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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特权法

2016-11-28清明

支部建设 2016年9期
关键词:官僚特权刑罚

中国古代的特权法

“官贵犯法,不与庶民同罪”,在中国古代其实是有法律依据的,这就是所谓的“八议”和“官当”。“八议”和“官当”突出地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另一个重要方面——特权法的性质。

“八议”是封建贵族官僚中的八种人犯罪后,享有减免刑罚处分的特权制度。具体包括:一、议亲,指皇亲国戚;二、议故,指皇帝的亲密故旧;三、议贤,指朝廷认为“有大德行”的人;四、议能,指有杰出的政治、军事才能的人;五、议功,指为封建王朝建立过卓著功勋的人;六、议贵,指一定品级以上的官员及有一定等级爵位的人;七、议勤,指为封建国家勤劳服务的人;八、议宾,指前朝国君的后裔被尊为国宾的。上述八种特殊人物犯罪,司法官员不能直接定罪判刑,而要将他的犯罪情况和特殊身份报到朝廷,由负责的官员集体审议,提出意见,报请皇帝裁决,给予宽宥处理。一般情况下死刑均能免除,其他的刑罚则可以降等处理。

“八议”入律,始于曹魏的《新律》。隋唐又加以完善,以后各朝都相沿不改。

“官当”,就是以官阶来抵当部分或全部刑罚的制度。“官当”作为一种制度最先出现在《晋律》当中,《晋律》规定免除官职可以折抵三年的徒刑。此后南朝时的《陈律》正式出现了“官当”之名,规定“五岁、四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余并居作。其三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余一年赎”。意思就是说,官僚们如果被判四年或五年刑,可以用官阶抵当两年,其余的刑期还得服满;如果被判三年,可以用官阶抵当两年,余下的一年就可以用金钱来赎买了。

(清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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