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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性视域中的康德伦理学
——兼论道德律的合法性问题

2016-04-12叶倩倩

社科纵横 2016年4期
关键词:合法性伦理学康德

叶倩倩  张  灏

(云南民族大学人文学院  云南  昆明 650500)

感性视域中的康德伦理学
——兼论道德律的合法性问题

叶倩倩张灏

(云南民族大学人文学院云南昆明650500)

康德伦理学对感性的排斥,根源于其认识论中思辨哲学的倾向;似乎只要自由与道德律互相蕴含,就可构建起理论的大厦;不过,没有感性支撑的道德律反倒陷入一种逻辑的空转状态,无法真正定义一个自由行为的善恶。固然,道德律向人颁布了一些必须遵守的定言命令,但人所以会遵守道德律,表面上看,像是源于纯粹实践理性的规定,而实际上,则是人感性需要推动的结果。道德律普遍立法的形式,也许是历久不变的,但是相关内容,却与时俱进。这也是康德伦理学在其概念的演绎背后,需要补充的一个历史性维度。

感性自由道德律

一、虚构的原始状态

在《实践理性批判》序言中,康德针对自由与道德律的关系,有这样一段注释:“当我现在把自由称之为道德律的条件,而在本书后面又主张道德律是我们在其之下才首次意识到自由的条件时,为了人们不至于误以为在此找到不一致的地方,所以我只想提醒一点,即自由固然是道德律的ratio essendi[存在理由],但道德律却是自由的ratio cognoscendi[认识理由]。因为如果不是道德律在我们的理性中早就被清楚地想到了,则我们是决不会认为自己有理由去假定有像自由这样一种东西(尽管它也并不自相矛盾)。但假如没有自由,则道德律也就根本不会在我们心中被找到了。”[1](P2)

在康德那里,自由和道德律是互相蕴含的;我们可以用道德律来定义自由,比如,“自由是人遵守道德律的理由”;这相当于设定自由意志先存在于人内心,然后人才会自觉地去遵守道德律;自由是道德律的存在理论,即为此意;或者反过来,我们用自由来定义道德律,比如“道德律是设定人自由的理由”;这又相当于只有通过人的行为符合道德律,人内心中自由意志才能被设定,进而被认识;道德律是自由的认识理由,也是此意。通过互相蕴含,康德构造了一些具有分析性的命题,作为理论的开端;进而,康德推论出,不仅自由概念,甚至包括上帝和不朽的概念,也“得到了持存及客观实在性,就是说,它们的可能性由于自由是现实的而得到了证明;因为这个理念通过道德律而启示出来了。”[1](P2)

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说的一段话,很适合用来批评康德:“不要像国民经济学家那样,当他想说明什么的时候,总是置身于一种虚构的原始状态。这样的原始状态什么问题也说明不了。国民经济学家只是使问题堕入云里雾中。他把应当加以推论的东西即两个事物之间的例如分工和交换之间的必然关系,假定为事实。神学家也是这样用原罪来说明恶的起源,就是说,他把他应当加以说明的东西假定为一种历史形式的事实。”[2](P51)类似地,康德伦理学也有一个虚构的原始状态,那就是自由与道德律的互相蕴含,这也是一种循环论证:为什么人会有自由,因为人的行为服从道德律;为什么人的行为会服从道德律,又因为人有自由。康德的方法同国民经济学家用分工解释交换,然后用交换解释分工,以及神学家用恶解释原罪,再用原罪解释恶,可以说如出一辙,在马克思看来,最终什么问题也说明不了。

说康德伦理学什么问题也说明不了,并不过分。因为,康德伦理学,在开端处就陷入一种概念的空洞演绎,这不禁让人联想起斯宾诺莎的工作:他们都从一些确定无疑的定义出发,用几何学的方法,写出一套关于伦理学的公理和定理。这样构建出来的伦理学,好比一座巍峨的大厦,固然令人叹为观止,但是,在参观者那里,一直有一个问题无法释怀:建造大厦的砖块是从哪里运来的?这意味着,作为康德伦理学的核心概念,自由和道德律的起源,依然是空置的,没有被说清楚。借用马克思的术语,可以说:康德伦理学只有逻辑,没有历史。

