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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和”音乐观的当代阐释

2016-10-24徐玲春赵小平

文艺生活·中旬刊 2016年4期
关键词:中和民族音乐儒家

徐玲春 赵小平

(中南大学建筑与艺术学院,湖南长沙410000)

“中和”音乐观的当代阐释

徐玲春赵小平

(中南大学建筑与艺术学院,湖南长沙410000)

在丰富的中国古代音乐文献中,关于“中和”的论述由稚嫩逐渐走向完善。“中和”音乐观是中国音乐美学的核心范畴之一,它贯穿于音乐审美发展的诸多环节,潜在的影响着音乐的创作观念、批评观念、审美观念等。强调“含蓄”、“蕴集”的中国传统音乐在新时期下,音乐创作的内涵和审美趣味逐渐呈现多元化的特点,使其音乐品质从属于丰富、和谐、完整的“中和”理论。

中和;音乐观;当代阐释;民族音乐

一、“中和”的基本定义

“中和”音乐观的形成主要受到儒家中和思想的影响,是古代儒家中和思想扩而大之的结果。“中和”一词出自于儒家经典著作《中庸》,是中国最重要的审美思想之一,而“中和之美”则是儒家美学思想的最高审美理想。“中”是“不偏不倚”的评判标准;“和”不仅指相异或对立因素的“相成”,还包括合一、比德。因此孔子说:“和而不同为君子,同而不和为小人”。“中”即适中,“和”即和谐,可以理解为宇宙万物间最重要的生存之道,一种隐而不发至安宁淡泊的精神状态。

“中和”思想的基础是“儒家的中庸之道”,时空与万物普遍和谐的“百化兴焉”关系。在中国音乐中,内部和谐的温柔敦厚型的艺术风格和稳定的审美心理,对音乐美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而“文质彬彬”和“乐而不淫、哀而不伤”的提出是中国音乐美学史上影响深远的美学原则。《乐记》中的“乐者,天地之和也;礼者,天地之序也。和,故百物皆化;序,故群物皆别”正是这一原则的明确解释。由此可以看出,作为中国古代艺术评判最重要的审美法则,其内在的精神构成了艺术理解和德行修身的生存基础,也是形成音乐价值观的重要依据。

中国人所谓的音乐观是指人对音乐的理解、认知和看法,概括起来就是音乐思想、音乐观念。在《乐记》里,“中”已经成了“和”的内在精神和理性的衡量标准,故而《乐记》称“合其体,得其性,则和。离其体,失其性,则乖。”这里所述的“和”与“乖”既是音乐评判的两个方面,也是体现音乐审美评价的衡量尺度。

二、“中和”音乐观的几种界定

论及儒家“中和”音乐观学者不为少数,其中,方克立在《“和而不同”:作为一种文化观的意义和价值》一文中用朴素的哲学命题“同则不继,和实生物”进行了阐释;而张国庆则《论中和之美——中国美学要提新论》中对中和之美做了进一步的现代阐释;在“和”的音乐美学思想方面,王爱琴的《孔子音乐美学思想的主旋律——“和”》做了较详尽的阐述,她认为:音乐美学思想的渊源及内涵,包括孔子所提出的“和”与“乐”的关系。孔子的“中和”审美理想既是建立在对社会道德伦理理性实践的基础上,同时也会具体到他对音乐表现方式的“乐而不淫,哀而不伤”的要求上的。因此,孔子反对“过犹不及”而强调音乐的和谐,是经过由音乐诸要素围绕某个正确的标准而进行的同样的交流转化融合过程来达到的。这样的“中和”音乐观具有普遍的意义,它可以体现在各个具体的音乐和谐体内诸艺术要素的关系当中。孔子的“大同境界”是高度赞美的理想化的音乐观,它使音乐审美的内在情感体验与外在表现处于“中和”的状态,使音乐的情感表现保持适度,并在崇雅抑俗的基础上实现他的审美理想。

