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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CF”参与大学治理:现状、问题与走向*

2016-04-01段俊霞

高教探索 2016年2期
关键词:美国大学共治权利

段俊霞



美国“CF”参与大学治理:现状、问题与走向*

段俊霞

教师与行政人员等共同参与被认为是美国大学治理的特点,但实质上,美国教师参与共治主要是教授的参与,长期以来在教师总人数中占绝大比例的CF却处于参与的边缘地位。CF参与大学治理既有诸多现实意义同时也面临诸多麻烦,近年来美国AAUP等组织为推进教师参与从“教授参与”到包含CF在内的“全员参与”的转型提出了若干思路及努力方向:提升CF工作安全感、为其参与治理提供补贴或补偿,预留适当参与席位及健全相关制度法规保障等。美国AAUP这一动向也启示我们,在借鉴国外终身轨制时,要明晰“非升即走”的双刃剑作用,关注教师的工作安全感;在积极推动教授治学的同时,要重视教师参与的“全纳”;鼓励并促进教师组织联合参与治理,为教师有效参与提供健全的法律制度保障。

大学治理;教师参与;CF

教师与行政人员等共同参与大学治理是美国大学共治的特点,但长期以来,美国大学教师参与的主体主要是终身轨序列的教授,而在教师总人数中占绝大比例的CF(Contingent Faculty,faculty appointments that are contingent)在参与大学治理中却长期处于边缘化地位甚至缺失于大学共治的治理结构中。近些年来,CF参与大学治理问题已引起了AAUP(American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Professors,美国教授大学协会)等教师组织的关注,2012年11月美国AAUP还通过了《把CF纳入大学治理主体》的报告,此报告为促进CF参与大学治理提出了若干建议,也成为未来AAUP等组织推进CF参与大学治理的重要举措。本研究试对美国CF参与大学治理的现状、必要缘由与问题、未来努力路向等进行分析,同时也为我国大学治理及大学改革提供借鉴。

一、美国大学共治的尴尬:CF实质参与的长期缺失与边缘化

要对美国CF参与大学治理进行研究,我们首先需要对美国教师及美国CF的组成结构进行分析。在美国大学,faculty是全体教员的总称,一方面,faculty所含极为广泛,这一广义称呼包含了身份、地位及雇佣情况不同的各类教师,不管这些教师是兼职还是全职,亦不管他们是在或不在终身轨上。[1]而另一方面,个人是否所属faculty又是有限定的,如研究生助教、博士后、图书馆员是否属于教师就应因情况而宜。判断的主要标准就是此人的主职工作是否是教学和科研。[2]如那些主要从事教学和研究工作而非学生学习的博士后、主要从事教学和科研而非图书管理的图书馆员就属于faculty,而虽从事教学和研究但同时主要担任行政职务的双肩挑人员就不属于faculty。在对faculty的内涵及所属进行了解之后,我们接下来再对contingent faculty进行分析。首先,他属于faculty的一部分,其次,尽管这一群体依据各校情况所属可能会稍有不同,但都有一个共同特征:不能享有终身轨教师所拥有的福利及保护,没有得到学校长期签约。这一群体主要包含了兼职教师、博士后、助教、非终身制序列教师、临床教师、讲师等。[3]了解了美国教师及CF的构成后,下面我们开始对美国教师参与大学治理的情况进行分析。众所周知,“共治”(shared governance)首先是由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美国大学治理董事会联盟(American University Alliance of Governance Board,AGB) 、 美国教育理事会(American Council of Education,ACE)于1966年联合发表的《大学治理声明》中提出的,此声明将“共治”定义为“基于双方特长,教师和行政部门共同工作时权利和决策责任的分工”[4]。那么,这里的教师指的是谁呢?是不是所有的教师都拥有参与共治的权利呢?从字面上来看,的确如此,1966年发表的《大学治理声明》中在谈及共治主体的教师一方时确实用的是faculty(全体教职员)而非professors(教授)或tenures(终身制教师)。但事实如何呢?CF协会主席比克·丽诺尔(Beaky,Lenore A)曾一针见血指出,“在一些AAUP政策文件里,含糊不清导致了人们常把教师当成了一个不正自明的明白的词语,如《声明》中教师代表应该依据教师决定的正常程序有教师选出,这里,谁是教师显然不清楚”[5]。实质上,我国学界也对美国全体教职员是否拥有参与大学治理权利的说法持大体一致的意见,“教授治校,从其字面上来看,在英语中应直译为professorial governance ,但由于在西方大学,尤其是传统的西方大学中,教授是大学教师的主体,甚至是大学教师的全部,因此,教授治校又被较多地表述为 faculty governance ”[6]。我国学界也都普遍认为,美国教师参与大学共治主要是以教授为代表的参与。

