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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视点

2016-11-16本刊编辑部

河南科技 2016年14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科技音乐

高层视点

万钢:迈向世界科技强国建设新征程

科技部部长万钢

7月初,科技部部长万钢在《求是》杂志发表撰文《迈向世界科技强国建设新征程》。他认为,前不久同时召开的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召开的重要会议,是我国科技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盛会。习近平总书记向全党全国发出了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伟大号召,对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行了总动员。一是建设世界科技强国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方位做出的重大战略抉择。党中央综合分析国内外发展大势,准确把握国家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和科技创新面临的重大机遇,提出了科技事业发展“三步走”的战略目标。到2020年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2030年跻身创新型国家前列,到新中国成立100年时成为世界科技强国,这与“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高度契合,进一步丰富了我国现代化建设目标的内涵,把科技创新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紧紧相连。二是建设世界科技强国要求科技创新有新思路新设计。当前,我国科技正处于从量的积累向质的飞跃、点的突破向系统能力提升的重要时期,虽然在主要科技领域和方向上实现了“占有一席之地”的战略目标,但是与国家发展的紧迫需求相比,与世界科技强国相比,我国科技创新水平还存在较大差距。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发展思路,优化战略布局,凝练重点任务,形成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系统架构。三是把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重大部署落到实处。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对国家发展和科技创新大势的战略判断上来,把新思路落实为新部署,把新设计转化为新行动,提高全社会推动创新发展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为建设世界科技强国打下坚实基础。

申长雨:探索“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合作机制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

7月21日,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商务部、北京市人民政府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联合主办的“一带一路”知识产权高级别会议在京隆重举办。会上,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表示,在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入的今天,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促进开放的重要作用越发凸显,地位更加突出。经过30多年的发展,中国不仅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而且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方面也都取得了举世公认的巨大成就,成为了名副其实的知识产权大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有力地促进了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申长雨指出,当前,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创新引领发展的趋势更加明显。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加强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合作与交流,探索建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合作机制,推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向着普惠包容、平衡有效的方向发展。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愿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知识产权机构一道,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共同推动知识产权事业进步,促进区域乃至全球的经济发展。就促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知识产权合作,申长雨建议,建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知识产权政策交流机制、知识产权审查服务合作机制、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协作机制和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互助机制。

陶凯元: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

7月7日,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推进会在江苏南京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在会议上发表讲话,她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总体思路,并鲜明地凝练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应遵循的四项基本司法政策,即“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陶凯元在讲话中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应遵循的四项基本原则进行了充分的阐述并论述了四者的关系。她指出,司法主导就是要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稳定性和导向性,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实效性和全面性,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终局性和权威性,进一步发挥司法审查和司法监督职能,进一步处理好知识产权民事程序和行政程序的关系。严格保护就是要严格执行法律,切实实现严格保护的法律效果。要以实现市场价值为指引,进一步加大损害赔偿力度。要强化临时措施保护,提高司法救济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大力推进诉讼诚信建设,有效运用证据机制强化严格保护的法律效果。分类施策就是要正确把握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保护需求和特点,妥善界定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的判断标准,要加强对关键环节、特殊领域及特定问题的研究和解决。比例协调就是要合理确定不同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要区分不同情况,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作用和侵权人主观恶性程度,恰如其分地给予保护和确定赔偿。

阎晓宏:版权保护促音乐市场健康繁荣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

7月2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会见环球唱片公司全球法律总裁理查德·康斯坦德及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亚洲总裁洪伟典一行。双方就如何通过保护版权促进中国音乐市场的发展等共同关心的话题进行了探讨。阎晓宏在谈话中提到,网络盗版一直以来都是一个世界性难题。相对于视频内容来说,音乐市场的盗版情况比较严重。去年中国国家版权局重点对音乐市场进行了治理,下发了《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在各大网络音乐服务商的配合下,不到两个月就下架未经授权的音乐作品220余万首,网络音乐的环境得到进一步净化,数字音乐的付费模式也得到了更多用户的认同。阎晓宏强调,中国政府对待盗版问题的态度非常明确,一方面要进行有效监管,对大的网络运营商要加强监管,保持对侵权盗版的高压态势,7月12日,国家版权局已与公安部等四部门启动了“剑网2016”专项行动;另一方面要加大执法力度,尤其是对一些恶意盗版侵权的小网站要加大刑事打击力度。而从音乐网站自身来说,也要积极探索建立更高品质的音乐服务和更便捷的付费音乐模式。最新数据显示,中国音乐市场已经上升到了全球排名第十位,2015年中国音乐市场销售总额高达1.7亿美元,增长率达到64%,这与中国政府对音乐市场的版权治理是分不开的。理查德·康斯坦德表示,环球唱片作为全球最大的唱片公司,愿促进中国音乐市场发展,并将更多的中国音乐人和艺术家推向国际。

