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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创新研究

2016-05-14王倩倩

中国高新技术企业 2016年5期
关键词: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体制转化率

摘要:文章首先界定了科技成果转化的内涵及对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制度障碍进行了分析,继而以舟山群岛新区为例,探究其科技成果转化的现状与原因,最后提出了舟山群岛新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的创新方案与建议。

关键词: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创新;舟山群岛新区;转化率;科技体制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F124 文章编号:1009-2374(2016)05-0194-02 DOI:10.13535/j.cnki.11-4406/n.2016.05.097

1 概述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和经济紧密结合。2015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研发人员创新劳动同其利益收入对接。”现阶段,我国实施的科技创新驱动战略,其目的就是通过创新,创造更多的科技成果,并使之产业化、资本化,促进经济的转型升级与可持续发展。截至2014年底,我国科技研发人员总量达380万人年,稳居世界首位;科研投入占GDP达到2.1%,且投入总额每年以两位数的增速快速增加。在此背景下,我国科技成果如雨后春笋迅猛增加,专利申请数量已经连续四年世界第一。在看似蓬勃发展的科技创新工作的背后是我国科技成果的转化率仅有10%。为此,我国积极制定各种政策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确保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有效实施。2015年8月29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已由第1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10月1日起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正式施行,从法律层面进一步将我国事业单位科技成果管理带入了一个全新的改革突破阶段。舟山群岛新区作为国家级新区,在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拥有先行先试的优势。本研究以舟山为抓手,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创新视角出发,结合舟山科技创新基础薄弱、科技人才匮乏、科技创新活动不活跃等突出问题,在舟山群岛新区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下,探索舟山群岛新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的改革和创新问题。

2 科技成果转化的内涵

2015年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明确指出:“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简而言之,科技成果转化就是将科技与经济相结合并增倍放大的过程。对于科技成果转化有很多种形式,主要有企业设立科研机构自我研发并转化、企业委托或同高校及科研机构合作研发、高校及科研机构利用财政资金取得的科研成果实施转化。对于第一、二种情况,由于产权关系明晰,且研发出的科技成果就是为了解决企业所面临的技术困境或者用于大规模产业化的产品,转化率很高,暂不属于本文所研究的范畴。本文所研究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高校、科研机构等国有科研事业单位利用财政资金所研发出的科研成果,对于这一部分的科研成果,由于其产权属性的不明晰等体制机制的问题,故科研人员在实施转化中存在种种顾虑,导致了我国整体上科技成果转化率很低。

3 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制度障碍研究

3.1 产权体系障碍

3.1.1 所有权障碍。目前我国除湖北省、东莞市等个别省市地区明确提出授予研发团队科研成果的所有权外,均没有涉及科技成果之类的知识资产所有权的问题,存在制度变化带来的风险等问题,故对科技成果资本化和产业化形成了一些的制度障碍。虽然国家及地方政策鼓励高校及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创办企业,但由于知识资产的所有权尚未明确到科技人员个人身上,造成了科技人员创办企业积极性不高。以某高校早在2000年就规定为例,教职工需经所在研究所、学院和学校同意,可以停职在大学科技园创办科技企业者,停薪留职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但对此政策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及热情并不高,按照法律规定,职务科技成果形成的知识产权属于单位,为此职务发明人在企业初创的三年内要承受很大的创业风险后,而三年后即便企业做大,知识产权的所有者也不归职务发明人所有,故面临着很大的政策风险。

