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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时代商标平行进口的合法性分析(下)

2016-03-20王心阳

电子知识产权 2016年2期
关键词:商标权商标法注册商标

文/王心阳

电商时代商标平行进口的合法性分析(下)

文/王心阳

在传统贸易中商标平行进口问题尚存在诸多争议的情况下,互联网本身的无地域性特点使平行进口的问题变得更为突出。电子商务已成不可阻挡之势,网上各国商品应有尽有,从贸易全球化角度看,商标平行进口政策不应当再左右摇摆。文章首先对传统贸易中商标平行进口的基本法律问题、相关的学术观点进行了讨论,之后分析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平行进口的新问题,最后从商标法的基本宗旨、电子商务带来的新一轮贸易全球化趋势的角度给出作者的观点:商标法并未赋予商标权人一种延伸至消费者的销售垄断权,禁止平行进口是一种商标权滥用的行为,应尽快在我国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中明确平行进口的合法性,为电子商务发展提供良好的竞争环境。

商标;电子商务;平行进口;权利穷竭

(接上期)

三、电子商务环境下平行进口的新问题

对待电子商务的平行进口,各国表现出比传统平行进口更为激烈的差异。俄罗斯电子商务企业强烈反对俄政府要在2020年将平行进口合法化,俄电子商务企业协会表示,目前俄80%的网店货源来自平行进口,产品质量缺乏保障成为俄居民对电子商务交易产生不信任的重要原因。“平行进口”完全放开将导致灰色交易泛滥,不排除假冒伪劣产品重新抬头,为数不多的正规经营网店将受到严重冲击。目前该协会已正式提请政府重新考虑该决议22参见商务部网站:《俄电子商务企业反对放开“平行进口”》,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i/jyjl/m/201305/20130500135969.shtml.。

而韩国刚好相反,认为禁止平行进口导致进口商品被代理商价格垄断,在2014年3月放开对平行进口的禁止政策,为鼓励平行进口,韩国政府计划放宽通关认证规定,并为解决平行进口商品在售后服务方面提供保障,决定以平行进口协会等机构为中心建立起共同售后服务中心,提高平行进口商品信誉。23国际商报:《韩鼓励平行进口降低名牌进口价》,2014年1月14日,http://www.bbtnews.com.cn/news/2014-01/14000000195604.shtml.韩国平行进口方案一旦实施,将形成进口商品的价格竞争,促使进口商品的价格下降,预计部分进口产品的降价幅度最高可达50%。这对韩国的消费者而言是极大的喜事。

而在中国最大的电商——淘宝网上,品牌商和电商之间就平行进口的商标侵权诉讼已经是暴风骤雨。2011年,欧米茄在北京状告淘宝网售假,引起电商销售奢侈品品牌的一片恐惧。欧米茄要求淘宝网设立价格过滤机制,封杀淘宝网上售价在7500元以下的手表,淘宝网方面表示不接受,原因是低价位的手表未必都是假冒商品,有一些是从海外打折店或者库存清仓获得的,也有一些是促销宣传,最多可能构成虚假宣传,但不构成商标侵权。之后,也有一系列知名品牌诉淘宝网侵权案件发生,法院多半回避平行进口问题,而是以平台责任追究了淘宝网的侵权责任。在未来互联网+的产业规模下,这种平台责任掩盖了商标平行进口中商标权滥用的趋势。

1、新型态商业模式带来的冲击:海外代购网络销售

电商之所以理直气壮地认为在线销售海外品牌商品不构成侵权,最普遍的理由是,在电子商务中海外代购已经成为销售常态,是互联网本身发展带来的商业模式,如果加以禁止的话,就会影响到电子商务市场的发育。

海外代购是一种由买方、代购方和卖方三方参与完成的跨境商品及服务交易模式。海外代购产业的形成主要有两个原因,一个是境内外商品及服务基于关税、境内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检测检验费用等因素造成的差价,一个是部分商品及服务种类在境内的稀缺性24张延来:《海外代购现状:跳钢丝的生意》,http://www.alibuybuy.com/posts/75123.html.。海外代购主要有两种途径,一种是私人代购,包括熟人海外代购和职业私人代购,主要是通过委托私人的方式进行境外购买。另一种是专业代购平台,又称之为官方代购,是指通过设立相对稳定和合法的组织机构开展境外代购业务。典型的代购平台如易趣代购平台、淘日本、淘宝全球购、帮购网、美国购物网等。受关税调整影响,小型的外贸公司或个人也开始选择通过阿里巴巴或敦煌网等电子商务平台或物流公司,采用集约方式把需办理进出口手续的商品集中起来报关。比如在阿里巴巴上凑齐1000家小额外贸公司或个人外贸商,通过外贸服务商可以集中起来办理进出口手续,1000元的外贸服务费则由这1000家公司平摊,价格非常低廉25同注释24,张廷来文。。除了常规的代购外,还有其他一些进货渠道,比如,“一家在白领中颇具人气的奢侈品购物网站货物主要来源竟然是国外的奥特莱斯。许多奢侈品牌将过季的、积压的产品以低价在奥特莱斯销售,有的品牌还会生产专供奥特莱斯的产品。这家网站的老板们常常带着几个大皮箱往来于中美、中欧之间,以‘蚂蚁搬家’的方式运货回国。”26中国经营报:《欧米茄状告淘宝网售假奢侈品陷电商恐惧》,2011年08月01日。http://www.sina.com.cn。

