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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前置法”在知识产权法课程教学中的应用

2016-11-16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法学院张峣

河南科技 2016年14期
关键词:法学前置许可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法学院 张峣

“问题前置法”在知识产权法课程教学中的应用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法学院 张峣

2008年6月5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其中明确提出:“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设立知识产权二级学科,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设立知识产权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在高等学校开设知识产权相关课程,将知识产权教育纳入高校学生素质教育体系。”纲要明确要求高等学校开设知识产权法课程,培养知识产权专门人才。2014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又下发了《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其中提到的五项主要目标之一,就是通过扩充知识产权人才队伍、优化人才结构、提高人才素质等,使知识产权基础能力全面提升。国家发展形势呼唤知识产权实务和科研专业人才的培养,而高等院校如何培养出满足国家建设需要的高层次知识产权法学人才队伍是非常重要的一环。本文结合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生开设知识产权法学课程的实践,针对知识产法学的学科特性,试图尝试性探讨一种新的教学方法,希望达到较好的教学效果。

一、对传统知识产权法学教学方法的反思

知识产权法学是我国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十四门核心必修课程之一。知识产权法学课程特色明显,首先,是一门新的课程,相对于其他法律而言立法较晚;其次,涉及面广,不仅涉及法学,而且科技、经济和企业界都普遍关注;其三,由于涉及面广,因此,知识产权既是法律保护的对象,又是科技开发的成果,还是企业竞争的重要手段,可见其具有较强的实践性。那么,针对课程特点,对学生的培养目标,不仅要求学生理解概念、掌握法条、把握知识点,更要强调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因此,在知识产权法学课堂教学过程中,如果继续沿用传统的教学模式,教学效果难免会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老师讲课的激情难以发挥,虽然也是针对概念、法条规定进行讲解,但课堂气氛平淡;二是学生听课具有被动性,接受的知识量和记忆程度偏低;三是针对性不强,必然重点不突出。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笔者结合自己知识产权法学的授课实践,在反思传统教学方法的前提下,在与学生座谈和向老教师学习的基础上,一直在总结新的教学方法,“问题前置法”就是笔者尝试的一种教学方法。

二、“问题前置法”的提出

由于知识产权法学特色鲜明,因此,为了改善知识产权法课堂教学,笔者考察并分享了专家们的教研成果,发现知识产权法学新的教学方法主要有案例研习法、对话式研习法、诊所式研习法等。据笔者分析,这三种方法,不论是强调将现实案例引入教学的案例研习法,还是由学生以提问、质疑的方式参与课堂教学的对话式研习法,以及通过各种途径收集一些疑难案例,课堂现场进行诊所式研习法,都是优秀教师们在教学中的创新。他们注重案例教学,即引入现实或虚拟案例来讲授课程知识,试图为学生提供更大的思考空间,增强学生在教学中的参与度,发挥学习的主观能动性,已经收到了很好的教学效果。在教学实践中,笔者针对课程内容也使用案例分析的教学方法,意在化解难点;常使用对话式讲习法,为了更好地突出重点,讲授透彻。然而,通过实践,笔者认为比较适用的方法是“问题前置法”。

(一)“问题前置法”涵义

问题前置法是指基于一次课的内容,总结出一个或几个问题,或者是一个与讲课内容密切相关的案例,在课前提出来请同学们先行了解,通过课堂学习找到答案或解决问题的途径或依据。此方法顾名思义就是围绕“前置问题”进行学习,将问题嫁接于每个知识点中,以问题的形式引出所要学习探讨的每个知识点,通过对该知识点,包括概念、特征等基本理论的学习,使提出的问题得以在学习、分析中解决。

笔者之所以总结并提出此教学方法,主要基于以下几点:一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学的内容饱满,如包括了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商业秘密专有权的相关内容等等;二是由于知识产权法内容庞杂,每部法之间既有联系又缺少较强的协同性,部分内容在学习中极易造成混淆;三是知识产权法学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理论性、技术性,问题的个性和案例的特殊性都给讲授和学习带来一定困难,需要将每章的知识点归纳成问题课前提出来,以便学习中把握和记忆;四是采取“问题前置法”教学,即通过“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不仅可使学生通过问题来理解知识产权法学的理论知识,同时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创新能力,因此在教学中引入此方法会产生好的效果。

(二)问题前置法的特点

通过该方法的实践,笔者总结出这一方法的特点:

