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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亩土地与三级法院的13份裁定书

2016-05-15法人王磊磊

法人 2016年11期
关键词:国土局江宁区周氏

文 《法人》记者 王磊磊

10亩土地与三级法院的13份裁定书

文 《法人》记者 王磊磊

一起发生于南京市江宁区的土地合同纠纷案件,原本无比清晰的案情,历经数年多次反复,三级法院十余次裁定先后不一,引发了司法与行政关系定位的争议

李顺义从来没想到,12年前的一桩小交易,会对他的企业和个人造成如此大的影响。自己公司名下的土地先是被作废土地证,又被无限期查封,又被法院执行强制过户,自从2010年走入法院大门的一刻开始,无休无止的司法程序日日夜夜都在困扰着他。

2004年10月11日,李顺义所办企业李义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李义公司”),与周氏鞋厂签订土地转让协议,约定将李义公司所有秣陵工业园内面积为10亩的土地转让给周氏鞋厂,作价90万元,协议约定用作周氏鞋厂建厂所用。由于政策原因,土地一直未能过户,周氏鞋厂遂将李义公司诉至法院。

这听起来是一起再简单不过的土地转让合同纠纷,然而正是这起简单的合同纠纷,其波折起伏毫不逊色于所谓的大案要案——案件一拖就是数年,针对同一问题,省、市、区三级法院先后下达了13份民事裁定,认定内容又先后不一,“整日里绕在这些法律文书中,到最后我自己都搞不清楚,法律究竟谁说了算。”李顺义一脸苦恼。

涉案地块目前仍闲置

土地转让合同惹诉讼

2004年10月11日,同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秣陵工业园的李义金属材料公司与周氏鞋厂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双方约定李义公司将其位于秣陵工业园的10亩土地转让给周氏鞋厂,转让总金额90万元,协议签订后,周氏鞋厂立即准备建设厂房,厂房仅用作其位于大街东路的厂房设施搬迁之用,李义公司将全力协助周氏鞋厂办理过户手续。

双方签订协议后,周氏鞋厂按约交付了款项,李义公司将土地交付于周氏鞋厂使用,但由于规划及土地管理政策原因,土地始终无法完成过户。2008年周氏鞋厂所建厂房因质量问题,遭遇大雪天气后倒塌,李义公司另外发现,周氏鞋厂在该地块内违反工业用地规划使用用途,修建了一座楼房用于经营养老中心,遂多次向周氏鞋厂提出,双方解除合同,李义公司退还出让金,周氏鞋厂将土地归还。

双方协商多次未果,2010年李义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同时周氏鞋厂也向法院提起了反诉。李义公司认为,合同签订后,李义公司于2014年10月14日便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交由周氏鞋厂,协助其办理土地过户,但周氏鞋厂因各项审批手续未能及时办理,导致无法过户(后因银行贷款需要,李义公司将土地证取回),周氏鞋厂违反协议规定擅自修建养老康乐中心,按合同约定应解除土地转让协议。

周氏鞋厂则提出,协议签订后,周氏鞋厂支付了转让金,也开始动工修建了厂房,但因后来李义公司将土地证从国土部门取走,用于办理贷款,导致过户手续无法完成,其行为构成了违约,诉请要求李义公司提供有效土地使用权证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并赔偿损失。

2012年3月江宁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合同的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周氏鞋厂的行为不构成根本违约,李义公司将土地证取回用于贷款的行为,未完全履行协助办理过户的义务,遂判决李义公司于判决之日起30日内协助周氏鞋厂办理变更登记,驳回周氏鞋厂其他诉讼请求。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江宁法院曾责令李义公司将土地证交由周氏鞋厂使用办理过户,周氏鞋厂于2011年10月8日向江宁国土局提交了土地转让申请,国土局进行了受理。在此过程中,江宁法院下发裁定,认为土地转让申请以及递交国土部门,国土局的审批结果对本案审理有重大影响,遂裁定中止审理。

判决生效后,李义公司表示愿意履行义务,并向国土局发送了函告,表示愿意支持办理土地过户。南京国土资源局江宁分局书面回复,列举了13项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需提供的资料,其中包括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以及发改委的立项批文等。“导致手续无法办理的主要就是规划许可,还有立项批文,以及环评报告等,这些手续周氏鞋厂无法提供。”对此李义公司法人代表李顺义表示。