以上我们主要从学者理解的视角对美国教师参与大学治理的情况进行了简单了解, 下面我们再从制度文本和实际调查两方面对CF参与大学治理的情况进行深层分析。

(一)CF参与治理的制度权利

通过对美国大学共治的历史进行回溯,可以看出,美国大学共同治理模式的形成虽是由美国大学首创,但却是在继承本国传统、借鉴西方传统大学和德国大学管理模式以及为适应内外界环境而不断调整变化的结果。19世纪之前,美国的大学主要由董事会管理,包括教授在内的教师在大学的身份仅仅相当于雇员,并没有获得任何管理权。如殖民地时期美国的哈佛、耶鲁等学院都采用的是董事会管理制度,由校外人士执掌学院的决策权。进入19世纪,教师和董事会之间矛盾逐渐尖锐。1825年的“哈佛大学事件”拉开了“共治”在美国大学发展的序幕。南北战争以后,随着学校招生人数、教职员工的数量的增多,学术管理日趋复杂化,教授在大学的权威和地位与日俱增,再加上此一时期留德的美国学者对德国大学管理模式的介绍、宣传,德国大学的教授治校管理模式就被传到了美国。在实践中,德国这一维护学术自由、以教授掌握大学全部决策权为基本特征的大学管理模式虽然没有被美国全部借鉴,但却极大地影响了之后美国的大学管理模式。20世纪六七十年代因应美国社会、经济问题而产生的社会冲突理论也影响了当时美国的大学管理,因而在整体策略上,美国大学管理开始强调“建立等级制度,包括角色分离(各司其职) 、职能分离(不同单位不同职能) 、中间职位(缓冲角色) 等”[7],大学共治的思想进一步孕育。1900年,斯坦福解聘爱德华·罗斯(Edward Ross) 事件直接诱发了AAUP这一旨在维护教师学术自由的组织的诞生。AAUP主要是以教授,确切说是终身轨教师为成员的协会,其产生为美国大学教师参与尤其是教授参与大学治理进一步创造了组织条件。AAUP成立后,通过组织一系列活动、发布一系列声明等继续为教师的学术自由权利而斗争,最终在1966年促成了美国大学共治模式的形成,形成了美国以校外董事、校长和大学教授共同执掌大学决策权为基本特征的共同治理模式。1967 年AAUP又发表《大学和学院的治理声明》,提出大学共治的原则,肯定和保障教师在大学决策中的地位,形式上体现为校长和教师共同分享大学的决策权。1990年4月,美国大学教授协会对《联合声明》的原始文本做了局部修改。该声明开篇即说:以下声明指引董事会成员、行政管理者、教师、学生以及其他人员,使其相信美国大学已进入提倡各大学组成成员适当分担责任的阶段。[8]由此,共同治理作为大学的治理模式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值得一提的是,AAUP是由终身轨教师为成员组成的协会,但其在以后形成过程中,却一直比较关注其他教师的参与治理权利。 如1940年发表的《大学关于学术自由与终身制规则的联合声明》、1970年发表的《关于对1940年联合声明评论》及《关于校外言论自由的评论》都多次强调,对教师学术自由的保护以及对学术责任的要求包含全体教师,而不仅仅是全日制教师和终身轨教师。2003年的《关于CF的声明》更明确提出所有人包括CF都应该有参与机会。从历史追溯来看,美国的AAUP组织的文件承认并赋予了全体教员参与的合法权利,但这些组织也已经注意到了教师实质参与治理中的教授偏向,因此之后一直在呼吁并强调全体教师的参与治理权利与责任。

