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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经营模式转变探讨

2008-01-22龚梓靖

总裁 2008年8期
关键词:分业混业经营模式

龚梓靖 姚 明

摘要:当前,在金融自由化浪潮不断冲击、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金融监管逐步放松,各种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相互交叉与渗透不断加深的背景下,为了增强自身的生存能力,世界各国的商业银行已纷纷放弃分业的经营模式而转向混业经营,这使混业经营成为当今世界金融业的主流。在现有条件下,我国商业银行进行经营模式的转变已有诸多条件,同时也还面临重重障碍,我们首先分析了我国商业银行从进行经营模式转变的积极因素和制约因素,然后针对我国具体金融环境特点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经营模式;分业;混业

1我国商业银行改变经营模式的原因

1.1金融行业的客观生存条件

(1)以计算机与互联网为特征的新技术革命使金融通信与金融数据处理成本大幅降低,金融管理技术开发与金融信息传播效率随之提高,金融机构由此增强了业务扩张能力,敢于涉足一些非传统领域。

(2)金融工程技术进步与金融衍生品的出现及快速发展为风险控制提供了全新手段。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利率互换、货币互换、金融资产证券化等创新金融工具将金融产品革新带入一个活跃阶段,并使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在创新业务领域内,既相互竞争又相互提供服务。这些新的金融产品的开发利用给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等各类型的金融机构提供了一个既相互竞争又相互弥补的生存平台。

(3)监管理念变化及外部监控体系的改进给国内金融机构带来机遇和挑战。在金融制度改革步伐不断加快的进程中,监管当局的监管效率优先的理念取代安全性优先,加上金融监管经验日渐丰富、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不断扩大,金融监管机制日益健全,从而使管理当局逐渐放松对金融机构业务范围的严格控制。越来越多的中国金融机构高层人士认识到应该顺应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和潮流。中国金融当局已对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政策开始作出适当调整。银行、保险、证券三业出现了互相渗透共同发展的趋势。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8月颁布的《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从事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业务:中国人民银行与证监会2000年2月联合发布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2001年4月,中国保监会又批准新华人寿、泰康人寿、华泰财产和平安等4家保险公司入市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从上一年末总资产的5%提高到10%。同年10月开始执行的《开放式证务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使商业银行可以买卖开放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管理公司也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贷款。2003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获国务院原则通过,草案对商业银行投资的限制有所放松。国务院得以以专门规定的形式放开银行的业外投资。这些政策上的重大突破都表明了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之间的长期分隔已经被打破,我国金融体制系统化市场变革即将到来。

1.2生存压力下的主观选择

(1)混业经营有利于降低成本,提高运行效率。金融行业的平均成本曲线比普通行业平缓,拓展规模边界,可以更好地发挥技术优势,扩大同质性产品或服务的提供,实现规模效益;而金融行业资产专用性正在不断降低,范围经济效应将越来越明显。无论是从追求规模经济还是从范围经济的角度,实行混业经营,都可以带来经营成本的降低,提高运行效率。

(2)混业经营有利于各种资金渠道的沟通,提高配置效率。混业经营可以提高金融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提高金融市场一体化的进程。金融市场是由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组成的,二者之间及其内部各子市场之间必须通过合理渠道相互沟通,协调发展。分业经营是对金融市场的割裂,制约了企业的利润空间和资金的使用效率。而混业经营则更适应于现代跨国和大型企业集团实施多元化经营与大规模资产重组的要求,打通各种融资渠道,使资金流通在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业务、短期信贷与长期信贷业务、银行业务与非银行业务之间不受或少受限制,更好地服务于产业资本,而产业资本所创造的盈余也能多渠道进入金融市场,提高金融市场的配置效率。

(3)混业经营较分也经营更有利于降低经营风险。亚洲金融危机等一系列事件显示,金融市场的全球化也使金融市场进入高度动荡时代,金融业的市场风险急剧加大,金融危机日趋频繁,而混业经营所带来业务分散化在一定程度上可降低经营风险。

2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实行经营模式转变的障碍

2.1宏观经济形势与自身条件不够完备

分业经营格局仍有其一定的现实合理性。当前,在国内消费需求不足,企业亏损面大,金融机构呆帐坏帐贷款比例高的情况下,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是商业银行面临的突出问题。这决定了我国目前实行的分业经营制度尽管带来一些副作用,但在经济和金融体制转轨时期却是一种现实和有意义的制度安排。

2.2金融机构内控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较为落后,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由于受计划经济思想的影响,商业银行的金融风险意识比较薄弱,一些人甚至认为有政府作后盾,不存在信用风险,从而导致银行的法律规章和约束机制形同虚设。