二、纯粹理性的接力

康德伦理学缺乏历史感,和其哲学体系的架构有关,关于这一点,有必要从实践理性与理论理性的关系入手,展开谈一下。

为了解释《实践理性批判》这本书的书名,康德在一开篇说了这样一段话:“为什么不把这个批判命名为纯粹的实践理性批判,而是直接地就称作一般的实践理性批判,尽管实践理性与思辨理性的平行关系似乎需要前一个名称,对此这部著作给予了充分的解释。它应当阐明的只是有纯粹实践理性,并为此而批判理性的全部实践能力。如果它在这一点上成功了,那么它就不需要批判这个纯粹能力本身,以便看看理性是否用这样一种能力作为不过是僭妄的要求而超出了自身(正如在思辨理性那里曾发生的)。因为,如果理性作为纯粹理性现实地是实践的,那么它就通过这个事实而证明了它及其概念的实在性,而反对它存在的可能性的一切玄想就都是白费力气了。”[1](P1)

笔者认为,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完整的书名,应该是“纯粹(理论)理性批判”,而康德的《实践理性批判》,完整的书名,应该是“(不纯粹)实践理性批判”。何以这样说呢?因为,当纯粹理性做一种理论运用时,康德认为,这里有一种知识的非分之想,即纯粹理性,也即摆脱了感性束缚的知性,试图使用一些范畴,超越现象世界,去认识自在之物。康德试图提醒人类的认识能力,使得其意识到自己的边界;当然,这也是对纯粹理性的僭妄,所做出批判。不过,康德的工作,并不止于批判;在批判背后,康德试图为纯粹理性的实践运用,留出空间。这也意味着,同样的纯粹理性,如果停留在自在之物的世界,强调一下,并不是去获得有关自在之物的理论知识,而是为实践活动中人的自由,提供保证;那么,康德不仅不会批判,反而会十分赞成。这也是为什么,康德会声明,他无意写一本批判纯粹实践理性的著作,相反,他还要借助于对纯粹实践理性的肯定;在康德看来,这种肯定是毋庸置疑的,因为,纯粹理性的实践运用,说白了,就是符合道德律的自由的人,作为一个事实,已经存在了;进而,对于一般的实践理性,其实,也是尚不完满的、不纯粹的实践理性,就可以进行批判了。

在康德那里,其实只有一个理性,在理论领域与实践领域前后接力罢了。这典型体现为:在四组二律背反中的第三组,无论肯定世界除了自然因果性之外,还有自由的因果性,这是正题;还是认为世界只有自然的因果性,没有自由的因果性,这是反题;两个命题可以同时为真。康德认为,这组二律背反中反题所以为真,关键在于,如此理解的“自由的最初概念是消极的”[1](P38),亦即从自然律出发,自由丧失了合法性,“因为经验提供给我们认识的只是现象的规律[法则],因而只是自然的机械作用、即正好是自由的对立面。”[1](P38)不过,来自理论领域的否定,反倒预示了一种具有积极意义的自由,也即摆脱了因果律的束缚,自足并且自证的自由,可以在实践领域,获得其充分的合法性。用康德的话说,就是:“自由的概念,一旦其实在性通过实践理性的一条无可置疑的规律而被证明了,它现在就构成了纯粹理性的,甚至思辨理性体系的整个大厦的拱顶石”。[1](P2)这也是该组二律背反中正题为真的涵义。

所以,从二律背反看,康德伦理学,可以视为其认识论的衍生品;只要将认识论中肯定的东西,在伦理学加以批判,或者,将认识论中批判的东西,在伦理学中加以肯定,就可以十分流畅地从前者过渡到后者。作为一个自圆其说的概念演绎系统,康德伦理学也的确不需要什么历史感。因为,在其伦理学中,康德设定的那些事实以及概念的实在性,归根结底,只是一些纯形式的逻辑建构;深究起来,也还是一场用概念来解释概念的思辨游戏;只是这场游戏,由于在认识论中被宣布为非法,不得不转至伦理学中大施拳脚罢了。这不仅可以解释,康德伦理学为什么能够有一个纯逻辑的开端,即自由与道德律的互相蕴含;同时也宣布了,不从逻辑开始,不从纯粹理性的思辨开始,尽管相关思辨所应用的领域不是理论而是实践,一个感性的起源,在康德伦理学中,为什么是不被允许的。

三、一个悖论

说不允许,也许还轻了,有些地方,康德甚至将感性贬低为“病理学上的刺激”,[1](P22)降低为动物性的欲求能力,来强调,作为与头顶星空相并列,“越是经常持久地对之凝神思索……就越是使内心充满常新而日增的惊奇和敬畏”[1](P220)的道德律,是不能有一丝一毫的感性成分,“这一景象则把我作为一个理智者的价值通过我的人格无限地提升了,在这种人格中道德律向我展示了一种不依赖于动物性、甚至不依赖于整个感性世界的生活。”[1](P221)

