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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企业涉税风险的现状与应对

2016-08-03陈文裕

税收经济研究 2016年3期
关键词:税务机关走出去税务

◆陈文裕

“走出去”企业涉税风险的现状与应对

◆陈文裕

内容提要:随着“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稳步推进,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国际税收问题逐渐成为“走出去”企业普遍关注的焦点,税务机关全力打造国际税收升级版的要求更高了。福建省漳州市税务学会通过对15家“走出去”企业的涉税风险问题进行问卷调查和深入研究,探析目前“走出去”企业面临的主要涉税难题,在此基础上与北京、广东、福建、浙江、江苏等省市进行横向比较,提出从纳税人、税务机关和政府三个层面帮助“走出去”企业化解投资经营中涉税风险的建议。

漳州市;走出去企业;涉税风险;问卷调查

由于问卷调查具有节省调查时间、经费和人力,调查结果容易量化和便于统计分析,可进行大规模调查等优点,是一种应用范围较广的调查方法。2016年1月,根据中国税务学会关于开展海上丝绸之路走出去企业调查问卷的通知,福建省漳州市税务学会及时将调查问卷发放到15家“走出去”企业,并做好相关的宣传辅导。但问卷调查设计的问题比较难、调查结果广而不深,且调查质量难以保证;漳州市税务学会又将本地企业“走出去”过程中面临的有关涉税风险问题,通过与北京、广东、福建、浙江、江苏等省市进行横向比较,并提出应对服务策略。

一、漳州市企业“走出去”问卷调查情况

国务院授权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三部委联合发布《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中国税务学会经研究,决定将海上丝绸之路“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研究列为2016年度重点研究课题。为扎实做好此项研究工作,中国税务学会针对沿海“走出去”企业在境外可能遇到的相关涉税问题,制作一份调查问卷,部署福建等11个省市税务学会,实地走访企业开展问卷调查,以便就企业如实反映的涉税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统一政策和维权措施建议。

(一)问卷调查内容

此次问卷调查共涉及10个方面内容:一是企业对外商业投资目的以及项目所在国;二是企业对外投资项目类型;三是企业境外机构功能;四是企业境外所得主要来源;五是企业对外投资面临突出的税务问题;六是企业采取何种方法应对税务难点;七是企业享受双边税收协定情况;八是企业境外纳税情况;九是企业境外纳税种类、税负及优惠情况;十是希望可以从中国税务机关得到何种帮助。

(二)调查结果剖析

漳州市税务学会共对15家“走出去”企业发放问卷调查,涉及芗城、龙文、龙海、漳浦、东山、南靖、长泰等七个县(市、区),除处在筹办期3家企业,其余12家企业基本完成问卷调查。根据问卷调查统计数据逐一进行剖析,发现目前漳州市“走出去”企业主要面临以下涉税问题。

1.企业“走出去”战略不清。漳州市“走出去”企业投资项目主要分布在东南亚的新加坡、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欧洲的荷兰和非洲的坦桑尼亚,以及中国的香港和台湾地区(见图1所示);对外投资经营目的主要是为了充分利用闲置资金、拓展国际市场和扩大业务渠道;对外投资项目类型主要是在境外设立分公司和通过并购股权投资两种类型(见图2所示),境外机构功能主要是生产和贸易(见图3所示)。投资项目所在地、投资经营目的均有“其他”选择,表明有的企业“走出去”投资经营目的含混不清,在“走出去”战略制定上和对投资目的行业发展趋势把握不准;有的企业急于做大做强,未做充分准备就盲目“走出去”,隐藏投资经营风险;有的企业未能足够重视税收风险问题,没有建立有效的税收风险防控机制。

