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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台

2016-11-26

支部建设 2016年31期
关键词:党费用人单位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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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能否开豪车、住豪宅?

读者童宇治问:党员干部本身就比较富裕,生活水平一直高出普通群众。能否开豪车、住豪宅?

本刊编辑部答:《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中的“生活奢靡、贪图享乐”,主要是指党员背离了党章要求的“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义务和《廉洁自律准则》“尚俭戒奢”的要求,在日常生活中,讲排场,比阔气,动辄挥金如土,恰如广大群众批评的那种土豪气。这些人的行为,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生活消费水平,也破坏了群众心目中党员应当是社会主义新风尚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带头践行者的良好形象。所谓“不良影响”,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风俗习惯和群众反映等因素综合考虑。在党的改革开放政策下,靠诚实劳动先富裕起来的党员、干部,生活过得好一点,群众完全能理解,但是过分奢靡,群众中、社会上是有评价标准的,会认为他们已不像一名共产党员。对这样处理私生活的党员,党组织不能不管、不能不予过问。经过批评教育,仍然我行我素,进一步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依照《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处分。

党支部可以长期没有书记吗?

读者张有利问:我们党支部长期只有支部委员和副书记,而没有支部书记。请问党支部可以长期没有书记吗?

本刊编辑部答:不可以。党支部书记是一个支部的主要领导成员,担负着主持日常工作的重要任务。副书记的职责是协助书记工作。一个健全的党支部不应该没有书记。在进行换届选举时,不能留下书记职位不选,而等到党员大会闭会后再指派。如果一时找不到合适的书记人选,可以适当推迟选举时间。

党员因工作调动在未正式转移组织关系之前,是否可以在原单位党组织参加选举?

读者王全英问:党员工作调动,在其正式组织关系尚未转出前,原单位党组织进行选举,被调动的党员有权参加选举和表决权吗?

本刊编辑部答:有。党员因工作调动,在其正式组织关系尚未转出前,如遇原单位党组织进行选举,被调动的党员有权参加选举,并且享有表决权。

为什么发展对象不能携带外调函自行办理政治审查手续?

读者林奇志问:为什么发展对象不能携带外调函自行办理政治审查手续?

本刊编辑部答:政治审查是一件十分严肃的工作,应由党性强、作风正、能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的正式党员负责,非党群众不可参加政治审查工作。发展对象仍处在接受考察阶段,要自觉接受和积极配合党组织的政治审查工作,但本人不能负责自己的政治审查工作。党组织指派发展对象开展政治审查工作,或发展对象携带外调函自行办理政治审查手续,都是不允许的。

退休党员按照什么标准交纳党费?

读者何先锋问:我听说党员的党费标准,工资3000元以下的是0.5%,3000元以上的党员交党费标准是1%。后来听说退休之后,工资3000元以上的党员,交党费标准不执行1%了,执行0.5%的标准;退休的党员工资超过5000元了,才执行1%的标准。我有一些不解,为什么退休之后变了标准?这样规定合适吗?是党章规定?还是哪一级规定?

本刊编辑部答:按期交纳党费是党员的义务,是对党员党性的检验,也是每位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一种表现。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退休金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者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者按1%交纳党费。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以此规定为准,全党服从中央。

在校生勤工俭学,酒店应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读者张若吉问:我的一个同学是职业学院的学生,学的是烹调专业。因为其来自农村,所以入学以来一直坚持半工半读。学业期满,我的这位同学准备回家乡所在村镇就业。辞职前却与酒店发生了纠纷。他以为自己一直在酒店打工,酒店给他上了社会保险,毕业回家后他希望将社会保险转到就业的村镇。但酒店告知他,由于他是在校学生,不具备劳动者资格,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酒店没有给他缴纳社会保险。于是,我的这位同学到当地劳动仲裁部门,请求确认他与酒店的劳动关系。请问在校生勤工俭学,酒店应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本刊编辑部答: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是一种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而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关系是具有显著从属性的劳动组织、劳动人身关系。其具有经济上的从属性、组织上的从属性。确定一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除了考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外,还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考虑:(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根据上述规定,你的这位同学应当是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酒店应当给因用人单位欠缴劳动者社会保险而致你这位同学的损失予以赔偿。

退休人员遭遇医疗事故能否索要误工费?

读者刘艺林问:我退休前是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回老家承包种植林果。去年突发多发性脑出血。住院期间,与医院发生纠纷。后省医学会进行事故鉴定,认为医院在治疗前未进行必要检查、治疗方法不规范、未与患方签署治疗同意书。医方的过失行为与患者出现多发性脑出血有因果关系,医方应承担主要责任。请问退休人员遭遇医疗事故能否索要误工费?

本刊编辑部答:首先,退休人员的误工费并非仅指固定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由此可以看出,《解释》对误工费的规定,并没有区分退休人员和未退休人员。同时,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关于禁止退休人员再就业的规定,相反,退休人员参加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是宪法赋予公民最基本的一项权利。所以,无论是退休还是未退休,只要存在“个人收入”和“误工时间”,就存在误工费的问题。其次,退休人员受伤后造成其收入减少,属于“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随着我国国民生活条件的极大改善,人均寿命得到了相对的提高,而且劳动者劳动能力的减弱与丧失也大大延迟。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人退休后身体仍很好,仍具有劳动能力,而且在很多岗位上,年龄大还是一个工作优势。且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规定的“公民”,应当理解为广义的公民,即包括离退休职工在内的自然人;“误工”中的“工”,应理解为社会劳动,包括在职人员的正常工作和退休人员退休后的有偿服务;“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应视为耽误一切劳动或工作而减少的收入,包括耽误退休人员所从事的正常有偿劳动而减少的收入。也就是说,退休人员受伤后造成退休费用之外的其他劳动收入减少,属于“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负赔偿义务的责任者理应赔偿。

(责编:郭宁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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