(二) CF参与治理的实际权利

文件规定的权利并不意味着落实,现实中美国教师参与治理的情况如何呢?实质上,通过对美国教师参与大学治理的考察,我们发现美国大学教师参与大学治理的成员主要是终身制教师和非终身轨的全职教师,还包括了全日制的终身轨的副教授及全日制的非终身轨教师。另外,也不是所有的终身轨教授都能参与大学共治,如终身轨教授退休后又被返聘任教或从事科研活动,就不享有参与大学治理的权利。而CF则处于参与治理的边缘化甚至缺失状态。调查发现,兼职教师、博士后及被聘任的代课研究生(这些群体都隶属于CF)较之全职的非终身制的教师参与治理的次数更少。75%的被调查者指出,该校全职的非终身轨的老师具有治理的合法资格(CF则不享有);仅有约25%的被调查者指出,CF在该校也享有参与大学治理的资格。根据进一步的调查,有5.8%的被调查者指出其所在学校代课研究生拥有参与治理资格,有2.9%的被调查者指出其所在学校的博士后具有参与大学治理资格,63.7%的被调查者指出他们所在学校没有为那些非终身轨的教师保留参与治理的席位。那些汇报其所在学校CF拥有治理资格的绝大多数被调查者还指出,即便那些教师拥有任职参与大学治理的资格,但这样的任职资格或服务权限也是有限的。43.1%的被调查者指出该校对那些全日制的非终身轨参与治理人数有限制;37.6%的被调查者指出其所在学校CF中拥有这些权限的人必须是拥有某些特殊资质的教师,如担任某种特殊任职等;67.9%的被调查者指出在其所在学校有一些特殊的治理活动,CF是被禁止参与的,如人事问题,在院系治理及大学治理事务中仅在某些时候CF才被纳入;88%的被调查者指出,CF在参与治理服务时没有得到任何补贴或补偿。然而也有43%的被调查者指出,虽然没有补贴,在对教师进行综合评价时,参与治理服务会被作为一个评价指标而被考虑。也有62.4%的被调查者指出,其所在学校有确保CF的学术自由和共治权利的政策。[9]

二、美国CF参与治理的双刃剑:必要与困难

(一)CF参与治理的必要性

随着CF人数的增多并有继续增多的趋势,其参与治理的边缘化甚至缺失现象已经引起了AAUP、CF协会等组织的关注。他们认为,CF参与大学治理有助于建立强有力的大学共治,有助于平等观念的落实,有助于CF学术自由权利的保障及工作安全感的提升,有助于CF参与能力的获得及提升。因此,他们积极为CF争取参与治理权,积极促成教师参与大学共治从以终身轨教师和全日制教师为主体的“教授参与”到包含CF在内的“全员参与”的转型。

1.强有力的共治呼唤临时教师参与大学治理

美国AAUP 等组织认为,要建立强有力的共治需要CF的参与。首先,这基于CF的专业特长。教师参与治理资格的标准不应是身份而是专业判断。1966年《联合声明》明确提出,共治的分工是建基于各方的特长之上,因此特长是各利益相关者享有参与权利和承担决策责任分工的基础。据资料显示,美国大学教师的类别丰富,而CF中也不乏“能人”,如从终身轨退休后又被返聘的教师、虽没有获得终身轨但在学校已任教多年且对学校各项事务熟谙了解的教师,以及曾在多所学校兼职、对学校教学及管理具有独特感悟的兼职教师等,这些教师都隶属于CF,但在大学共治中都处于缺失或边缘化的地位,这些人缺失或被边缘化于大学治理将是大学达致有效共治的损失。

