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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林地的行政法律责任分析

2016-03-28杨尔史

现代园艺 2016年20期
关键词:法律责任时效林地

杨尔史

(四川省凉山州雷波县林业局,四川雷波616550)

非法占用林地的行政法律责任分析

杨尔史

(四川省凉山州雷波县林业局,四川雷波616550)

介绍了非法占用林地行为的概念和行政违法后果,分析了非法占用林地的行政法律追责认定和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旨在为林业执法部门提供参考,促进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

非法占用;林地;行政法律;对策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受利益驱动的影响,占用林地进行非法建房、修路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非法占用林地行为具有时间长且方式多的特点,因此,相关部门应加大林业行政执法投入,保证林地使用的合理性。对非法占用林地行为及后果依法进行鉴定,对其时效认定展开调查。本文就行政法律责任规定的非法占用林地案件作分析探讨。

1 非法占用林地行为的概念和行政违法后果

1.1非法占用林地行为的概念

非法占用林地行为是指在未经林业行政部门及法律规定主管部门的批准下,行为人违反相关保护土地法规的;或虽持有许可证,但违反许可证规定的地点或方式等占用单位或本人所有林地的;或超过许可证规定数量占用他人所有林地的;或在非法占用林地上建房、修路、采石、种植农作物、堆放废弃物等改变林地用途的;或进行其它非林地生产建设、毁坏林地种植条件造成严重污染的行为;非法占用林地行为导致的法律后果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非法占用林地的行政违法后果

对非法占用林地的行政违法处罚规定集中于《森林法实施条例》,根据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林木受损的行为依照《森林法》规定予以处罚。未对林地造成损坏或开垦林地上没有林木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恢复原状。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颁发许可证,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相关林业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临时占用林地且逾期不还的违法行为,由相关林业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因此,对于任何非法占用林地未经审批同意的,未追究刑事责任的,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2 非法占用林地的行政法律追责认定和影响

2.1行政法律追责认定和解释

非法占用林地的行政法律追责时效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当事人进行行政法律责任追究的法定有效期限。当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法定有效期限时,不予追究行政法律责任。《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则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另有法律规定的除外。行政处罚的追责时效认定为2年,从违法行为发生当日计算,包含连续或继续的状态,到违法行为终止日为止。根据《行政处罚法》中的条例释义,违法行为发现的时间指行政部门立案时间,违法行为发生当日指违法行为停止日期,连续或继续的违法行为状态是指,当同一违法当事人实施了2次或以上的相同违法行为时或者在一定时期内处于持续违法状态时的行为。

2.2具体非法占用林地行政法律追责时效认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得知,非法占用林地行为是否超过追责时效认定可通过对3个节点的把握得知:其一,对非法占用林地行为的发现时间;其二,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停止时间;其三,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是否处于连续或继续的违法行为状态。对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发现时间和停止时间认定在2年内,均可追责处罚。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不少建房、修路、采石等非法占用林地行为由于多人实施,造成证据不足,时效难以认定,导致无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追责。当出现难以确定违法行为人的非法占用林地破坏数量和方式时,也将影响行为人的行政法律有效追责,导致刑事立案的案件只能给予行政法律追责。

3 非法占用林地的行政法律责任实施对策

3.1明确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状态

对于非法占用林地的行政法律责任实施,有部分意见认为,当非法占用林地行政案件超过2年追责时效而不被发现时,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笔者认为,出于国家对林地实施用途管制,未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占用林地行为,在退出占用林地行为之前属于继续非法占用林地状态,对此应追究行政法律责任,行政处罚时效从退出占用林地行为当日计算。由于相关法律缺乏对行政时效的明确解释,建议国家林业部门明确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状态,并对行政法律追责时效的规定做出详细解释,促进林业机关开展对非法占用林地的行政执法。

3.2加强林地行政部门的执法力度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需建立健全林业执法体系,加强林地行政部门的执法力度,重视林业工作人员的执法职能,在占用林地审批过程中,强化执法步骤,及时发现并制止非法占用林地行为。强化遗留非法占用林地的处罚力度,及时有效地对尚未终止的非法占用林地行为进行取证,根据违法行为人的行政法律追责时效给予相关处罚,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通过加大执法力度保护林地生态环境。通过环境保护措施对无法追责和可恢复的林地进行生态恢复,实现我国生态文明的可持续发展。

1毛维民.非法占用林地行政案件追责时效浅析[J].林业勘察设计,2013(1)

2张庆海,于德胜,赵一珉.关于加强非法占用林地清查推动造林绿化持续稳定发展的思考[J].防护林科技,2016(2)

(责任编辑舒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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