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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责任政府的职能建设

2016-05-30王华薇

学理论·下 2016年10期
关键词:生态文明职能责任

王华薇

摘 要: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首次将生态文明建设写进五年规划的任务目标,再次强调了生态文明建设关乎民族长存的重大意义。作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主体的政府,肩负着将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融入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的重要职责。但在现实层面中,各级政府普遍存在责任缺失,包括环境治理主体缺位、职能划分不清和治理主体、手段单一等问题。生态文明建设必须优化落实责任政府职能:倡导生态文明观念和树立绿色政绩观、健全环境制度建设和加强环境监管、推动市场化机制运行和扩大社会参与、加速环境立法和加强环境执法等。

关键词:生态文明;政府;责任;职能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6)10-0051-02

党的十八大正式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的建设发展体系,成为中国梦的重要有机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首次将生态文明建设写进五年规划的任务目标,提出“要坚持绿色发展,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可持续发展,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生态文明建设既事关发展方式,又事关人民福祉。“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建立生态文明制度,既意味着对之前“建设美丽中国”目标的继承,也意味着一系列新的制度优化的开始,具有关乎民族长存的重大意义。

一、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政府责任及缺失

作为生态文明建设主体的政府,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融入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既是其应承担的责任,也是其为建设美丽中国提供服务的体现。但在现实层面中,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存在的责任缺失也不容回避,政府理应对造成环境问题的各种深层原因进行反思,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政府主导和推动作用

生态环境作为公共性产品的特点决定了其必须由政府主导调控,可以说,生态职能和生态责任是国家政府职责的应有之义。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政府应倡导良好的生态文明理念,引导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综合运用政治、法律和经济手段,制定长期的生态文明发展战略,利用各种政策和制度工具弥补市场的不足。对生态文明建设应投入足够的财力,通过税收手段调节企业生产和人们的消费行为,对破坏生态、污染环境、过度消耗能源的行为予以惩罚。在现实中,政府的主导与推动效应没有得以有效发挥。部分领导干部还没有深刻认识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政府宣传不到位,公众的生态文化意识淡薄,过度消费、高碳出行甚至破坏环境等行为还在一定范围内出现。在政策引导和支持方面,政府也缺乏科学、有效的环境政策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发展活力不足,企业技术革新和自主创新能力较弱。

(二)政府的制度提供职能

政府要实现生态职能、承担生态责任,就必须为生态文明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保障制度。一个完善的制度体系能够有效地规范各社会主体的行为、规避不良现象。作为重要的制度保障,政府应在经济增长指标体系中加入对生态文明的考核,建立绿色GDP核算制度。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增强生态环境执法力度、强化监管和监督机制。制定国家的生态文明发展规划,将生态文明纳入国家战略发展体系。当前我国政府的制度提供还存在一些问题,包括:环境法律体系不健全,管理制度低效率。生态环境投入和补偿制度不完善,环境产权界定不清,利益主体不明,支持资金严重不足、补偿标准低且缺乏可持续性。经济发展指标在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比重仍然过大,以至于一些地方政府以GDP为主导的发展观未从根本改变,经济发展方式粗放,资源消耗高、利用率低,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生态环境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监管不力,监督机制不健全。

(三)政府采取多种手段治理与公共参与

生态文明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运用多种手段和方式承担生态治理的职能和责任。政府运用制度手段和政策手段,可以调节约束企业和公民的行为,建立符合生态文明要求的许可制度、财税体制和奖惩机制。政府运用市场手段,可以在不适合行政权力干预的领域通过经济方式调整企业生产和公民的消费行为,引导全社会的生产和消费符合生态文明要求。政府运用法律手段,可以完善立法执法,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制保障。在多种手段治理与公共参与方面我国仍然欠缺,目前政府是我国生态环境建设的唯一主体,治理方式单一,缺乏非政府组织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其缺位导致了生态环境中社会组织和公众的话语权缺失。政府与广大民间组织、企业的合作总量仍然较少,程度仍然较低,无法充分调动社会资本的积极性和能动性,使得作为市场资源的社会资本难以有效进入生态环境治理领域,亦无法进行生态环境投资与治理。

二、生态文明建设中优化落实责任政府职能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向政府提出“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为全球生态安全做出新贡献”的全面要求。在生态文明建设中优化落实责任政府职能,应从以下四方面入手。