有伦理,讲道德,似乎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根本标志,如果纯粹理性属于人,而感性属于动物的话,在相关意义上,康德的做法,似乎也无可厚非。但是,理论的发展轨迹,有时反倒会出乎理论提出者的意料。我们重点考察这样一个状况。

如果真如康德所设想的那样,不考虑任何后果,需要强调,这注定是一些经验性和感性的后果,人自由地去行动,那么,行动本身究竟是属善还是属恶,这样一个边界反倒被模糊了。因为,一个舍己为人的好人,在做好事的时候,固然不会考虑其后果,但是,一个滥杀无辜的坏人,在做坏事的时候,又何尝不是如此呢?可以设想,如果一个人连起码的七情六欲这类感性需求都可置之不顾,那么,他也就丧失了基本的同情和怜悯。这样,无论他做任何伤害他人生命的事情,也不会有负罪感。中国封建时代卫道士对于妇女殉夫的逼迫,以及西方中世纪宗教裁判所,都是例子;如果我们要对其加以谴责,这些人通常的托词,反倒是说他们在维护道德的纯洁。

康德伦理学导致这样一个悖论:自由与道德律两个概念互相蕴含,使得自由的合法性来自道德律,而道德律的合法性,兜了一圈之后,又来自自由;这样一来,一个自由的人的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他自由地做任何事情,然后,他又可以把任何事情都解释为符合道德律;在一种极端状况下,治病救人固然符合道德律,杀人放火也是符合道德律的,如果这两种行为,按照康德的说法,都遵循自由,这一排斥感性的定义的话。

在康德那里,对感性的排斥,保证了定言命令作为“不是按照质料,而只是按照形式包含有意志的规定根据的原则”[1](P33),这也是一种无条件兼无前提的自由状况;否则,某些以感性条件和感性前提的满足为依据的,也即“将欲求能力的一个客体(质料)预设为意志的规定根据”[1](P24)的假言命令,就会趁虚而入,最终摧毁了自由,这个康德伦理学大厦的拱顶石。不过,尽管理论上,自由可以是无条件无前提,但是,道德律,却从来不可能无条件无前提。因为无条件也无前提的道德律,实际上就成了一个筐,无论善行还是恶行,都可以往里面装。这种作为纯粹实践理性法则的道德律,除了空洞的逻辑寓意之外,没有什么实用价值。

必须指出,在逻辑上,自由概念,并不蕴含行为的善与恶;这也意味着自由概念的外延要大于道德律概念的外延,如果我们的道德律只取善行不取恶行的话。退一步讲,就算康德的要求得到满足,自由与道德律之间有互相蕴含,两个概念的外延完全一致,那么,一个前提是必须要补上的,即道德律本身的合法性必须得到设定。也就是说,我们必须预先规定好,哪一类行为是善的,比如治病救人,哪一类又是恶的,比如杀人放火。否则,由于自由使得人处于一种孤立的、无条件的状态,一旦缺乏外在的规定和制约,这样一个自由的人也无从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在符合道德律的名义下,真的是在做一件善行,而不是恶行。

那什么是道德律合法性的根据呢?笔者的回答是感性。在笔者看来,康德伦理学拼命想回避的东西,反倒是其理论的真正秘密所在。

四、感性的批准

的确,不排斥感性,人就不能达到自由,道德律的崇高和伟大也无从彰显;但是,如果感性真如康德所要求的那样,被赶尽杀绝了,那么一个反讽的结果是:道德律也变得多余了。因为,既然阻碍道德律贯彻实施的感性需要都已经没有了,那么,设定一种克制感性需要的道德律,还有必要吗?在这个意义上,康德伦理学对感性否定得越多,其中暗含的对感性的肯定,也越多。

打个比方,康德伦理学好像一束光明,通过驱逐人性中的黑暗,即源于功利主义的算计,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帮助人重拾其高贵的人格;用康德的话说,就是:“摆脱了整个自然的机械作用的自由和独立,但它同时却被看作某个存在者的能力,这个存在者服从于自己特有的、也就是由他自己的理性给予的纯粹实践法则”[1](P118-119);但是,理性的这一束光明,能被看到,也需要一片阴影的衬托;而这片阴影,除了感性,还能是什么呢?必须承认,正是感性的存在,才强烈地反衬出道德律的决断与不容置疑;当人服从道德律时,将无时无刻不切身感受到理性命令与感性需要之间的冲突;如果说道德律体现了人对自身感性需要的超越,那么这超越所以可能并可理解,恰恰在于人是一个感性的人;否则,一旦将感性的对照剥掉,道德律的合法性也就荡然无存了。