魏玉山:IP运作激发数字出版创新活力

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院长魏玉山

7月19日,2016中国数字出版年会在京举行,我国数字出版产业收入再创新高:2015年我国数字出版产业整体收入规模近4 404亿元,比2014年增长30%,在新闻出版产业总收入中占比超过20%,成为新闻出版业重要的增长点。年会上,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院长魏玉山发布了《2015-2016中国数字出版产业年度报告》,报告显示,2015年我国数字出版收入规模持续上升,其中,移动出版和网络游戏的收入分别为1 055.9亿元和888.8亿元,是增长最快的两个部分,接近产业全年总收入规模的一半。魏玉山表示,这意味着休闲、娱乐类产品在数字出版产品形态中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同时,我国数字出版用户规模保持平稳增长,产品规模显著增加,如电子图书产品规模从2013年的100万种增至2015年的170万种,增长率为70%;互联网原创作品产品规模从2014年的201万种增至2015年的256万种,这与网络原创作品平台自律机制的不断形成、以及政府引导与内容规范管理、IP(知识产权)价值得到进一步重视密切相关。魏玉山指出,随着IP热度不断提升,企业对IP的运作重点已从网络文学作品纸质出版,转向对有潜力IP的挖掘、培育和孵化,开展传统图书出版、动漫、网游、影视、周边衍生品等产品形态的同步、多元开发,围绕IP进行全产业链运作、全方位运营,打通各业务板块以发挥协同效应,从而缩短IP变现周期,放大品牌影响力,延长生命周期,实现市场价值最大化。

倪光南:国内专利维持年限短成果转化率低

中科院计算技术研究所研究员中国工程院院士倪光南

7月2日,中科院计算技术研究所研究员、中国工程院院士倪光南在“强国知识产权论2016——新常态条件下的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论坛上发言时指出,我国专利在数量大幅提升的同时,质量提升速度不够。他呼吁,要妥善处理知识产权,打通科技成果转化的最后一公里通道。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2015年国内企业发明专利授权总数达26.3万件,其中高校发明专利授权2.99万件,但质量一般比较低,平均维持年限是6年。在整个国家专利申请和授权数量中,中科院占比约2%。倪光南指出,全院有效发明专利平均维持时间是5.2年,维持10年以上的仅占5.5%,这意味着成果的转化远远不够。倪光南认为,专利维持时间短主要有几方面原因:知识产权管理政策导向问题,高校、政府科研机构的大部分评价指标体系都对发明专利数量提出要求;国家科技项目验收大多对专利数量提出要求;国家对知识产权的资助项目助长了专利申请泡沫,但大部分都只针对发明专利数量,对质量不作要求,或者要求比较模糊;国内专利代理机构竞争激烈,写一个发明专利的代理费甚至低于1 000元。这些都导致专利数量大大增加而质量却没有改善。此外,发明专利持有6年以上年费逐年递增,这也造成了部分权利人提前放弃持有。他同时提到,与国外相比,我国高校科研院所里,有知识产权转移部门的比例不到30%,而且这些部门几乎没有精通法律、能做专利价值评估的人员。

宋旭光:生产知识产权产品所需支出应被纳入国民经济核算

北京师范大学统计学院院长宋旭光

7月5日,国家统计局公布了新的研发支出核算方法,并明确表示研发支出由原来的中间投入修订为固定资本形成,并计入到GDP的核算当中。北京师范大学统计学院院长宋旭光认为,在研发方面的支出最终都会以知识产权产品的形态出现。而知识产权产品可被长期持有并且可以持续发挥作用,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知识产权产品与厂房、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起到的作用是相同的。因此,知识产权产品应被视为是固定资产,生产知识产权产品所需的支出也应被纳入到国民经济核算当中。但相比于美国等发达国家,我国对于知识产权产品的关注还远远不够。就目前而言,在数据库,娱乐、文学和艺术品原件以及其他知识产权产品方面,我国还缺乏相应的统计资料。不过在业内看来,进一步将知识产权产品逐步纳入国民经济核算必然有助于相关部门监测知识产权对于国民经济的实际影响,从而制定出更符合国情的知识产权政策。此外,还可以扶持创新产业的发展,进一步促进我国企业的转型和产品升级。与此同时,这一举措还能刺激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用自主创造的技术和产品拉动企业营收。据悉,随着科创、研发对于各国经济发展的贡献越来越大,联合国在2008年修订了核算标准,首次引入了知识产权产品的概念,并将知识产权产品分为五大类:研究与开发,矿藏勘探与评估,计算机软件与数据库,娱乐、文学和艺术品原件和其他知识产权产品。但颇为尴尬的是,作为知识产权产品中的一个大类,目前国内各类研究与开发的支出都只能作为产品生产过程中的中间消耗而存在,无法被纳入到GDP以及国民经济核算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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