其次,CF参与大学治理还因为终身轨和全日制教师在教员中数量比例下降。据调查,美国大学那些获得终身教职的教师人数正在不断萎缩。1975年,教师总人数中获得终身教职的比例为45.1%,而到 2009年,这一比例仅为24.4%。其余75.6%的教师都是无法获得终身制教职的教师,而在这其中又有 60.5%的教师是兼职教师(包含代课研究生,但没有把占据较大比例的博士后计入)。[10]美国CF在大学教师比例中基本占据了学校教师总人数的四分之三,并有进一步上升之势,而终身轨教师则仅仅占据了人数的四分之一且有继续下降之势。随着学校管理事务的复杂化,教师参与治理任务的增加及范围的扩大,让这比例很小的一部分人来代表全体教师参与治理,其治理任务必将变得繁重不堪,减轻终身轨教师及全日制教师的治理任务压力也需要CF参与治理、分担治理任务。

第三,不同小群体的各自利益需求也需要CF参与共治。同是作为学术职业人的CF和终身轨教师或全日制教师,他们既有共同的维护学术自由的利益需求,同时也基于各自在学校、院系的身份地位不同,各群体之间也有着自己的小群体的独特的利益需求。只有终身轨教师参与的“教授”治校显然并不能完全代表有多样需求的各类教师的利益,CF当然也需要有代表发出自己的声音以实现真正的共治。另外,让这一小部分人来代表全体教师还有可能出现投票权“集中在少数人身上,更容易出现投票效果不好的危险,不仅背离了共治的初衷,也会危及共治的效果”[11]。

2.平等观念的落实依赖CF参与大学治理

美国AAUP 等组织认为,平等观念的落实依赖CF参与大学治理。美国是一个自诩为民主的国家,平等民主是美国的价值追求,然而在这样一个国度,因为种种原因,同为学术职业人的大学教师,在这里却有着诸多的不平等。这些人没有工作安全感,在一生之中他们为了工作要不断迁移,绝大多数是真实的自由职业者。其经济状况与终身轨教师完全不同,更类似于白领或蓝领。从事学术职业所获的薪水是其养家糊口的主要来源。在大学里他们是“准二级公民”,到年老时经济状况将更为糟糕。“他们没有晋升终身教职的权利,很容易受到参与共治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更少有人能够参与大学共治并得到补助。”[12]可见,美国CF虽数量最多但却是大学里的“势弱”一族,他们总体上没有工作安全感,缺乏自信和荣耀感。CF被排除于大学治理主体之外,更不利于其“二等公民”身份的改变,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这种不平等还强化了这种不公平的意识。“CF被排除于大学治理主体之外还破坏了学术同事之间的平等性。”[13]因此,平等观念的落实也需要CF参与大学治理。

3.学术自由权利的保障及工作安全感的提升需要CF参与治理

维护学术自由权利是教师参与大学治理的最初动机和一贯坚持原则。虽然AAUP等也以教师代表的身份为教师群体争取了较为广泛的学术权利及其他权利,但是作为一个身份、地位及雇用关系和终身制教师差别比较大的CF,要想更好地维护自身学术自由权利,也需要自己发声,毕竟最了解他们的是他们自己。另外,工作安全感低是CF的普遍感觉, CF协会就认为,要想提升他们的工作安全感,只有让其不断地参与大学治理事务。

