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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难忘的本真探求

2016-04-16薛正俭

法治新闻传播 2016年5期
关键词:灵武市消息报举报人

■薛正俭

一次难忘的本真探求

■薛正俭

回首采访报道过的许多新闻事件,印象最深的,要算2007年初夏的一次单独采访调查。当年 《新消息报》刊发和央视播出的两篇报道,均认为宁夏灵武市检察院在办案中违反有关规定,使举报人受到严重打击。基于此,有关方面正准备追究两名办案检察人员责任。通过深入走访调查,我发现报道的主要事实严重失实,采访的文稿最后在检察日报社主办的 《领导参阅》(2007年8月6日)第374期刊发。其后,各媒体再没有负面报道和评论,也为办案人员澄清了责任,受到宁夏自治区检察院主要领导的充分肯定。

2007年4月24日,宁夏《新消息报》(属于宁夏报业集团子报)发表了题为《谁来保护我的权力?》一文,对 “举报人”马生忠的境遇进行了报道,文中提到:通过灵武市临河镇村民马生忠举报,4名盗窃高速路指示牌的同村村民锒铛入狱。灵武市法院庭审当天,在起诉中公开了马生忠的姓名,导致此后马生忠遭殴打报复,被迫出走他乡3个月,至今在村里难以立足。5月21日,中央电视台12频道 《大家看法》栏目以 《谁来保护我》为题,对 “马生忠因举报受到打击报复并造成严重后果”进行互动报道。两篇报道在全国引起了很大反响,《新消息报》在5月23日又以一个整版进行了选编报道。这些报道引起了当时国内主要媒体评论炒作和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大量指责和批评检察机关的文章见诸报端,引起了最高检相关部门的关注。一时间,办理该案的两名检察官也被推向了风口浪尖,并被停职等候处理 (当时有领导放话要将两人调离检察院)。

我先通过查阅一审灵武市法院判决书了解了案件基本情况。2004年12月至2005年7月,查小军等5名被告人先后盗窃作案18起,盗窃数额巨大,其中被告人马龙参与盗窃4起,盗窃数额为13645元。马龙被判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有意思的是:马生忠举报的这个盗窃团伙,其中就有他的儿子马龙。

在随后一周时间里,我深入灵武市检察院、市法院、临河镇派出所、临河镇石坝村民家中、新消息报社等地,就报道中涉及的事实和人物,详细采访了数十名有关当事人。事实原貌逐渐在我的大脑清晰起来,两家媒体记者存在采访不到位、不全面的情况,几个关键问题没有搞准。

首先是两家媒体报道混淆了举报人和证人的概念。

2005年11月,经常支持公安机关工作的马生忠,看到同村人苏某等人盗窃高速公路金属指示牌时 (没有发现自己儿子在其中),拨打了电话报警,随后,灵武市公安局将4名嫌疑人刑事拘留。灵武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于同年12月5日在市法院公开审理,检察员郭长有出庭支持公诉。我查阅了市检察院就这起案件制作的起诉书,文本中根本没有 《举报人的安全谁来保护?》一文中写到的 “经举报人马生忠举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之类的表述。而且,该起诉书自始至终就没有出现过马生忠的名字。

为了了解当天庭审真实情况,我调阅庭审录像资料,采访了法官、律师、旁听群众等。调阅该案2005年12月5日庭审录像资料显示,公诉人出示言辞证据时,只出示了作为证人的马生忠、王占有证言与被害单位报案人的陈述。接受采访的时任该市法院刑庭副庭长、此案合议庭成员陈广宁证实,他肯定公诉人当庭不是以举报人身份宣读马生忠姓名的,而是以证人身份宣读马生忠的证人证言,符合庭审中举证、质证规则,在执行司法程序中没有任何失误。担任该案一名被告人的指定辩护人、也是当天唯一参与庭审的律师杜耀云也证实,公诉人对马生忠是以证人证言形式向法庭出示证据的,而没有说过 “经过马生忠举报”之类的话。同村旁听群众肖玉锋等人证实,法庭念了马生忠的名字,但没有点他就是举报人。

大量采访证实,公诉人当庭宣读的证据或者其他文件、文书中都没有出现 “经马生忠举报……”这句话。

2007年5月21日,央视 《大家看法》栏目在采访灵武市检察院公诉科科长马建国时,有这样一段画外音——“检察院这位负责人承认,当时确实以证人的身份公布了马生忠名字,依照法律规定,举报人必须以真实姓名进行举报,起诉书说明举报人姓名并无不当,这是符合法律的。”可我调阅央视记者采访马建国的全部录像资料显示,马建国并没有说过 “举报人必须以真实姓名进行举报,起诉书说明举报人姓名并无不当”这句话。显然,央视记者也没有搞清举报人与证人的区别。