(一)倡导生态文明观念和树立绿色政绩观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生态建设,文化先行。在全社会建立起生态文明的价值观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思想价值基础。政府应向全社会广泛宣传、普及生态保护知识,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从而“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形成合理消费的社会风尚”。作为政策的制定者,政府更应率先垂范,节约日常办公资源能源使用,低碳化办公,降低政府的行政成本,建设绿色节约型机关,树立起负责任的政府形象。

建设生态文明更要求政府必须从唯GDP思想中跳出来,重树绿色政绩观,推进建立生态环境绩效考核激励制度,细化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各项工作指标,推行切实有效的绿色GDP考评体系,将每一次考评结果纳入政府档案,作为绩效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对生态文明建设中“缺位”或“越位”的政府职能部门及其相关负责人,务必做到依法问责。要全面建立起领导干部离任生态审计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在对领导干部离任升迁考察审计时,不仅考察经济增长情况,还要考察同时产生的资源减少、环境质量下降和生态破坏程度等要素,督促领导干部高度重视其生态文明建设的责任。

(二)健全环境制度建设和加强环境监管

制度建设是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基础建设。我国政府环境制度建设体现在纵横两个方向。在纵向上主要体现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职责划分。应推进实行职责异构,划清责任边界,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管能力相应的环境事务,并建立协作机制;在地方政府内部不同层级间也要进行环境责任划分,克制环境治理边界的模糊性。在横向上主要体现在政府的不同部门之间的职责配置划分。针对我国的环境体制中普遍存在部门分散、管理权限不清,从而频繁出现“有利的事情有关部门争着管,无利的事情则没人管”的尴尬局面,应科学设定政府环境责任横向配置,加强完善现有的环境管理体制,如,集中环境管理权,把分散的环境管理权集中并趋向于单一中心,明确部门的环境责任。

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建设,还要建立强而有力的生态监管机制。在环境监管的过程中建立健全事前监管、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管的各个重要环节,尤其注重事中和事后监管,避免环境管制政策“前紧后松”,确保环境评价和节能措施贯彻项目实施的始终。要对政府的职能重新定位,使政府的环境保护权利、义务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形成一个以生态环保部门为主体、媒体、社会和公众广泛参与的统一监管机制。

(三)推动市场化机制运行和扩大社会参与

过去我国政府对生态的管理过度依靠行政手段,带有明显的政府主观色彩,非常不符合市场化机制运行要求。在未来的生态治理中,应持续减少政府对市场和企业的干预,避免政府“越位”“缺位”和“错位”,推动政府生态职能向依靠法律、经济和行政相结合的综合方式转变。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通过市场主体之间交易的形式有效降低社会保护生态环境成本,化解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矛盾。例如,当企业生产发展与生态保护发生矛盾时,可通过建立资源占用权、污染排放权交易制度,允许企业购买一定的资源占用权和污染排放权,使整个社会的资源占用和污染排放总量不变的条件下更好地实现经济社会的发展。

理顺政府生态职能的转变还应不断扩大社会参与程度,“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政府应为各种社会力量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创建平台,从而有效发挥非政府组织及社会公众力量协调保护生态环境的能量。同时要注重通过建立生态信息共享机制、公众参与会议制度、环境污染案例听证会等形式,保证公民对生态信息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有效发挥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民主监督作用。

(四)加速环境立法和加强环境执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已颁布了包括《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等在内的多部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生态保护法制体系。但由于配套立法进展缓慢,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仍滞后于社会发展。法制体系是强化政府生态职能和生态责任的重要保障。建设生态文明亟须建立健全政府环境责任法律、法规体系,制定出台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政府要树立生态立法理念,立法由“经济优先”转向“生态优先”,完善关于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发展循环经济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填补某些领域的生态立法空白。加紧修改和完善《环境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加快推进《气候变化法》立法,推动低碳绿色经济发展。要强化生态执法力度,从法律上给生态管理部门赋予更多执法权,由监督管理上升为执法监督。在生态管理体制框架内理顺各部门间的权限划分,增强生态执法的力度和可操作性。各级地方政府要摒弃地方保护主义或行业保护的狭隘理念,积极配合生态执法,为生态执法工作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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