2.3金融法律体系不健全,金融监管机构风险控制能力较差

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虽然已经初步建立了以《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为代表的金融法律框架,但一系列配套法规还未完全落实。金融监管机构形成在分业经营的体制下和专业监管的基本框架下,协调性差,监管仍处于事后监管,对市场风险的控制能力较差,还缺乏超前性和预警性。国际经验表明,金融监管当局的金融监管能力强,有充分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和较高的金融监管效率,是金融混业经营的基本条件,但我国这个条件还不成熟。

3我国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的走向探寻

3.1拓展商业银行的业务领域

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比较窄,原来仅限于存贷业务,《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颁布后,从现有的金融法律体系来看,目前可开展的混业业务品种有中间业务、资产业务、负债业务三大类。在经济全球化、全球金融化的进程中,业务范围的拓展是提高竞争力的必要措施。从当前的需要看,拓展业务领域的侧重点是开发能沟通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业务且转换成本低、流动性强的存款工具。与此同时,要尽快发展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推行资产证券化业务。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量很低,而这一成本低、收益高的业务正是外国银行富有竞争力的强项。此外,对于竞争力稍强的国有商业银行而言,还应大力发展境外的混业金融业务,尤其是投资、证券业务,以提高未来混业经营的国外市场竞争力。

3.2实行分业格局下的混业经营模式

由于分业经营与中国经济市场化转轨的渐进性具有内在的一致性,所以在未来的几年,中国商业银行应在坚持分业经营的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向混业经营过渡。1991年以来,我国金融监管逐渐放松了严格的分业监管,推出了一系列沟通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的举措,允许银行、证券、保险业之间浅层次的相互渗透和交叉经营。这表明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混业经营的制度环境已经基本形成。经验表明,在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的过程中,特别值得推行的一种做法是成立金融控股集团公司。这种公司兼备分业经营的优点,各子公司可以分别从事投资业务、保险业务、信托业务、证券业务,在资金、业务和技术上协同合作,有利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和整体竞争力。

3.3加强金融科技化、信息化建设

当代金融业深受科技进步的影响,新技术的运用成本决定了金融创新的成本。以计算机与互联网为特征的信息技术的发展为金融机构降低混业经营成本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极大地降低了混业经营成本与金融信息成本,提高了金融机构的业务扩张能力。金融业电子化、网络化的发展最终又会突破分业限制,为金融机构业务多元化奠定基础。所以,必须加强金融科技化、信息化建设。在高度信息化的条件下,通过充分利用机构网点,商业银行既可以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又能够全面把握客户的财务、信誉状况,减少信息的不对称性,从而提高贷款和投资的成功率,混业经营因而也具有更便利的条件。

3.4深化金融体制改革

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关键是产权制度的改革,其目标是使银行成为真正独立的财产主体或产权主体,并建立起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权分离的相互制约的治理结构,使其在“法人治理”结构下获得竞争优势,并通过银行上市等途径与混业经营相呼应。

3.5加强金融监管,进一步完善金融业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提高监管质量

完善的金融法规市实现有效金融监管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我国金融立法取得了较大成就,但在与国际接轨方面仍然存在较大差距,立法的滞后性仍很突出,相当多的领域在立法上仍是空白,特别是加入WTO后在金融立法上尚无明确的实施对策。因此,有必要及时修改、调整、制订有关金融法律。

且当前从事金融监管的机构是分业监管的。为适应混业经营管理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应在分工协作的基础上,加强沟通,尽快建立协调机制,为统一监管创造条件。监管机构要不断提高监管力度,对严重资不抵债的机构应予以关闭;同时,对各类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的要求必须尽快出台。随着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开展,金融创新将使金融监管面临新的问题,尤其是逃避金融监督的金融创新更是如此。这就更加需要金融监管标准化、规范化,由外部管制转向更加重视内部控制。

当前,我国金融界对大银行大混业的呼声很高。在实践中,部分实体早已突破分业限制、进入实质上的银证、银保甚至产融结合;可见混业是趋势,但不管趋势也罢,应对国外银行的竞争也罢,关键是微观主体要负责任的选择和权衡。国有金融机构混业模式的选样要以产权改革为前提,以健全的法人治理机制为基础,以风险监管水平的提高为保证。如果没有明确的产权责任,则可能重演以前“店托热”的悲剧,现在“次贷危机”使一次大的金融危机初现端倪,我们不得慎之又慎的考虑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的转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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