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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交强险发展中的问题与对策

2016-08-05马怀柯苏州大学东吴商学院江苏苏州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6年15期
关键词:交强险经营模式

□文/马怀柯(苏州大学东吴商学院 江苏·苏州)



我国交强险发展中的问题与对策

□文/马怀柯
(苏州大学东吴商学院江苏·苏州)

[提要] 本文通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强险损益表,对我国交强险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与分析。在此基础上,引进其他国家和地区经验进行比较分析,提出应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增加市场竞争活力,以及丰富社会救助基金内容等手段,完善我国交强险制度。本文对于交强险制度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交强险;经营模式;赔偿赔付;救助基金

原标题:我国交强险发展中的问题和对策——基于交强险损益表视角

收录日期:2015年6月6日

一、我国交强险概况

(一)交强险的定义。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推出的针对机动车的车辆险种。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交强险条例”)的解释,“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在我国,交强险于2006 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而根据有关的具体实施计划的最终确立,于2007年7月1日正式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因此,交强险在我国推行的时间并不长,还处于一个萌芽的阶段。

(二)我国交强险实施的具体内容。从立法的角度讲,我国的交强险是根据我国的《道路交通法》通过国务院颁布行政法规的方式来确立实施的,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而现行的交强险条例是2012年3月在原有2006年3月颁布的行政法规的基础上修改确定的。而从保险本身的条款角度来讲,其中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被保险人在驾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中发生交通事故,使得受害人受到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这一条款就是交强险条款的核心条款,而其他的条款则都是围绕这一条款而展开的具体实施条款。

(三)交强险在我国发展现状。我国的交强险是从2006年7月开始实施的,而在短短的8年的实施过程中也有一些变化。从中国保监会发布的2012年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经营数据来看,2012年度共承保机动车1.29亿辆次的交强险,共计1,114亿元的交强险保费收入。而从经营交强险的盈亏情况看,2012年交强险承保亏损83亿元,总计经营亏损54亿元。同时,从2006年7月至2012年,交强险六年半的保费收入共计4,900亿元,累计亏损256亿元,年平均亏损率约为6%。而从历年数据来看,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辆近四年合计收取保费占全部车型保费收入的18.2%,承保辆数占全部车辆的约14%,合计承保亏损250亿元,占总承保亏损的73%。同时,表1是来自于中国保险业协会发布的2015年PICC的交强险已审专题财务报告中的PICC交强险损益表。(表1)

从以上数据来看,自从交强险在我国实施以来,确实数量上在不断增加,同时从赔付的支出来看也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总体上增加的速度并不快。可见,交强险在我国的实施被人们的接受程度还不大,人们对于交强险的投保重视程度还不够。我国交强险的发展要想达到一个高度还有待更多的时间去发展。同时,从交强险保付的收入和支出上来看,保险公司的交强险的经营总是处于亏损的状态,这样非常不利于交强险在我国的发展。而交强险的经营是秉着不亏不盈的原则实施的,这样就需要我国的保险公司在经营交强险上做出更多的努力。同时,从PICC的损益表上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经营结构上还存在分配不均衡的情况。来自于社会交强险救助基金的资金明显还是偏少,这样交强险的一大特色就没有能够很好地发挥出来。

总而言之,我国交强险的发展还是比较缓慢的,扩展的速度还不够快,同时交强险在运作过程中存在比较大的亏损现象,保险公司内部在经营交强险时各部分结构上还没有能够完全协调,还没有达到一个好的状态。

二、我国交强险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表1 2014年度PICC交强险损益表(单位:万元)

(一)交强险经营模式上的问题。我国交强险的经营模式是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确立的,而条例中规定了在我国境内的机动车辆必须要参保交强险,这其实是非常不实际的。在我国各地区的经济条件、发展状况,还有人们的观念差异对交强险的施行都会有不一样的影响。而对于这些不一样的差异如果还是采用一刀切的方法,用同一个法律规定去规范的话,当然会使各地的交强险的发展有很大的差距。这样也不利于交强险在我国的整体发展,而政府与保险公司的关系也只是制定者与执行者的关系,是一个宏观上的问题,需要国家在立法的方面做深入的探索。同时,从费率的角度来看,我国交强险的赔付率普遍偏低。在2008年9月,首都某法院在对2007年的172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与交强险赔付有关的案件进行调研后发现,保险公司交强险的自行理赔比例低至0.826%。这么低的费率对参加交强险保险的投保人来说都是难以接受的。

在2008年2月9日发生的一个事件中,肇事者驾驶着机动车,正在赣州与吉安交界处的105国道上飞驰。当车辆在105国道拐入镇级公路时,由于占道行使,与迎面而来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受害者当场死亡,乘客儿童重伤。经由交警认定,肇事者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随后,肇事者被公安机关拘留,并予以逮捕。此时,肇事者对刑事责任是很清楚的,但对受害者家属要求自己赔偿46万元赔偿款表示无法接受。肇事者认为自己按照国家规定购买了交强险和2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为什么还要自己另外掏钱赔偿给受害者。这其中的一个原因就是交强险赔偿限额要远远低于实际交通事故中受害者要求的赔偿数额,而这就反映出我国的交强险费率对于实际应当要达到的费率来说确实偏低。