这里不妨将康德同马克思所批评的国民经济学家,再做一次类比:他们都将人抽象化了,国民经济学家将人抽象化为工人,即“全靠劳动而且是靠片面的、抽象的劳动为生的人”,[2](P14)进而“国民经济学家把工人只当作劳动的动物,当作仅仅有最必要的肉体需要的牲畜”;[2](P15)康德则走向另一个极端,他将人抽象化为尽量排斥动物性,最好排斥到只服从纯粹理性的状况,这也是一个神圣的状况,即“凭借其自由的自律而是那本身神圣的道德律的主体。”[1](P119)

研究者尽可以在理论中对人进行各种抽象;但是,人为什么要接受相关抽象,其根据却不能从理论自身的逻辑推演中去寻找,而是要从人的现实生活中去寻找。康德将问题想得比较简单,似乎人只要经过良好的道德训练,学会调动其内在的纯粹理性,就很容易做到对道德律的服从,哪怕这道德律是以排斥感性、敌视感性,乃至扼杀感性的方式颁布出来的;可问题的真正复杂之处在于,感性的人所以会选择服从非感性的道德律,来规定自己的行为,一定要有一个属于人,其实也是属于人的感性,而非属于道德律本身的根据和理由。也就是说,道德律对人而言,不过是一个中介,最终目的,还是要达到人对自身的规定。只谈道德律对人的规定,不谈人对这规定的批准,是没法说清楚道德律的起源的。在这方面,国民经济学家有同康德类似的失误。国民经济学家通过对分工与交换的研究,发现了工人的异化劳动,进而发现了人的动物化,这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国民经济学家不理解这种异化劳动究竟是因为什么以及为了什么才出现,不知道人为什么要选择一种非人化的存在状况;异化劳动,在国民经济学家那里,也就成了工人现有的、非批判的一种存在状况;至于工人通过异化劳动本身达到异化的扬弃,乃至最终走向自由,这些丰富的理论线索,就被隐藏了,不得不留给马克思去发现。

我们完全可以将道德律对人感性需要的压制,也视为人异化的一种表现;而人最终将这种外在的道德约束转变为人自觉的实践法则,则可视为异化的扬弃。最终,在伦理学中,从异化到异化的扬弃,也阐释了人如何从不自由走向了自由。显然,我们这里需要的不只是逻辑,还需要逻辑背后,一段概念的感性演化史;换言之,无论自由还是道德律,都不只是一些现成的、形式化的抽象概念,这些概念应该还有一些厚重的,包含了人类感性需要,又不断发展变化的实际内容。批评康德伦理学只有逻辑没有历史,落脚点就在这里。

其实,笔者的这些批评,康德也不是没有注意到,只是在做理论修补时,他走错了方向。众所周知,在《纯粹理性批判》中,神学被康德驱逐出人类知识的领域,随后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的工作,就是用道德来收容神学。康德说:“道德律就通过至善作为纯粹实践理性的客体和终极目标的概念而引向了宗教,亦即引向对一切义务作为上帝的命令的知识。这种命令不是强令,亦即不是一个陌生意志的任意的、单独来看本身是偶然的指令,而是每一个自由意志的自身独立的根本法则。”[1](P176-177)作为虔敬的基督徒,就康德还将一些基督教的传统道德规范,视为判定行为善恶的标准而言,这其实已经给出了道德律合法性的一种解释。值得注意的是,在引文中,康德强调,这些来自上帝的命令,作为定言命令,最终还是反映为道德自律,而非他律。这里也有了辩证法的萌芽,即人对外在于自身的道德律的遵守,最终不过是反映了人遵守给自身定出的道德律。康德特别在意,自己的伦理学,作为一种理性伦理学,与表现为道德狂热的基督教伦理学,还有这样一个区分。只是,非常遗憾,康德伦理学中的人,依然还处于一个纯粹逻辑,同时也是一个纯粹理性的存在状况,至于人为什么会陷入这样一个状况,康德依然不愿意从有血有肉的人那里去寻找,而是,习惯性地,还要从一种空洞的理论虚构,也即上帝那里去寻找。这样,康德距离其理论的最终完善,还是失之交臂。

五、被批判的道德律

人类社会中的道德律,总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根据人自身的需要来制定并颁布的。从历史的角度看,什么行为被规定为符合道德律的善行,或者相反,这是一个人类社会长期演变的结果。康德伦理学对理性的高度褒扬,恰恰就是启蒙时代特定历史要求的体现。没有这样一个强大的历史感灌输其中,就根本谈不上任何伦理学的理论建构。但在康德看来,似乎可以摆脱相关历史前提,单从逻辑上构造一个他认为来自纯粹理性的伦理学。这也是传统思辨哲学的通病:哲学家只有借助梯子,才能爬上楼;但是,上楼之后,哲学家却说自己不需要梯子。

