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问答
2016-09-10
知识产权问答
专利的职务发明人能够获得多少报酬?
案例介绍:
汪先生是某义齿加工厂的工程师,在工作过程中发明了一种医用骨凿。该加工厂申请了发明专利,两年后该专利获得了授权。获得了授权后,该加工厂给予汪先生3000元的奖励,并鼓励汪先生继续研发新的产品。该骨凿专利授权一年后,该工厂将专利许可给某公司使用,并收取许可费30万元。汪先生认为加工厂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研发的专利,应向自己支付一定的报酬,遂向加工厂询要3万元的报酬。该加工厂以专利授权后已经支付给汪先生3000元的奖励为由,不应当再给以汪先生报酬。汪先生多次与加工厂协商无果后起诉到法院,要求该加工厂支付许可他人使用该专利的报酬3万元。该加工厂收到汪先生起诉状后,询问了相关的知识产权的律师后,向汪先生支付了3万元的报酬,并与汪先生签订了职务发明协议书,约定了汪先生的职务发明的奖励办法,最终汪先生撤诉。
法律规定: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律师提示:
1、科研机构或企业应与研发人员签订详细的职务发明协议书。协议书中应约定不同的专利类型授权后的奖励方式等。
2、研发人员或发明人在得知其专利被所在企业使用或企业许可他人使用专利时,应积极主张权利。
北京宣言律师事务所叶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