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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警察临战公共关系的思考

2016-07-23张金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贵州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3期

张金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建设警察临战公共关系的思考

张金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摘 要:完善的警察临战公共关系能提升警察临战处置的成功率,避免警员的伤亡,推动警务工作的发展。公安机关应加强警察临战公共关系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改善民警培训机制,提高全警临战公共关系能力,建设临战公共关系示范点,借鉴国外及港台的成功经验,最终推动我国警察临战公共关系的建设与完善。

关键词:警察临战处置 ;临战公共关系;警务活动

警察是指具有武装性质的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治安秩序的国家工作人员,警察部门是国家的重要职能部门。警察临战活动需要与社会上不同的公众打交道,甚至是一些凶残的暴徒,因此在临战活动中争取公众的支持和理解是十分必要的。警察临战公共关系的提出以及在警务工作中的运用,是中国警务创新与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

2015年5月27日下午,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刑事侦查大队二中队中队长沈成磊在追捕盗窃车辆的犯罪嫌疑人过程中,为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与持刀犯罪嫌疑人展开殊死博斗,身中数刀,后因失血性休克经医院抢救无效英勇牺牲(以下简称“5·27”案件)。该案不禁让我们反思警察临战公共关系工作有哪些不足,对警察临战公共关系的反思,有利于提升警务工作的效率,从而使警察队伍能够更好地履行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社会责任。

一、警察临战公共关系的概念

警察临战公共关系就是在警察临战状态下,警察组织通过有效的沟通和传播来改善临战环境的一种公共关系管理活动。[1]警察临战公共关系是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能的一个重要条件。[2]警察临战公共关系是警察公共关系的一种具体的、特殊的形式。警察临战公共关系由四个要素构成,分为警察主体、目标公众、临战环境、警察主体与目标公众之间的联系。警察的临战处置工作与警察临战公共关系紧密相连,成为警务工作正常运行的常态。警察临战公共关系是一种特殊的警察公共关系,更好地理解和反思警察临战公共关系、不断加强警察临战公共关系建设十分必要。警察临战公共关系的构成如图1所示:

图1 警察临战公共关系的构成

(一)主体即警察自身。一样的现场处置工作,由谁进行现场处置及指挥的,效果大不一样。警察临战公共关系的含义在于,不要为了现场处置而简单地按以往的流程处置,而应该结合案件实际,更加有效、合理地进行现场处置,最大限度保护国家、集体、个人乃至犯罪嫌疑人的正当的、合法的利益。

(二)目标公众即警察临战公共关系的对象。警察临战公共关系的目标公众不是分散的,没有规律可循的群体,而是一些具有共同利益的群体,但这些相关利益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矛盾纠纷不断增加,相关利益诉求也随之发生改变,导致现场处置难度加大。

(三)环境以及主体与目标公众之间的联系。环境即警察临战处置的现场环境,警察临战公共关系所起的作用就相当于一座桥梁,它在临战处置的情形下向临战目标公众发出征询性或试探性信息,然后通过反馈信息了解现场处置环境的变化情况,从而使一线战斗员准确、无误地进行现场处置。警察临战公共关系是一种警察内部与当事人双向的传播与沟通机制。警察临战公共关系需要与当事人进行深度接触、广泛沟通,将官方信息准确无误地送达当事人,搭建警察与当事人之间的中介与桥梁。

二、加强警察临战公共关系建设的意义

(一)是提升民警现场处置能力的重要手段

当公安民警临场处置具体案事件时,应时刻树立立警为公的理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公安机关的领导者及现场指挥员应清楚本警队临战公共关系的情况和不足,详细分析以往案事件的处置经验及教训,在此基础上提升整个警队的现场处置能力。

(二)是强化公安队伍素质的客观要求

警察公共关系是以提高自身影响力为基点,促进警察组织与公众良性互动,争取最大社会效益的一种管理职能和活动过程。[3]12由于警察临战公共关系是警察公共关系的一种具体的、特殊的形式,故加强警察临战公共关系建设也能提高警察自身的素质,进而强化整个警察队伍的素质。加强警察临战公共关系建设,搞好内部临战公共关系管理,提升全体警员临战公共关系能力,能使队伍不断发展、强大,队伍的整体素质也会不断提高。

(三)是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有效途径

在重大现场处置工作中,穷途末路的犯罪嫌疑人往往情绪异常波动,稍有不慎便会酿成无法挽回的局面,处置不当便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甚至阻碍我国经济社会建设的正常发展。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各种矛盾凸显,公安机关如不及时作出调整,仍按以往方式工作,效果必不如人愿,长此以往便会影响国家长治久安的大局。加强警察临战公共关系建设,灵活高效地处置各类案事件,能更进一步缓和警民关系,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

