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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失地农民体育权利*

2016-11-28王岐富吴真文

体育科技 2016年4期
关键词:失地农民全民条例

王岐富吴真文

(1.长沙师范学院, 湖南 长沙 410100;2. 湖南师范大学, 湖南 长沙 410082)

论我国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失地农民体育权利*

王岐富1吴真文2

(1.长沙师范学院, 湖南 长沙 410100;2. 湖南师范大学, 湖南 长沙 410082)

失地农民是在新型城镇化过程中,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导致拥有承包经营权的全部或部分土地被政府征用的农民。失地农民体育权利是指失地农民基于对城市公共体育资源的使用和受益的权利,在维护和追求体育相关的各种利益时具有选择的自由和资格。提出培育失地农民体育权利自我保障意识、完善失地农民体育权利保障的立法、强化失地农民体育权利保障的执法力度等失地农民的体育权利保障措施。

新型城镇化;失地农民;体育权利

城镇化是工业时代城市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必然会出现的一种向周边扩张来满足城市更好发展的运动。城镇化的过程的外在表现在工业化时代,农村人口向城市人口聚集,使得城市规模达到一定程度的过程。由于传统的城镇化是一种简单粗暴的使得城市土地的逐渐扩展,而不关注在这过程中拥有土地使用的人权利的变化,导致政府和农民的冲突越来越尖锐。在新时期国家提出新型的城镇化发展模式,强调了以人为本,提出了要提升城镇化的质量和水平,走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城镇化建设路子。

1 我国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失地农民体育权利内涵的界定

体育权利作为一种权利被提出时是一种人权,1978年《体育运动国际宪章》规定,参加体育运动是所有人的一项基本人权。1996年的《奥林匹克宪章》规定,从事体育运动是一项人权,每个人都有权利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体育运动。随着体育运动的发展,体育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已经满足不了对体育运动进行有效的管理,于是体育权利作为法律上权利被提出,中国也不例外。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体育法》规定,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体育工作坚持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促进各类体育协调发展。2009年的《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公民有依法参加全民健身的权利。在经济高速发展和人民群众物质文化高度需要的当今社会,将体育权利作为一种法律权利而非仅仅是宪法权利,可以促使公民对体育权利真正觉醒和公民在遭受侵害时使用法律武器进行及时有效的救济。而且权利是一种法律的概念,其有四个特性即可以获得利益、是一种资格、自由和法律规定。所以针对体育权利的内涵,笔者较为认同刘艳教授观点:“公民为维护和追求与体育相关的各种利益时具有选择的自由和资格[2]”。

在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失地农民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可能失去全部土地或者部分土地,而对于失去部分土地而没有融入城市的农民,其在农村的农民体育权利并没有随着土地的减少而发生量和质的变化,但对于全部失去土地或失去部分土地而融入城市生活的农民,由于城乡两地公民所享有的体育权利是存有很大差异,其体育权利发生了量或质的变化,所以这里需要再次限制失地农民,其仅指失去全部或部分土地而融入城市生活的农民。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失地农民体育权利是指失地农民基于对城市公共体育资源的使用和受益的权利,在维护和追求体育相关的各种利益时具有选择的自由和资格。

2 新型城镇化语境下失地农民体育权利现状分析

2.1 失地农民体育权利的保障意识状况

随着城镇化的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国务院发布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0-2030年的30年间占用耕地将超过5450万亩,届时,我国的失地农民将超过1亿人,将有一半以上的农民既失地又失业[3]。失地农民将越来越多,但是我国传统的农民有着“抵制变迁的心理特质”,这使得失地农民融入城市居民群体存在很大的阻碍。另外,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的功利心随着整个社会的功利而变得越加的功利,导致其只关注物质方面的利益,如补偿款的多少或安置房的有无等问题,而很少关注非物质利益,这使得失地农转非人员进城面临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社会交往方式等多方面的重构与适应,会是一项庞大而系统的重构工程[4]。而对于非物质利益如何融入城市居民群体,享受改革开放的成果,在融入城市居民群体的一个简单快速方法是参加大众的或者专业的体育锻炼,而且是享受改革开放成果最为直接的方式之一。对非物质利益还有追求更高的幸福指数,生命在于运动,体育是运动方式一种,其可以尽情的宣泄个人情感和释放压抑或不满的情绪,从而使自己保持持久的幸福状态。失地农民融入城市生活,就需告别往日的“日出而作,日落而归”的农村体力劳动生活,而这长期的体力劳动使得农民保持良好的身体健康,而体育锻炼可以弥补失地农民没有体力劳动锻炼的缺陷,但是失地农民没有对城市公共体育资源利用的意识和对此自己有无体育权利没有明确的答案,加之传统农民对自己的生命健康权保障的意识不强,失地农民也拥有这样的特质,使得失地农民体育权利成为一句空话。

