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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单位违法转包、发包,工伤保险责任由谁承担?

2016-04-12

四川劳动保障 2016年2期
关键词:同乡主体资格承包单位



承包单位违法转包、发包,工伤保险责任由谁承担?

咨询台:

我同乡在某建筑公司的道路工地上作业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我同乡无事故责任,被认定为工伤。但建筑公司却称其已将工程分包给了黎某,是黎某聘用我同乡工作的,建筑公司并未与我同乡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认定我同乡工伤死亡的结论。请问,这种情况工伤保险的责任由谁承担?

翟航络

翟航络读者:

非常感谢你对本刊的信任。建筑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该公司应承担工伤保险的责任。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该建筑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了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黎某,依据上述规定,其应对你的同乡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同时,2013年人社部发布的《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此项规定不仅将“用工主体责任”进一步细化到了“工伤保险责任”,而且不再局限于建筑施工、矿山企业,而是囊括了所有企业。因此,该建筑公司将承包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黎某,黎某招用的人员在完成分包业务时发生工伤事故,建筑公司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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