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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权的保护

2016-06-06郑佳

2016年17期
关键词:劳动权劳动法人权

郑佳

摘 要:劳动权是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应该采取适当步骤和必要措施以全面实现劳动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劳动权的保护形成了初步的体系,主要体现在劳动法中。劳动法规定了劳动权的基本内容,使劳动权更加具体化,它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缓和社会矛盾以及和谐社会的建设都有一定的作用。

关键词:劳动权;人权;劳动法

劳动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积极的人权,我国宪法规定,劳动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根据宪法制定的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等相关的劳动权益。劳动关系是一种最普遍、最基本的社会经济关系,它的正常运转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谐社会建设与民族的繁荣进步息息相关。

一、劳动权概念的界定

劳动权,是指每个达到年龄标准和能力的公民有参加社会劳动的机会并从中获得相应的回报的权利。它具有的生存和发展的双重属性,使得公民、社会甚至国家都格外重视和关注这项最基本的社会经济权利。没有劳动权,生存权利也就没有归属和保障。因此国家有义务保护公民的劳动权,为劳动者的劳动权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条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利益。

在我国,劳动权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获得报酬权。它是指劳动者有机会参加社会劳动的同时,有从相应的单位获得回报即工资的权利。它通过协商权、支配权和请求权表现出来。

第二,劳动就业权。它是指凡具备劳动能力并且达到相应年龄的人都有参加就业选择职业的权利。

第三,休息休假权。它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具有依法带薪休息休假调整自己工作状态和生活节奏的权利。

第四,社会保险权。它是指当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的时候,劳动者有权得到国家和社会在物质上帮助的权利。

第五,职业培训权。它是指在劳动者参与一项职业前,对于缺乏与该职业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劳动者,他们有权参加职业培训从而获得该项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六,组织工会和参与民主管理权。工会是劳动者为了保护自己的切实利益而自发形成的群众组织。参与民主管理权是劳动权行使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有利于劳动者主体地位意识的提高。

第七,请求处理劳动争议的权利。面对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四个方法来解决。自行和解、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仲裁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它们的有效运行可以切实保障劳动权,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劳动法中劳动权的特点

(一)劳动争议的解决偏调解轻判决

目前我国法院针对劳动权争议偏爱调解的方式解决,是我国传统文化在司法制度上的体现。面对劳动权争议,调解和判决的取舍考验着法官的智慧,同时也拷打着司法机关的价值取向。

(二)劳动权规范有较强的公法化,私法性弱

劳动法在实质上是私法的性质,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据自愿原则而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关系。而劳动法中有关劳动法的规范具有明显的公法的倾向。但是劳动权规范呈现了较强的公法化,私法性较弱。

(三)没有发挥集体劳动权的优势

与个体劳动权不同,集体劳动权的行使主体不是劳动者个体而是集体即工会。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凭借集体的力量通过集体与用人单位协商来进行谈判就比较明智,权益的保护力度相比个人劳动权强。近年来,大量的劳动纠纷案件是劳动者自己与用人单位对抗而不是依靠集体协商与谈判,这也是我国劳动纠纷案件频发的症结所在。

(四)劳动权即是权利又是义务,具有双重属性

劳动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劳动者基础生存和适度发展的基本权利。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的,劳动权的特点表现在它不仅仅是权利,它还是一中义务。每个达到年龄和能力标准的公民都有劳动的义务,不得随意放弃劳动。团队不会养懒人和闲人,任何想走擦边球和偷懒的人都会受到劳动权的约束和限制。因此看待劳动权问题,既不能孤立地认为它只是一种权利而忽视义务,又不能只强调它是义务而忽视权利,应该整体把握劳动权具有权利和义务的双重属性。

三、我国劳动权保护的法律措施

劳动权实现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在目前我国倡导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背景下,可以借鉴外国的成功经验,同时又要兼顾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和基本国情情况,对劳动权的平等保护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如下:

(一)强调实质平等,维护劳动者的尊严

人权思想的普及以及人人平等观念的加强使得公民更加重视和强调个人的权利和个性的体现,现代社会中人格尊严更是受到人们的重视和关注,它与公民的社会地位、经济实力、种族等无关,任何人都应该受到尊重获得尊严。有关平等和尊严的规定在我国宪法中也有规定。但是鉴于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它只是原则性和纲领性的规范,没有具体的措施,需要劳动法具体而详细地制定条款和规范。正所谓无惩罚的法律形同虚设,对于侵犯劳动者尊严的行为制定相关的惩罚制度。

我国历来农民工问题就是社会的一项大问题,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很尖锐,除了本质上对立的角度还有一个原因就是社会给予农民工的保障和福利相对于城镇劳动者有巨大的差异,农村劳动者和城镇劳动者的劳动权在实质上是不平等的,这与人权的理念和我国宪法的规定相违背。因此我国应该在立法和执法方面强调劳动者的实质平等,为农民实现劳动权创造宽松环境和条件,使其拥有和城镇劳动者相同的权利和待遇真正实现实质平等。

(二)完善配套法律的制定

劳动关系是一种最普遍、最基本的社会经济关系,它的正常运转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谐社会建设与民族的繁荣进步息息相关。因此我国制定了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即劳动法,它在一定方面相应的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得劳动者的权利得到法律的肯定和立法支持,获得了社会的肯定和支持。一定程度上为解决劳动纠纷和劳动争议提供了法律基础,但是劳动法的有些规定过于原则性,笼统的规定显然不足以提供很好的法律后盾,不能适应我国目前的劳工矛盾,因此想要更好的解决劳动纠纷就要制定与劳动法配套的法律法规,具体而详细地对劳动者的权利加以规定并对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给予惩罚提供法律依据。

(三)公权力应该积极介入,依法根除强迫劳动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经济得到迅速发展,综合国力也不断增强,国际地位获得显著提升。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的飞速发展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和思想境界,人们不再甘愿受到剥削,而是更加重视自身的价值和个性,更加关注自己的权利和尊严。在发展的过程中,劳动者的低报酬奉献了自己不可替代的作用。用人单位为了提高效率达到最大利润就强迫劳动,而劳动者获得了较低的报酬,与自己的劳动付出不成比例,导致双方矛盾加剧,而国家作为公权力代表尚未出台相关的切实体现公权力节制资本、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因此,公权力应依法规范各类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加大劳动监察力度,严格劳动执法,依法对各种强制劳动或变相强制劳动的做法进行严惩,从而根除社会中强制劳动的做法。

(四)完善诉讼制度

劳动纠纷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中一类重要的纠纷,它的合理和正确的解决对于就解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缓和双方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会起到积极的作用。面对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和解、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申请仲裁和起诉这四个方法来解决。诉权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的最后一道神圣而公正的解决途径,更需要完善诉讼制度。普通的诉讼制度不可能穷尽详细的劳动纠纷的方方面面,所以当适用普通诉讼不能更好的支撑和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时,可以依靠宪法上的关于人权的原则性规定并通过宪法诉讼来切实做到保护弱势的劳动者,合理的解决劳动纠纷,真正实现劳动权的平等保护。(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参考文献:

[1] 黄越钦.劳动法新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2] 张国文.劳动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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