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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正制度的完善

2016-07-14王凤林

青年时代 2016年11期
关键词:起源完善模式

王凤林

摘要:我国公证制度的起源最早可以追溯到宋代的“书铺”,经过近现代的长时间的发展,我国基本上形成了公证制度体系,并衍生出了三种公证机构组成模式,一是行政机关性质的公证机构;二是事业单位性质的公证机构;三是合作(合伙)性质的公证机构。三大机构模式的唯一共同点是其公证员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公证制度发展至今,逐渐暴露出了一些缺陷,例如公证机构冗杂,公证执业人专业素质不高等问题。我国的公证制度要进一步发展,这些问题就必须得到完善。

关键词:公证制度;起源;模式;问题;完善

一、我国公正制度的发展

我国的公正制度源远流长,最早可以追溯到宋代的“书铺”,说道“书铺”大部分人想到的可能是印刷书籍或出售书籍的地方,而在宋代,所谓的“书铺”除拥有其字面之意外,还拥有其他的意思,即协助政府处理文书或公正的民间机构,它的主要职能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代他人起草诉状、证明供状、验证契約等:二是为参加铨试和参选官员办理验审手续:三是协助科举士子处理与考试相关的一些事宜。而近现代意义上的我国公证制度始于1946至1949年间的哈尔滨市法院,1951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了,公证由中央及大行政区直辖市人民法院管辖。随后1956年初,国务院批准在地方设立由司法行政机关主管的公证处,在1959年司法部被撤销后,公证工作又重归人民法院。其实在这一时期,办理的公证案件多为涉外案件,国内的公证业务基本上是处于停滞状态的。这一状态一直持续到了1979年司法部重建,1980年3月,司法部发出《关于公证处设置和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规定直辖市、省辖市、县设立的公证处,统一划归司法行政机关管理。1982年4月,国务院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意味着我国基本上建立了公证制度体系,后来,随着社会注意市场经济的发展,已有的公证制度已不能满足经济的发展,2000年7月,国务院批准了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制度改革的方案》,进一步明确了公证制度改革的目标和任务,2015年8月28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并于2006年3月1日开始实施,并一直沿用到现在。

二、我国公证制度发展面临的问题

(1)公证形式复杂多样

根据我国《公证法》第六条的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目前我国的公证机构有三种模式:一是行政机关性质的公证处,其特征是公证处是国家机关性质,其公证员同时就有公务员身份,而且公证处的运转全部由国家财政支撑,这类模式的公证处属于司法机关的内部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第二种模式是事业单位性质的公证处,这类公证处依法设立,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公证员由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另外,公证处在执业过程中由于自身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事业单位性质的公证处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是我国现阶段的主要公证模式。第三是合作(合伙)性质的公证处,这类公证处多为公证事务所,为私人所有,在财政上自负盈亏,公证人同样由国家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单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由公证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三种模式并存带来的影响就是公证机构参差不齐,不利于对公证机构的管理。

(2)公证员职业化水平不高

从我国各高校法律课程的设置上来看,并没有单独的公证课程,绝大多数的法学生并没有学习过公证法,虽然公证员培训会进行一系列系统的公证法律课程讲解,但是对于以后作为终身职业的公证员来说,这只能是暂时性的知识灌输,试想一下,我们为了成为律师或者司法人员,有的学生不仅完成四年的法学教育,还有部分学生为了提高自己去完成更深一层次的研究生教育,然后才会从事自己感兴趣的法律职业,公证员短暂的培训不可能达到四年的学习高度。而且我国对公证员报考并没有专业限制,这导致我国大多数公证员都是半路出家,跨专业发展的“杂家”。

三、完善我国的公证法律制度

(1)公证结构一元化

公证权不应该被认为是国家公权,公证权是当事人授权和国家授权相结合的一种社会权利,所以公证机构的发展趋势应趋于合作(合伙)性质的公证事务所,由公证处自负盈亏,公证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模式。

(2)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

首先,鼓励高校开设公证法学课,将公证法纳入到学校的系统教学上来。从根本上,提高我国公证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第二,提高公证从业人员的执业门槛,公证从业人员须具有法学全日制专科教育或本科教育或以上学历,总而言之,公证员须“科班”出身。第三,各高校在教学中要提高学生们从业的积极性,加强社会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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