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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出土文书《张海隆夏田契》录文再释

2016-11-10聂志军

敦煌研究 2016年4期

聂志军

内容摘要:《张海隆夏田契》是吐鲁番出土文书中“夏田契”保存最完整的一件,释读该契对了解其他夏田契的形式和内容有一定的帮助。以往的研究存在一些不足,有些甚至有误导之嫌。通过对此契中“夏”、“庭分”、“玖围”、“捉”等词的重新注释,以期能够正确释读此契,为了解当时的社会经济生活状况提供帮助。

关键词:吐鲁番出土文书;《张海隆夏田契》;再释

中图分类号:G25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106(2016)04-0097-04

Abstract: Zhang Hailong Xiatian Qi(Land Renting Contract of Zhang Hailong)is the most complete record of land renting found among Turpan documents, the interpretation of which will be of some help to understanding the form and content of related leasing contracts. Previous research has been insufficient, sometimes even misleading. This paper reexamines selected words in this document such as xia(夏), tingfen(庭分), jiuwei(玖围), and zhuo(捉), hoping to provide a correct interpretation of this document and help in understanding the social and economic situation at that time.

Keywords: unearthed documents in Turpan; Zhang Hailong Xiatian Qi

《考古与文物》1986年第3期发表了鲁山先生的《吐鲁番出土唐〈张海隆夏田契〉录文释疑》一文。鲁文对原载于《吐鲁番出土文书》第5册第117—118页的《唐龙朔三年(663)西州高昌县张海隆夏田契》进行了校勘和注释[1]。《中国农史》2004年第3期发表了卫斯先生的《关于吐鲁番出土文书〈张海隆夏田契〉之释疑——兼与鲁山先生商榷》一文,对“夏”、“边”、“舍”、“庭”、“玫围”、“获”等词进行了注解和诠释[2]。拜读二文之后,笔者觉得部分结论存在一些明显不足,有些甚至有误导之嫌。故笔者不揣冒昧,草成此文,求教方家。

吐鲁番出土文书中夏田契比较常见,但较完整者不多,正如鲁文所云“张海隆夏田契是这类契约中保存最完整的一件”,校勘和释疑该契“对了解其他夏田契的形式和内容有一定的帮助”[1]96。唐长孺先生在上世纪90年代又重新编辑《吐鲁番出土文书》图文版,全套4册,该契《吐鲁番出土文书》(二)定名为“唐龙朔三年(663)西州高昌县张海隆夏田契”。原文13行,为便于查阅校注,释录如下:

1. 龙朔三年九月十二日武城乡人张海隆于

2. 同乡人赵阿欢仁边夏取肆年中、

3. 五年、六年中,武城北渠口分常田贰亩。海

4. 隆、阿欢仁二人舍佃食。其耒牛、麦子,

5. 仰海隆边出。其秋麦,二人庭分。若海隆

6.肆年、五年、六年中不得田佃食者,别钱伍拾文

7. 入张;若到头不佃田者,别钱伍拾文入赵。

8. 与阿欢仁草玖围。契有两本,各捉一本。两

9. 主和同立契,获指□记。

10. 田主赵阿欢仁

11. 舍佃人张海隆

12. 知见人赵武隆

13. 知见人赵石子[3]

一 夏

《张海隆夏田契》录文第2行“夏取”中“夏”是“租”的意思,因此《吐鲁番出土文书》中所命名的“夏田契”即“租田契”,这一点学界殆无疑义。但是,《汉语大词典》中“夏”并没有这一义项。关于“夏”的读音以及“夏”为什么会有“租”的意义,前人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概括起来主要有两种不同的意见:1. “夏”通“赊”,代表人物有黄幼莲、卫斯。黄幼莲用福建南安诗山话作为佐证材料,指出:“普通话说‘租,方言说‘sia阴平,本字当是赊。《说文解字》:‘赊,贳买也。段注:在彼为贳,在我则为赊也。夏方音sia去声(文读),‘赊与‘夏音可通,因此文中的‘夏即‘赊,租也。”[4]卫斯赞同黄幼莲的观点,提到山西晋南、豫西、陕西渭南以东地区的方言中,人们仍然把“赊”(she)字读为“sha”,并且进一步指出这种语音现象是由于西汉以后内地向新疆移民造成的。到了隋唐时期,汉人与新疆各民族的杂居已基本融洽。汉字和汉语无论在官方还是民间都已广泛使用,《张海隆夏田契》正是这一时期的产物[2]58。2. “夏”通“假”,代表人物有孔祥星、赵文润、廖名春。孔祥星指出:“契约中的‘夏字应通假,《释名》‘夏,假也。”[5]赵文润在谈到“民间佃人文书”时解释道:“即民田出租的租佃契约(或称夏田券),显示出佃人与田主之间的关系。文中夏字通假,夏田契即佃田契。”[6]廖名春专门解释“夏”,引用汉魏古注证明“夏”通“假”,而“假”字本义为借、贷,引申之则为雇赁[7]。