而更大的问题是,在这么低的赔付率之下,七年来我国的保险公司在经营交强险的过程中还是处于连年亏损的情况,这就非常不能让投保人理解。其中存在的问题可想而知,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运作模式上一定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从2014年度人保的交强险损益表中也可以大致的看出在交强险经营模式的结构上,资金的分配结构上也存在非常不平衡的情况。这导致在低赔付率的情况下,依然出现较大的亏损。而这种经营模式上存在的问题则是各个保险公司自身存在的微观问题,需要各个保险公司之间相互协作,共同解决这个问题。

(二)交强险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问题。在交强险赔付资金的来源上,有一项非常重要的便是交强险社会救助基金。这是交强险作为一种“公益”性质的保险所特有的资金赔付的一项来源。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救助基金孳息,其他资金。该条款就是完整阐述了交强险社会救助基金的主要来源。但是,从救助基金的一般获得渠道来看,从保险费提取的资金比例一般都只有1%~5%,而其他几个救助基金的来源上看可以获得的资金明显非常少,这样总体能用于交强险赔付的社会救助基金数量就微乎其微,这样完全不利于社会救助基金在交强险赔付中发挥作用。这样对各个经营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就会有很大的压力。而没有一个社会救助基金很好的来源,社会救助基金自身的运作体系就无法很好的建立起来,这样就不利于社会救助基金自身的增值,我国的交强险制度的完善就会更加的缓慢。因此,我国交强险发展过程中,解决好了资金的问题,则对解决交强险的其他问题就有很大的帮助。而要想解决资金问题,则交强险社会救助基金问题的解决就是关键。

三、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交强险对比分析

我国现行的交强险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交强险相比存在一定的差别。

首先,从总体上来说,我国交强险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交强险都是通过设立法律条文强制实施的,这样确实能够保证交强险的实施,但是其他国家和地区对交强险具体的实施细节如费率的制定、保障基金的设立,都有一系列配套法律条文的确立,而我国在这些方面还没有具体的法规予以规范。这样就使得我国在交强险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缺乏有效的规范和约束,因而整个交强险的运行机制就会比较混乱而不能成为一个体系。

其次,我国政府不会对保险公司经营的交强险的盈余或者亏损负责,却要对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加以“不盈不亏”的经营原则,这样就使得政府制定的政策在保险公司具体的操作中很难实现。而在其他国家和地区主要是采用“公办私营”的办法,虽然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政府对交强险的要求也是总体“不亏不盈”的原则,但是保险公司只是在其中代理政府经营交强险业务,而经营最终的盈亏由政府来承担。同时,政府还允许保险公司可以因为自身资源或技术上的优势能够有少量的盈利。这样,交强险经营市场上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就会被调动起来。

再次,对于交强险费率的确立,我国还没有一个有效的确定机制,而现行的费率主要是由政府统一规定的,没有能够对于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情况有区别的对待,这样交强险的实施针对性就比较差。而其他的国家和地区都没有对交强险的费率有非常严格和统一的规定,而只是给定一个能让交强险根据具体情况自主变动的范围,有的国家甚至直接把交强险费率交由交强险竞争市场自行决定。这样,交强险费率的确定就会更加科学,同时也会迫使各个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经营过程中改进技术,提高效率,这样交强险就会有一个良性的循环发展。

最后,对于社会救助基金这方面,我国的社会救助基金还没有能够从立法上加以强制规范。同时,我国的社会救助基金与国外或者其他地区相比资金来源渠道也相对较窄,基金保障的范围也只是仅仅对于交强险起到一个保障作用,同时救助基金日常的管理、运作、自身的增值效率还不高,还存在很多的不足。

四、启示

总体上来说,其他国家和地区对于交强险的经营和运作比我国现行的交强险更加科学、有效、人性化。首先,包括交强险的规范、交强险的运营,与交强险有关的保障基金的确立和运营,甚至比较细节的部分如交强险的费率的确定、交强险的赔付情况都是通过各个法律的形式加以确立的。用法律加以确立则更加的规范,运行效率更高;其次,各个政府对于交强险经营的全过程都会负责,并对保险公司运营交强险起到监督的作用。政府对保险公司提出要求,保险公司替政府经营交强险,经营的结果都是由政府来承担。这样,政府也就最大限度地发挥出了政府的职能;最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交强险无论在费率的制定上、赔付的标准上还是在机动车主选择交强险保险上都是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一切都是为了保障交强险保险的车主在交通事故发生中的权益,特别是最大限度地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人身权益。这样才是对设立交强险的初衷的把握,真正理解了交强险的意义。

主要参考文献:

[1]Non-Life Insurance Rating Organization of Japan.Automobile Insurance in Japan,2011.

[2]陈易.我国交强险经营模式改革的探讨[J].现代经济信息,2013.12.

[3]孙玉红.“无责赔付”之匡正——法律解释方法的视角[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1.3.

[4]王俊霞.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及除外责任的理解和适用[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6.

中图分类号:F840.63

文献标识码: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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