4.参与能力的获得及提升需要CF参与大学共治实践

参与大学共治一方面是CF的权利(权力),另外一方面也是其责任之一。《把CF纳入大学治理》明确提出,教师的责任不仅包括教学、科研,还包括参与大学治理在内的服务。而要有效参与治理,切实履行责任及真正享有治理权利,参与教师不仅应具备参与治理的知识、技能及正确参与价值观,且还需要参与治理的实际历练,因为参与治理能力的培养只能在实践中才能得到提高。“把如此之多的教师排除在治理事务之外,会让这些人因被剥夺参与治理的锻炼机会而丧失履行责任的能力。”[14]因此,AAUP等组织认为,提升CF的参与能力,让其参与大学共治的实践也是今后美国大学教师有效参与大学治理、有效共治的必然选择。

(二)CF参与大学治理面临的障碍

尽管对CF参与共治的意义与必要性已形成一定共识,然而在真正实施中,CF参与大学治理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障碍。“把CF排除在治理之外有诸多问题,但其实让他们参与到治理中也麻烦多多。”[15]

首先是被报复和易于妥协的可能。因为CF不受“终身制”的保护,其工作安全感极低,他们是否能继续签约、继续留任等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院系领导或行政人员。在学术自由不能被正常保护、在工作安全感极低的情况下,他们在实施治理责任时,在与行政人员等的谈判过程中,有可能更容易因其治理行为或职务而受到报复。同理,较之终身轨教师来说,在利益冲突面前,他们也可能更容易受到行政人员等的影响甚至向对方妥协。

其次是时间投入问题。一是时间投入的积极性问题。对于那些兼职教师,其所得薪水主要是课酬收入,学校和院系一般不会因其参与治理就会做出经济补偿,因此,CF参与院系治理工作则意味着没有回报或甚少回报,其是否积极、乐意投入本身就是一个问题。二是投入时间的安排问题。即便CF愿意参与治理,那么仍存在教学管理活动的安排问题。如有些教师的聘任合同是以学期为单位的短期签约,那么他们就存在着是否能完成需要长期或多学期时间的治理任务的问题。另外,一些短期合同教师除了在某一学校进行教学或科研外,可能绝大多数时间还要投入到其他学校或其他事务上,因此,参与治理的时间是否能保障也是个问题。当然还有那些“流星式”教师,一周甚至更长时间才来学校一次,如果让其参与治理,对于组织者来说,如何统筹安排选择一个合宜的管理活动时间都是一件麻烦之事。

另外,CF参与大学治理还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我们知道,共治的一个原则是多数人原则,那么可能的一个风险是,如果CF得到了参与治理事务的全部权利,那么有可能CF在数量上的优势会使他们在投票上也占据绝对优势,虽然我们相信绝大多数CF都有自己的职业操守和原则,但如果一旦出现个别CF利用此制度漏洞来投机甚至谋利的话,那么就与让CF参与治理的初衷背道而驰了。

最后,CF参与大学治理还存在着教师因为合同期短可能对学校事务不了解,因兼职原因对院校治理工作兴趣不高以及CF身份区分等问题。对于学校来说,如何衡量不同参与任务的经济价值,从而为CF参与治理服务提供合宜的经济补偿,如何判断CF参与治理不是为了经济利益而是真心希望参与,如何判断CF在参与治理时是否是依据自己主观意愿来投票等,也都是CF参与大学治理必须直面的问题。

三、美国AAUP关于教师参与大学治理的新思路:从“教授参与”到”“全员参与”

尽管CF参与大学治理面临着诸多问题,但“排除CF则对职业的一体和高等教育质量来说更是一种危险”[16]。因此,AAUP等教师组织认为,当下要做的,应该是“不管聘用情况和身份地位如何,都应提供合宜的条件让其参政”[17]。为促进教师参与从“教授参与”到“全员参与”的转型,美国AAUP通过了《把CF纳入大学治理》的报告,针对CF参与治理所面临的问题提出了诸多建议,为今后美国大学CF参与大学治理提供了方向指南。