我们倾向于赞成“夏”是“假”的通假。《释名·释天》:“夏,假也。宽假万物以生长也。”《礼记·乡饮酒义》:“夏之为言假也,养之,长之,假之,仁也。”《尚书大传》:“夏者,假也,物假大,乃宣平。”《汉书·高帝纪第一上》:“羽闻之,发兵距之阳夏,不得前。”郑氏曰:夏“音假借之假”。由于夏、假两字音同,故“夏”可借为“假”。而“假”字本义为借、贷,引申之则为雇赁。《汉书·酷吏传·宁成》:“乃贳贰陂田千余顷,假贫民,役使数千家。”颜师古注:“假,谓雇赁也。”《后汉书·孝和·孝殉帝纪》:“勿收假税二岁。”李贤注:“假,犹租赁。”汉代朝廷租给贫民垦殖的土地,称为“假田”。《汉书·食货志》:“而豪民侵凌,分田劫假。”颜师古注:“假亦谓贫人赁富人之田也。”以上论证都是从传世文献、现代方言角度进行推论,属于旁证。我们在吐鲁番出土文书中找到了“夏”为“租借”义的直接证据。《唐仪凤三年(678)十月三十日西州柳中县高宁乡人左盈云租田契》:“□凤三年十月卅日高宁乡人左盈云,交卖一拾斛,粟一拾斛,于同乡人辛阿追边祖(租)夏新渠口分常田贰 。”[8]例中的“祖”通“租”,敦煌吐鲁番文书中“礻”字旁与“禾”字旁手写易混,《新获吐鲁番出土文书》直接校作“租”。因此“祖夏”即“租夏”,“租”与“夏”同义连文。

除了“夏田”之外,“菜园”、“果园”、“树”,也都是“夏”的对象。例如:《唐总章三年(670)左憧熹夏菜园契》:“总章三年二月十三日,左憧熹于张善熹边夏取张渠菜园一所,在白赤举北分墙。”[9]《高昌夏某寺葡萄园券》:“ 边夏樊渠□寺浮桃(葡萄)一园,要迳(经) 。”[10]《高昌曹张二人夏果园券》:“若二人前却不偿,听抴二人家财,平为 。桃(萄)中梨枣,尽 。”[10]283《高昌延寿二年(625)田婆吉夏树券》:“到六月十五日,上夏树偿银钱捌文。”[11]

二 庭 分

“庭分”,目前有两种不同的意见:1. “庭”通“亭”,“庭分”应为“亭分”,均分之意,代表者为鲁山、张涌泉。鲁山认为“张海隆夏田契录文第五行所录:‘其秋、麦,二人庭分句中的‘庭分似为‘亭分之误。”并举证:“‘亭分一词,见于唐、五代契文中者有:《唐权僧奴佃田契》:‘耕牛、人力、麦子仰僧奴承了。田□□少,贰人场上亭分(《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四册59页)、《后唐天复九年(909)董加盈兄弟三人分家文书》:‘城内舍堂南边舍壹口,并院落一条,除却兄门道,共兄怀子二人亭分(《敦煌资料》第1辑406页)。”由此鲁山断定:“张海隆夏田契中的‘庭分应为‘亭分。”[1]97需要指出的是,鲁山同时指出:“古代‘亭与‘停通用。”征引《文选》谢灵运诗:“止临流归停。”李善注引仓颉:‘停与亭字通(《中华大字典》)”为例来说明。同时还说“停有调停,调解义。如果用这词义去理解张海隆夏田契中的有关文句,那么,‘其秋、麦,二人庭分,就是说,到秋季,契约双方共同调停分配麦子。”只有“这样解释,不但‘庭分词义可以理解,而且上下文也可以通读了。”[1]97我们认为,“庭分”既然是“亭分”,就不可能兼有“调停分配”之义,鲁山此段论述有画蛇添足之嫌。张涌泉在解释“庭分”一词时,所用例证大致与鲁山相同,结论也认为“庭分”当作“亭分”,“庭”为“亭”的同音假借字,“亭”为均平之意[12]。此外,孔祥星在谈到唐代租佃契约内容和形式时,针对《张海隆夏田契》谈到:“这件契约1960年阿斯塔那337号墓出土,系租田人张海隆向田主赵阿欢仁租佃口分常田二亩,期限三年,收获粮食后两人平分,即所谓的‘对分制。如果一方违约退佃,须罚钱50文给对方。这就是池田温先生所说的‘舍佃型契约,即主佃双方处于对等地位。”[5]53虽然该文没有明确对“庭分”进行解释,但是从论述来看显然是把“庭分”理解为“平分”。2. “庭分”与“亭分”没有关系,是两个不同的词,代表者是卫斯。卫斯认为《张海隆夏田契》中的“庭分”一词,虽然与吐鲁番出土的其他唐代契文中的“亭分”意思相近,但在此并不是“亭分”之误,也不是“庭”为“亭”的同音假借字。庭:堂前之地也。《诗·魏风·伐檀》:“不狩不猎,胡瞻尔庭有县貆兮!”“庭”在此夏田契中当有“当庭”之意。“庭分”当是“公开分配”。“庭分”与“亭分”的区别,当在于“庭分”体现的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而“亭分”则只体现的是一种“平分”的意思。可见张海隆夏田契的执笔人在契文用词的选择上是严肃的[2]59-60。