笔者坚持一个观点:是人,严格地说,是人的感性需要,才赋予了道德律的合法性根据;否则,一旦脱离感性的基础,相关讨论就会陷入康德式的困境;道德律只是一些独断的定言命令,至于这些命令究竟是善是恶,这样一个基本的伦理学判断,却无从下手了;进而言之,如果连对道德律的批判,人们都失去了立足点,那么,体现为新旧道德律更替的社会进步,也将无从谈起。

最后,我们不妨离开理论的思辨,来看看现实生活中,道德律是怎样被感性的人批判的。

作为女人,如果生活在传统的中国封建社会,一种人生宿命估计是逃不了的,那就是缠足。缠足原本是一种畸形的审美观,最终却演变为一种伦理观,似乎一个女人不缠足,就像不穿衣服出门一样,是不道德的、值得羞耻的。缠足就作为一种符合道德律的行为而言,也符合康德有关定义,体现了对人感性需要的否定。因为缠足是如此的痛苦,要将一个好端端的人变成残疾。但是,那些自愿缠足的中国女人,其初衷真如康德所设想的那般高尚,是服从纯粹实践理性的规定吗?不,恰恰相反,她们的动机都很粗鄙,缠足仅仅是未来嫁人的手段。因为在一个男权社会里,如果不能成功地把自己嫁出去,女人连生存下去都成问题。这里起决定作用的,还是人赤裸裸的感性需要,用马克思的术语说,就是吃喝住穿。这也意味着,道德律表现为定言命令,在康德那里,仅仅是一种逻辑的虚构;如果我们将这种虚构的合法性问题引申出来,并且从感性出发加以解决,我们会发现,它们最终也只是一些假言命令。

假言命令并非如康德描述的那般不堪,似乎只能带来道德的退化;相反,真正意义上的道德进步,却是从一些照顾人感性需要的假言命令开始的。随着时代的变迁,妇女实现了经济独立;当她可以不依赖男人就能谋生的时候,缠足,这延续了上千年的道德律,也就轰然倒塌了。这里起决定作用的,依然还是人感性需要的满足。更重要的是,从这样一个康德如此排斥的感性出发,当人摆脱了非人道的道德律的摧残,最终成为自己身体的主人时,康德所定义的自由,反倒得到充分的实现,即“在全部造物中,人们所想要的和能够支配的一切也都只能作为手段来运用;只有人及连同人在内所有的有理性的造物才是自在的目的本身。”[1](P119)只是,针对康德的原话,笔者认为需要做一点修改:不是理性的造物,而是感性的存在者,才是真正意义上自在的目的本身。作为这样一个感性的存在者,人从康德所否定的动物性出发,以理性为中介,复归了其本真的,也是符合人性的存在状况;在辩证的意义上,这才是真正属人的自由,也是对康德将感性掐头去尾之后设立的理性自由观,所做的扬弃。

我们的思考还可以延伸下去:即便是现代的女人,她依然要依靠男人才能生活。当她去美容院隆胸,在自己身上开刀,以取悦于男人的审美观时,这算不算缠足陋习的死灰复燃?进而言之,如果一个女人羞于做一个“剩女”,以不能成功嫁人为耻,封建的三从四德思想,是否也在她头脑里阴魂不散呢?在相关意义上,从感性出发,所有缺乏合法性基础的道德律,都是需要批判的;因为切记,道德律那看似不可一世的普遍立法,其权威并非天赋,而是缺乏自我反思和批判的人,拱手让渡的。

本文写作中,多处使用了马克思的观点和方法。愈频繁地将马克思和康德对比,笔者愈加深刻地领会到,马克思刻意要将人的感性需要作为其哲学的出发点,其中所展现的深意。马克思是哲学史上真正意识到并能充分摆脱传统思辨哲学弊端的第一人。这里,我们不妨重温《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一句名言作为结束:“在思辨终止的地方,在现实生活面前,正是描述人们实践活动和实践发展过程的真正的实证科学开始的地方。”[3]

[1]康德.邓晓芒译,杨祖陶校.实践理性批判[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

[2]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C].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

[3]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节选本)[C].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17.

B516.31

A

1007-9106(2016)04-0142-05

叶倩倩(1989—),女,云南民族大学人文学院伦理学2015级研究生;张灏(1972—),男,哲学博士,云南民族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外国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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