海外代购在我国已然形成非常成熟的产业链,国内大型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奢侈品网站几乎都有海外代购的模式,但是,在这一庞大的产业利益背后存在的法律隐患,特别是商标平行进口问题始终没有解决。不论是私人代购还是专业平台代购,都有极大的平行进口中的商标侵权风险。品牌商及其代理商认为电商采用海外代购模式扰乱了价格体系、影响品牌形象、侵蚀品牌商在本地实体店的销售利润。以奢侈品销售为例,在实体店销售模式下,每一级代理商大约分去10%的利润,以常见的三级代理计算,如果电商直接面对消费者,各级代理商将无利可图,而电商最高利润可达30%,从这样的计算看,品牌商愤恨电商的不是对商标本身的侵害,主要是侵害了其代理商的利润。

在某种程度上,大量而快速的网上销售反而对商标知名度的提升有促进作用。因此,各类电商如尚品网、走秀网、唯品会以及综合型平台当当网、京东商城、淘宝网等,都不认为平行进口存在商标侵权问题,最多是“货源”的渠道管理问题。在“欧米茄诉淘宝网商标侵权案中”,淘宝网方面给出了这样的观点:“一半左右的品牌投诉并不是针对假货的,而是品牌进行渠道管理的手段。”电商普遍认为:从海外的品牌代理商甚至是普通市场上进口商品,来源正规、依法报关纳税,没有侵害到商标权人的利益。

2014年3月,有报道称当当网上售卖的阿玛尼手表为假货,当当网联合总裁李国庆在微博上称:当当网阿玛尼手表不是假货,当当网进货渠道不是通过中国代理商,而是平行进口,并且有保修单,27速途网:http://www.sootoo.com/content/179317/?order=-date_created.可见,电商认为只要保证“真品”,货源正规,就不构成侵权。平行进口是电子商务新的契机,正是有了这样快捷的信息渠道和销售网络,才会让消费者足不出户即可享受到全球的商品。

2、地域性淡化使平行进口问题不复存在

互联网没有国界,各国在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和政策体系下,都采用逐渐淡化地域性的原则来处理电子商务的发展。地域性的淡化不是政府干预产生而是自然形成的市场状态,政府的法规、政策不过是顺应了这一市场规律而已。在有些追究电商责任的案件中,也都是以电商注册地或者服务器所在地来考虑地域管辖问题。在电子商务的平行进口问题上,如果说电商将服务器设在进口国,商标权人还可以认为有第二条平行于其授权的销售市场,能够在进口国法院主张平行进口的商标侵权,而如果电商将服务器放在海外,并通过国际物流交货到消费者手里,是否就不存在第二条平行进口渠道了呢?这种情况完全是电商代理消费者在海外购物,在海关代为办理报关,全球成为了一个市场。目前就有网站将服务器和公司均设在海外,仓储设在香港,雇佣顺丰快递跨境送货,甚至在报关手续上也是由网站为消费者代办,其货物的进口行为从形式上完全是消费者自己进行的,网站不过是在海外市场上代购邮寄给消费者。这种情况早已存在于国内电商的销售模式之中了,这些电商不用担心会再有平行进口的问题。可以说,互联网的无国界性,已经让平行进口问题自动消失。

对于那些销售信息产品的电商,就更不存在平行进口问题了。欧盟委员会1997年发布的绿皮书中,将电子商务分为间接电子商务和直接电子商务。“间接电子商务即有形产品的电子定货,但必须通过邮政服务或商业信使等传统的渠道交货,而直接电子商务是通过无形商品或服务的在线订购、付款、交货,主要包括计算机软件、娱乐商品及全球范围内的信息服务。”28吕艳丽:《电子商务环境下国际税收管辖权法律体系的构建》,中国海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6月,http://www.docin.com/p-713381533.html。对于直接电子商务,根本就不存在地域性问题,也就无所谓平行进口问题。