图1 漳州市“走出去”企业投资项目分布

图2 漳州市“走出去”企业投资项目类型

图3 漳州市“走出去”企业境外机构功能

2.涉税风险控制能力不足。漳州市“走出去”企业境外投资经营所得,主要来源于常设机构经营所得、分设机构经营所得、股息和其他,其中常设机构经营所得占一半,与上述在境外设立子公司占84%的对外投资项目类型不相吻合。对外投资或项目运营过程中面临哪些突出的税务问题:有5家企业应对涉税风险信心十足地选择无税务问题;有4家企业“担心境外税法难以掌握或理解,或无法掌握有关最新税法规定”和“担心遇到境外税务争议,缺乏有效应对措施”;另外3家企业还增添“境外合规性申报应对困难”这一项担忧。针对上述税务难点一般采取何种应对方法:有2家企业选择“不知道”;有7家企业选择由境外机构自行解决;有3家企业选择聘请外部税务顾问帮助处理。这些现象表明有的企业对如何规划企业税收成本核算架构、投资并购交易成本架构、外派人员薪酬税务规则等认识不足;有的企业对投资目的国涉税风险认识不够,事前调研评估不充分;有的企业缺乏国际化经验,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规则变化跟踪和应对准备不足,过分依赖境外机构提供信息,组织和协调涉税风险控制能力缺失。

3.国际税收协定执行缺位。漳州市“走出去”企业仅有一家享受到有关双边税收协定待遇,但在申请协定相关过程中并没有遇到任何困难,其余11家企业均未能享受有关双边税收协定待遇。出现这样的情况,表明目前“走出去”企业在境外投资、并购过程中,对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协定关注度不够,国际税收协定在执行中出现具体条款执行不到位现象。根源有三方面,一是“走出去”企业没有意识到税收协定中有关避免双重课税的规定,就自身境外所得按照来源国的较高税率在当地缴纳了税款,导致本应向境内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税款在来源国申报缴纳,增加境内税务机关后期协调和追回税款的困难;二是一些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国内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适用优先权关系,在两者发生冲突时按照本国税法课征税款,“走出去”企业往往缺少主张适用税收协定征税的意识和渠道,甚至对遭遇目的地税务机关的转让定价调查或其他税务调查时,缺乏对如申请预约定价及避免双重征税双边磋商等相关救济手段的了解,导致税收协定难以发挥作用;三是企业未能及时提起相互协商程序,还可能与其对税务机关的信任度、依赖度及税务机关的办事效率等有关系,导致对协商结果的信心不足。

4.企业“走出去”投资准备不足。漳州市“走出去”企业目前仅有2家赢利并在境外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有一家企业已将境外缴纳的税款顺畅在境内进行境外税收抵免,其余10家企业均未能获利。出现这样的情况,一方面表明漳州市“走出去”企业目前处在起步阶段,有的企业在“走出去”之前缺乏在税收上的整体筹划,没有对境外可能遇到的税收风险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非常盲目地“走出去”;另一方面可能是由于漳州市“走出去”企业普遍存在着准备不足的问题,加上缺乏自主创新能力、企业规模太小难与国际跨国巨头相抗衡、市场竞争手段简单落后且缺乏品牌意识,管理水平未能适应国际化战略的管理模式,导致短期内企业难以赢利。

5.境外涉税环境不容乐观。漳州市“走出去”企业向境外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税种,主要涉及增值税、营业税、关税、个人所得税或薪俸税、企业所得税等,目前没有一家企业在境外申请享受税收优惠,可见境外税收环境的复杂性。在税收法律环境方面,有的国家很多税种名称和征收规定与国内区别较大,“走出去”企业未能花费大量时间精力去研究国外税收优惠,导致无法准确掌握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税收征管环境方面,有的欠发达国家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存在不规范问题,影响“走出去”企业申报和享受税收优惠。在依法行政环境方面,有的国家未能及时公布政府针对外来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让企业难以申请享受这些政策,导致权益受损。

