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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对刑事侦查工作的影响

2016-04-12肖凝铁道警察学院侦查系河南郑州450053

社科纵横 2016年4期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律师嫌疑人

肖凝(铁道警察学院侦查系 河南 郑州 450053)

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对刑事侦查工作的影响

肖凝
(铁道警察学院侦查系河南郑州450053)

新的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涉及的内容广、层次多,尤其使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工作面临了新的挑战。新刑事诉讼法对公民权利进行了全面保障,它要求侦查部门严格按照职责赋予的权力进行侦查,对侦查行为进行严格监督,同时也对我国刑侦工作的有序发展产生了深远和积极的影响。在现阶段我国刑事犯罪高发的情势下,刑侦部门必须完善工作机制,转变侦查模式和理念,促进刑侦工作的专业化、信息化和有序化建设,切实提高办案能力和侦查水平,实现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后我国刑侦工作的持续发展。

刑事诉讼法刑侦工作影响

一、刑事诉讼法中与刑侦工作相关内容的修改

(一)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辩护制度的修改

针对我国普遍存在的“刑辩难”问题,刑事诉讼法对于辩护制度做了较多的改进。主要包括完善了辩护权的保障主体、完善辩护人的权利义务、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等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在完善辩护权的保障主体方面不仅扩大了辩护权保障主体的范围、委托辩护人的主体范围,同时还明确了刑侦工作具体执行者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告知辩护权的责任,确保犯罪嫌疑人明确了解其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并依法赋予辩护人相应的地位和权力。其次,在完善律师会见程序、完善律师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几个方面明确了辩护人的权利义务。对于非特殊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律师要求会见时不再需要经过公、检、法等相关部门的批准。扩大了律师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的范围,使调取有效证据的途径更广[1]。最后,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方面做出了扩大了律师援助的范围、扩大指定辩护的主体、增设“本人及其近亲属”申请委托律师辩护的权利等多方面的修改,拓宽了法律援助的时间范围、辩护对象、案件范围等。指定辩护的刑事诉讼专门机关也由人民法院扩大到公、检、法三类机关。拓宽了被告保障和救济辩护权的渠道,近亲属也可代替被告提出申请委托辩护。这些修改不仅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得到更加有力的保护,同时也进一步强化了律师的权利和地位,明确了律师援助的适用领域和作用。

(二)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制度的修改

刑事诉讼法中证据制度的贯彻落实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公安机关刑侦工作的质量,它是刑事诉讼法中最基本的制度,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对象,对正确定罪量刑及案件的审判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证据制度若存在突出问题将会极其严重地影响到我国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新诉讼法在明确公诉机关的证明责任、强化证人出庭和证人保护制度、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范围、规定公检法三机关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明确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程序、调查程序等多个方面都做了更具体详尽的说明,确保刑侦工作的顺利进行[2]。

(三)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强制性措施的修改

根据我国公、检、法机关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和惩治力度的实际情况,新刑诉法在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两个层面都做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对于各类强制措施的使用条件和程序、强制措施适用时的法律监督、程序制约、拘传制度、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制度、拘留制度、逮捕制度等多方面进行了范围广、力度深的改进,为刑侦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驾护航[3]。

(四)有关侦查措施的修改

新刑诉在总结侦查实践中对侦查措施的具体运用情况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实际需要,对侦查措施做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新刑诉法不仅完善了讯问犯罪嫌疑人等一般侦查措施,还设专节新增规定了技术侦查措施、秘密侦查措施等特殊侦查措施。同时,还新增规定了对违法采取侦查措施的申诉、控告及处理程序,强化了对侦查措施的规范和监督,防止滥用侦查措施。其目的在于更好的保障人权,同时也规制了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使侦查措施的使用更加审慎,更加准确。

二、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对刑侦工作的影响

(一)辩护制度的改革对刑侦工作的影响

在刑诉法修改之前,侦查活动完全在封闭性的空间内运行,基本不受外界的干扰,侦控方的主动权明显大于辩护方,律师介入侦查存在很大的局限性。新的刑事诉讼法在辩护制度方面做了较多的修改,进一步强化了律师的刑事辩护权力,提升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给刑侦工作带来了多方面的影响。首先,与修改之前的刑事诉讼法相比,为律师提供了较好的辩护环境和机会,可以有效行使辩护权利,保护了当事人的权益,有助于冤情的澄清,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确保刑侦工作的公平公正[4]。其次,随着辩护律师权利范围的扩大,犯罪嫌疑人容易产生侥幸和对抗心理,对侦查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调查取证难度较传统的“先索取口供,再按口供寻找相关证据”为主要线索破案模式要大。最后,与之前的律师会见嫌疑犯人的权力受限不同,在犯罪嫌疑人和律师的沟通方面新刑事诉讼法打开了新的交流通道,律师会见权强化,可见面次数、时间都不再严重受限。辩护律师可以和犯罪嫌疑人充分交流,从犯罪嫌疑人处获得对其有利的辩护信息,同时对案件证据的掌握程度上也可以与犯罪嫌疑人互通有无。律师可以通过询问案情的过程、作案的动机及目的之后,替犯罪嫌疑人权衡利弊并出谋划策,从而影响犯罪嫌疑人口供的稳定性和真实性,导致办理案件的难度加大[5](P8)。这在某种程度上对侦查权力形成了制约,使控辩双方的力量趋于均衡。

