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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监管法律困境初探

2016-06-27刘翔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6年8期
关键词:分业混业控股公司

刘翔

摘 要 国际金融危机发生以来,主要经济体都对其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很多做法都值得研究和借鉴。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提高金融机构运行、资源配置的效率以及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关键在于金融监管体制向正确的方向创新和变革。符合金融业发展和金融市场运行规律、更高层次的金融监管需求,需要兼顾效率与安全。

关键词 金融监管 法律困境 效率 安全中图分类号:D922. 28 文献标识码:A

1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法律困境

1.1金融监管法律困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目前内地只有中国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获批拥有内地证券牌照。目前国外银行普遍拥有证券经营牌照,美国一些大型全能投行就蓬勃发展于80年代后金融牌照全面放开之后。四大国有控股银行除中国银行外,为了发展证券业务,均采取在中国香港设立全资控股有限公司,获取得香港当地的证券牌照,取得香港证券牌照的公司可从事境外证券承销业务,也可以经营境内资产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金融业混业经营是未来发展趋势,而金融业发展形式必然是金融集团化经营,注重产品、销售、渠道一站式服务模式。目前金融控股公司旗下各业务子公司有相关法律和监管机构进行调整,例如公司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但金融控股公司作为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我们有必要适时调整,应加快金融相关立法,比如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打破分业监管格局,尽快建立符合中国经济发展的综合经营模式。为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有利于积极地进行业务创新。就我国未来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而言,应该整合既有金融业务,组建以某一金融机构为母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比如以四大商业银行为主体,通过控股多个业务子公司,提供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一站式金融服务,把金融控股公司将变成提高我国金融业整体竞争力的主要模式,这样才能和世界金融巨头竞争。

1.2“一行三会”组织机构协调问题

针对“一行三会协调问题,一种方案“一行三会”合并,成立国家金融监管局;另一种方案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带头设立监管协调机制。打破现有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多龙治水”现状,回顾中国金融监管历程,开始是只有人民银行负责全面金融监管,然后是“一行三会,分业监管”。我们认为金融监管的大趋势功能监管,至于机构如何设置是其次问题。中国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认为,从英美、欧盟金融改革方案的共同点来说,未来的金融格局既不会是严格分业经营,但也不会全面混业,而可能取介于混业和分业的中间路线,即将各类业务风险对金融稳定和实体经济影响程度而用“隔离墙”的方式做隔离,处于不同领域的金融业务将接受不同程度的监管。同时,不同领域之间的业务关联和风险传染也将成为金融监管的重点。巴曙松认为,从金融危机中汲取国际金融监管经验我们应意识到现行分业监管体制仍发挥了巨大作用,在金融稳定和提高金融效率方面,但随着金融全球化、金融创新的迅速发展,金融业创新层出不穷且不断交叉融合,金融稳定与金融效率均面临挑战。

2中国金融改革模式选择

中国目前实行的“一行三会”分业管理体制虽发挥过很大作用,但也确实存在监管重叠、监管套利、监管效率低诸多问题,应走适合自身国情的监管路线,金融创新以金融的效率和稳定为核心。

(1)强化金融稳定局职能,注重宏观审慎监管。将金融稳定局改革为国家金融监管委员会,行使宏观审慎监管工作。维持中国金融业稳定,以稳定与效率并重为宗旨,加强对系统性风险与大规模危机的预警。构建和完善金融法律体系,实现“有法可依”。

(2) 制定专门《金融控股公司法》,尽快以立法方式确定并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统一规范金融监管,确保“有法可依”,实现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以控制行业间风险交叉感染,出现系统性风险。

(3)机构型监管与功能型监管协调与统一。尽管混业经营的发展为功能监管提供了理论载体,但机构监管却并未因此退出历史舞台。功能监管是以金融机构业务作为监管划分的,监管对象是产品和市场;机构监管是从审慎监管整体看问题。因此,功能监管和机构监管之间应当是一种长期共存、相互协调的关系,实现对金融产品和市场有效监管。

3结语

目前,对我国金融监管机构改革架构多倾向于两种模式:一种是英国的金融监管模式,针对混业金融风险、系统性风险设立专门机构,即“超级监管者”,以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联动;而另一种则是美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建立以央行为核心的综合监管体系,逐步将银行、证券和保险的监管职能重新收归央行大框架下管理。从现实看,两种模式各有千秋,中国应从中汲取适合自己国情发展的金融监管模式。

参考文献

[1] 陈安.国际经济法学(第六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2] 巴曙松,金玲玲,等.巴塞尔资本协议Ⅲ的实施:基于金融结构的视角[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

[3] 李仁真.国际金融法(第三版)[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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