6.征纳互动力度有待加大。面对“如果可能,贵公司希望可以从中国税务机关得到何种帮助?”这个问题,漳州市“走出去”企业居然有4家选择“不知道”,另外8家企业有的选择“希望得到关于中国境外税法的培训和指导”、“希望普及一些在境外交涉中可能发生的相关税法知识”;有的选择“语言、国度、税制存在差别、帮助效果可能也是甚微”、“对外投资公司在国内应如何缴交税费”。调查结果暴露了目前征纳双方互动不够理想,“走出去”税收宣传力度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大。近年来,税务机关虽然日益重视“走出去”企业服务,税法宣传普及和纳税服务质量不断提升,诸多涉税问题能够得到迅速解决,但仍有一些问题制约着税务机关提升服务“走出去”企业的质量。比如目前税务机关难以全面掌握“走出去”企业基础信息,税收征管系统未能有效支撑服务和管理“走出去”企业,为税务机关对“走出去”企业的政策指引服务仍需加强等。同时,我国现行税制对“走出去”企业的支持力度仍显薄弱,针对“走出去”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多。此外,调查问卷数据在很大程度上难以真实地反映“走出去”企业在境外的涉税风险,一方面是负责问卷调查发放的税务人员责任心不强,未能尽职做好宣传辅导,收回问卷时没有进行数据勾稽关系审核;另一方面是“走出去”企业经办人员综合素质不高,填报调查问卷应付了事,或是对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能力持怀疑态度,宁可相信中介机构也不相信税务机关,或是企业怕泄露自身的涉税问题,对税务机关有抵触情绪。

二、“走出去”企业涉税风险比较分析与启示

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的“走出去”企业拓展经营国际市场和扩大投资领域,涉税风险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各地纷纷开展“走出去”企业涉税风险问题调研,探求企业应对涉税风险的有效途径,为全面实施“走出去”企业发展战略提供参考。

(一)调查结果比较

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仅选择北京、广东、福建、浙江、江苏等省市的“走出去”企业调查结果进行横向比较。

1.北京。北京市国税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选择70多家“走出去”企业开展问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一是由于很多企业不够重视境外税收风险防范,没有建立有效的税收风险防控机制,高达51%的企业最关心经营风险和税收负担问题,已有不少企业为此付出了高昂的“学费”。二是由于税务机关对自身服务范围、服务能力宣传力度不到位,服务水平不高,加上企业怕泄露自身的涉税问题,对税务机关有抵触情绪,50%的企业通过聘请税务中介机构了解海外投资所在国税收体制,只有25%的企业想到寻求税务机关的帮助。三是由于很多企业在“走出去”之前缺乏税收整体筹划,非常盲目地“走出去”,加上税务机关还没有建立为企业提供相关信息的体制机制,有近80%的企业一旦遇到投资国法律和行政规章之间的统一性、协调性不足,不同层级、不同区域税务机关的执法标准不一致,往往很难准确把握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而导致不必要的税收负担。四是由于我国政府部门尚未建立高效统一的境外投资管理与协调机制和服务促进体系,有54%的企业在海外投资过程中受到过税收歧视,但只有29%的受歧视企业想到寻求我国税务机关帮助。说明企业对税务机关的信任度、依赖度及税务机关的办事效率有看法;加上税收服务宣传不到位,企业对相互协商程序不了解,对协商结果的信心不足等因素所导致。五是由于企业对我国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内容和涉外税收政策缺乏必要研究,又缺乏与税务机关沟通的意识,高达99%的企业不能运用国民待遇、税收相互磋商程序等条款和税收抵免或税收饶让等优惠政策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六是由于税收宣传缺乏主动性,宣传方式不够多样化、宣传范围太窄、宣传力度不够等因素,84%的企业并不了解税务机关可以提供哪些税收服务;所有被调查企业都希望得到税务机关的帮助,61%以上企业选择提供涉外税收资讯、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培训、在双边税收谈判和税收争议解决等方面能给予更多支持和更多“走出去”案例等有针对性的税务风险指引和个性化辅导。