(二)证据制度的修改对刑侦工作的影响

证据贯穿整个刑事侦查活动的始终,是起诉和审判的基础和前提,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作用不可替代,它是查清案件事实、保证案件正确处理最为重要的因素。新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制度做了较多改进,扩大了证据涵盖的范围、增加了证据收集的方式以及证据的种类,这对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客观上增加了案件侦破的难度。“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使传统的口供中心主义向法庭中心主义转变,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凸显,对刑侦工作的办理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给刑侦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三)刑事诉讼法中强制措施的修改对刑侦工作的影响

修改实施后的刑事诉讼法立足于我国司法工作的现状,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强制措施方面进行了更加细致的完善和修改。这些强制措施的采用与刑侦工作的开展以及当事人的利益保障密切相关。例如,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之间有不同适用条件,同时强化这两种措施的刚性有利于避免强制措施的乱用,维护被执行人的正当权益[6]。除此之外,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更加注重人权保障,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使侦查权力得到进一步强化,提升了侦查机关同刑事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能力和水平,使刑侦工作更加规范。

三、刑诉法修改背景下侦查工作开展的措施

(一)提高信息分析能力,转变侦查方式

传统的侦查方式倾向于由案到人,根据案件经营的情况,先期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通过嫌疑人提供的口供寻找案件的重要证据。新的刑事诉讼法要求我们转变这种工作方式,要从由案到人向由人到案转变,以往的通过寻找口供找证据,通过突破嫌疑人意志的方法已经过时,必须转变这种方式,依靠分析信息、数据等手段来获取所需证据,提高侦查效率[7]。

1.强化由人到案的侦查方式,为快速侦查提供基础。传统的由案到人的侦查方式是先对人进行逮捕,然后寻求口供,通过口供找证据;随着信息化作战平台的建设和不断完善,由人到案侦查方式被普遍采用,这种方式是通过对案件的分析,将重要嫌疑人或高危犯罪人员通过有效的信息管控,掌握其活动轨迹,强化个人特征的辨别,通过生物特征研判其犯罪证据,根据证据办理案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其一是对高危犯罪人员、重点人员的信息收集及分析。其二是采用多点碰撞分析。具体到个案,通常是研判案发地点、时间等时空关系对案发时段的所有数据进行提取,通过多个时空的数据的对比碰撞寻找其中的相同者从而确定嫌疑人,再对其进行跟踪侦查,寻找其违法犯罪证据。最后是采用逆向思维法对整个案件进行分析,逐步扩大办案成果。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抓捕后,通过对其捕前一段时间的活动轨迹进行调查,明确嫌疑人的活动范围,在其活动的范围之内,是否发生过类似的案件,寻找其是否具备串并案的条件,力争进一步扩大案件办理成果。

2.提高刑事侦查工作的专业性,强化侦查措施。只有加强刑事侦查工作的专业性,才能确保由人到案的侦查策略得以实施,从而有效地打击刑事犯罪。现阶段,我国的市县级公安机关已经设立了相关情报分析机构,但大部分情报分析工作还是由基层的所队去完成。由于现阶段我国基层公安人员的专业素质参差不齐,责任心不强,许多分析工作只注重形式,而没有真正的掌控犯罪嫌疑人的有效数据,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情报产品的效果。我们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县市级公安情报部门,选择一些优秀的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的民警,成立专门的情报研判分析队伍,确保对高危犯罪人员的活动数据进行实施监控,通过对数据的收集研判,将结果汇总到侦查部门,协助侦查部门开展刑事犯罪办案工作。这样通过专业性的工作方式,能够提高办案的针对性、目的性,大大提高工作效率。这样的工作方式,一方面提高了侦查人员的信息分析能力,提高了他们的办案水平;另一方面又能在某些方面为侦查部门减轻负担,让刑侦部门有更多的时间去办理大要案件。因此,在刑侦部门建设专业性的情报研判分析队伍,可以使之成为连接情报部门与刑侦部门的桥梁,更好的建立信息收集、发现、取证等环节的有效运作模式,从而实现刑事侦查工作由个体打击到集体打击的转变。

