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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监管的法律问题

2016-05-30宋昊

中国经贸 2016年18期
关键词:投资监管法律

【摘 要】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是确保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有效途径之一,随着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必须完善投资运营监管的法律规定,健全投资运营监管机制,从而保障社会保险基金运行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均衡发展。本文对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监管的法律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法律建议,期望对促进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规范化、法制化开展有所帮助。

【关键词】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监管;法律

一、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监管的法律问题分析

1.与监管有关的法律存在漏洞

对社保基金投资运营的监管主要是由相关的司法机关负责具体实施,由于法律性规定的缺乏,从而给具体的实施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阻碍和影响。与社保基金有关的一些法律法规中,虽然都有法律责任的章节或是条文,但在语言表述上却略显笼统,并未对司法机关应承担的社保基金投资运营监管权力、方式、程序等进行明确的规定。同时,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法》中,并未明确给出农民、军人、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等人群的社保工作指导原则,由此导致了社会实践中这部分人群的社保基金投资运营监管缺乏应有的法律依据,不但影响了监管主体的社会公信力,而且对相关工作的开展也形成一定的阻碍。

2.监管规定缺乏统一性

通过对与社保基金投资运营监管制度中的有关条文进行研读后发现,相关条文内容的交叉,导致了监管规定无法统一。现阶段,由于我国社保基金投资运营监管专门的法律规范尚未制定,虽然新修订的《社会保险法》明确了制度的实施主体,但对其职权、监管方式及程序等只做了概括性的规定,具体的规定则散见于其它相关的法规和规章当中,制定主体的不统一,造成了规定内容的交叉。监管主体的权限划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体现在行政监管、专门监管两大主体之间的职责严重交叉,日常监管工作的开展难免会出现一些推诿的情况。此外,与监管方式及程序有关的规定未能达到统一,致使监管主体在开展监管工作时常常会出现无所适从的现象,由此严重影响了监管制度的运行。

3.条文的可操作性不强

新修订的《社会保险法》虽然在部分条文当中对社保基金投资运营监管制度进行了规定,也对相关监管主体的职权进行了明确界定,但通过对这些规定和条文的深入研读后发现,在内容的表述上显得过于笼统和概括。对于监管主体的监管方式及程序等方面,新修订的《社会保险法》中的规定也显得较为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影响了司法实践的有序进行。不仅如此,这种现象在其它相关的法律规范中也同样存在,如《社会保险法实施条例》中有30个条文,这些条文虽然也对《社会保险法》中一些较为重大的问题进行了细化规定,但这些重大问题中却并不包含社保基金投资运营监管问题,只在部分章节中有所涉及,由此导致了该规定的指导意义不强。

4.监管机制不健全

我国社保基金投资监管机制不健全,具体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其一,投资运营机构内部监管不到位。我国社保基金投资运营尚处于起步阶段,投资运营机构尚未建立健全内部监管规章制度,难以及时纠正和控制违法违规行为。其二,行政监管主体多、效率低。在社保基金运营中,劳动、卫生、民政、财政等部门均拥有运营监管权,各部门监管职能重叠、业务交叉、行政成本高。其三,社会监督薄弱。现行政策法规尚未明确社会监督主体、监督权限、监督方式、监督程序,导致社会监督职能弱化,无可依据的法律法规。部分地方社保行政部门没有针对社会监督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导致举报电话、建议邮箱等监督渠道难以起到应有的作用,基本处于形同虚设的状态。

二、法律建议

1.完善相关法律弥补漏洞

针对社保基金投资运营监管方面的法律缺失问题,应进行补充和完善,通过借鉴发达国家在该方面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重新修订相关法律。首先,可添加与监管活动有关的法律性规定,借此来为司法机关实施社保基金投资运营的监管工作提供法律依据,通过增加专门的法条,对司法机关的主体地位加以明确,并赋予他们相应的职权,使监管工作有法可依。其次,可以采取逐步推进的方式,将相关人员纳入到《社会保险法》的调整范围之内,如农民、军人、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等等,设定对上述人群社保工作的指导原则,从而为这部分人群社保基金投资运营监管制度的设计提供指导依据。再次,可对国外发达国家在社保基金投资运营监管方面的制度规定进行借鉴,借此来增强我国相关立法的前瞻性,借助立法,来引导社保基金投资运营监管模式的转变,这对于社保基金投资运营效率和质量的提升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2.对监管规定进行统一

相关调查统计结果显示,我国社保养老基金的资金缺口十分巨大,加强对其的投资运营已经势在必行,为确保投资运营的有效性,并降低相应的风险系数,必须加大对它的监管力度。监管工作的开展,需要相关的监管规定作为保障,故此,应当对监管规定进行统一。首先,应从法律规范的内容上进行整合。由于目前我国相关法律规范中对社保基金投资运营监管方面的规定较为零散,并且还有一些规定相互交叉,影响了监管工作的开展,因此,可将存在交叉和冲突的条文规定进行整合,进一步明确监管主体的职权,对法律性规定进行统一。其次,应加快相关监管条例的制定,建议国务院与社会劳动保障在协调好其他部门并对现有规定进行整合的基础上,按照实际情况,制定一些专门性的规定,以此来为社保基金投资运营的监管工作提供指导依据。

3.增强条文规定的可操作性

法律法规中条文规定的可操作性是衡量其是否成功的关键性指标,为确保社保基金投资运营监管工作的有序开展,应进一步增强相关条文规定的可操作性,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细化:其一,对各个监管主体进行区分,并从法律上对其所涵盖的部门进行合理界定,通过对监管主体的区分,可以有效杜绝相互推诿现象的发生,有利于监管工作的进行。其二,按照监管主体的性质,规定其职权和职责。在对具体条文规定进行修订的过程中,可对监管主体的职责、职权进行分析总结,以此为据进行区分,并以不同的条文进行分别表述、分点罗列,从而使条文的结构更加清晰、内容更为详尽。其三,对监管方式及程序加以完善。建议在监管制度的法律性规范当中,对各监管主体的职责权限进行合理、准确地界定,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监管主体依法实施监管工作的具体方式和程序,这有助于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4.健全监管机制

我国社保基金投资运营应从内部与外部两方面入手健全监管机制。在内部监管机制中,要在投资运营主体内部设立监管部门,完善内部监管规章,建立内部监管机制,明确监管职责分工,同时还要落实内部审计制度,加强社保基金投资运营机构的自律性,通过内部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在外部监管机制中,一方面要提高行政监管效率,强化各社保行政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构建起各部门的多级网络平台,提高社保基金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对行政监管实行绩效评估,制定绩效评估标准,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另一方面要健全社会监督机制,从立法上明确社会监督主体和权利,拓宽社会监督渠道,通过建设门户网站对外公开投资运营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社保行政部门还应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分派专人负责受理举报投诉,提高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

三、结论

总而言之,我国必须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监管制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逐步解决法律漏洞、条文内容交叉、条文规定笼统等问题,保障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监管有法可依。同时,我国还要构建起完善的监管机制,强化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主体的内部监管,并明确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管的权限职责,形成内外相结合的监管体系,促进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营。

参考文献:

[1]曾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湘潭大学.2014.

[2]吴桐.论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的法律监管[D].中央民族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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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汪霏.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中国集体经济,2015(7):76-78.

[5]魏毅.人口老龄化背景下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风险及防范研究[D].山东财经大学.2015.

作者简介:

宋昊(1984—),男,辽宁沈阳人,硕士研究生,经济师,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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