明代著名的乐律学家朱载堉曾说:“有乐而无舞,似盲者知音而不能见,有舞而无乐,如哑者会意而不能言。乐舞合节,谓之中和,天地立焉,万物育焉。”即“夫乐之在耳曰声,在目曰容。声应乎耳可以听之,容藏于心难于貌睹。”十分精辟地指出,只有当音乐和舞蹈都按照一定的规律,荣获成为一体,方能称得上为“中和”。朱氏的解释从艺术形式上对“中和”的揭示,也是对“中和”之美准则的一种继承。有伦理学家认为:朱载堉的有些观点继承了朱熹提出的“中和”新说。朱熹以其“革尽人欲,复尽天理”提出他的美学主张,并强调“养其中和之德,而救其气质之偏,”他的音乐必须重视人的道德修养的同时才能体现音乐的“中和”之美,这与他的文学主张完全一致,即人们只要修道明理而力行不倦,方能随道的产生而产生观念。一言以概之,其主线就是以“中和”为准则的音乐美学思想。

三、关于“中和”音乐观在民族音乐中的表现

中国民族音乐博大精深,最大的特征便是统一中求对比,更深层次的体现了中国文化传统中“和”的精神。艺术是时代的镜子,民族音乐是社会历史的画廊,人生社会的缩影,新时代下,儒家“中和”音乐观赋予了中国民族音乐新的内涵和时代气息,美也由此而生。“中和”音乐观既要求其形式的和谐,又重视其社会伦理的和谐,这种和谐的艺术理想向来已久,而且积淀成一种比德的审美理想,在中国民族音乐实践中的表现为:在艺术家的不断表演完善下,“中和”思想所阐发的哲学理念,一方面成为中国传统音乐实践活动中音乐美的创造与欣赏的最大目标和重要法则,另一方面也成为中国民族音乐审美体系的重要取向。这种“中和”音乐观在实际生活中,有两个重要标准,一是社会美的文与质的和谐统一,二是艺术中的美与善的统一。

例如,在民族音乐中,有劳动号子之粗犷豪迈,山歌之高亢嘹亮,小调之曲折细致,信天游之自由奔放,鲜花调之娇嫩柔婉,秧歌之欢快热烈,花儿之悠扬旷达等,这些都体现着中国民族音乐中的人与自然环境相呼应,自然与文化相融合,其深厚的文化底蕴孕育着民族音乐一以贯之的兼容并蓄的博大理想。其次,作为中国古代文人雅士修身养性、宣畅和平之德的古琴及其音乐,无论从形制义理、思想基础,或者是美学价值、音乐形态等方面,也都体现了“中和之美”的音乐观。弹琴前,为以境求心之“安谧”、“纯净”,在主体精神感受上追求“和谐”的玄妙境界,必先焚香沐浴、净身宽衣。

然而,主流并非全部,在中国民族流行音乐中,也有结构短小、内容通俗、形式活泼,朗朗上口,内容上贴近生活,符合大众口味的作品,被广泛传唱。无论是加入了中国民族音乐元素的《青藏高原》、《美丽的草原我的家》;内容上符合社会心理发展需要的《龙的传人》、《我的中国心》;还是形式上受到西方流行音乐影响的《我和你》、《红日》等许多作品,都在思想内容和音乐形态上,做到了生活美与艺术美的高度统一,并渗透到民族音乐艺术的精神和音乐观念之中。

“中和”作为以中国儒家哲学为灵魂的审美形态,所传达的音乐观在中国民族音乐理论、实践中随处可见。贯穿了中国漫长的音乐历史进程,成为中国传统音乐审美体系的哲学基础和艺术观念,即以“中和”之法,持“中和”之心,取“中庸”之道,创“和平”之世,走“合作”之路,达“和谐”之境。使得“中和”成为炎黄子孙看世界、看自己的一种自觉,“中和”思想音乐观成为“中国民族音乐之魂”,引领着民族音乐艺术不断继承创新,而我们则在审视其追求美、创造美的漫长的道路中,发现其身上分明印满了民族审美哲学的闪亮之光——“中和”音乐观之美的影响和印记。

[1]王克芬.中国舞蹈发展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2]冯光钰.朱熹的琴论与“中和”音乐观[J].乐府新声(沈阳音乐学院学报),2010(04).

[3]徐谼(清).溪山琴况[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4]王耀华.中国传统艺术论[M].北京:中国戏剧出版社,2009.

[5]王志成.论中国原创性“中和”音乐观[J].交响—西安音乐学院学报(季刊),2002(02).

J601;J609.2

A

1005-5312(2016)11-0089-02

徐玲春,湖南浏阳人,中南大学建筑与艺术学院研究生;赵小平,湖南衡阳人,中南大学建筑与艺术学院院长,博士,研究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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