3、品牌商与电商之“战”不存在商标侵权问题

在全民网购时代,品牌商对电子商务有着矛盾的心情:既不想放任电商渠道不断膨胀,又不愿轻易和电商建立合作关系;自己建立电子商务渠道,又有种种经营管理上的弱势,线上线下利益难以平衡。在“施华洛世奇与京东”的案件中,品牌商与电商的争端达到高峰。施华洛世奇称其没有在中国地区授权任何网站销售施华洛世奇的产品,更不会对网购商品进行保修。京东商城回应称其销售的施华洛世奇品牌产品均来自合法、正规渠道,手续完备并有正规发票,并称其与供应商在法律范围内会全权负责售后服务。之后,世界奢侈品协会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当天发布报告称,38家国际奢侈品牌没有一家在中国地区授权任何互联网站销售其产品”29南方日报:《生意难做他们自建电商平台》,http://epaper.nfdaily.cn/html/2012-05/23/content_7086497.htm.。在经过一系列维权之后,没有明显效果时,品牌商也开始寻求一种合作模式,“日本服装品牌优衣库前几年的实体店还没有开到广州,但其官网电商功能十分突出,吸引了大量消费者纷纷上网采购。优衣库成为服装类品牌企业开展电子商务的典型案例。此后,优衣库实体店登陆广州市场,吸引了众多忠实客户实体店试穿,网上下单,线上线下相得益彰。优衣库的成功,吸引了众多服装厂商纷纷效仿。”30同上注。这也就是目前最为时尚的O2O(Online To Offine在线离线/线上到线下)模式。O2O模式转变了品牌商的盈利方向,他们不再一味指责电商的平行进口行为,而是尝试自建网上商城或者在天猫、淘宝等第三方平台运营自己的网店,一方面可以推动实体业务,减少对线下渠道的依赖;一方面也是品牌商展示的窗口,抢占电子商务商机。

品牌商对平行进口商标侵权的关注降低,转而利用电子商务的销售模式和理念经营其品牌商品,这会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代理商的市场份额和利润空间。

从上面的分析看,在互联网时代,市场这块蛋糕要重新进行分配了,不再是由商标权人和其代理人独占市场的天下,就像互联网上的版权问题一样,在增加了新的传播主体--ISP之后,法律也要重新进行利益平衡,电商是在传统销售网中所没有的主体,既然互联网诞生了这样的新的市场主体,就必须要考虑它的生存规律,在利益上要给与合法的空间。

四、平行进口侵权责任的法律基础辨析

1、《商标法》中开放条款的解释

主张平行进口商标侵权的责任基础体现在《商标法》中的开放条款中:

1993年《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

(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2001年《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在同期实施的《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对“给他人的注册商标造成其他损害的”情形解释到: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一)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二)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2014年5月1日施行的新《商标法》,该法五十七条中也有近似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除了开放条款外,对于平行进口主张商标侵权的另一依据是认为平行进口属于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由于平行进口的商品是在出口国市场上正常销售渠道采购的商品而不是商标侵权商品,依据这一条判定平行进口违法显然也不能成立。

将“销售行为”列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也不是在1983年《商标法》制定之初列入的,1983年《商标法》并未明确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归入商标侵权范畴。在1992年《商标法》的第一次修改中,开始也不涉及销售商品的行为,而是当1993年2月提交审议的修正草案中才扩展进去的。这次修正草案提到:将“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视为侵权行为。这主要是出于当时社会中商标侵权行为严重的情况考虑的。为了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在流通环节开始打击商标侵权。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也颁布了《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将“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列为犯罪行为。1997年《刑法》将该罪的构成要件和法定刑进行了修改。在《商标法》的第二次修改过程中,保留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侵权的规定,但是将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中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修改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该次修改主要体现在删除“明知”的要件,使得该种侵权行为不以主观过错的存在为前提,能够看出,《商标法》在修订过程中逐渐在加强对商标权人的保护,即使这样,在最近的第三次修法中也不能直接得出平行进口销售是侵犯商标权商品行为的结论。

2、平台商的责任确定

对于那些提供平台的电商,商标权人依据《侵权责任法》主张电商的帮助侵权责任实际上也需要有一个商标侵权的前提,如果销售平行进口商品不是销售侵权商品的直接侵权情形,平台商的帮助侵权也不应成立。

况且,互联网的交互性、自由开放的模式,使得早期专为互联网服务商创立的“通知--删除”的“安全港”责任,目前也遇到了巨大的执行问题。谷歌和百度这类公司每天接到请求删除侵权信息的通知成千上万,如果不采取过滤的手段几乎无法彻底删除侵权信息。在这种情况下,让其承担间接侵权责任也有损技术中立原则。如果给互联网服务以较为宽松的版权侵权责任的“安全港”,那么在平行进口问题上,让电商承担商标的主动审查责任就不符合一般国际规则。