2.广东。广东省国税局组织对1160户“走出去”企业进行全样本问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一是扶持政策的惠及面不够广,享受最多的税收政策只有24%的企业,享受过财政政策和外汇政策扶持的企业分别仅占总数的19%和9%,导致仅有23%的企业认为“一带一路”战略对其在沿线国家投资决策有促进作用,多达45%的企业则在“等待利好政策”。原因一是政策宣传不集中。扶持“走出去”企业的政策分散在各个部门,缺乏统筹宣传和“打包”推送,企业难以及时全面掌握相关政策信息。二是信息获取的渠道不够畅通。仅有11%的企业享受过境外投资信息发布服务,高达64%的企业完全不了解如何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38%的企业完全不了解如何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三是权益保护机制还不到位。只有2%的企业表示享受过境外权益保护政策,高达74%的企业表示没听说过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还有超过66%的企业反映完全没享受过双边税收协定的税收权益;42家企业表示在投资国遭受过税收歧视,其中仅有10家企业在处理过程中曾经寻求我国税务机关的帮助。四是面临的风险因素仍较多。有48%的企业反映“走出去”经营过程中遇到的最大问题是资金问题,还有就是汇率风险。

3.福建。福建省国税局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走访、税企座谈等形式开展“走出去”企业税收调查。调查结果显示:一是仅有一半企业处于正常经营状态,赢利的企业不足三成。在被问及是否了解境外税收环境时,高达94.12%的企业表示不完全清楚,仅有2.9%的企业选择完全了解。二是近期有海外投资意向的闽企最关心的问题,就是海外税收风险的管控和规避,选择该选项的闽企高达53.75%。三是企业对如何利用税收协定普遍感到迷茫。804家“走出去”企业中仅有三成企业享受到税收协定待遇。2015年全省审批通过的非居民企业享受国际税收协定76件,其中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备案54件,而企业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只有5户。四是由于基层税务机关打击国际反避税的工作重心在“引进来”上,对“走出去”企业的管理明显滞后于其发展速度,加上国际税收治理能力与“走出去”企业的需求相比有一定差距,亟须建立完善的税收服务支持体系。五是有34%的闽企希望及时得到涉外税收资讯,近两成的闽企期盼在发生双边税收谈判和争议时能第一时间得到税务机关支持。五是基层税务机关存在税收服务短板。事后服务和被动服务居多,事前主动服务意识不够;税企之间、税务机关之间没有统一的信息交流平台,缺乏收集企业境外投资信息的渠道;基层向上反馈诉求的程序繁杂、环节较多、时间跨度长,许多涉税争议在得到反馈前往往早成定论。六是国际税收工作难度较高、专业性较强。基层国际税收管理岗位人员流动快,身兼多职、工作量大、业务繁杂,业务培训中缺乏对境外交流、外国税法的学习。

4.浙江。浙江省工商联对133家民营“走出去”企业的调查问卷结果显示,三大因素影响民企“走出去”发展:一是企业自身因素影响较大。最突出的制约因素是缺乏人才,有63.91%的企业表示企业缺乏国际经营管理人才,40.6%的企业表示缺乏专业技术人才;最难把握的因素是对投资国综合信息的了解,有43.61%企业表示对投资国政策、法律法规、投资环境、市场信息等不了解;最普遍的制约因素是缺乏资金,有30.08%的企业认为资金缺乏影响企业“走出去”。二是国内支撑因素影响较大。服务体系仍不健全,高达61.55%的企业认为国内的法律、会计、投资、信息咨询、人才培训等各类专业服务体系尚不健全,直接影响企业“走出去”发展;金融支持依然不足,43.61%的企业认为金融对企业“走出去”支持存在不足,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的企业占比达87.97%,利用境内融资进行投资的企业占比32.33%,利用境外融资进行投资的企业只有11.28%;外汇管制还需放开,33.08%的企业认为外汇管制严格,存在不规范、不合理的问题,阻碍了企业“走出去”发展;财税支持仍需加大,许多企业希望得到政府财政资金的补贴和支持。三是海外风险因素影响较重。汇率波动风险,有39.1%的企业认为投资国汇率波动风险影响企业经营发展。国际地缘政策与冲突严峻,33.08%的企业认为投资国的国际地缘政策与冲突,直接影响企业在海外的生存和发展;27.07%的企业认为投资国管理不规范、法规不完善、政策不稳定,对企业有较大影响;23.31%的企业认为投资国劳工政策、安全生产或工会干预对企业在海外经营有较大影响。投资国基础设施落后、双重征税、市场秩序差、投资审批手续繁、文化和宗教信仰复杂等因素,有一定程度影响企业“走出去”发展。