2.2 失地农民体育权利的配套的政策法规及保障措施现状

从《体育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到《全民健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我国对公民的健身关注度越来越高,逐渐细化公民的体育权利,进一步规范化了公民的体育权利,但是还存有一定缺陷。《条例》第四条规定,“公民有依法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 第九条,“制定全民健身计划和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应当充分考虑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和农村居民的特殊要求”,这条对一些特殊人群有特殊的规定,而像失地农民在脱离农村融进城市群体,而不能享受农村居民特殊的照顾,但是在城市又不是真正的城市居民,成为一个尴尬群体。第十五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工间(前)操和业余健身活动”,而失地农民在融入城市后,没有一个稳定的工作单位,不能享受到企事业单位提供健身设施。第二十九条,“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自身条件安排全民健身活动场所”,这并非一项强制性的规定,导致一些公园等公共场所没有提供,从而又一次降低了失地农民体育权利实现的几率。由于《条例》只是对全民的健身作原则性规定,而没有具体的操作细则。这导致其还存有改良的空间。如公民体质监测问题、全民健身的宣传问题等问题[5],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保证。而对于条例的实施,提出应有执行督查制度、无为问责制度、过错追究制度和处罚细则等[6]。对社区体育场地,器材的管理和社区体育指导员等存有一些实施难题[7]。这现有的《条例》的规定不足和配套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缺失使得失地农民体育权利难以得到实现,同时也使得失地农民对公共体育资源的使用权和受益权无法得以实现。

3 新型城镇化语境下失地农民的体育权利保障接轨的路径研究

对于身份,英国梅因说过,迄今为止的所有社会进步都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虽然其“身份”是指古代社会的特权或等级,但是对于现在依然有着借鉴意义。中国对身份是有着特殊的涵义,其中隐含了一种“特权”或在某一方面处于一种“优势”地位,是社会群体在资源占有形式上同一性和差异性的集中体现[8]。中国实行的城乡二元结构更使得乡村农民和城市居民在资源占有具有很大的差异性。在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失地农民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离开乡村进入城市,没有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其不能再占有与城市居民不具有的土地资源,其不能称为传统的农民。失地农民所在的地域性质也发生了转变。中国的传统农民是以耕种农田来获得生存的,同时辅以其他多样化的农业经营来增加幸福指数。但是失地农民离开乡村进入城市,其以土地为基础的行动空间消失和以传统乡村为基础的行动空间日渐式微[9]。可以看出传统的农民是以农业为基础和以乡村为基础的封闭式的地域空间,但是失地农民进入城市后,代之以工商业为基础的和以城市为基础的开放式的地域空间。

在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对于失地农民的身份变化,国家户籍制度上没有给予完全的关注。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人为造成的差异,使得我国的户籍不仅具有人口登记和管理功能,还具有使传统农业户口不能流动、限制农村户口的迁徙功能[10]。国家在 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要求落实放宽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落户条件的政策,其中的在小城镇落户要求稳定的职业和合法的稳定住所,而在中小城市也要求稳定的职业并且工作三年,缴纳一定的保险和住所,而对大城市则是合理控制。由于失地农民刚刚进入城市,不可能在城市都具有合法稳定的职业,这就给失地农民“农转非”造成困境,不能在转入城市的同时拥有合法的户籍,使得农民身份陷入尴尬境地,因此在户籍上应该给予失地农民和城市居民一样的户籍。农民、居民不同的身份就具有不同的权利和责任,也就具有与自己身份相适应的生活方式。和城市居民一样户籍使得失地农民在身份转变上快速地适应城市,让其均等享受城市居民享受的权利,对于实现失地农民的体育权利拥有保障功能。

对失地农民体育权利保障,体育设施资金的投入和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起着前提性作用,对比《条例》第26条和《湖南省全民健身条例》第23条,发现国家要求的是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和一定体育彩票公益金应该投入体育,但是湖南全民健身保障内只是规定了体育公益金的一定份额分配给体育资金,没有提及财政预算。而这只是投入体育的资金,在资金内部还存在再一次的分配,对体育设施资金的投入依然没有保障。对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在《条例》第29条规定,居民住宅区的设计应当安排健身活动场地。这强制性的要求了居民住宅的建设要规划体育健身场地,但是对公园或者绿地等公共场所只是任意性的规定,这使得城市在规划设计时不能强制规划安排体育场地设施建设。两项保障体育权利的前提不能保证,使得失地农民体育权利也不能保证。将这两项前提性事项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中,城市居民才能让失地农民体育权利得到实现。

