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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立高校学校管理与学生权利冲突

2016-05-14刘婷

魅力中国 2016年8期
关键词:法律关系权利冲突

刘婷

摘 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和教育改革的深入推进,大学生法律意识逐渐增强,规范公立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保障大学生合法权利的实施,对于推进“依法治校”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论述了公立高校与大学生的权利冲突以及冲突产生的原因,并提出解决冲突的建议。相信通过法律法规的完善,在公立高校和学生的共同努力下,双方的关系会更加和谐。

关键词:公立高校 大学生 权利 冲突 法律关系

由于公立高校和民办高校的性质不同,他们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就不相同,这篇文章讨论的是公立高校在管理过程中与大学生权利之间的矛盾冲突问题,重点是公立高校大学生权利及其法律保障关系问题。

一、公立高校学校管理与学生权利冲突的表现

(一)大学生的公民权利受到侵犯

公立高校管理过程中与大学生的公民权利冲突主要体现在侵犯大学生的人格权、财产权等。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例如,学校收集学生的家庭成员信息没有给予严密保护,公布学生的学习成绩排名,公开批评和处分学生等,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在侵犯学生财产权方面主要表现在:学校对学生宿舍管理不力,学生在宿舍丢失物品后得不到有效解决,使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失;学校收缴学生禁用生活用品如电磁炉、电热水器等。

(二)大学生的受教育权利受到侵犯

我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在学校的现实管理中,大学生正当权利并不能得到很好的落实。例如,《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有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但学生在平时的学习过程中,除了上课时间,学校的实验室等教学设施是不对学生开放的,而且在使用学校教学设备、资料时,也会严格受到限制。如:《武汉大学法学院院外人员查找资料接待办法(试行)》规定:“1、法学院图书馆是为本院教学、科研提供文献信息服务的机构,服务对象主要是本院教师、学生和其他工作人员。为保证本院读者对文献资料和研究学习环境的需求,本馆一般不接待院外读者。2、院外读者如确有查找资料的需求,须持本人有效证件或所在单位介绍信经本馆工作人员同意后,方可入馆查找文献资料。”在公立高校管理中,大学生因学籍管理问题,学位、学历授予问题以及处分等问题与校方发生纠纷的事件不断增多,如:1999年,北京大学无线电子学系电子物理专业博士生刘燕文因对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的不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决定不服,状告北京大学;2004年四川理工学院5名大学生因英语四级找人代考受到学校勒令退学处罚,申诉无望的情况下将学校告上法庭;等。可见,目前,学生权利保护与公立高校管理的冲突现象是非常严重的。

二、公立高校学校管理与学生权利发生冲突的原因

(一)学校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学生法律意识增强

我国自古有尊师重教的传统,“一日为师,终生为父”的思想深入人心,加之,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高等教育实行免费制,导致许多公立高校管理工作者在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时,多看到学生应履行的义务而轻视或者忽视学生的权利,将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定义为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但随着我国高校的体制改革,大学生和公立高校的法律关系也随之改变,大学生逐渐意识到自己并不是完全的被管理者,在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二)公立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明确

目前在我国,公立高校与学生之间即存在着行政法律关系,也存在着民事法律关系,而国家对于公立高等学校和大学生的法律关系也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公立高校在管理学生过程中障碍重重。在国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我国公立高校的在制度制定中侧重于行政管理关系,强调对学生的管理和规范,而对于学生权利保障和救济相对薄弱。而现实中,学生交纳了学费,和学校之间存在着民事法律关系,强调地位平等。所以,公立高校在管理过程中有意无意的就会与学生的合法权利产生冲突。

(三)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目前,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完备,存在的教育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多数存在着不全面性和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比如:《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是大学生究竟享有哪些“合法权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再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对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者,学校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但是怎样界定“品性极为恶劣”在实际操作中是很难把握的。随着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当前我国涉及公立高校与大学生的法律规章制度存在着明显的滞后性,而且执法制度不健全,对于学校违反教育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没有具体的规定和惩罚措施,对学校的法律监督体系不够重视,这都不利于法律的遵守和执行。

(四)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合理

国家规定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任何规章制度都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但不少公立高校在管理学校工作的过程中,制定的校规校纪比相关法律更为严格在不经意间构成了对上位法的违反,进而侵犯了学生的权利。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规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一)较好的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但实际中,许多学校规定,学生挂科达到一定学分,就算重修补考过关,也不予颁发学位证。而且,目前我国公立高校在制定校规校纪时,没有充分考虑到学生的主体性,没有让学生参与到学校管理过程中,损坏了学生的权利。

三、公立高校学校管理与学生权利发生冲突的解决措施

(一)增强法律意识,全面推进“依法治校”

要保护学生权利,化解公立高校管理过程中与学生权利的冲突,必须增强法律意识,尤其是要增强公立高校学生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强化依法治校的观念。学生与学校两者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公立高校管理者的管理活动不再是一种单纯的行政行为。公立高校的管理者要尊重学生享有的各项权利,树立以人为本的人性化管理理念。高校应对管理人员进行法律培训,提高师生法律修养,促进依法治校的实施。同时还应提高全体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使其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并参与到学校的管理工作中来,但大学生在维护自身权利的过程中,要树立正确的权利意识,履行相应的义务,克服过分追求个人权利的现象。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依法治校“有法可依”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各项法律法规逐步完善。但如上所述,我国目前现行的法律法规制度还不是很健全,法律对学生权利的规定较为模糊,法律条文的语言多是描述性的,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使依法治校“有法可依”。同时,国家还要较强对学校的法律监管,制定法律法规对学校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给予惩罚,并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做到“违法必究”,确保大学生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另一方面,对于学生的违规的处罚法律也应给予明确规定,从而实现公平、公正,而不是依照社会公德以及其他道德规范对学生实施处分。”

(三)规范制定校规校纪,做到“有法必依”

由于公立高校和大学生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学校教育的对象是“人”,在教育和管理过程中,更要尊重学生的权利,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所以,各公立高校在制定学校管理的规章制度时,必须尊重学生的权利主体地位,建立尊重学生权利的管理制度,让学生参与到校规校纪的制定过程中。目前,各公立高校的规章制度中,对学生学生权利方面的规定是少之又少,几乎全是对学生的要求和违规处理,这种现象与“以人为本”的理念相抵触。同时,各公立高校在制定校规校纪时、在管理学生过程中,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做到“有法必依”。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要合情合理,从学生的利益出发,真正做到一切为了学生。这样才能彻底解决学校与学生的冲突,打破双方的对立局面,使学校环境更加美好。

公立高校在培养国家人才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国家建设中更是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学校的稳定直接影响着社会的稳定,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利,解决公立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冲突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国家、社会、公立高校都应该给予重视,依法治校,推动公立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进而推进我国的法制化的进程。

参考文献:

[1]李丽峰,张薪薪.论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冲突及其解决.辽宁教育研究,2007,2,16-18.

[2]罗大珍.在冲突中寻求平衡的学生权利与高校管理权.教育与职业.2008,9,64-66.

[3]曾欣.从大学生与高校的关系看学生的权利.东南亚纵横.2008,8,79-81.

[4]院外人员查找资料接待办法(试行).武汉大学法学院图书馆网站,http://fxylib.whu.edu.cn/libintro/outread.php.2010-10-10,19:50.

[5]陈鹏.公立高等学校法律关系研究.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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