5.江苏。江苏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外事委员会联合开展的“走出去”企业调研报告显示:一是规模大、实力强、具有品牌影响力的企业尚不多,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则更少。大多数企业处于整个产业链的低端,产品和技术创新能力不强,品牌优势不明显,高水平的生产研发和营销管理人才储备不足,跨国经营的能力和水平目前还是比较弱。核心产品、核心技术和创新能力的相对欠缺,不但限制了企业自身做大做强,也导致企业在海外发展的综合实力不够,持续发展的动力不足,抵御风险的能力不强,海外投资的成功率不高。二是目前对外投资主体中半数以上为中小企业,他们与海外市场接触少,对国际市场了解不深,获取有效信息的渠道十分有限。各方信息资源未能得到有效整合,难以形成统一的政府信息搜集体系和发布平台。缺少专门从事境外投资的研究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无法为企业“走出去”提供高质量的信息咨询服务。三是少数地方对支持企业“走出去”动力不足,项目审批依然存在部门条块分割、职责不清、多头管理、审批权下放不彻底等情况,容易导致企业境外投资计划不能按期实施。部分优惠政策和扶持政策宣传力度不够,落实不到位,未能真正惠及企业,影响了政策的实际效果。四是国际环境复杂多变增加企业海外投资经营风险。

(二)涉税风险启示

综观北京、广东、福建、浙江、江苏等省市对“走出去”企业调查结果,全面总结“走出去”企业的涉税风险特点,主要有以下四点启示:

1.“走出去”企业存在风险,这是共性问题。无论是漳州市的调查问卷,还是北京、广东、福建、浙江、江苏等省市的调查报告,均反映出信息获取、市场风险、投资国涉税纠纷是“走出去”企业面临的三大风险高发区。调查结果显示,“走出去”企业需要了解投资国法律制度、税收制度、外汇制度、劳工问题、审批程序等信息,但企业“走出去”后获取信息比较困难,获取信息渠道较为有限,且获取的信息针对性不够强、信息的内容比较狭窄。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准备不充分,企业风险防范措施不全面、不系统,对投资的后续整合及争议解决阶段不重视等问题。特别是针对投资国安全审查、税务制度、外汇制度等方面的专项调查流于形式,对企业的潜在交易及历史发展状况的关注程度较低。

2.企业“走出去”利大于弊,需要引起重视。经济全球化、区域化发展以及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经济发展,带动各国、各区域资源以更为公平的方式在世界范围内流动和共享,这一发展趋势为我国“走出去”企业提供一次难得的发展机遇。尽管目前还有许多“走出去”企业面临着政治风险、法律风险、汇率风险、涉税风险等问题,风险控制意识不足,专业人才缺乏,投资经营成果难以令人满意,但从长远发展战略来看,除了纳税人进行自救和升级外,还需要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及时抓住实施“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机遇,提高综合统筹能力,完善跨部门协调机制,并按照市场导向和企业自主决策原则,加快制定更为开放、便捷的“走出去”服务政策,为企业提供更具针对性的政策指导,引导“走出去”企业到境外投资合作,防范各类风险,提高国际化经营水平,切实维护我国海外权益。

