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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政策性森林保险发展初探

2016-04-06

山西林业科技 2016年3期
关键词:林权政策性山西省

高 博

(山西省林业技术推广总站,山西 太原 030012)



山西省政策性森林保险发展初探

高博

(山西省林业技术推广总站,山西太原030012)

阐述了山西省发展政策性森林保险的重要意义,介绍了山西省政策性森林保险的发展现状。提出了确立政府在政策性森林保险中的主体地位、制定配套政策法规、强化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等建议,旨在为山西省政策性森林保险健康持续的发展提供理论参考。

山西省;政策性;森林保险;建议

山西省位于黄土高原,地理坐标北纬34°34′~40°43′,东经110°14′~114°33′.东西宽约290 km,南北长约550 km,全省总面积15.63× 104km2,约占全国总面积的1.6%.据2009年林保数据,山西省森林面积有4 840 471.27 hm2.森林在抗灾减灾中发挥了巨大作用的同时,自身也承担着巨大风险。政策性森林保险是保护森林资源、防范林业生产风险的重要举措,是集体林权配套改革的重要内容,是金融支持林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维护经营者利益、促进强农惠农的重要手段。

1 山西省发展政策性森林保险的意义

1) 有效防范林业生产风险,保护森林资源。

近年来,山西省以每年近26.67×104hm2的速度进行造林绿化,造林面积大,而森林资源面积增长的幅度并不大。除了干旱因素之外,火灾、病虫害等是其主要原因。因此,在山西省开展森林保险,可分散林业风险,提高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可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使受损的森林资源尽快得到恢复;可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森林生态效益发挥,保障国家生态安全。

2) 配套集体林权改革,金融支持林业发展。

到2012年底,山西省基本完成了主体改革任务,将约533.33×104hm2集体林地的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集体林权制度的主体改革,确立了广大林农在林业生产经营中的主体地位,明确了林农在林业生产风险中的责任主体地位。针对一家一户独立经营承担风险的实际,国家加大了金融扶持力度,把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作为配套改革的重要措施,不断探索,并逐步扩大范围。

3) 维护经营者利益。

森林灾害发生后,森林保险可使林农通过理赔得到一定的资金,既维护了广大农民、生产经营者的财产利益,又为林业生产经营者灾后恢复生产提供了资金保障,降低了生产自救的再造成本,提升了灾后恢复再造的能力。这种由财政补贴的森林保险,体现了政府对林业工作的高度重视和积极扶持,让广大农民和林业生产经营者享受到了政府的优惠政策,保障了他们的权益,激发了投身林业生产活动的积极性,对顺利推进山西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现代林业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2 山西省政策性森林保险发展现状

2.1森林保险纳入保险业务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具有政策性农业保险资质和能力,省市县机构及网络健全,主要承办山西省政策性森林保险的主要业务。山西保监局将进一步指导相关保险公司开展森林保险的业务内容和经营特点的深入研究,加大服务力度,提高理赔服务水平,严格规范经营行为,为山西省政策性森林保险的健康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目前,山西省政策性森林保险的承保面积约346.67×104hm2,签订合同114份。山西省林业厅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于2014年3月20日,正式签署了共同推进政策性森林保险的合作协议。

2.2开展森林保险保费补助试点工作

为有效应对灾害、规避风险,增加农民收入,2014年,山西省政府将森林保险纳入全省强农惠农十项补贴政策之一,开展森林保险保费补助试点工作。补贴试点为生长和管理正常的生态公益林,补助对象为已确权的林业经营单位、造林大户、农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农户等林权人,保险责任为森林综合保险。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火灾、病虫害、暴风等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林木流失、掩埋、主干折断、倒伏死亡或损失的,保险公司将按照森林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手续。保险期限为1年,依据林木再植成本来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为3‰,生态公益林平均9 000元/hm2,全部由各级财政给予补贴。

3 推进山西省政策性森林保险的建议

笔者根据中央和山西省政府全面推进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方针,结合山西省林业生产和发展现状、林权改革工作的开展情况,针对山西省开展和推进政策性森林保险提出如下建议。

3.1确立政府在政策性森林保险中的主体地位

政府要积极介入政策性森林保险的运作,确立主导地位,调动林农和保险公司的积极性,发挥政策性森林保险在森林灾害经济补偿与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1) 宏观调控各部门的整体组织,建立相关考核制度,构建政策性森林保险的政策评价体系,保障森林保险工作的稳步发展。

2) 加大对政策性森林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使社会各界认识到森林保险的重要性,调动林农参保投保的积极性,增强森林保险意识。

3) 通过政策支持,健全政策性森林保险财政补贴制度,林业财政补贴制度基于林业的弱质性、生态效益外部性以及林业生产的个人效益小于社会效益等特征。

3.2制定配套的政策法规

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保障森林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推广。立足山西省林业实际,跟进林权制度的配套改革,结合风险补偿等政策,积极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符合山西省发展的相关法规,明确森林保险的实施原则、保障范围、参保承保、监管机构、补偿保障等具体内容。在当今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是促进森林保险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在借鉴国外森林保险法规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森林保险的性质和发展模式等展开研究。开展有关政策性森林保险的法制建设,充分发挥政府在森林保险中的职能和作用,规范和确立森林保险的经营主体,避免政府支持森林保险的主观性和盲目性,使森林保险实现标准化、法制化。

3.3强化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

加强多部门协作配合,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联合工作机制,以政府的引导作用为依托,明确相关单位在政策性森林保险中的责任和职能,以协同推进为要求,确保山西省政策性森林保险的顺利实施和持续发展。保监局作为森林保险业务的法定监管主体,要加强监管力度,保障各环节的顺利进行,保护各利益方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林业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发挥专业优势,积极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险标的基本信息等,协助相关部门进行保险标的和保单的审核、签单、定损理赔及灾后植被的重建恢复等后续工作;财政部门严格执行财政制度,做好保险补贴资金的预算、筹集、拨付、监管和结算等工作,保证专款专用;保险公司做好承保、减损、定损、理赔等工作,积极开展一系列保险业务。

[1]秦武峰.林改确权是政策性森林保险开展的基础[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4(4):111-112.

[2]黄文才.森林保险问题探讨[J].中国林业经济,2008(5):52-54.

[3]石焱,王宏伟,方怀龙.我国政策性森林保险的试点情况与发展对策[J].林业资源管理,2011(3):5-10;19.

2016-06-17

山西省软科学研究计划资助项目(2016041018-4)

高博(1969—),男,山西岢岚人,2003年毕业于山西农业大学,助理工程师。

F326.2

C

1007-726X(2016)03-005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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