3.1.2 处置权障碍。目前我国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科研成果的处置权下放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存在着科研团队处主导地位未得到有效确认的问题。虽然我国有些地方法规明确规定赋予研发团队自主处置权,但在国家法律层面科研团队的处置权尚未得到确认。由于科研团队缺乏处置权,收益奖酬由科研团队与事业单位自行约定,故很难最大程度地调动科研团队的积极性与主动性。而科研团队的智力投入在科研活动中发挥主导作用,只有赋予科研团队自主的处置权,才能更好地将科技成果在合适的时机与技术成熟度时进行转化,也将进一步加强科研团队对科技成果的进一步关注。没有职务发明人对后续研发的支持,很容易导致成果转化失败,即便实现了新产品开发和产业化,也难以形成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3.1.3 收益分配权障碍。我国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明确指出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科技人员未约定的收益分配的,将科研人员收益分配比例由过去不低于20%提升为不低于50%。但各个地方收益分配比重也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如湖北省规定“高校、院所研发团队可获得不得低于70%,最高可达99%的转化收益”,北京市规定“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可按不少于70%的比例,用于对科研人员的奖励”。从整体上看,地方上对科研人员的收益分配比重普遍大于国家的分配比重。但由于能产生大规模经济收益及市场前景良好的科技成果多集中于部属高校及国家各部门直属科技机构,其政策力度往往不如各省属地方高校及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对其收益分配比例存在着预期的落差,一定程度上不利于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成效。

3.2 评价考核制度障碍

长期以来,我国各级政府部门对高校、院所的考核评价以及高校、院所对教师及科研人员的评价与激励体系普遍存在“重论文,轻转化”的现象,严重阻碍了科技成果的进一步转化。政府及社会对高校、院所的评价排名往往以高水平的论文数量作为评价指标。同样,在“以论文论英雄”的导向下,大部分科研人员不得不从易于发表论文的角度去接手及开展课题研究,造成了大量的科研成果是不能转化为生产力的,严重浪费了科技资源。本次新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提出了把转化研究成果纳入对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考核,并要求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应当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考核评价和工资、奖励制度。在法律制度上对科技成果转化的评价与激励机制取得了重大的突破,但是缺乏明确、可操作的细则,故有待进一步的完善与细化。

3.3 税收制度障碍

2007年,国家税务总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33号)中规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此项审核权自2007年8月1日起停止执行,也就是说,科研人员以技术入股形式转化科技成果时,即使没有现金收入,不论成果转化是否带来现金收益,都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科技成果评估价格较高,科研人员在未取得收入就要承受一笔较大的支出负担,不利于我国科技成果转化。

4 舟山科技成果转化现状与原因分析

4.1 舟山科技成果转化现状

在科技成果产量方面,舟山科技成果呈现增速快、占比低的现象。2014年,舟山市共登记科技成果93个,比上年有了大幅度的增长,增长率达到82.35%。以科技成果的形式——专利为例来看,2014年舟山市专利授权数量为2088件,同比增长26.09%。虽然科技成果增长速度比较快,但是从横向对比来看,2014年舟山科技成果在全省占比仅为2.38%;而专利授权数量浙江省内排名末位,排名第一宁波市的专利授权数量达到43224,将近舟山市的21倍。由此可见,舟山市的科技成果产量较低,同时其中占相当比例的成果为企业研发,故舟山市高校及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研发能力十分薄弱。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舟山市的科技成果转化率偏低。在调研中发现,在本身就很少产的科技成果中的大部分科技成果还是无法实施转化的,这一点在舟山的高校及科研机构尤为突出。以舟山高校为例,2014年高校科研活动人员为1042人,专利授权量达到939件,发表学术论达到841篇,但当年转化科技成果数仅为I1项,可见舟山科研机构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存在着极低的现象。“说句实话,我们大约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专利都是垃圾,更别提转化了。”在调研中一家科研机构的负责人无可奈何地说道。可悲的是,在现行的体制机制下,这种垃圾还在一年年被“创造”着。

4.2 舟山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原因分析

通过调研及走访,我们发现舟山科技科技成果转化较低除了存在以上共通的制度原因以外,还存在以下一些突出的影响因素及原因:

