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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作用下的乡村治理

2016-05-30赵可欣

南方农业·下旬 2016年1期
关键词:合作社乡村治理农民

赵可欣

摘 要 乡村治理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一项重要环节,而农村合作社又为乡村治理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基础,不断推动农村的长足进步。从政治、文化和经济三个方面对合作社作用下农村的变化进行分析,旨在对合作社作用下的乡村治理提出相应的指导建议。

关键词 合作社;农民;乡村治理

中图分类号:F321.42 文献标志码:C 文章编号:1673-890X(2016)01--02

农村合作社不仅为乡村治理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基础,也在不断推动着乡村治理的长足进步。尽管党和国家对于农村合作社的建设,采取了许多鼓励扶持的政策,但中国农村的特色专业合作社还是出现社员合作意识不强,小农意识明显;管理阶层松散素质不高;合作社所需资金远远超过政府支持等问题。农村在合作社的作用加速下,是否会逐渐失去它原有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意义,成为一个全新的存在?在合作社的作用下,如何进行相应的乡村治理,使农村能够良性发展,是需要探讨的问题。

1 合作社作用下的乡村变化

1.1 政治上:由认同关联转向利益关联

农民是一种社会的力量,推动历史进步的力量,农民的政治认同也在这个过程中确认。公社体制过分依赖政治权力和政治运动来动员农民,单纯依靠行政强制来治理乡村,将导致国家对于乡村治理的成本不断增加,乡村自身的发展能力日益弱化,不利于合作社的发展[1]。我国建立合作社的初衷在于通过农民自愿联合起来进行合作生产、合作经营。但在实际情况中,农民的自我意愿在政府接管和企业经营的过程中被极大弱化了。对他们来说,合作社正在将认同关联逐步转化为利益关联。

现代国家建设在具有长久小农经济传统的中国农村应着重于组织化,即农业的合作化。但这过程中的着重点应放在使农民有自觉去组织的热情,这是一种文化的自我觉醒,自我反省和自我创建[2]。合作社应尊重和引导农民在新时代的需求和意愿,协助其产生文化自觉,而非通过行政强制或者利益诱导来实现合作化。

1.2 文化上:对“公私群己”的新界定

合作社可以从多角度使他们与农民的关系超越经济领域,深入到文化精神层面,使农民在合作社中找到区别于以往体制下的归属感。以往农民对外部世界的排斥心理加强了其对内部世界的认同感[3],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则打破了差序格局,使农民与政府的联系不再由一级一级的行政区域向外推去,在经济上打破了旧的生产消费模式[4]。

加入一个合作社,就是一个群体中的一员,农民在其中有较大的主观能动性,并且群体中都是“熟人”社会的成员。合作社所负责的事情不仅涉及经济领域,还包括构筑关系网,每一个成员能够从里面找到在一定生活范畴内所需要的劳务,这种情况长期重复,就构成了老主顾与受雇者结成的关系网。这样的关系网也是农村“私”文化的来源之一。合作社所建立关系网与农民过去的关系网实际上差别不大,但其强制性和组织性却不是旧时代农民所能适应的。

一些建构在传统经济文化环境下的农村娱乐体系,被合作社组织的具有文化产业意义的新娱乐形式代替。农民基于对时代发展的认识及周遭环境的影响,会强迫自己改变思维方式和生活方式。之前关系网规则的消失,使农民对自身社会定位不清,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心里不适应,使得以前的“公私”不再明了。

1.3 经济上:基层市场体系的解体

在施坚雅笔下,中国传统农耕社会本身就具有自发的市场性质,是一个“市场社区”。农民身处同一社区的特征是他们都定时参与同一个周期性的集市。它的运行并不依赖于成文法律,而是自身发展过程中形成的规则。基层市场社区是与中国农村的经济政治文化传统相契合的存在,它与中国农村的传统本身就是一体的[5]。

土地改革前,共产党建立了国营贸易公司和供销合作社两种形式。1955-1956年,小商贩被迫成为供销合作社的买卖代理商,从前的私商把资本作为保证金寄放在合作社,在合作社的指导下代理经营。农业合作化运动,使基層市场社区的概念淡出了中国农村的社会历史。

中国传统小农的行为包涵理性与非理性两种逻辑:一方面,人口压力迫使小农为满足家庭生存,不是追求利益最大化而是保证最低的产出;另一方面,随着商品化和市场化的深入,小农同样会为追求家庭发展和更多的利润而采用市场化的经营方式[6]。在经济理性形成后,农民只有明确与他人合作的项目能够带来利益,而且风险较小时才会行动。对于合作化运动来说,农民相信与少数精英的交往能够在现实社会环境下获取更大利益,因此农民对组织和经营的“信任”是维系合作社存在的关键之一。