法院裁定废除李义公司土地证

由于不服判决,李义公司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2012年8月,南京中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2012年11月20日,江宁区法院下达(2012)江宁禄执字第2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即日起李义公司将其拥有的宁江国用(2010)第02258号,面积为22779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中的6403.5平方米(9.61亩)变更至周氏鞋厂名下。并裁定,李义公司持有的第02258号过土地使用权证作废。

对此,李顺义表示十分不解,“两审判决均是判定继续履行合同,我公司继续履行协助办理义务,判决生效后我公司已经将所有能够提供的材料提供给了对方,并向国土局发了函告,无法办理的原因在于周氏鞋厂无法提供国土局所需手续,而法院居然要求我完成不可能的强制过户,又把我所有土地权证作废,不知道依照的是哪条法律”。

此后,李义公司向江宁法院提起了执行异议但被驳回。李义公司又向南京中院提起异议。

2013年5月29日,南京市中院下达(2013)宁执复字第26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江宁法院下达的执行裁定和执行依据严重不符,一方协助一方过户,只是一种行为,最终是否过户取决于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批结果,执行裁定也不能代替土地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权。其次,将李义公司第02258号土地使用证全部作废,明显扩大了执行范围。裁定撤销江宁区法院的执行裁定。

此后,江宁区法院又下发裁定,裁定中止执行,并载明,如当事人提供的土地变更登记材料符合国土管理部门的要求,申请人周氏鞋厂可重新申请执行。

由于双方无法提供国土局所需材料,案件陷入了僵局,在此期间,李义公司曾向法院提交执行异议,诉求解封被冻结的土地,但被驳回。

直至2016年,案件又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周氏鞋厂向南京中院提起了申请执行监督,认为此前南京中院做出的(2013)宁执复字第26号裁定,撤销了江宁区法院的执行裁定,致使案件无法执行,诉请予以纠正。

2016年5月12日,南京中院下达(2016)苏01执监第5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2013)第26号民事裁定,裁定维持(2012)江宁禄执字第219号民事裁定第一款:即日起李义公司将0225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中的6403平方米土地变更登记至周氏鞋厂名下,撤销第二款,即:即日前李义公司持有的第0225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作废。

司法与行政关系之争

最终,涉案地块以法院裁定过户的方式过户到了周氏鞋厂名下。

但对于案件之中所存在的争议却并未结束。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南京中院曾就有关问题向江宁区国土局进行调查,负责办理土地过户业务的负责人曾表示,司法大于行政,国土局将按照法院的裁定来处理。

在这份笔录中,国土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虽然江宁法院在裁定中提到双方曾来国土局办理过户手续),当事双方只是来函询问,并没有提交材料,没有证据表明,江宁国土局受理过周氏鞋厂的土地转让申请。

他还表示,办理过户应先办理备案手续,因法院下达了裁定,所以国土局才为其办理了备案程序,如果有没裁定,则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将有关材料备齐后交到国土局才能办理备案。

为此,记者曾前往江宁区国土局了解情况,所得到的答复和该份笔录内容一致,该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司法大于行政,法院怎么判,我们怎么执行”。

作为当事一方,李顺义却始终不能理解:“法院执行的依据是判决书,判决中只是要求我们协助办理,并无强制过户的要求,我们也按要求提供了能够提供的手续给周氏鞋厂,按照国土局要求,无法提供手续则无法办理,难道靠法院的判决,就能干预行政,让行政机关做出本来不能做的事吗?”

此前的2013年,李义公司曾向江苏省高院执行局进行了申诉,虽然省高院没有支持其诉求,但在其下发的通知书中却明确写道:“南京中院第26号民事裁定认为,执行法院不能通过裁定过户方式替代被执行人协助履行过户登记行为正确。”

对此,李顺义表示,自己将向更高的权威部门进行反映,“因为这样的一个简单纠纷,导致我公司土地多年被查封,由于之前无法过户,我公司更是垫付了多年的税费和其他费用,对公司的影响不可谓不大,为此,一定要讨个说法,希望权威部门再次认定司法是不是能够干预本来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本刊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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