我们认为,对词语进行的任何注释,绝对不能脱离语言环境而自为其说。卫斯罔顾“亭分”、“庭分”在文献中使用时的相同点,抹杀二者之间的联系,人为地对二者进行区分,反而得出“张海隆夏田契的执笔人在契文用词的选择上是严肃的”的这一结论,是不能让人接受的。卫斯并没有举出相关的书证来证明“庭分”是“当庭分配”,也就是其所言“公开分配”之意。相反,我们在吐鲁番出土文书中看到的情况确是如鲁山、张涌泉所举“亭分”、“亭支”的使用情况,可以证明“庭”与“亭”相通。

此外,“亭”与“停”在敦煌吐鲁番出土文书相通的例子就更常见了。《高昌延昌三十二年(592)缺名随葬衣物疏》:“正谷(欲)得海中亭(停),正谷(欲)觅海 。”[10]253《唐显庆元年(656)宋武欢移文》:“不得奄葛(遏)留亭(停)。”[8]105例中“亭”,原书直接校作“停”。《唐某年二月十四日西州高昌县宁大乡何善慈雇人契》:“ 往赤停(亭)一道差 。”[8]327例中“停”,原书直接校作“亭”。

三 玖 围

“玫围”,卫斯认为:“与阿欢仁草玫围”一语,可直译为“与阿欢仁草没算”。“草玫围”一词中的“草”,很明显指的是秋草、麦草。前面已言明“其秋、麦,二人庭分”,剩下的也只有秋草、麦草了。秋草、麦草怎么办?“与阿欢仁就不算在收成之内平分啦”。“玫”在这里是“没”的假借字,因为“玫”与“没”同音。“围”的本意在这里应为“圈”。“玫围”即没圈。没圈所表达的意思就是没包括在内。可引申为没算在内。故“草玫围”可释为草没算[2]60。

我们认为,进行任何研究之前,至少应该保持研究对象的可靠性。查阅《唐龙朔三年(663)西州高昌县张海隆夏田契》,我们发现,卫斯释录的“玫围”原文实为“玖围”[11]117。图文本《唐龙朔三年(663)西州高昌县张海隆夏田契》图版与录文均为“玖围”[3]229。“玫”为“玖”的形近讹字,应该是卫斯在过录的时候发生了误录。这样一来,卫文对“玫围”的考证就成为无本之木了,结论只会偏离正确答案。

“玖围”是一个数量结构,“围”是草的计量单位。吐鲁番出土文书中习见。例如:

《唐永徽二年(651)孙□仁夏田契》:“一年与草四围,与麦一车。”[3]178《唐□□五年范海绪纳地子粟、草抄》:“范海绪纳五年地子粟叁硕贰□□肆围。”[3]230《唐开元二十二年(734)杨景璿牒为父赤亭镇将杨嘉麟职田出租请给公验事》:

“ 镇押官、行赤亭镇将杨嘉麟职田地七十六亩,亩别一百五栗六斗,计卌五石六斗,草十二围。”[13]

