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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立科研人员信用评价体系

2016-10-22常亚春

瞭望东方周刊 2016年38期
关键词:造假者科研项目科研经费

常亚春

与公众的感情需要可能有所不符:单纯的学术造假,如抄袭他人论文或在他人论文上署名,以及为了申请科研项目而伪造数据等,如没有其他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和行为,并不构成刑事犯罪。

抄袭和剽窃行为,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申请科研项目时的造假,可能违反行政制度,根据情节由有关部门行使处罚权,如撤销科研奖项、解除聘用等;侵害专利权或其他著作权的行为,也多属于民事侵权行为。

目前的学术造假者,其目的多是为个人学术地位、职称评定等谋取不正当利益,其取得利益是通过本单位或主管部门的职称或奖项评定制度实现的,具有行政行为特征,因此对学术造假的处理,也多依据行政规章进行处罚,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内部处理”。

但是,造假者骗取科研经费个人非法占有的,则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如果造假者申报下来的科研经费由其所在单位统一管理和支配,并未归造假者个人非法占有,则往往很难追究造假者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目前的法律规定制裁不了许多类型的学术造假。事实上,制裁学术造假也不应只期待通过知识产权法实现,而是应当进一步完善和加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方面的立法,特别是在学术地位评价、科研奖项评定、科技论文发表等方面,必须把相关法规定好定细。与此同时,要全面建立起科研人员的信用评价体系,让造假者付出失去学术名誉、信用的代价,但是在他们没有造成必须刑罚问责的社会危害后果时,还是要慎用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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