3.“走出去”企业风险控制,决定发展前景。大多数的调查结果揭示部分中小企业“走出去”存在涉税风险控制能力不足问题,表明这些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对如何规划企业税务架构、投资并购交易架构、外派人员薪酬税务规则等认识不足,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规则变化跟踪和应对准备不足,对遭遇投资国税务机关的转让定价调查或其他税务调查时,缺乏对申请预约定价及避免双重征税双边磋商等相关救济手段的应对策略。甚至还有个别企业在税务规则理解和执行方面出现严重偏差,导致投资国税务机关认定恶意规避税收,甚至开出了巨额税务罚单。也就是说,“走出去”企业到海外发展,需要改变思维方式,改变投资理念,这是企业的“换脑”。如果缺乏涉税风险控制能力,企业“走出去”很难走好、走长远。

4.“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重在沟通互动。为“走出去”企业提供高效优质的纳税服务,是化解企业境外经营风险的有效途径和维护国家税收主权的必然要求。调查结果显示,由于面对不同国家和地区各具特点的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环境,绝大多数的“走出去”企业需要从税务机关得到有效的政策辅导和风险管理指引,化解各类跨国经营税收风险,实现稳定发展。同时,税务机关必须站在维护国家税收主权的高度,密切关注“走出去”企业海外经营发展情况,主动开展服务,帮助企业执行好税收协定条款,切实维护好自身和国家的权益。如果“走出去”企业不能够有效执行跨国税收协定中避免双重课税的条款,就会导致我国征收的税款流失到他国。为此,税务机关必须加强与“走出去”企业的沟通互动,消除误解和肓区,尽可能满足纳税人的税收服务需求。

三、化解“走出去”企业涉税风险的对策

随着“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稳步推进,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国际税收问题逐渐成为“走出去”企业普遍关注的焦点,解决涉税风险控制能力不足问题就显得格外的必要和紧迫。笔者建议纳税人、税务机关和政府三个层面一起发力,建立健全防止国家税收流失和维护国家税收主权的监督协调机制,帮助“走出去”企业化解投资经营中遇到的涉税风险,更为有效地落实“一带一路”发展战略。

(一)纳税人层面:应着眼于提升发展战略、风险控制能力和国际化管理水平

1.提升“走出去”发展战略。新常态下“走出去”对企业提出了更高要求,不仅要思考如何应对国际化经营挑战,才能更好地发展企业自身比较优势的产业和产品,更要思考国际化税收,树立风险理念、内控理念、法治理念和诚信理念,提高“走出去”企业涉税风险应对意识,积极维护国家税收主权。因为在当前国际大环境下,国际税收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企业只有提高税收遵从意识,事先建立好自身的税收风险防控机制,提早做好准备应对各国越来越严的税收监管,才能避免相应的税务风险。特别是进入国际市场初期实力尚不雄厚,应进行境外全方位税务分析,合理安排投资经营架构,用好用活政策优惠,弥补企业自身薄弱环节,尽量避免在境外构成常设机构和盲目扩大经营,或是直接与跨国公司展开恶性竞争。

2.提升涉税风险控制能力。“走出去”企业应尽量把涉税风险应对功课做足,熟悉掌握投资国税收政策和税收协定,关注国际规则变化,学会运用税收协定维护自身权益。遇到重复征税、享受投资国税收待遇遇阻、存在或已形成税收歧视、关联交易转让定价调查等深层次涉税风险,应聘请中介机构和专家顾问,或是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或是设立涉税风险管理部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境内集团总部还要密切关注“走出去”企业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完善境外投资经营相关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监测体系,明确职责分工,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水平,妥善应对随之而来的新需求、新挑战,有效化解涉税风险,促进境外投资经营健康发展。

