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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经营性公路的路政管理和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收取对保护公路的重要性

2016-05-30耿德阳

中国经贸 2016年18期
关键词:路政三环管理站

耿德阳

【摘 要】公路路政管理是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为了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行政管理。由此可见,路政管理是保护国家财产的管理,是以维护社会和人民的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管理,其本质是国家的行政管理。

【关键词】路产;管理机制

在上述定义中还提到需要保护的相关方的利益中,也包括 “经营者”的利益,这说明,路政管理的目标在维护公众利益的大方向上与经营者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实际上,保护好公路路产,实现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服务越好,通行者越多,就意味着经营者得到更多的收入。正是由于这个大方向上的一致,所以,大部分经营性的投资者都能较好地支持公路管理机构履行路政管理职能,这是搞好经营性路政管理的基础。

一、 江苏省徐州市三环路公路管理站是管理徐州市域范围内经营性公路的部门,主要实施公路路政管理及公路养护作业(在经营权出让期内路公司直接委托三环站实施经营公路养护作业),所以实质上徐州市域范围内的经营性公路是管养一体化。三环公路管理站路政部门对经营性公路全面、有效管理有力保障了经营性公路的正常运作。仅“十一五”至“十二五”期间徐州市三环路公路管理站办理各类涉路案件3555件,包括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案件320件,处理侵害、损害路产案件668件。

二、 三环公路管理站为保护经营性公路运行良好及最大限度保障公路及公路桥梁安全,一直以来坚持高压态势打击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行为。通过各种公路治超专项行动及24小时不间断治超制度的坚持的实施,有力的遏制了超限超载的势头,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公路的安全。

1.全面履行法律赋予公路管理机构路政部门的职责,对涉路的挖掘、占用、埋设线缆等事项实施许可,保障了公路路产、维护了公路路权。三环站管理经营性公路的行政许可主要是以下几类:

一是占用挖掘公路埋设管线:此类许可主要是事关国计民生的自来水管线、燃气管线、电力管线等,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经营性公路迅速向城市化道路演变。三环路路政部门严把初审管,为上级决策提供合理化建议。邀请申请方一起现场勘查,能退出控制区的建议退出,能在路肩的尽量选择位于路肩,找到满足国家管理需要和行政相对人利益需求的共同点。在最大限度上保护公路减少对公路的影响和破坏。

二是增设平交道口:大量企业及房地产项目沿路建设,申请搭接道口增多。路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实施行政许可,严把审查关。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需征求公安部门意见及路公司意见,既要保障公路畅通需求又要保障路公司的利益需求。

2.对侵害、损害公路路产的违法行为及时、有效查处,有力保障了道路的安全畅通。三环公路管理站路政部门全力查处各类涉路案件,“十一五”至“十二五”期间查处各类车辆路损案件668件,挽回路产损失200余万元。

三、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足额的收取,从资金上一定程度解决了养护部门实施道路养护经费上严重不足的难题,使大财政上无法解决的问题通过公路管理机构努力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缓解。使养护部门及路政部门在利益上达成一致、在行动上达到良性互动。

1.养护部门人员多、作业时间长便于发现路面情况,如果第一时间发现并提供信息给路政部门,这样出警迅速处置事件得当。

2.违法强制力实施需要养护部门提供作业机械和作业人员的配合,保障了路政的执行力。

3.路政部门收取的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按照法律要求应使用于公路养护作业,养护作业产生了效益、保障了养护部门作业的积极性。

4.赔补偿费用于养护项目使管养一体化得到充分体现,同时路政安排养护部门实施的项目养护部门能够不折不扣的完成,需要配合完成的也能够得到足够的支持。

5.养护部门和路政部门从公路管理上是一个共同体,合作的好坏事关公路事业健康发展的大计。

四、公路管理机构是履行法律赋予的管理公路的职责,经营性公路的路公司按照签订的协议要求全面履行其义务同时享有其应得的利益。

1.经营性公路路公司全面履行其义务是经营性公路运作良好的前提。

路公司(徐州市为通达公司)按照双方协议的要求足额及时支付必须的公路养护经费。委托养护的三环公路管理站才能够有资金的支持对公路进行必要的日常维护,使经营性公路成为一个畅、洁、绿、美服务人们出行的优质产品。

2.公路路政管理的全面有效使经营性公路权益得到保证。

如徐州公路路政部门对绕行收费站的无行政许可手续的平交道口,应路公司的请求实施强制封闭,保障了路公司的收费权益,维护了国家对公路管理的权威。

3.公路路政代表国家行使管理公路职能,不能为了路公司的收费利益而放弃国家利益。所以要持续不断的打击超限超载的运输行为,使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得到根本遏制。“十一五”至“十二五”期间累计查处超限超载车辆5800辆,卸驳载超限部分货物11.6万吨。最大限度的保护了公路及公路桥梁的安全,保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参考文献:

[1] 杨韶英,对收费公路问题的思考,企业家天地(下旬刊),2009(11) .

[2] 郑玉兴,勾丽杰,收费公路管理创新探讨[J],北方交通,200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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