4 新型城镇化语境下的失地农民的体育权利的保障措施

4.1 培育失地农民体育权利自我保障意识

在现阶段的中国,对于公民体育权利真正觉醒还有一段距离,而对于失地农民体育权利的保障研究还没有起步,因此要以此为契机,提高失地农民的体育权利保障意识,间接提高公民的体育权利保障。对于失地农民体育权利保障意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首先,应该加强法律的宣传,通过《民法通则》和《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让失地农民了解哪些属于城市体育公共资源,如社区住宅的体育健身场所、公园、广场的体育健身场所和对外免费开放的公共体育馆,还有企事业或者学校单位提供的免费健身场所;其次,使失地农民了解对城市公共体育资源拥有使用权和受益权,可以名正言顺的大胆使用,克服传统的小农思维,但是注意维护这些公共体育设施;再次,通过对生命健康的宣传,而体育锻炼是保持自身身体健康的一个有效途径,可以诱使失地农民积极的参加体育锻炼。其实失地农民在城镇化过程中离开传统的乡土社会,那种邻里家常的习惯是难以改变的,而社区、公园、广场和其他公共的体育健身场所是弥补这一习惯的良方。

4.2 完善失地农民体育权利保障的立法

《民法通则》和《物权法》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使用权和受益权作了原则性规定,这些规定应在《条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得到具体反映,并在这两部法律中规定失地农民体育权利实现的有效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全民健身条例》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一些特殊群体的体育权利,如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法律对这些生理上的弱势群体进行了保护,同样法律也应对社会上弱势群体进行适当照顾,而失地农民属于这一特殊群体。笔者认为可在《条例》第 9条中人群的界定上,可增加“失地农民”这一特殊群体,且在《条例》第29条应该明确具备哪些条件的公园和广场应当建立健身场所,而其他公园可以不用建立健身场所,这样使得有一些公园和广场会被强制性建设健身场所,有利于失地农民体育权利的实现。

4.3 强化失地农民体育权利保障的执法力度

我国体育执法上存有两个问题:有法难依和有法不依。有法难以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全民健身条例》中存有“鼓励”、“提倡”等大量的原则性的规定,具体的操作性规定比较少,使得执法人员有法律但是难以按照法律执行。由于我国市民体育权利意识淡薄,更不用说失地农民体育权利保障意识,损害其体育权利时不能及时有效的抵制,这使得体育执法人员有胆量不按照法律的规定来执行法律,造成有法不依。而建立体育执法的责任机制,让不依法执法的人员得到责任机制的处罚,建立社会群众监督的体系可以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更好的保障失地农民体育权利的实现。

[1] 袁斌.失地农民可持续生计研究[D].大连:大连理工大学,2008.

[2] 刘艳,谢正阳.“公民参与”——全民健身体系构建中公民体育权利实现的重要路径[J].体育科研,2011(2):42.

[3] 陆福兴,杨盛海.用科学发展观化解失地农民问题[EB/OL].中国农村研究网,2004-12-24.

[4] 叶继红.失地农民城市适应的困境与解决路径[J].中国软科学,2008(1):75.

[5] 阳剑.《全民健身条例》法律配套探讨[J].体育文化导刊,2010(6):115.

[6] 徐士伟,谭小勇.《全民健身条例》实施过程中的法律缺失[J].体育科研,2010(1):93.

[7] 李效震.对《全民健身条例》相关配套法规的研究[D].北京:北京体育大学,2012.

[8] 陈彧.粮农身份及其在农民市民化前后的变动[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12.

[9] 冯晓平.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风险与分化研究[D].上海:华中师范大学,2012.

[10]徐慧民.失地农民城镇化生活习惯适应情况跟踪调查报告[J].社会科学家,2012(10):59.

The Sports Rights of Land Lost Farmers in the Process of New Urbanization in China

WANG Qi-fu,et al.
(Changsha Normal College, Changsha 410100, Hunan, China)

the urbanization is the industrial age urban development to a certain degree inevitable product, coincided with the land-lost farmers is derived in the process of urbanization in the new group. Research suggests: the land-lost farmers in the new urbanization process, due to the need of public interest has the right to the contracted management of land requisition by the government of farmers in whole or in part. Land-lost farmers sports rights refers to the land-lost farmers based on the use and benefit of urban public sports resources rights, in the interests of the maintenance and the pursuit of a variety of sports has the freedom of choice and qualifications. Finally proposed that to foster farmers sports rights consciousness of self protection, perfect land-lost farmers sports rights legislation, strengthening the farmers rights of sports rights of the farmers measures such as law enforcement.

new type of urbanization; land-lost farmers; sports rights

2013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立项课题《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体育权利研究》:13YBA228;2014国家体育总局重点项目《新型城镇化语境下失地农民体育权利研究》:1974SS14005。

王岐富(1990-),湖南长沙人,硕士,助教,研究方向:体育人文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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