4.2.1 科技成果有效供给不足制约。对于舟山成果产出能力,高校及科研机构数量的缺乏成为其重要的制约因素之一。在本科院校方面,目前舟山仅有省属普通本科浙江海洋大学及2015年9月入驻的浙江大学海洋学院。在职业院校方面,仅有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及2014年新建立的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旅游与健康职业学院两所职业学校。在研发机构方面,目前舟山市属科研机构仅有六所。在高水平创新科研机构及高校数量缺乏的同时,舟山市的科研工作者的科研工作长期存在着与企业的需求脱节的情况,也导致科技成果有效供给不足。同时大部分的市属科研机构科研实力有限,缺乏中试基地、中试车间等,科技成果往往提留在方案论证阶段就无法继续下去了,严重阻碍了面向现实生产力并有效的科技成果的产生。

4.2.2 科技成果有效需求疲软制约。近年来,舟山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得到了一定的提升,但是整体来看,企业创新意识薄弱与主动技术创新愿望不强的情况依然较为明显。截至2014年,舟山高新技术企业仅有45家,位于全省末位。作为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及市场主体,企业缺乏创新精神必将导致对科技创新重视程度不够,企业积极寻求科技成果实施转化的动力不足。除了缺乏企业自主创新意识外,实力不足也成为制约企业科技成果需求的重要原因。这一点在舟山尤其明显,截至2014年底,舟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仅为385家,仅占舟山市总企业数量的1.39%。中小型企业普遍存在着资金实力弱、市场风险承受能力差等的特点,故对于新的技术开发及应用心有余而力不足,严重影响了企业对科技成果的有效需求。

4.2.3 技术交易市场服务体系滞后。目前舟山市的技术交易市场主要表现为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舟山分市场等网上技术交易市场,技术交易的数量及质量与杭州等城市都存在着较大不足与差距,导致舟山技术交易市场不够发达且尚未成熟。同时舟山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也十分匮乏,中介服务机构的缺乏及能力建设不足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舟山的科技成果转化。加上科技成果转化中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无法在舟山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建立起有效的沟通桥梁。

4.2.4 政府的重视程度与支持不够。在科技创新驱动发展的国家战略背景下,各地区如北京、武汉、南京、深圳等地纷纷出台政策促进高校及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使得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从而使科技成果转化成为当地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途径。2011年6月30日,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浙江舟山群岛新区,舟山成为继上海浦东、天津滨海和重庆两江后又一个国家级新区,也是首个以海洋经济为主题的国家级新区。面对着前有强敌、后有追兵的现状,舟山要想实现跨越式发展必须通过科技走出一条创新型发展道路。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率便是走创新发展之路的重要方法与途径,但是拥有先行先试之权的舟山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却无任何探索与尝试,这是需要舟山当地政府深思与关注的。

5 舟山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创新方案研究

5.1 理顺科技成果转化产权体系

5.1.1 明确下放知识产权所有权。客观上,不管哪级政府还是高校及科研机构,都无法阻止科技人员的技术知识的流动。只要法律所没有明确规定属于国家的科研成果外,其他都可以由个人拥有所有权、处置权和分配权。建议舟山政府可在市属科研机构开展向职务发明人转让科技成果所有权试点,消除科研人员的后顾之忧,这样,可以更大程度地促进高校及科研机构与产业的合作,提高科研人员对科研活动的积极性,提高科研成果产出率。

5.1.2 赋予团队科技成果处置权。为了能进一步鼓励科研团队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导作用,建议舟山市参照“谁完成、谁拥有、谁受益”的原则,除涉及国家安全与重大利益的成果,在明确科研团队知识所有权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科研团队的科技成果处置权。研发团队只有可以自主决定科研成果的去向、价格和转让转化时机,才能更深层次上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及后续的关注,真正地实现科研成果的产业化发展。但是将科技科技成果处置权下放给科研团队,将导致高校及科研机构获益不明显,故可参考湖北省明确高校及科研机构的荣誉权,并通过签订合同,明确研发团队与所在单位收益分配比例,回馈事业单位的付出与支持。