1.“问题”的引导性。课前提出的问题对马上要学习的内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当同学们带着问题学习时,不仅找到了解决问题的依据,而且掌握了解决问题的方法。因此,提出问题就是一种引起学习兴趣和引导学习的开始。

2.“问题”的全面性。从现实中选择一个案例运用于教学,虽然生动,但未必能涵盖本章的所有内容;如果多选几个案例,又和有限的课时相矛盾。因此,该方法前置的问题通常未必是真实的案例,但它包含了本章内容的全部知识重点。因此,对问题如何设计需要对课程内容十分熟悉。

3.“问题”的典型性。设计课前问题时,包含知识点固然重要,但如何用设计的问题抓住学生的注意力,对学生产生一种吸引力,事关方法运用的成败和讲授效果的好坏。这就要求注重问题的典型性。

三、“问题前置法”的适用

在知识产权法学课堂教学中,笔者结合每节课所讲的内容,对前置的“问题”进行了灵活选择。对此方法的具体运用可以归纳为几种形式:

(一)以例引义

针对有些章节主要知识点是理解概念,需要在课前预设案例引出概念,意在解决概念的模糊地带,让学生更为清晰、全面地理解和牢记概念。比如,本人在讲授著作权的客体即作品时,首先引入实例,即清代的郑板桥是著名画家,尤其以画竹子享誉海内外。郑板桥推开书房的窗户即见自己耕种的小竹林,多少昼夜的认真观察、从小竹到壮竹的细微端详,让他做到了作画之前的胸有成竹,那么,郑板桥就有了“眼中竹、胸中竹、画中竹”,这“三竹”中哪种“竹”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即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呢?同学们带着选竹的实例问题,进入了作品涵义的学习。

当学习了作品的涵义和构成要件,明白了一般意义上的作品①一般意义上的作品既包含作品的内容,又包含作品的表现形式。作品的内容,即作品所表述的思想、情感或客观事物;作品的形式,即作品以何种方式来表达上述内容。和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之区别后,同学们对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概念有了一个较好的把握,即著作权法仅保护作品的形式,那么就可以轻松回答问题:只有借助笔墨将作者头脑中构思的竹子画于载体纸张上的“画中竹”才是著作权的客体——作品。郑板桥的眼中竹是受物权法保护的物,胸中竹是一种不被人们感知的构思,都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二)以考点引思考

在课程学习之初,笔者已经明确告诉学生“怎么学”和“怎么教”,“怎么教”即“一个保证两个兼顾”,“一个保证”是保证课程内容知识体系完整;讲授中的“两个兼顾”,一是兼顾司法考试的内容;二是兼顾研究生考试内容。那么,我们课前预置的问题就是两个兼顾的考点。当学生看到司考和考研的模拟试题时大多为之一振,抱着急于知道正确答案的想法进入章节的学习,如此学习的目的和学习的精力集中度已经为学好本章内容打下了好的基础。比如在讲到“邻接权”一章时,笔者给出学生一个某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案例分析题:

某作曲家通过艰苦努力创作了一首歌曲,并许可某歌星公开演唱,这位歌星获得表演权后参加了一场音乐会。此音乐会组织者许可某唱片公司录制、复制和出售,此举经音乐家和歌星许可。请思考:

1.被出售的正版CD在歌舞厅营业时间播放是否构成侵权?如果侵权又侵犯了谁的什么权利?

2.某广播电台未经许可播放正版CD是否构成侵权?如果构成侵权又侵犯了谁的什么权利?

3.另一家唱片公司合法购进正版CD,未经许可进行复制并出售,是否构成侵权?如果构成侵权又侵犯了谁的什么权利?

4.如果有人未经许可将该CD转换成MP3放在网上供他人下载,是否构成侵权?如果构成侵权又侵犯了谁的什么权利?

5.如果有人购进一批CD后未经许可出租,是否侵权,侵犯了谁的什么权利?

