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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德沃金的“嫉妒原则”论成教生就业歧视

2016-05-30骆正言吴子亮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就业歧视社会融入多样性

骆正言 吴子亮

摘 要: 学历歧视近年来引起了许多学术方面的批评,人们认为过高的学历要求因为缺乏必要性,剥夺了低学历人群平等竞争的机会。这一点是有道理的,不过在本文看来,仅仅是提供平等竞争的机会还不够,以拒绝成教生问题为例,我们还应该采取优惠措施,对他们进行适当的倾斜保护。本文所依据的理论基础是德沃金的嫉妒标准,以及社会融入和多样性原则。

关键词: 成教生; 就业歧视; 嫉妒原则; 社会融入; 多样性

中图分类号: G720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671-2153(2016)04-0053-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五条也说,“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第二十六条则是,“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在这几条中,我们可以看到法律赋予劳动者平等就业、公平就业的权利,禁止对劳动者实施就业歧视,但是什么是平等就业,什么是就业歧视,却不是那么容易说清楚的。比如说因为学历差异而受到的不同对待,是不是一种歧视,就存在不同的看法。

2005年江西南昌曾发生过一个案例,拥有成教学历的李某参加某日报社招聘编辑、记者的考试时遭到拒绝,便以日报社实施就业歧视为由向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李某认为报社招聘编辑、记者时要求笔试者具有国家计划内统招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违反了《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的规定,构成了就业歧视。然而原告对于劳动法第三条的解释,并没能得到法院的认可,法院的看法是,劳动法所说的“平等”不是同等,特殊岗位根据岗位需要有特殊的要求,用人单位在招聘中不接受成人教育毕业生,为的是择优录取,严格把关,并没有侵犯原告的平等就业权。[1]

法院的解释,是否恰当的呢?用人单位对于求职者的学历要求,是否都是合理的呢?许多学者给出了否定的答案,他们的看法主要有三种:第一,认为许多学历要求过于拔高,缺乏必要性,侵犯了劳动者平等就业权;[2][3]第二,认为过分的学历要求可能导致求职者在种族、性别、信仰等方面受到就业歧视;[4]第三,认为过高的学历要求没能照顾那些因为经济原因无法完成更高层次教育的人,为了让他们能与别人一样具备平等的竞争机会,应该给他们更多的优惠。[5]

这些观点都是有道理的,是法律实务人员应该考虑的。但是本文不想再继续以往的研究,从必要性角度判断学历要求的歧视性,本文也不打算再证明成教生不比全日制学生差,不应该完全拒绝所有的成教生,尽管这一点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证明。本文恰恰想从法院提出的不该给成教生特殊照顾这个观点入手,借助德沃金的“嫉妒原则”(Envy Test)和欧美等国判断就业歧视的其他两项原则,来证明对于成教毕业生不但不能拒绝,反倒应该给予相应的照顾。笔者认为南昌的那家报社违背上述原则完全拒绝成教生参加招聘考试,应该作为就业歧视的一种受到法律上的制裁。最近几年针对性别歧视、户籍歧视的许多诉求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相关人员也获得了赔偿。(1)希望本文的讨论能够引起实务部门的注意,还成教生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一、拒绝成教生违反德沃金的“嫉妒原则”

为什么笔者认为成教生应受特殊照顾,拒绝成教生就是就业歧视呢?本文提出的第一个理由是,用人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美国法理学家德沃金提出的“嫉妒原则”(Envy Test)。具体说来,因为用人单位在招聘中排斥成教生,会激起成教生对全日制毕业生的嫉妒心理,而嫉妒心理的产生是就业歧视的衡量原则,所以排斥成教生的行为应予以禁止。

为什么感到嫉妒就证明存在不公平和歧视呢?德沃金是这样分析的:第一,一个人的成功取决于多种因素,比如个人的天赋、家庭的地位、偶然的因素和个人的努力等等。第二,在这些因素中,人们通常对他人通过努力得来的成功不会产生嫉妒。别人在辛苦劳作,自己却享受人生,自然不会也不该对他人的成功感到嫉妒。德沃金说,每个人都有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成就的责任(“特别责任原则”special responsibility),社会也有义务让他对于自己的选择负责(sensitive to the choice)。[6][7]第三,除了个人努力所获得的成功之外,天赋、家庭和运气等原因导致的成功,却会遭到他人的嫉妒,这些成功不能由天生幸运的人独占。因为那些天生智力和体力不足,或出生环境恶劣的人,他们无论怎么努力、怎么奋斗,都无法与他人一样获得成功。所以德沃金的看法是,个人不应该为这些出生时无法选择的自然、社会条件承担责任(insensitive to who they otherwise are),社会则有义务为每个人的成功准备基础、创造条件,甚至直接对其补贴,保证他们获得同等的尊重,因为每个人都是“同等重要的”(equal importance)。[8]