其次,《新消息报》、央视 《大家看法》栏目报道称马生忠因举报遭受严重打击报复。《新消息报》报道中表述为,“在未被事前告知的情况下,马生忠的名字被作为‘证人’当庭公布后,他被不明身份人殴打、被迫出走,在同村人异样的眼光中继续生活……”央视 《大家看法》栏目报道也以马生忠个人陈述为主,案件庭审后处在 “背井离乡,整天提心吊胆,生怕有人追到青海报复他”的境遇。

马生忠是否因作证遭受到 “严重打击报复”呢?

我在村干部带领下,去了石坝村马生忠家里。那是一个不大的小四合院,在院里屋里见到了他,个头不高,身材瘦小,当听说我是检察日报记者时,一直回避问题,要么说不知道、不清楚。

当然,这不影响我通过其他渠道了解事实真相。石坝村农户居住相对集中,我走访了市公安局临河派出所、临河镇石坝村村民近邻十多人,证实马生忠所言不实。

在石坝村,村民杜永珍说,电视报道马生忠作为举报人被打击报复的报道不真实、不客观,太夸张了,他是想造些舆论让儿子早出来呢。在村民丁中山家,他说没有看到过马生忠因举报受打击报复的报道,但说句公道话,没有人要打击报复他。村民肖玉锋讲得更直接,被告人里面有他的亲戚,就他所知,没有人要报复马生忠。

时任灵武市检察院公诉科长马建国说,庭审结束后,法院作出判决前的一天,马生忠夫妇找他反映儿子马龙有自首情节,要求认定,没有反映受打击报复的事情。他根据案件证据和法律规定答复不能认定自首的原因,此后,马生忠再没有到该院反映过问题。另外,本案只有马生忠和王占有两名证人,两人都是同村村民,公诉人当庭宣读了两份证人证言,为什么唯独马生忠受到了他人的打击报复呢?

灵武市公安局临河派出所所长何震中说:马生忠自称受到打击报复,还受了伤。关于此事,所里没有接到过他的报案,也没有接警的任何记录。因为平时工作上与马生忠交往比较多,马生忠对派出所工作很支持,所以他很重视,问到底是谁,他不肯说。按照规定,有人报警,必须出警,只要出警,必有记录。马生忠说他报案了,但是谁接的警,他支吾说不上,只说干警来了,人没盯住。实际上,所里四名民警最少都在这里待了三年多,马生忠都熟悉,派出所离他家也不过五十米。

报道说他 “背井离乡”,被迫出走青海打工?

村民杜永珍对我讲,他没有在青海打过工。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他在外面贩过羊绒、跑过出租,这三年他在黄河边卖水呢,每天有些收入。冬季闲时,我们就在马老师家玩,他再没有出外过。而村民杜占军也印证这点,他说村里人把他打了,就没有那回事,讲他躲到青海一天吃一袋方便面,纯粹是扯淡。他在黄河边上卖水已经三年了,钱也不少挣。他还在河边救过几个人,好事就是好事,不要弄得好影响也没有了。

马生忠对央视和 《新消息报》记者讲,他在窝棚里住过,是为了逃避打击?可这与我调查了解的事实完全不一。

在马生忠自称被逼去青海的这段时间,派出所长何震说,他在黄河边支了—个窝棚,主要给高速公路绿化带浇水,通过卖水挣点钱,棚子离他家也就二公里多。他白天在那儿干活,晚上住着看水泵。村民张宗贵这期间在一个度假村干活,来往经过马生忠在黄河边的窝棚处,经常见在河边看自家的水泵,他根本就没有外出过。

关于马生忠与邻里的关系,村民肖玉锋说,“我们邻里关系处得非常好,马生忠编造有人收拾他,太过分了,是无理取闹,都不是事实。”石坝小学教师马富说:“我家开了个小卖铺,马生忠没事时常到我这儿来聊天,这人还可以,家庭条件在村里处于中等水平。大家平时都与他有说有笑的,邻里关系十分好,平日里有啥事都互相帮忙,关系都不错。今年春节前,马生忠女儿出嫁,村里人大多都去了。”