(一) 提升工作安全感

缺乏工作安全感是阻碍CF参与治理的主要障碍之一,而“完全的有意义的教师共治只有在学术自由被终身制或类似于终身制的东西或较好的雇用条件来保障的时候才能真正受到保护”[18]。为此,为CF争取更多的工作安全保障等是未来AAUP及其他教师组织推进CF参与治理的重要措施之一。如美国旧金山的教师联邦地方2121工会就积极为兼职教师争取按资历的再雇用权、工作量减少优先权、平等的休假福利权、任职参与治理权及优先升级成全职终身制教师的权利、退休后医疗福利、残疾福利等以提升教师的工作安全感。目前这个协会与相关部门签署的一份关于巩固就业的协议已经为当地CF创造了一些新的全职终身制教职的席位。[19]另外,2121工会还赢得了召回权利,即被解雇的人员(若非特殊情况如违反法规等)如果工作期限不满四个学期而被辞退,有权可以回原单位以原有职位身份任教满四学期。

(二) 提供参与治理补贴

为了调动CF的参与积极性,针对有人提出的教师参与治理必须是自觉和无酬劳的观点,《把CF纳入大学治理》报告则提出了不同的观点,认为在CF较之终身轨教师待遇、福利都比较低的情况下,应该改变目前大学对教师参与治理尤其是CF参与治理补助低或不补助的现象,对CF参与治理工作进行合理的经济补偿。《把CF纳入大学治理》报告还提出,对那些CF来说,当务之急应调动其积极性,为其参政提供合宜条件,“不是把他们禁止在外,而是应更好地保护他们的学术自由”[20]。

(三) 预留适当参与席位

针对CF参与治理度低甚至无参与的情况,《把CF纳入大学治理》报告也分别提出了近期和远期应对方法。报告认为,虽然从长远来看,当CF参与度高乃至全员参与的时候,预留席位则没多大必要,但在当前现状下,预留席位却是保护CF参与权的必要一步。另外,报告还提出,预留席位并不是仅给一两个代表席位,也不应对预留席位数进行机械设定,建议各院系、学校能够依据CF在院系所占人数比例,根据学校自身情况设置合理的比例。另外,针对一些短期聘用教师甚至流星式教师在参与中可能存在对学校了解不多、没有时间参与而又可能在参与选举中占了选票的问题,可以依据情况建立参与治理的时间门槛。如在参与某些治理活动时,可以以在单位任职或总计工作时间达到一年为标准对参选人员资格进行限制,而只要那些CF能够按照参与治理的服务时间要求履行参与治理的服务,就都有资格在所有选举中投票。

(四) 提供参与的法律制度保护

为CF参与治理提供法律保障服务也是今后AAUP的努力方向。报告提出,不管教师地位如何、职位如何,在行使参政权时,任何教师都受法律法规保护,所有教师都有自由投票或放弃投票选举的权利,参与治理的行为不受胁迫,也没有必要为自己的选举或弃权行为进行辩解。为免其受到报复,今后AAUP等其他教师组织将致力于为教师尤其是CF参与共治争取相应的法律及制度保障,要求在大学教师手册、大学章程、相关法规或其他规章制度中对CF参与大学治理的权利、义务、范围、程序进行明确表述,保障CF参与大学共治的权利。

最后,培育平等文化让CF平等参与大学治理,针对部分CF参与不积极的问题,积极培养其参与责任意识也是AAUP等教师组织今后的努力方向。

四、美国CF参与治理的启示

当前我国正在积极进行教师聘任制度改革,大力推动教师、社会、行政等多方参与的大学治理,尽管我国大学教师在地位、身份等方面与美国教师有诸多不同,但美国在教师参与治理方面的一些新举措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些启示。