当然有一个问题需要考虑,对于个人因为天生和环境问题导致的不如意,到底怎么帮助和补贴呢?德沃金假想出一种保险理论,他说假设我们社会上所有的人,在出生或进入社会之前,都为自己未来可能出现的不幸,向社会这个“保险公司”购买一种保险,那么在他出生后遭遇身体缺陷、智力低下、经济落后时,就可以从社会这个“保险公司”获得一份补偿。社会应该给与这类弱势群体多少补偿呢?答案是补偿到这个人不会产生嫉妒为止。(2)这就是著名的“嫉妒原则”。

至此我们就可以回到本案,用嫉妒原则来判断就业歧视的有无了。因为学历背景不好,被拒绝参加报社招聘考试和面试的成教生,会不会产生嫉妒心理呢?我想答案是肯定的,否则也就不会有人提出诉讼。当然也许有人会说,成教生的水平不如全日制学生,成教生自己是心知肚明的,他们不会嫉妒其他人,即使嫉妒别人,也是心理阴暗,不健康。这么说是不对的,的确有一些成教生借着成人教育院校管理不严的便利,轻轻松松取得了大学学历,但是大部分成教生一边工作一边学习,用比一般人多得多的辛劳获得了大学学历,是费了九牛二虎之力的。如果不给他们应有的尊重、平等的待遇,他们肯定会产生嫉妒、憎恨心理的。一方面他们会认为自己的能力不见得比全日制学生差,应该允许大家在同一个平台上竞争,另一方面即便他们的能力水平稍逊于全日制学生,但这种能力和水平的不济,有多少是人力所能为的呢?多数情况下接受成人教育的人,都是个人条件不好,家庭状况欠佳,才会去选择半工半读的方式完成教育,对这样的学生,如果不给他们平等竞争的机会,甚至不稍稍给他们一定的特殊照顾,心生嫉妒和不满是肯定的。如上所言,嫉妒就意味着不公平,意味着应该给与补偿,就本案而言,我们一方面不能直接拒绝成教生参加招聘考试,另一方面还需要为他们提供更多的优惠,否则就是就业歧视。

二、拒绝成教生阻碍弱学历人群融入社会

成教生应受特殊照顾,拒绝成教生构成就业歧视的第二个理由是,对成教生的不公平对待阻碍了低学历人群融入正常社会。说融入社会,笔者的意思是,作为社会一分子每一个人都应该有机会进入劳动力市场,参与社会财富分配,不被驱赶到报酬偏低、工作环境恶劣、缺乏晋升空间的低端岗位,特别是不能被隔绝在劳动力市场之外。[9]就拿成教生来说,如果那些相对优质的就业岗位都拒绝他们进入,那么他们就会被挤压到低端的、没有上升空间的岗位上,这是一种阶层隔离措施,客观上排除了成教生融入正常社会。

可能有人已经看出,“融入社会”和“嫉妒测试”标准有许多类似,大凡对他人心生嫉妒的,多是不能在社会上获得应有成功的人。可是这两者还是有区别的,也有一些埋头个人喜好,甘于个人命运的人,尽管不成功,也不一定对别人的成就有多少嫉妒。但是即便如此,对于这样的人,也不能将其排斥在正常社会之外,而应该给与他们融入社会、获得成功的机会,所以融入社会仍可作为判断是否存在歧视的独立的标准。