“围”也可用来计量柴。例如:《唐麟德二年(665)西州高昌县付龙朔三年(663)、二年柴抄》:“令狐相伯一围,张 明相一围,□□愿一围半,丁柄愿一围半,白相欢半围,宋士俊一围,何楮三围半,张海相二围,赵达一围半,张海隆□ 围半,李伏奴三围半,雷文受二围,尹海祐二围,张海绪一围半,朱欢相一围半。右件柴并龙朔三年总计当柴廿七围半。”[8]113

与“围”类似用来计量草的量词还有“束”。例如:《唐上元二年(761)柳中县界长行小作具元收破用粟草束数请处分状》:“合当作具元收数粟总陆仟伍佰伍拾伍束每粟壹束准草壹束。”[13]554我们可以得知地里的收获物粟有多少束,其草也就是多少束,二者是对应的,因而“每粟壹束准草壹束”。《唐上元二年(761年)蒲昌县界长行小作具收支饲草数请处分状》:“肆佰叁拾束上每壹束叁尺叁围。肆佰叁拾束每壹束叁尺壹围。肆佰叁拾伍束下每壹束贰尺捌围。”[13]556我们可以得知,饲草分为上中下三等,上等每束叁尺三围,中等每束叁尺壹围,下等每束贰尺捌围。

四 捉

“契有两本,各捉一本”中的“捉”,鲁山认为是“执”字的误写,并举《天授元年张文信租田契》文末所写“执契两本,各执一本”证之[1]97-98。卫斯认为“捉”字在此时一个方言用字。“捉”即握的意思,有执掌之义。现在中原一带方言中所说的“捉”,即握或执掌的意思。吐鲁番出土文书中用到“捉”字的不止一例,阿斯塔那317号墓出土的《唐赵荫子博牛契》中也写有“各捉一本”[2]60。

我们认为,此处“捉”理解为执、握、执掌,大致都不错。但是,说法却与以上二者并不一致。首先,“捉”并不是“执”的误写,“捉”本身就有“握、持”之义。例如:《三国志·蜀志·宗预传》:“孙权捉预手,涕泣而别。”唐·韩愈《和李相公摄事南郊览物兴怀呈一二知旧》:“勿惮吐捉勤,可歌风雨调。”“执捉”作为同义复合词表“握持”义,在佛经中常见。例如,北凉·昙无谶译《大方广三戒经》卷下(11/703b):“不能作刀针,及诸工巧事,唯能坐地已,手执捉排囊。自己舍女人,向他赞淫欲,以是业报故,生堕工巧家。不能作刀针,不知鼓排囊,教令执捉椎,以锻于钉铁。”隋·阇那崛多译《佛本行集经》卷第十七(03/731c):“太子从此迦毗罗城毗耶啰门初出之时,彼门所有守门诸将,或有执捉关钥之者,彼等诸人,或着睡眠,不觉太子出彼宫时。”

其次,此处“捉”也并不是一个方言词,唐代“捉”确实有“执持”义。诚如卫文所言,现在中原一带方言中“捉”确实有“握”或“执掌”之义。但是从源流上来说,卫文刚好把二者的关系说反了,现在中原一带方言中“捉”的“握”或“执掌”之义只能是属于古语遗存。

参考文献:

[1]鲁山.吐鲁番出土唐《张海隆夏田契》录文释疑[J].考古与文物,1986(3):96-98.

[2]卫斯.关于吐鲁番出土文书《张海隆夏田契》之释疑——兼与鲁山先生商榷[J].中国农史,2004(3):5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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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黄幼莲.吐鲁番出土文书词释数例[J].敦煌研究,1985(4):100.

[5]孔祥星.唐代前期的土地租佃关系——吐鲁番文书研究[J].中国国家博物馆馆刊,1982(4):52.

[6]赵文润.从吐鲁番文书看唐代西州地租的性质及形态[J].敦煌学辑刊,1989(1):16.

[7]廖名春.吐鲁番出土文书词语管窥[J].古汉语研究,1990(1):24.

[8]荣新江,李肖,孟宪实.新获吐鲁番出土文书(全二册)(上)[M].北京:中华书局,2008: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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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中国文物研究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武汉大学历史系.吐鲁番出土文书(一)[M].北京:文物出版社,1992:283.

[11]国家文物局文献研究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武汉大学历史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五)[M].北京:文物出版社,1983:132.

[12]张涌泉.吐鲁番出土文书词语校释[J].新疆文物,1990(1):51.

[13]中国文物研究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武汉大学历史系.吐鲁番出土文书(四)[M].文物出版社,1996: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