(一)明晰“非升即走”的双刃剑作用,辩证看待工作压力与绩效、流动与稳定

在借鉴国外终身轨制时,要明晰“非升即走”的双刃剑作用,辩证看待工作压力与绩效、流动与稳定的问题。当前我国一些高校在教师聘任改革时借鉴美国的终身轨制,采取“非升即走”,通过竞争及给予一定压力等来激活教师的科研教学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教师的合理流动,激发了教师的工作热情,开发了教师的科研及教学潜能,提升了学校绩效。但我们在看到终身轨的优势的同时,不能忽略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其巨大的工作压力使多数教师缺乏工作安全感,其可能过于频繁的流动会使教师队伍缺乏稳定性,使教师经常处于一种“无根”的状态。当前美国在采用终身轨制的同时,已开始关注并拟通过多种方式提升其他教师的工作安全感。我们在引进终身轨的同时是否也该反思:压力一定能产生绩效吗?多大的压力才是合宜的?当压力已使得教师缺乏工作安全感时,其是否还是合宜的?什么样的压力才能产生期望的绩效(学术造假、学术垃圾及轻教学重科研并不是我们期望的)?

(二)“开发全员智慧”,关注教师参与的“全纳”

在积极推动教授治校、教授治学的同时,也要关注教师参与的“全纳”,鼓励所有教师参与大学治理。当前,教授治学已经成为我国大学治理的一大特点,我国的工会组织作为全体教师的协会组织在维护教职工权益、参与学术治理及学校其他事务治理方面也发挥了自身独有的功能。教授因专业特长作为教师代表参与大学治理决策理所应当也责无旁贷,但不能忽略的是,当前我国广大教师的参与意识还较为淡薄,参与积极性还没有被最大程度激发开来,这不仅影响到对其自身权益的保护,也不利于其为学校的集体利益奉献自己的智慧。“公民只有在认为自己是所服从的法律来源时,他们才会认为自己是在统治自己。而只有确保每个普通公民都有机会影响公共意见,并保证政府对公共意见有所回应,公民才有可能建立对政府的归属和认同感。”[21]如果学校决策没有或忽视广大教师的声音或对其声音没有给予充分回应,则这样的决策将没有群众基础,教师也不会对学校有强烈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因此,在推动我国大学治理的过程中,应进一步发挥工会等教师组织的作用,让广大教师能够愿意发声、充分发声并能够得到回应。

(三) 促进教师组织联合参与治理,提供参与的法律制度保障

推进大学共治,促使教师积极有效参与,还需要建立健全的组织和法规制度保障。在美国,教师的参与不是单打独斗,而是通过AAUP、工会等组织相互保护,有序发出集体的声音,在其受到报复行为时能依托如强制性的工会合约等为教师提供支持和保护。在我国,要想让教师敢于参与治理,敢于发声,免受因参与治理而可能带来的报复或不公,切实保障教师参与权益,让教师积极参与治理,我们应进一步发挥各高校的工会组织及其他教师组织在大学治理中的作用,尤其应引导工会和其他教师组织进行联合与合作,促进教师积极参与治理。另外,健全的法规制度也是保障教师积极参与大学治理的重要条件。当前,我国各高校已经或正在制定大学章程,我们应以大学章程建设为契机,促进大学章程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对教师参与治理的保护,明确教师参与治理的权利、义务、范围、程序等,为教师参与治理提供健全的法律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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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Jeanette Jeneault,etal.Contingent Faculty Positions[EB/OL].[2016-01-23].http://www.aaup.org/issues/contingency.

[4] Rhoades,Gary.Capitalism,Academic Style and Shared Governance[J].Academe,2005(3):3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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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AAUP.It’s not over yet:the Annual Report on the Economic Status of the Professor[J].Academe,2010(7):11.

[19]Berry,Joe,Hoffman,Elizabeth.Including Contingent Faculty in Governance [J].Academe,2008(6):29-31.

[21][美]罗伯特·波斯特.民主、专业知识与学术自由[M].左亦鲁,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14.

(责任编辑陈志萍)

2015-10-28

段俊霞,西南石油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华中科技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院博士后。 (成都/610500 )

*本文系57批博士后基金(2015M572128),西南石油大学人文社科专项课题(2013RW023)系列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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