3.提升国际化专业管理水平。国际化专业管理人才短缺是导致“走出去”企业对外投资经营失败,影响国际化经营规模扩大和跨国经营能力提升的最大瓶颈。“走出去”企业国际化经营管理,不仅需要法律、金融、财务、技术、营销等方面的专业人才,还需要有税收战略思想和熟悉涉税风险应对的管理人才。可以通过招聘熟悉国际规则和投资国市场的外国高级人才、留学生、旅居海外华侨华人在企业做高层管理,弥补靠自身培养之不足。

(二)税务机关层面:应着眼于完善涉税信息收集、预警和互动机制

1.完善境外涉税信息收集机制。要尽快建立“走出去”企业境外投资经营申报、备案制度,健全申报和备案管理流程,明确境内外所得税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范围,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六“境外所得抵免计算明细表”中增添“走出去”企业涉税信息明细项目,在金税三期征管信息系统的税务登记内容增添“走出去”企业标识功能和查询功能。要规范“走出去”企业境外投资经营涉税信息收集内容,通过分国别、分行业、分项目采集、筛选、共享和应用企业的各项境外收入、来源国家、适用税率、境外缴纳税款等项目信息,便于动态跟踪服务“走出去”企业境外投资经营情况,开展政策效应分析和经济运行分析,为完善服务与后续管理奠定基础。要充分借助政府涉外部门和跨国中介机构的信息资源优势,拓宽境外涉税信息来源渠道,发挥服务“走出去”企业的合力效应。要完善“走出去”企业申报信息的管理制度,建立税收信息资料库,定期了解企业境外税收纳税情况、适用境外税率和涉税诉求,比对查询是否存在境外对企业课税税率高于协定税率等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情况,便于国家税务总局及时启动协商机制,切实维护好我国的税收主权。

2.完善境外涉税信息预警机制。完善涉税预警信息对接服务机制。依托各级税务门户网站、微信平台、微信群等现代化信息传播平台上的“一带一路”专栏,主动对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将税收信息化建设融入社会诚信化体系,形成境外信息、国内信息、典型案例和征管系统互为补充的信息管理机制,及时发布有关企业“走出去”的涉税政策和风险资讯,让纳税人在第一时间了解最新涉税预警信息。完善涉税风险应对管理机制。启动分国别、分地区、分行业涉税风险预警机制,及时为“走出去”企业解读和发送境外税收风险提示,帮助纳税人减少在国际贸易往来、跨国兼并重组和资本运作中的涉税风险。完善与境外税务机关合作机制。组织编写境外投资经营涉税风险服务指南,并及时向纳税人发布。完善“走出去”企业典型案例收集整理机制。从正反两面为“走出去”提供翔实的可借鉴资料,指导纳税人做好境外投资经营中的涉税风险控制。

3.完善征纳双方信息互动机制。实施“走出去”企业涉税政策确定性沟通服务。范围涵盖企业跨境投资、融资、重组和海外上市、重大建设项目国际招投标等业务中涉及相冲突的重大事项,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确认、中国居民企业海外控股子公司身份判定、缔约国税收协定待遇享受相关实际受益人身份确认等疑难事项,企业在境外投资经营中受到税收歧视待遇、不合理的税收调查、未能享受缔约国税收协定待遇存在双重征税问题等需要启动双边税务协商程序或开展对应纳税调整的特殊事项等方面。完善境外涉税政策解读和辅导培训机制。定期开展“走出去”企业专项政策辅导,明确告知纳税人应享受税收协定和应执行的税收抵免等境外政策规定;要以省别为单位组建“走出去”服务专家库,组织熟悉和精通海外投资及跨国经营的企业家、专家学者及专业人士,形成专家咨询服务团队,提供战略咨询和疑难问题培训服务。完善征纳双方信息沟通交流机制。为“走出去”企业开辟互动交流区,让企业有充分的自由来反馈自身关注的政策资讯,并及时记录和回复纳税人反馈的热点问题,对“走出去”企业面临的涉税风险进行重点提示。要完善征纳双方权益保障机制,在尽快完善我国与世界各国税收协定体系的同时,对自觉执行税收协定的“走出去”企业在信誉等级评级上给予考虑,在涉税事项办理上制定便利措施,以提高纳税人维护国家税收主权的意识;创新纳税服务渠道,建立税收权责“正面清单”,适应企业“走出去”的国际化要求。