(四)是提升警察形象的必然选择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孙娟教授在其《警察公共关系理论与形象战略》一书中指出:“将警察的工作绩效定位于公众评价,警察要想获得公众满意的评价,就只能不断地改进和完善自己的工作。”[3]147警察组织加强自身临战公共关系的建设就是不断地改进和完善自己的工作,提高整个警察组织的形象。公安机关是一个经常处在大众视野下的机关,哪怕有一个案事件处理不到位都会大大降低警察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加强警察临战公共关系建设,能提升公安机关临场处置的成功率,避免致命性的错误,进而提升整个警察队伍的形象。

三、影响警察临战公共关系的因素

(一)警察临战舆论

要建设和完善警察临战公共关系,警察临战舆论起着密不可分的作用。警察临战舆论可以为警方收集信息提供条件,从而使舆论成为警察临战公共关系的资源。在临战处置行动中,也应接受舆论的监督,使警察临战行为更加符合社会规范。警察临战舆论还能使警方更好地了解和把握临战环境的变化,从而及时、高效地进行现场处置。

(二)当事人素质

当事人在面对警方的处置行为时会产生抵触情绪,严重的甚至会暴力抗拒警察的执法。在“5·27”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曾于2011年3月因盗窃抢劫罪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2014年8月减刑释放,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在遇到民警抓捕时,根本未考虑任何后果,持刀拒捕且连刺数刀,最终导致沈成磊失血性休克死亡。

警察临战公共关系活动通过沟通进行。通过信息的交流与传播,促使警察与当事人的相互了解和沟通,进而协调二者的关系。“5·27”案件中,嫌疑人根本没有束手就擒的想法,只能武力抓捕。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领导连续作出重要批示,主要领导靠前指挥、精心组织。2015年5月28日,犯罪嫌疑人被设卡民警当场抓获。在犯罪嫌疑人被抓捕后,公安机关召开新闻发布会,详细介绍案件具体情况,并表扬了在5月27日抓捕过程中见义勇为的群众王某,弘扬了社会正气,也让群众更准确、全面地了解了案件事实。

(四)谈判技巧

警察临战公共关系的谈判是解决争议、协调关系、争取合作、消除对抗的一种活动方式。掌握熟练的谈判技巧,显然有利于提高警务活动的效率,甚至可以挽救生命。但在警察临战谈判中不能通过实质问题上的让步来追求暂时的稳定,这样会助长犯罪嫌疑人的气焰,认为警察软弱。

四、造成“5·27”案件的因素

(一)对舆论报道的误解

近几年,经常出现警察暴力执法的新闻,甚至由于市民的误解,城管的暴力行为也嫁祸给了警察。种种负面报道,让警察这个本身工作压力巨大的职业又增添了许多麻烦。

(二)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

当今,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人们的素质不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也有所增强,但是有些人为了自身利益却不择手段,侵害他人合法利益,给当今社会风气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比如,社会上的种种袭警案件,时时刻刻都在考验着警察临战公共关系的水平。这次事件中,犯罪嫌疑人作为一名刑满释放人员,明知抗拒抓捕的后果,仍抗拒抓捕,猛刺沈成磊数刀导致其死亡,由此产生了较大的负面社会效应。

胰腺原发性平滑肌瘤应注意与以下疾病相鉴别:(1)胰腺神经内分泌肿瘤:功能性肿瘤伴有独特的激素综合征,无功能性肿瘤的血液测定或组织切片仍显示激素水平升高。影像表现为实性密度(信号),边界清晰,可出现囊变、坏死,增强后显著强化,信号高于周围胰腺组织[4]。(2)胰腺实性假乳头状瘤:好发于年轻女性,多为囊实性肿块,边界清楚,钙化常见,增强后的强化程度始终低于正常胰腺实质[3]。(3)良性转移性平滑肌瘤:几乎都发生于女性,多有子宫平滑肌瘤手术史,转移部位以肺多见,瘤组织表达ER和PR[5]。

(三)在职民警培训机制不健全

当前,我国公安部部属院校和各省的警察学院只负责部分民警短期培训工作,其余大部分在职民警的培训工作由本地人民警察培训学校负责。由于我国警力严重不足,在职民警参加培训的时间大打折扣,有的地方派出所根本没有给民警留出培训的时间,甚至基本的假期安排都难以保证。还有一些人民警察培训学校制定的培训与考核体系不合理,评价多流于形式,导致很多民警把培训当作工作之余的放松,没有达到在职民警培训的真正目的。

(四)使用武力的立法不够完善

人民警察使用武力的目的在于使抗拒执法者丧失攻击、反抗能力,而不是剥夺其生命。近几年来,警察违法使用武力的现象偶尔发生,有时即使暂时不明确是否合理使用武力也被归为违法使用武力,这不仅影响了警察这一职业的威信,也激化了警民矛盾。针对社会上部分警察违法使用武力所带来的负面压力,部分公安机关领导第一时间着重处罚违法使用武力的警员,甚至某些合理的武力使用也被禁止,使得警察在执法时不明确何时使用武力,甚至不敢使用武力。此外,《人民警察使用武器、警械的条例》只规定警械和武器的使用,徒手武力的使用则没有限定,让民警酌情规范使用。此次事件中,民警沈成磊在已被刺一刀的情况下,为了周围群众及战友少受伤害而死死抱住犯罪嫌疑人,并没有拔枪射击,最终英勇牺牲。