2 合作社作用下乡村治理出路

随着农业产业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来临,专业合作社的作用在农业产业化背景下显得尤为突出。农业合作社的作用可通过以下进行总结:通过合作能够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改善农民在市场谈判中的弱势地位;合作社还可以为组织成员提供市场或公共部门不愿提供的服务和要素;合作社可以使农业生产更好地适应市场化需求,增强农民抵御风险的能力,从而更好地应对由生物特性所导致农业生产的风险;农民的合作还能够对合作成员及社区的就业与收入增长发挥积极的作用[7]。

合作社是注重家庭生活,缺乏团体生活的中国农民的必然选择。乡村合作运动是外界力量的推动,并不是由农民自觉发动。但乡村问题的解决,一定要农民自身去进行。合作的政策需要政府去制定和执行,而合作运动则需要广大农民的参与。中国的合作事业要相互分工,政府和农民各有侧重,紧密合作,来共同推进,这样合作社才能够更好地发展。农民应是建设的主体、主力,政府处在协调辅助的地位,为建设做副手,而知识分子主导的非政府组织则发挥智囊、计划、教育与启发的作用。针对于此,关于合作社作用下的乡村治理提出几点建议。

2.1 加强农民文化认同,提高自主合作意识

农业合作化的关键在于合作社形成过程中农民是否达成了一种文化认同或者精神共识。而这种认同是在对现实状况有明确的了解后所达成的共识,因此应先培养农民对合作社的认识,从而再提升农民参与的自主性。

2.2 丰富农民精神生活,加强农村文化建设

农民精神生活的丰富,使合作社不仅仅停留在经济上的合作联盟,而逐渐转化深入到精神文化层面。好的组织不应该是一部没有生命的机器,而应该是生机勃勃的集体。在基础设施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农民的精神文化需求受制于条件难以实现。

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户之间建立起彼此的连结,在精神上形成一种较为亲密的关系。这样有利于形成一片村庄的共有精神文化氛围,使农民自愿加入到这种联盟中,从而推动合作社工作的展开。

2.3 提升农民的主观能动性和经济话语权,确保农村经济健康发展

农民只看到合作社表面的利益所得,但并不清楚其具体运营方式以及自身再加入合作社后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而合作社的任务,则是将农民以互惠的方式纳入整个社会的市场体系,为农民谋求当今经济形势下的最大利益,在农民和企业之间寻求平衡的支点,保证农村经济良好运行,并与社会良性接轨。

因此,要加强农民的主观能动性成为合作社日后发展的必须。首先,要让农民明白建立合作社的根本目的、组织架构、运营方式以及可能带来的收益和风险,并且通过民主推选的方式选出农民负责人。这个过程农民应当全程参与,自主掌控,而不是全凭政府扶持,由龙头企业管理。只有农民自己建立起了当家作主的意识,农民合作社才能真正成为帮助农民致富的形式。

2.4 调整合作社股权分配,放权于民

现在的农民合作社正逐步具备了现代企业的条件,致使农村演变成了一个大工厂。根本原因在于农民并非以合作者的身份参与合作社这个组织,而是以“工人”的身份。因此,可尝试将合作社的部分股权交给农民,农民以群体的形式参与到整个市场体系中。龙头企业、供销商以及农户组成的群体共同持有股份,农民按每户种植面积再分配股份。政府在此过程中仅提供政策和专业技术的支持,不持有股权。这一举措可以使农民切实参与到合作社的日常事务中,增加他们的积极性和自主性,使合作社逐渐成为农民自己经营的經济组织。

参考文献

[1]周光辉,彭斌.构建现代国家—以组织化,制度化与民主化为分析视角[J].社会科学战线,2009(6):11-18.

[2]王树增.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的政府职能[J].中国合作经济,2004(4):39-39.

[3]费孝通.乡土中国[M].上海:生活讀書新知三联书店,2005:58-59

[4]Skinner GW,施坚雅,徐秀丽.中国农村的市场和社会结构[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5]黄宗智.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M].北京:中华书局,2000:121-130

[6]许建文.我国农业合作化中的四次争论[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3):23-28.

[7]张晓玲.新中农在农业合作化运动中的心态探析[J].历史教学:高校版,2010(4):42-47.

(责任编辑:刘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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