5.1.3 明确单位科研团队收益权。建议舟山市政府明确将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权下放至团队所有,并将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在重要贡献人员、所属单位之间合理分配,可按照科研团队至少70%、单位最多30%的原则进行分配,即促进科研团队科研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及创造性,又保障了对单位一定的收益,尤其对自收自支的科研单位而言,保障了单位的收入,单位也具有了促进科研成果转化的责任与积极性。同时,建议舟山政府制定政策改革国有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制,将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纳入奖励性工资,而非受到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额上限的规定。

5.2 改革科技成果转化评价制度

建议参照新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舟山市政府积极制定考核与奖励细则,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各个市属科研机构的考核评价体系中。同时,教育局等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提升到科学研究同等重要的高度,在对单位考核时赋予相当的权重,增强科研单位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意识与动力。建议相关行政部门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门奖,每年评选一次,用于奖励在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中的先进单位、先进部门和先进个人。同样对于各高校和科研机构也应该改革现行评价考核机制,建立分类评价考核机制,针对领域的不同特点,制定不同的评价标准。对于应用型的科研工作,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个人考核体系中,并在单位内部增设科技成果转化奖,用于奖励本校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大贡献的科研及推广人员。

5.3 出台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管理制度

5.3.1 鼓励科研人员以股权方式转让科技成果。建议舟山市政府出台政策规定科技人员股权奖励原则上不宜低于70%,以科技成果入股企业的,成果的作价金额以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最高70%为宜。应该积极鼓励外地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以技术入股、技术转让、授权使用等形式在舟山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并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同时针对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规定,建议舟山市政府出台政策明确在舟山实施科技成果入股企业,待企业取得赢利后再进行征收,比如暂缓三年征收个人所得税,三年后企业破产的,则免除科研人员个人所得税。

5.3.2 加速推进科研人员创业政策的支持。建议舟山市政府出台相关文件规定舟山高校、院所应支持科技人员(含兼任行政领导职务科技人员)离岗创新创业。经单位同意,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可以离开所聘任的岗位创新创业,并保留其保留人事关系,工龄连续计算,按相关规定正常调整档案工资,执行社保政策。同时也要允许科技人员在岗创新创业,在认真履行所聘任岗位职责的前提下利用本人及所在研发团队的科技成果在岗创新创业,并给予创业人员税收优惠等政策。在鼓励科技人员离岗或者在岗创业的同时,也要建立对科研单位科技成果转化补偿制度。建议在高校及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在创办公司的税收收入中,划出一定的比例,划拨给科研单位,作为其科研经费,总金额以弥补科技成果总投入,从而最大限度调动高校及科研机构的积极性。

5.4 支持发展技术交易市场

建议舟山市政府针对目前技术交易市场尚未成熟的现状下,积极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建立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与企业对接机制,经常开展技术交易会、成果展览等交流互动,并加大网上技术交易市场建设。同时,政府应该支持企业走出去,积极参加区域外的技术交流活动,实现技术能够有效地引进来。舟山市政府应该鼓励创办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加强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可从以下两方面实施:(1)鼓励民间中介服务机构的注入,简化审批流程,在经济上可以通过设置专项基金,为新创立的民间中介机构提供启动资金,为优秀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奖励,从而调动舟山各界有实力群体创建中介服务机构的积极性及吸引更多区域外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来舟山;(2)完善并规范科技中介服务市场。通过支持并成立统一的技术中介管理机构、制定政策营造健康的市场环境、制定扶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介机构发展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加大扶持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力度。

参考文献

[1]胡炎,周红,白振宇.科研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评价体系研究[J].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

[2]王小勇,宁建荣,李明珍,等.浙江科技成果转化水平评价监测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12,(17).

[3]张霞.高校职务发明人权利保障机制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4.

作者简介:王倩倩(1988-),女,安徽亳州人,供职于浙江大学舟山海洋研究中心,研究方向:科技政策。

(责任编辑:王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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