五、完善警察临战公共关系建设

(一)加强警察临战公共关系理论和实践研究

我国的公共关系学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与西方有一定的差距,而警察作为维护国家稳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特殊职能部门,其公共关系的建设同样具有特殊性。因此,警察临战公共关系在借鉴传统公共关系理念和方法的同时,还必须立足于我国公安工作的实际,探索适合我国公安工作需要的警察临战公共关系方法。[4]为了提升警察临战公共关系,应当充分运用公安类院校及地方人民警察培训学校的人才和师资优势,加强警察临战公共关系理论和实践方面的研究。通过培训将警察临战公共关系的理念和方法传授给受训的警察,包括警察临战舆论的引导、警察临战目标公众的劝服、警察临战的媒体沟通、警察临战谈判等。

(二)提高全警临战公共关系能力

警察临战公共关系不应仅是某个机构及人员所承担的,而是全体民警都应该掌握的。因为,每位民警都直接面向大众从事执法、管理与服务活动,其言行举止代表的是整个警察组织的形象。因此,只有全体警员具备了警察临战公共关系意识,认真学习警察临战公共关系,警察临战公共关系才具有坚实的基础。警察临战公共关系首先从警察组织内部做起,只有警察内部掌握了临战公共关系,才能奠定临战处置时对外关系的良好基础。笔者建议,对公安民警进行警察临战公共关系的全员培训,使全体警员树立警察临战公共关系意识,掌握警察临战公共关系方法,这对提升警察临战处置的成功率、减少警员伤亡具有很大的作用。

(三)增强民警危机防范意识

作为警察,必须树立危机防范意识,尤其是在临战处置的过程中,要随时消除威胁警察生命的情形。警察临战公共关系危机主要是指那些在临战处置时突然发生的、可能剥夺警察生命的事件。[5]当前警察在临战处置时普遍缺乏危机防范意识。试想一下,假如沈成磊和洛阳交警在临战处置时具有危机防范意识,主动采取适当措施防范对方暴力攻击,结果可能就会大不一样了。笔者建议,我们国家应借鉴美国法律,把拒捕、袭警等行为单独归为一类犯罪,不考虑警察临战处置行为是否违法,此种方式是符合逻辑的,也能保证社会稳定以及警察自身的人身安全。

(四)建设警察临战公共关系示范点

各省、直辖市公安厅、局应选择1-2个基础较好的县级公安机关,作为警察临战公共关系的试点单位。各公安厅、局警察公共关系负责部门给予一定的理论与实践指导,不断总结经验,探索一条适合我国公安工作需要的警察临战公共关系建设道路,以期做到用最少的投入获取最大的收获,以利于各级公安机关学习借鉴。

(五)借鉴国外和港台经验

对于国外以及港台警察临战公共关系的实践经验,我们要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吸收其中合理的、适合我国公安工作需要的部分,推动我国警察临战公共关系的发展。比如,美国警察部门十分注重警察武力使用的培训,不但让警察熟练使用武器、警械,而且培训警察在临战处置时面对各种复杂情形的心理适应能力,使警员在临战处置时有充分的心理准备,能够快速反应。

参考文献:

[1]曹礼海. 警察临战公共关系[M].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7.

[2]翟爽. 警察公共关系反思——以上海被撞交警殉职事件为例[J]. 新闻世界,2015(4): 219-221.

[3]孙娟. 警察公共关系理论与形象战略[M].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出版社.2000.

[4]单海东. 当前我国警察公共关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杨佳袭警案为例[J].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9(2):101-104.

[5]张志华,蔡蓉英. 警察公共关系意识构成要素探析[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5):28-33.

责任编辑:王 燕

Thinking on the Construction of Public Relations of the Police Facing Battles

ZHANG Jin-hai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038, China)

Abstract:Perfect public relations of the police facing battles can help the police raise the success rate of disposal,avoid casualties, as well as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police work. Public security organs should strengthen the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research in this area, perfect the police training mechanism, improve the police's capacity to deal with public relations when faced with battles, build demonstration sites, learn the successful experience of foreign countries, Hong Kong and Taiwan, ultimately to propel the construction and perfection of public relations of the police facing battles.

Key words:police's disposal when faced with battles; public relations before the battles; policing activity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195(2016)03-0099-05]

DOI:10.13310/j.cnki.gzjy.2016.03.015

收稿日期:2015-09-20

作者简介:张金海(1986- ),男,山东济宁市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管理学院2014级公安管理学研究方向硕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