3.提高侦查工作的手段,加强硬件建设。由于刑侦工作的特殊性,需要专业的侦查手段。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县市级公安机关中遴选侦查骨干并定期对其进行侦查能力的培训,使他们掌握专业的侦查手段。可以在各级刑侦部门建立人才库,这样既方便大要案侦查时的人员调配,也能确保刑侦人才的专业地位,避免因人才流失降低侦查工作的质量。同时要为侦查部门提供先进的侦查设备,确保顺利开展相关的侦查手段。在社会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的大背景下,我国刑侦部门当前的硬件设备及单警装备还比较滞后。这在客观上制约了战斗力的发挥,没有敏感的科技嗅觉,不采用最先进的技术手段和科技装备,就无法对犯罪进行精确打击。各级刑侦部门要以新诉讼法的修改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大力加强刑侦工作的硬件建设,确保以最先进的装备和手段应对当前科技含量不断提升的犯罪事态。

(二)提高证据收集意识,使审讯方式向以证定案转变

新刑诉法加入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上述新规要求在切实保障人权的基础上打击犯罪,这极大地压缩了侦查的时间和空间。化解这种矛盾就需要转变侦查思路和策略,一是要转变证据收集模式,二是要明确证据收集范围。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各种高科技手段被应用到证据鉴定中,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口供,成为了侦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保障。因此,侦查部门应强化证据收集意识,利用各项技术手段为起诉、审判提供重要的证据,让证据规格能符合相关要求。

1.切实提高侦查工作的主动权,提高办案的主体地位。首先,要明确由证到供的具体办案思路。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之前,要尽可能多地收集犯罪证据,有效掌握嫌疑人的社会关系、人际关系等相关情况。只有全面了解嫌疑人的相关情况,才能在讯问中有效掌控嫌疑人的心理变化,有助于侦查人员合理的安排侦查、取证、追赃等环节的工作,从而全面锁定犯罪嫌疑人各个方面的证据,确保不出现由于嫌疑人的拒供而使侦查工作停滞的局面。其次,要及时固定涉案财物。与案件相关的财物是认定犯罪的重要证据,也可以大大增加办案人员掌握的信息,而且还可能从中发现一些相关线索。实践工作中,如能在办案时将涉案财物及时收押,即使嫌疑人一直保持沉默,也能够使侦查工作始终处于主动之中。最后,要强化对犯罪嫌疑人及相关人员的有效控制。在办理案件时,对嫌疑人进行审讯的同时,对相关涉案人员应采取交叉传唤和交叉询问的方法,保证各嫌疑人互不串通。在必要时,可以采取兵不厌诈的方式,通过向嫌疑人传递出其他嫌疑人认罪态度好,已经交代犯罪事实的信息,让其主动交代大量犯罪证据[8](P50)。

2.保证证据体系的完备性,达到以证定案。首先,在侦查过程中要紧紧围绕犯罪构成的四要件全面的收集证据,完成从侦查破案到证据定案的转变。其次,在讯问中更是要重视嫌疑人的辩解,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查取证,保证工作的高效性。犯罪嫌疑人在审讯过程中提出的辩解,办案人员要逐一查清,认真取证,并将辩解和实际情况进行记录,进一步确定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同时也可以证明其不认罪的态度。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整个审问过程,要全程录音录像,这样既能防止犯罪嫌疑人翻案,还能保障办案民警的合法权益。最后,要强化对证据的分析。分析的重点要注重单个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性;多个相关证据是否有关联,是否协调,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各个证据间是否有遗漏、脱节的地方;分析证据结果是否有其他可能性,检查确定证据结果的唯一性。

综上所述,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以来,对公安刑侦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客观上加大了侦控方的办案难度。刑侦部门应按照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完善司法人权保障制度,建立完善主办侦查员全程负责制,确保侦查移送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坚决防止冤假错案,从而不断提升公安刑事司法工作的公信力。同时在刑侦工作中不断创新,切实增强实战能力,进一步探索信息化条件下侦查工作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整合侦查资源,加强多警种、跨区域的警务合作,能够妥善处理新诉讼法实施后对刑侦工作产生的影响,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1]范玮.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介入侦查活动新规定对刑事侦查工作的影响[J].公民与法(法学版),2012(10).

[2]罗明兴.浅析《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对刑侦工作的影响[J].公安教育,2013(8):52-54.

[3]胡卫平.刑诉法再修改对军队刑事侦查工作的影响及对策[J].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12(5):99-103.

[4]袁志强,李松柏.新刑事诉讼法视阈下刑事侦查工作的应对措施探讨[J].办公室业务,2013(23).

[5]王斌.新刑事诉讼法实施给刑侦部门带来的机遇和挑战[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2(03).

[6]何会会.刑诉法修改对侦查工作的影响及应对之策研究[D].甘肃政法学院,2014.

[7]杨雪薇.简论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我国刑事侦查活动的影响[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13(1):118-120.

[8]陈韬,田晓峰,李方春.新刑事诉讼法下的刑侦工作探析[J].职工法律天地(下),2014(8).

D925.2

A

1007-9106(2016)04-0090-04

*本文为铁道警察学院2016年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经费项目“有效提高铁路‘三盗’案件破案率研究”(2016TJJBKY03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肖凝(1981—),男,铁道警察学院侦查系讲师,法律硕士,从事刑事诉讼法学、侦查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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