此案例考查了关于作为著作权人的音乐家、作为表演者的歌星及作为录制者的唱片公司分别享有哪些权利。学生只有将已学的包括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内容、表演者的权利内容、录制者的权利内容,运用比较的方法,才能将此问题得以回答,从而使所学知识运用到问题的分析和解决中去,掌握得更加准确。

在讲到专利申请内容时,笔者课前给出一道往年的司法考试真题:

2006年10月3日,我国公民贾某将自己完成的一项实用新型专利项目申请了专利。同年12月3日,一位意大利籍的工程师史密斯就同样的发明内容也在我国申请专利,同时请求优先权,优先权日确定为2006年9月12日。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依据我国专利法确定的先申请原则,我国公民贾某申请在先,应该获得专利权

B.意大利工程师史密斯在我国的专利申请日应该为2006年9月12日

C.意大利工程师史密斯在我国的专利申请日应确定为实际申请日,即2006年12月3日

D.史密斯所在国和我国都是巴黎公约成员国,因此他在我国享有优先权

在课堂上运用所学内容分析司考真题,有利于更好地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和解决问题的激情。

(三)以综合问题引导知识点的学习

有些章节内容丰富,依靠一两个案例难以涵盖所有知识点,就需要老师给出一个综合性的案例或考试分析题,仍然让同学们带着问题进入本章节的学习。在这里值得一提的是,不是每章节的内容都要通过案例进行讲授,也不是案例分析多多益善,原因在于本课程的课时有限,在课堂上过多使用案例教学,即使讲透了一个问题,但可能很多知识点没有时间讲解了。因此,我们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知识点较多、难点不多的章节,笔者认为,预置一个能够涵盖全部知识点的问题,能够取得最佳学习效果。

在“专利的形式要件”一章中,既包括专利申请原则,又包括申请文件的介绍,还包括申请中纠纷的处理等,内容极其丰富。为此,笔者在课前设置了一个综合性案例:

赵某研发了一件超磁分离设备,于2004年9月5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孙某也独立研发了与之相同的超磁分离设备,于2004年3月6日在机械工业部举办的技术会议上首次展出了该设备,并于2004年9 月6日向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法国人莱昂,将其在法国研制的与赵某、孙某相同的设备于2004年9月4日向法国专利管理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又于2005年9 月4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申请优先权。赵某的专利申请2006年3月5日被专利局公开。试问:赵某、孙某、莱昂三人的专利申请哪个具有新颖性,并说明理由。

本案例不仅涉及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况,又需要了解抵触申请,还需要把握专利申请的优先权原则,尤其外国优先权的规定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四)以法条引概念解读

对于以解释法条为主的章节内容,一般先把法条及内容提出来,请学生认真阅读。在听取学生从不同角度加以理解的基础上,对相关概念和法条规定的涵义进行解读。如专利法最新修正案中,新增了3条,对专利当然许可作出了规定。第82条规定了专利当然许可关于申请和撤回的条件,第83条规定了实施专利主体的不特定性,第84条规定了法律救济措施。专利当然许可(license of right)是指专利权人主动申请,约定许可费用,自愿许可任何人使用其专利的行为。为帮助学生更深刻地理解概念,笔者运用于已经学过的知识进行比较性解读:首先认为专利当然许可制度具有主动性。主要通过与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比较。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是一种被动许可制度,甚至是迫不得已。虽然实施者向专利人支付一定的补偿费,但是,此许可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不需要专利权人同意。其次,当然许可制度具有自愿性。其自愿性主要表现在与专利强制许可、专利法定许可的区别。专利强制许可的条件之一就是专利权人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又不愿意让他人实施,充分体现了其非自愿性。专利的法定许可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符合申请条件的专利被许可人可以不经专利权人授权获得专利使用资格,但必须向专利权人交付合理的专利使用费。专利当然许可明显区别于上述两种方式,属于专利权人自愿许可。其三,当然许可制度具有单向性。其单向性体现在许可条件的单方提出,主要区别于一般的专利许可使用和专利转让。专利当然许可是由专利权人提出申请时,单方面提出许可使用的条件,如使用费用、使用时间和使用方式等,由意欲使用者自主决策。而一般专利许可使用和转让都是经过专利权人和使用人双方商量许可条件。其四,当然许可制度具有明示性。其明示性主要体现在与专利默示许可的区别。专利默示许可是相对于专利明示许可的一种许可状态,即专利权人针对实施专利技术表现出来的一种默示,使实施者信赖,使他人从专利权人的行为中推出了默示。这一方式,既区别于签订许可使用合同的一般许可使用,也有别于专利当然许可的明示性。

可见,“问题前置教学法”符合知识产权法学的学科特性,它是“以学生为本位、以学习内容为核心”的教学方法,不仅有利于学生参与教学,而且引入了研究性学习理念,对于提高学习效果、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系2015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2015B075〕《河南实施“中国制造2025”的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机制研究》基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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