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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种国家治理方案看先哲的智慧与理性的法律思维

2016-05-17张晋藩

21世纪 2016年5期
关键词:先哲法家礼乐

【法史镜鉴】

从三种国家治理方案看先哲的智慧与理性的法律思维

张晋藩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院名誉院长

中华法制文明是早熟的,中华法文化的底蕴是深厚的,在治国理政上的经验也是丰富的。中国古代曾先后有三种国家治理方案,显示了中华民族先哲们高超的政治智慧与理性的法律思维。

礼乐政刑综合治理的国家治理方案

公元前11世纪周灭商后,如何治理国家,应对险恶的形势和建立未来的功业。杰出的政治家思想家周公设计了礼乐主宰下的“礼乐政刑,综合为治”的国家治理方案。礼是确认贵贱尊卑等级秩序的行为规范,以确保王室独尊的政治地位和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的权力结构;乐是与礼配合的音乐,主要功能是渲染礼的严肃性和移风易俗,故而有庙堂之乐、宫廷之乐、诸侯大夫之乐和庶民之乐,孔子说:“移风易俗莫善于乐”;政是设官分职建立政权机构,《尚书·立政》列举了周朝职官的名称与职掌;刑主要指立法建制,周初制定了“九刑”,《左传·文公十八年》有“在《九刑》不忘”的记载。“九刑”是九等刑罚,也可视为刑书九篇。对于礼乐政刑的相互关系和效用,《史记·乐记》做出了解释:“故礼以导其志,乐以和其声,政以壹其行,刑以防其奸。礼乐刑政,其极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礼节民心,乐和民声,政以行之,刑以防之。礼乐刑政四达而不悖,则王道备矣。”礼乐政刑综合治理的国家治理方案,造就了西周数百年稳定的统治,对后世影响深远。

以法治国的国家治理方案

春秋时期生产工具的进步,带动了生产关系的变化,原有的土地国有制度逐步为新开垦的私田所取代。生产关系的变化又推动了上层建筑的变化,曾经是天下共主的周王室衰微了,诸侯不朝,王命不行;诸侯之间篡弑不绝,僭号称王、僭号称公,层出不穷,周公制定的礼乐崩坏了。

在社会大动荡的严峻形势下,儒墨道法各派的思想家都在思考着如何控制局面,营造理想的国家制度。仅以儒法二家为例:儒家创始人孔子提倡仁政,以“天下归仁”为终极目标,以“克己复礼”为达到这一目标的手段,在政治上主张“为政以德”。孔子之后的孟子、荀子也都主张以德礼来重整世道人心,用刑罚来辅弼教化,最终使“天下归仁”。

与儒学并称“显学”的法家学派提出以法治国的新的国家治理方案。早期法家管仲说:“威不两措,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法家不仅是言者,而且是行者。在他们执政的齐、楚、魏、秦各国,都进行了以“法治”为目标的社会改革与法制变革。如魏国李悝制定《法经》,以推动和保障“尽地力之教”的社会改革,终使魏国富强。秦国商鞅颁行一系列法令,引领改革的方向,规范改革的内容,扫荡改革的阻力,巩固改革的成果,奠定了秦灭六国的基础。

后期法家韩非,传承早期法家的法治思想,并且设计了他理想中的以法治国:“境内之民,其言谈者必轨于法,动作者归之于功,为勇者尽之于军。是故无事则国富,有事则兵强。”他还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奉行以法治国主张的法家,活跃于政治舞台达数百年之久。

外儒内法,德主刑辅的国家治理方案

西汉建立后,鉴于秦朝法繁刑暴遭致二世而亡的教训,遂以儒家学说为统治思想,实行“霸王道杂之”,外儒内法,德主刑辅的国家治理方案。

至唐朝进一步发展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并将二者互补互用的关系比喻为“昏晓阳秋”自然现象的永恒不变。唐以后的历史一直沿着以德化民、以法治国的轨迹运行直到清末。

以上三种国家治理方案的设计,充分显示了古圣先哲的智慧和理性的法律思维。每一种国家治理方案都有它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都与特定的时代背景相契合,而且是在特定的思想理论指导下完成的,都具有历史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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