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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孟子论辩中的“知”与“类”

2016-06-30杨柳青

北方文学·中旬 2016年5期
关键词:易牙告子尧舜

杨柳青

摘 要:孟子是儒家学派重要的代表人物,其论辩技巧与雄辩气势历来为人称赞,在孔子“正名的逻辑”的基础上,加诸多年的论辩经验,逐渐形成一套独具特色的所谓“正政”的逻辑系统,在先秦逻辑史上占有一席之地。本文试从孟子的辩论基础和依据这两个方面对其论辩技巧加以研究,以便更好的理解孟子的思维方式与内心世界。

关键词:孟子;论辩;知;类

一、孟子论辩中的“知”

关于“知”的认识方面,孔子坦言“我非生而知之者,好古敏以求之者也”(《论语·述而》),至于“生而知之”(《论语·季氏》),那是只有圣人才具备的能力,很显然,孔子承认自己是普通人而非圣人。孟子却不以为然,他认为仁、义、礼、智四端“非由外铄也,我固有之也”(《告子上》),为了证明这一点,他提出“良知”与“良能”说。在这里,孟子为“良知”和“良能”分别下了定义,即不用学习便可知道的就是良知,不假思索就能掌握的就是良能,他所列举的例子是小孩子从小没有不亲近父母的,长大后没有不尊敬兄长的,亲爱父母是仁,尊敬兄长是义,因为这两种品德可以通行于天下。先验道德证明了先天良知的存在,先天良知的存在又为先验道德的真实性提供了理论支撑,这样两个凭借孟子主观臆断得出的概念用来彼此证明对方存在的事实无疑是有悖于逻辑的科学与严谨的,所以,孟子所谓的良知与良能是超逻辑的,之前孔子提出的只有圣人才具备的“生知”被孟子扩大到所有人身上,进而得出“人皆可以为尧舜”(《告子下》)这一结论。

既然良知是一种超逻辑的存在,不需要运用概念、判断、推导等思维形式就可以掌握,即人先天就有爱人之心与是非观念,那么是否代表着在道德范畴之外的其他知识与技能也可以不依靠学习而获得呢?对于这个问题孟子并未给出正面回答。孟子是个聪明人,他虽然肯定先验道德的存在,却也不排斥以其他形式形成的对于事物的认知,比如在《尽心下》中提到有关“闻知”与“见知”的论述:“由尧舜至于汤,五百有余岁;若禹、皋陶,则见而知之;若汤,则闻而知之。由汤至于文王,五百有余岁,若伊尹、莱朱,则见而知之;若文王,则闻而知之。由文王至于孔子,五百有余岁,若太公望、散宜生,则见而知之;若孔子,则闻而知之。”

其实,在“见知”与“闻知”之外,还有一种孟子推崇且善用的用于获得知识的方法,我们暂且总结为“推知”,即通过具体事例推己及人,见微知著,以点带面,最终牢牢掌握话语主动权,使对方心悦诚服。比如孟子见梁惠王,谈到何为王者之道,孟子说道:“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运于掌。<诗>云:'刑于寡妻,至于兄弟,以御于家邦。'言举斯心加诸彼而已。故推恩足以保四海,不推恩无以保妻子。古之人所以大过人者,无他焉,善推其所为而已矣。”由已知推及未知,由微观推及宏观,由正确推及错误。

二、孟子论辩中的“类”

为了使推知的过程变得清晰明朗,孟子引入了“类”的概念。在我国逻辑史上,墨子首先揭示了类的重要性,他要求“知类”、“察类”,继墨子之后,孟子也提出了辩论中要“知类”的要求[1],并给出了一个简单的定义:“凡同类者,举形似也”(《告子上》)。也就是说,类是推理的依据,是论证的基础,不知类就会陷入判断的错误。说的浅显易懂一些,就是“麒麟之于走兽,凤凰之于飞鸟,泰山之于丘垤,河海之于行潦,类也。圣人之于民,亦类也”(《公孙丑上》)。

然而类的概念划分并不是笼统的,孟子要求区分“同类”与“异类”。《告子上》中有这样一段话:“凡同类者,举相似也,何独至于人而疑之?圣人,与我同类者。故龙子曰:'不知足而为履,我知其不为蒉也。'履之相似,天下之足同也。口之于味,有同耆也;易牙先得我口之所耆者也。如使口之于味也,其性与人殊,若犬马之与我不同类也,则天下何耆皆从易牙之于味也?至于味,天下期于易牙,是天下之口相似也。惟耳亦然。至于声,天下期于师旷,是天下之耳相似也。惟目亦然。至于子都,天下莫不知其姣也。不知子都之姣者,无目者也。故曰,口之于味,有同耆焉;耳之于声也,有同听焉;目之于色也,有同美焉。至于心,独无所同然乎?心之所同然者何也?谓理也,义也。圣人先得我心之所同然耳。故理义之悦我心,犹刍豢之悦我口。”正因为天下人的脚长得形状都差不多,属于同一类,所以做鞋的人即使没有参照也可以做出鞋子来,而不会做成筐子,同理,正因为所有人对食物美味与否、音乐悦耳与否的评价标准相差不远,所以大家才都喜爱易牙做的菜,相信师旷辨的音。所以孟子说:“舜,人也,我亦人也”(《娄离下》),“何以异于人哉?尧舜与人同耳”(同上引),按照这个思路,我们就可以理解为什么孟子始终坚称“人人皆可为尧舜”了,这显然是符合逻辑的。

同样是说到鞋子的问题,孟子就是运用区分异类的方法来反对许行大履小履同价的观点的。因为鞋的大小粗细不同,做鞋所用的材料不同,材料的价格不同,所以就应该有不同的售价,鞋与鞋之间的质量差别是不容抹杀的,故曰:“体有贵贱,有小大。无以小害大,无以贱害贵”(《告子上》),因为大小和贵贱不是同类,所以要有意的加以区分,不可混为一谈。许行只是从“量”的方面认识到了类的同一性,甚至认为天下万物都可以用同一个标准来衡量,没有从“质”的角度来认识类的差异性,从而导致偏颇也就不足为奇了。

参考文献:

[1] 张晓芒.先秦诸子的论辩思想与方法[M].人民出版社,201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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