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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念冲突下的一次采访报道

2016-04-16林中明

法治新闻传播 2016年5期
关键词:马某政府部门负责人

■林中明

观念冲突下的一次采访报道

■林中明

在20多年的记者生涯里,一次对因记者采访引起的行政诉讼事件的采访,至今仍使我印象深刻。事件以及采访报道的经过,反映出政府机关的观念变革和国家行政、司法进步,然而正是由于当时的观念冲突,采访和报道过程之艰难和结果之遗憾令人唏嘘不已,2006年6月12日检察日报刊登该报道当天,我就收到当事单位打来电话提出强烈抗议,这也是我做记者以前没有经历过的。但报道起到的社会积极作用,还是令人欣慰的。

“我是为了让有关部门重视记者的新闻采访权”

因为采访屡屡被拒,上海某主流报社记者马某将上海市政府某局告上法院,起诉政府机关信息不公开。马某在行政诉讼状中称,2006年4月18日他向该局传真了采访提纲,但该局未予答复。4月23日,他又以挂号信的形式寄送了书面采访申请,再次遭到拒绝。为此,马某以行政不作为诉至法院,不久法院正式受理此案,成为记者起诉政府信息不公开的行政诉讼第一案。

案件引起报社领导的注意,认为此类诉讼有利于推动信息公开的实际运作,便研究了报道方案:在上海由我对该案进行跟踪报道,在北京另派出记者采访相关的专家教授,接到任务后我即开始联系案件当事各方。

“我是为了让有关部门重视记者的新闻采访权。”6月6日,马某在电话中对我说:“起诉他们信息不公开,行政不作为,不是为了我个人,而是因为里面涉及到一些法律问题。我想通过诉讼方式依法解决问题,即使一时不能解决,也希望以此推进社会法治进程。希望社会更多地关注这一事件本身反映出来的法治建设方面的问题。”显然当事记者的意思很明确:他起诉该政府机关是寻求新闻采访权的司法救济。

采访前做足了 “功课”

原来,在2004年5月实施的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中规定: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该规定要求政府新闻发言人代表各级政府向社会发布政府信息。那么,对新闻记者的采访申请,各级政府部门是否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政府部门如何应对媒体采访,向社会公开行政信息?

这些问题现在可能已司空见惯,但在刚刚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不到两年的时间,当事人和政府部门以及社会各方,实际都没有完全准备好,虽然制度制定了,当人们的观念还没有真正转变,由此引发的冲突难以避免。我在向该局提出采访申请时同样遇到阻碍,该局宣传部门先是要求我提供单位介绍信,随后要求提供采访提纲,审查后再能确定是否接受采访。我按要求全部提供后,特别提醒该局不应该放弃向社会表示态度的机会。还算幸运该局在几天后告知我可以到该局采访,并说该局经过严格审核,认为检察日报属于体制内的媒体,不会给他们出难题。

然而面对这样的背景,我在采访前做足了 “功课”,先是全面查询了该局两年来政府信息公开的所有公报和信息、年报等情况,发现该局上一年度接到的受理信息公开申请722件,已经书面答复604件。其中,“同意公开”1553件,占25.4%;“同意部分公开”4件,占0.6%;“否决公开”447件,占74%。也就是说,该局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有七成多遭到拒绝。由此看出,这项政府行政改革还有很多需要深入研究的空间,因此媒体报道关注的意义很大,此外我查询了各媒体对此事件的跟踪报道,了解相关政策、法律规定和新闻业内的要求等,后来的实践证明这些准备没有白费。

政府部门有权拒绝记者的采访要求吗?

6月9日下午,采访中尽管手续齐全,但一进门还是发生了一段小插曲:下午1时25分,我按要求带好公函和采访提纲来到该局,此时,离约定的采访时间提前了5分钟。大楼门卫告知下午1时30分上班,这时门卫处已有不少人在等着。下午1时30分,门卫开始逐个打电话联系,当联系到接待我的部门时,几次都没人。下午2时左右,有关部门负责人告知可以上楼,后该负责人解释他们在开会。

采访中当问政府部门拒绝记者马某要求对政府信息公开的采访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该负责人表示,这是他们的常规做法,现行的法律并没有这方面的具体规定。多年来都是这样处理的,并没有发生过什么问题,这次是第一次遇到。该负责人强调,采访是记者的权利,但被采访者有拒绝采访的权利,作为政府部门对记者要求采访的,也同样有拒绝采访的权利。显然这里他们没有分清楚对要求采访应该公开的行政信息的媒体采访,政府作为行政部门接受采访公开行政信息,不是政府部门的权利而是应尽的义务,是义务就必须认真履行。然而,作为记者我虽然不能认同他们的观念,但不涉及原则问题也不应该当场去辩论纠正。

客观、平衡报道是记者的重要职业操守

作为记者采访报道,一般来说是会有倾向的,即记者个人的内心确认,但这也必须遵守平衡报道的职业操守,严格用事实说话而尽量减少用记者自己的语言。整个采访过程中我征求对象同意后使用了录音,在报道中多次使用了当事人的原话。同时也注意使用现场图片、数据等客观反映该局在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方面的真实情况。

比如在采访中,根据该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规则中规定,“公共查阅室公开”是信息公开的一种形式,我要求现场采访 “公共查阅室”。该负责人表示,由于场地局限,目前还没有专门的 “公共查阅室”,而是在受理申请的窗口处,准备了一部分资料供查阅。他们把我带到该处,原来他们只在受理申请的窗口里摆放着一排资料,边上靠窗口处有个近两平方米的窗台。工作人员告诉我,这就是提供 “公共查阅”的地方。我把这个场地拍摄下来,在报道中用图片展示出来,同时还有一幅该局的办公大楼,放在一起我想读者自己能得出结论的。

同时对于该局的有些说法尽管我并不认可,但在报道中还是客观反映。如该负责人认为,如果马记者作为公民要求查询政府信息,可以按照程序提出申请,经受理程序,他们一定会按规定答复,但马某到目前为止没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又如,该负责人表示,此事件也是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新起点。“这是一种鞭策,我们将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管理服务。希望通过这件事能在广大市民中达成一个共识:政府依法行政,市民依法维权,共同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健康发展”等,报道中给予同样的篇幅给予表达。

报道刊登后没想到的事

检察日报社在我的采访之外,又加上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的采访,对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观念、观点进行阐述,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有评论认为这样的个案虽然不多,但给予报道能够推动信息公开的实施,使写在纸张上的规定落到实处。然而遗憾的是,尽管在报道中注意客观平衡,但报道刊登后,还是引起该局异议,该局新闻负责人打来电话表示强烈抗议,认为记者的报道诋毁政府机关的形象,认为报道中的图片显示,该局办公大楼玻璃幕外墙包裹得严严实实,是影射他们信息不公开。这显然是主观感觉。

然而更遗憾的是,那位以行政不作为起诉的马记者,事后告知我出于许多不愿意透露的原因,他到法院去撤诉了,案件的追踪报道也就不能再做下去了。

(作者系检察日报社原驻上海记者站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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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相伟,《青年记者》2016年9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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