可是为什么不能融入社会是禁止拒绝成教生的理由呢?原因至少有两个,第一,如前所述,一个人不应该对自己无法控制的事情,如他的自然禀赋(如智力、长相)和社会经济条件(如收入、财富)负责。如果某人因为先天的自然禀赋和经济条件落后于他人,而不能获得人生的成功,不能融入社会,这是不公平、应该避免的事实。第二,之所以要求社会保证每个人都能融入社会,还因为那些只有小部分人成功、其他人只能旁观、只能赞叹的社会,一定是贫弱者更贫弱,富强者愈富强,阶层固化,社群分裂。(3)而贫富的过分差距又会造成社会的冲突和动荡,曾有历史学家研究指出,社会的每一次大动荡,都跟贫富差距过大有关。当然,我们不能彻底消除人与人在财富上的不平等,彻底的平均很可能导致社会的整体效率下降,但是,一个社会经济上的不平等必须建立在能够改善弱势群体利益的基础上。[10][11]简言之,就是社会经济的发展不能只让强者享受成果,弱者一无所获,否则贫弱者就有理由拒绝合作或使用暴力,追求彻底的平均,就像我们经常讲的,要让所有中国人享受改革开放的成果。(4)

总而言之,我们的结论是,国家有义务保证每个人都能成功融入社会。尽管这是不容易做到的,但也仍然有成熟的经验可供采纳。比如美国法律就要求在招生录取方面,必须给予少数民族学生一定的优惠;在招工用人上,创造条件让弱势群体完成就业,甚至强行分配一些名额给特定人群。1990年的残疾人法案(ADA)还规定,“禁止对那些能够履行基本工作职责的残疾人实行歧视。……雇主必须为残疾人士提供合理的便利条件,使他们能够与其他员工做同样的工作,除非雇主在提供这些便利条件时过度困难。”[12]残疾人的工作能力的确不如健康人,工作效率也会稍显落后,但为了促进残疾人充分就业,实现个人价值,纠正残疾人因为自然原因导致的天然的不平等,企业有义务优待残疾人,给他们提供特别的条件和设施。这样做或许会增加企业的运营成本,不过因为每个单位都有同样的义务,相比之下各自的竞争力不会遭到削弱。就像每个企业都有纳税的义务,就不存在增加某一个特定企业的负担。

这个道理也适用在成教生的就业问题上。现在接受成人教育的人员多是退伍军人、农民工和普通工人,他们因为经济条件、个人禀赋等原因无法进入全日制就读,最终选择成人教育的人群,希望通过进一步的学习,提高自己的能力,改善自己的地位。国家组织或承认成人教育、继续教育,就是希望给与他们进一步学习的机会。如果社会上的某些职位被高学历、硬学历群体垄断,像成人教育这样的弱学历人群只能被排挤到工资微薄、环境恶劣、没有上升空间的工作岗位上,其结果就是已经存在的贫富差距日渐加大,出现“士之子恒为士,农之子恒为农”的阶层固化格局。因此用人单位也有义务创造条件帮助成教生实现就业、融入社会,给他们开辟向上流动的通道。即便是成教生在某些方面不如全日制学生,企业也不能简单地排斥他们,而应该创造机会,放宽条件,帮他们实现就业,获得成功。绝不能像本案的报社一样,连公平参加考试的机会都不给他们。

三、拒绝成教生损害公共部门人员结构的多样性

成教生应受特殊照顾,拒绝成教生即是就业歧视的第三个理由是,过高的学历要求会破坏公共部门人员结构的多样性,导致部门员工的单一化和同质化。公共部门人员结构的多样性,指的是这些机构的员工由不同种族、不同地区、不同阶层的人员组成,这样做可以促进公共部门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民主化,可以提高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安全感,消除民众对公共部门的不信任。这方面的例子很多,英美法系国家规定参与审判的陪审团由来自不同阶层的人士组成,这样做可将不同阶层人士的价值观融入司法过程;英国政府经常在某些少数民族聚居区,设置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警察,以确保当地居民对警员办案公正性的信赖。[13]

我国的报纸出版机构是政府投资的具有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他们既是政府的喉舌,也是民众的话筒,行使了非常重要的公共监督权,相当于古代的御史台、都察院等监察机构,在国外被誉为独立于立法、执法、司法之外的“第四种权力”。因此,对于报社来说,其构成人员的多样性,也非常有意义。不同的人员不但可以代表不同阶层发表意见,还可以营造一个相互理解和相互交流的环境,使社会大众能够更方便地获取信息,更流畅地表达诉求。