(三)政府层面:应着眼于加快政策支持、风险防范和监督协调体系建设

1.加快政策支持体系建设。要加快推进国际税收协定签订进程。尽快制定和完善适应“走出去”企业迅猛发展的对外直接投资法或境外投资基本法、税收协定体系等法律法规,注重国际税制改革与国内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协同配合,特别是社会关注度较高的“走出去”企业境内外投资所得的计征办法、亏损的弥补办法和税收抵免的管理办法,细化纳税人境外所得的种类、成本费用扣除标准等政策规定,切实减少“走出去”企业的税收抵免风险。完善纳税人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具体操作方法。明确企业向基层一线税务机关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的流程,提高办理效率,切实维护“走出去”企业利益和我国税收主权。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深化有关部门衔接后续管理,进一步理顺税务、海关、商检、金融、商务等部门的政策协同机制,特别是深化银税合作机制,拓展延伸“税贷通”等融资产品服务范围,帮助境内纳税信用良好的企业解决“走出去”融资难题。进一步拓展税收协定和税收饶让的适用范围。建立海外投资风险准备金制度,并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对企业在境外建设资源基地、转移富余产能、建立营销网络、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等给予奖励支持。

2.加快风险防范体系建设。从中央政府层面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国别风险评价和境外合作伙伴资信评估,建立健全境外投资合作预警体系,完善经贸摩擦和税收纠纷应对机制。完善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借鉴欧盟等一体化组织经验,主导建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收合作机制,在避免双重征税、反避税等方面形成区域性协定,并逐步向综合性的税收区域协定发展。深化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G20、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的国际税收合作力度,注重国际税收合作与国家税收权益维护的平衡对接,形成建设国际税收新体系的强大合力,并积极参与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为“走出去”企业营造风险防范体系。

3.加快监督协调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防止国家税收流失和维护国家税收主权的监督协调机制,完善由政府、行业协会等多层次组成“走出去”企业服务团队的合作机制,加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环境评估,筛选出适合“走出去”企业投资经营的区域、产业和项目,并协调维护“走出去”企业投资经营的整体商誉和形象。借鉴美日韩等发达国家在我国派驻税务参赞的做法,加快推进海外税务联络官制度建设,派驻税务干部进驻我国驻外使馆或有关省份驻外联络处,为“走出去”企业提供及时的咨询、维权等服务。

[1]孔丹阳,李 倩,张 剀.服务“走出去”企业这些数据值得关注[N].中国税务报,2014-10-17.

[2]广东省国税局课题组.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服务“一带一路”战略——广东“走出去”企业调研报告[EB/OL].广东省国税局门户网站:http://portal.gd-n-tax.gov.cn/pub/gdgsww/gzcy/ wsdcbg/201512/t20151215_845347.html,2015-12-15.

[3]廖燕庆,林 曦.找风险寻对策 税企共圆“海丝梦”[J].中国税务报,2016-05-06.

[4]浙江省工商联.浙江省民营企业“走出去”综合调研报告[EB/OL].浙江省国际投资促进中心门户网站:http://www.zjfdi.com/news/2015821/n74292826.html,2015-08-21.

[5]江苏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外事委员会.关于全省“走出去”战略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EB/OL].江苏省人大常务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www.jsrd.gov.cn/zyfb/hygb/1212/201411/ t20141121_151426.html,2014-11-21.

(责任编辑:灿亮)

F812.423

A

2095-1280(2016)03-0057-09

陈文裕,男,福建省漳州市国家税务局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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