经过全面走访调查核实,证实这两家媒体报道的主要事实失实,即:起诉书中没有出现过马生忠的名字;马生忠没有举报自己的儿子马龙,马龙没有自首情节;公诉人当庭宣读了马生忠姓名,但不是以举报人身份宣读,而是以出示证人证言的形式宣读他的证词;马生忠没有因举报此案遭受过打击报复,公安机关没有接到过他的受打击报复的报案;马生忠没有 “背井离乡”,被迫出走青海打工;马生忠平日与邻里关系相处不错,在村里难以立足不实。他一段时间住在黄河边窝棚里,不是为了逃避打击,而是在那里卖水、防自己水泵被偷,纯属自愿,而非他人逼迫。

《新消息报》刊发的 《举报人的安全谁来保护?》一文,在关键事实上明显失实。由于报道记者采访不到位,依据错误事实信息进行了错误思考评判,以点带面、以偏概全,从一开始就根据错误事实对新闻主题进行错误定位,将选题拔高放在了举报人受打击报复这样一个时下敏感的热点问题上,导致后续报道和各种评论文章依据错误,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遗憾的是,央视记者也根据这篇错误报道,先入为主,把画面聚焦在了 “举报人”马生忠的 “不幸遭遇”上,认为这一结局是 “检察院的错”,而没有进行必要的深入采访。

我以最快速度整理了全程采访录音和笔记,向院领导提交了一份关于对《新消息报》、央视等新闻媒体报道 “马生忠遭遇”事实的调查报告,受到院领导的充分肯定,并分别报送最高检、宁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宁夏报业集团、灵武市委宣传部等单位。原本检察日报 《法治评论》版准备刊发的专稿,因顾及一些因素,没有公开发表,转而在 《领导参阅》上发表。当然,两名办案人员自然没有受到任何追责,口口声声要状告检察院的马生忠再没有为此事发声。

采访虽然过去快十年了,但许多细节仍然闪现眼前,久久难忘。从做好检察新闻报道方面来说,我也有一些自己的收获和体会。

一是坚持及时性原则。每一个检察新闻事件的发生都与群众的利益、生活息息相关,群众对新闻事件最有发言权,也是新闻的 “富矿”。新闻事件发生后,应该迅速行动,深入到基层和群众中去采访,了解事情原委,了解群众对新闻事件的最新看法、最新动态,才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

二是把大家想知道的细节写出来。检察新闻报道中,要始终把人作为报道的主体,既要用平民视角,拉近与读者距离,又要从检察职业和法律人的角度,理性分析研判事实,不能让报道的事实存有法律瑕疵;既要追求报道的深度、思想的新锐,又要尽可能深入实际、深入群众、深入生活、深入检察,从被采访人物的内心和感受出发,写出有温度的新闻,赋予检察新闻报道可读性和感染力。空泛的描述无法给人留下深刻印象,只有对与检察新闻报道事实有关的情节或过程作具体、细致的描述,才会使检察报道变得有血有肉,深深地印入人们的脑际。

三是需要培养敏锐的观察能力。在提高新闻敏感度上下功夫,多观察、多思考,特别要善于用眼、用耳、用脑,在生活中观察、分析和思考,培养创新发散性思维。

四是注意广泛收集信息,深入细致采访,做到博观而约取。要把新闻稿件写深、写透、写活,单有新闻敏感度还不够,还需要深入第一现场,掌握大量一手信息。要带着问题去采访,把自己的思考贯穿于采访的整个过程。深入一线采访时,既要广泛了解收集各种检察新闻素材,又要用心琢磨,多问多想,在思考中捕捉和挖掘闪光点,快速捕捉反映事件发展变化的标志性细节,不但为充分写作做好准备,而且可以从中发现更多的新闻。我对 “马生忠事件”的关注,就源于平时注意留心区内外平面媒体报道,然后主动电话了解该案办理情况,才有了后来策划的实地采访。因此,平时注意收集会议信息,广泛阅读文件、报刊,留意网络等有关材料非常重要。

五是准确研判,找准报道切入点,新闻报道在突出事件新闻性的同时,要坚持法治思维,从法律角度准确研判事实,主动发声,有效进行舆论监督,正面引导,保持对社会热点引导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发挥好社会热点引导作用。

六是要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认真核对事实,作实事求是的报道。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新闻记者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遵循新闻真实性原则,以对党和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进行采访报道,不能道听途说,对事实要认真核实,避免不实新闻和虚假报道。

总之,作为一名记者,我坚信只有沉下去才能发现亮点,才能挖掘事实背后的东西,才有可能提升新闻的深度,体验一种境界、精神和热情。沉入基层,不仅是新闻记者的职责所在,也是新闻记者的成就感所在。

(作者系检察日报社驻宁夏记者站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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