可是,如果我们的报社都像本案一样拒绝成教生,就会损害报社人员结构的多样性。一则,成教生这个弱势群体就进不了这一机构,报社就会被高学历人群所垄断,这不利于报社人员结构的多样化。二则,如果报社拒绝成教生,许多经济、社会上较弱的阶层就进不了报社,报社就会变成特定阶层社会成员的自留地,这也不利于报社人员结构的多样化。我国当前教育资源的分配严重不公,教育成就已逐渐向经济发达地区的城市人口倾斜,[14]偏远地区、农村地区的孩子通过高等教育获得学历提升的可能越来越小,他们或者无法进入大学,或者只能工作后采取成人教育的方式获得学历,如果像报社这样的公共部门招聘人员时,排斥成人教育学历,那么它的人员构成就会越来越单一,它的社会号召力也越来越弱,最终会进一步激化社会上下阶层之间的分裂和矛盾,导致社会的动荡。

四、结语

至此,文章从三个方面论述了拒绝成教生构成就业歧视,应该予以禁止。笔者认为,对于成教生,社会不仅应该创造机会让他们和其他人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还应该给他们适当的政策倾斜、特殊照顾,确保他们有进入社会、参与分配的能力。所以,对于一些用人单位拒绝成教生的问题,我们首先要做的是,禁止这些企业制定排斥成教生参加招聘考试和面试的政策;然后要做的是,鼓励或要求用人单位为那些在前期受教育中处于不利条件的成教毕业生,设置特定的优惠政策,比如在考试成绩上给与一定的加分。

注释:

(1)比如2013年11月,杨某状告广州某街道办事处招聘中存在户籍歧视,获赔1万元。2013年12月曹某起诉北京巨人教育公司“只招男性”构成性别歧视,获赔三万元。2014年6月郭某起诉杭州某烹饪学校,理由也是对求职者造成性别歧视,获赔2000元。2014年8月江某还是以户籍歧视为由,与南京市人社局对簿公堂,同样也获赔11000元。由此可见,对于性别和户籍的不平等对待,法院的观点是一致的。

(2)肯定会有人质疑这种做法的可行性,因为许多弱势群体,比如耳聋的人,不管你补偿多少,他总会嫉妒一个正常人,除非你要让所有人和他一样耳聋。高景柱. 西方学界关于德沃金平等理论研究述评[J]. 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08(4):102-107. 不过笔者以为这种疑虑是不必要的,因为任何一个有理智的人都会明白所有人都耳聋的后果,那将是整个社会丧失创造社会财富的条件,包括他自己在内的所有人都将无法生存下去。因此我认为对弱势群体的补偿达到一定程度时,他们还是会停止嫉妒的。

(3)这是罗尔斯、德沃金的著名论断,后期女权主义者,社群主义者也有类似观点。见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revised edition),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9, pp57-78;Ronald Dworkin,Sovereign Virtue: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Equality,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2:386-408.

(4)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revised edition),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9:57-78.罗尔斯的论证逻辑大致是,一个社会的所有公民所以愿意相互让步聚集在一起,乃是因为大家觉得这样更安全、更有力,那么人们相互结合所带来的好处,就应该适当地分配。如果平均分配效率太低,可以允许按一定的标准有所差别,但是无论如何也不能造成一部分人占据所有收益,一部分人毫无所得的结果。

参考文献:

[1]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06)东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EB/OL]. (2014-04-18)[2016-06-03]. http://www.lawxp.com/case/c31217.html.

[2] 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 2011年国家公务员招考中的就业歧视调查报告[EB/OL]. (2013-11-01)[2016-06-03]. http://edu.qq.com/a/20111125/00031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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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李成. 社会融入:禁止职业歧视的价值基础重构[J]. 中外法学,2015(6):1233-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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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Hugh Collins. 社会融入:平等问题的更好进路?//阎天. 反就业歧视法国际前沿读本[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275.

[14] 黄静. 教育资源分配的不均衡及其对社会公平的影响[J]. 理论与当代,2009(5):29-32.

Abstract: Educational background discrimination has caused some criticism of academic opinion in recent years, who holds that too high educational background requirement in the recruitment process adult education students of the opportunity of equal competition, because of lack of necessity. These opinions are reasonable, but the article holds that it is not enough to provide opportunity of equal competition. Taking rejecting adult education students as an example,we should also adopt preferential measures and grant special protection. The grounds for that includes envy test, social inclusion and diversity.

Keywords: adult education students;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Envy Test; social inclusion; diversity

(责任编辑: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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