3、防止商标权滥用

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无论品牌商和渠道商怎样角力,消费者总是在平行进口中受益。平行进口的商品是制造商的“正宗商品”,其产地、原料、质量等与独家经销商的商品没有差异或基本一致,而且价格低廉。消费者购买平行进口商品既可以享受低价,又可以因销售渠道的增加更便利地购买,平行进口总体上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有观点认为,平行进口的商品没有售后服务,但是在电商的平台上不存在这个问题,由于物流的发达,电商将商品返给海外合法购买商返修、保修都很容易。现在,消费者可以同时利用实体店体验商品,通过手机或者电脑在线上下订单,再到实体店取货,或者物流配送。如果他们对货品不满意,会要求在离家最近的实体店退换货。消费者在电子商务的销售模式中获得统一、完美的购物体验。尤其在服装、饰品方面,商品价格不是很高,消费者也能承受一定的风险,他们更青睐平行进口的商品,享受着全球购物的快乐。

从另一方面看,平行进口打破了商标权人对销售渠道的市场垄断,打破各国利用商标权设置的贸易壁垒,促进世界范围的市场竞争和自由贸易。《商标法》并未赋予商标所有人一种延伸至消费者的销售垄断权,如果禁止平行进口,就是一种明显的商标权滥用的行为。如果说,传统的平行进口还没有让人们认识到商标权滥用对全球贸易的影响,那么电子商务时代禁止平行进口会导致商标权滥用的更严重后果,这与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极不协调,也会被互联网的经济规律所摒弃。

五、电商时代应当给平行进口以合法定位

1、回归《商标法》本源

商标是一种标志性的权利,它的基本功能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来源,防止假冒和仿冒,防止消费者误认。当然它也有广告功能、品质保证功能。商标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凝结于商标中的商品的声誉、企业的信誉。整部《商标法》都是围绕防止混淆这一目的对商标权人加以保护的。平行进口中的商品是由商标权人提供的,只是在不同市场中提供而已,消费者不论是从哪个市场上得到商品,认识的都是同一商标权人的商标,不会有来源混淆问题,对商标权人在市场上信誉和知名度的提升也没有影响,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商标权人的市场。所以,笔者认为,商标法的宗旨是为了防止商品来源混淆,而不是对销售渠道加以控制。

笔者认为,只要没有造成消费者在商品来源上的误认,平行进口即是合法和自由的,平行进口没有违背商标法的宗旨,不应当给予法定禁止。而鼓励平行进口,对于假冒商标的活动也会有抑制作用,平行进口的商品本来就有品牌的真实和价格上的优势,假冒商标所获得的利润空间就会被压缩。因此,平行进口增加消费者的选择并为消费者带来福利。

2、防止双重获利和权利滥用

进口商在第一市场上购买产品时,商标权利人已经获得了期望的利润,包括商标使用费。再到第二市场上销售时,进口商获得的是地区价格的差异部分,如果还要重新向商标权人支付商标费用,商标权人涉嫌二重获利。

从社会经济角度看,如果商标权穷竭理论不遵循国际穷竭原则,那么商标权人在低价位市场进行销售时已经获得了一重利益,当商品从低价位市场进入高价位市场的时侯再次收取许可费,获得第二重利益,也不符合公平交易原则。

国际商标制度确立的“首次销售、权利用尽”原则就是防止商标权滥用,而在没有构成商品来源混淆的平行进口问题上,商标权人以维护销售渠道的垄断利益为目的,阻止已经进入公共市场的商品再次销售,实际上是一种滥用权利的行为。

3、平行进口不当然构成不正当竞争

有学者认为:平行进口在《商标法》意义上的合法性不意味不违反其他法律。“第三者通过转口贸易所获得的利益在很大程度上凭借了进口国原来商标权的独家经销商的先期投资和劳动。独家经销商为了开拓市场打开产品的销路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建立了畅通的销售网络;为维护商品信誉提供了优良的售前售后服务乃至于技术培训。而平行进口商品的涌入不仅使依靠大量投入建立起来的商业信誉和产品信誉被第三者无偿利用从中获利,而且独家经销商苦心经营的市场也不可避免地被瓜分或蚕食。可见,不受任何约束的平行进口有可能妨碍公平竞争,属于一种不正当的市场竞争行为。”31张今:《平行进口的法律问题研究》,载《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99年第3期。但是,在电子商务中对国外品牌商品的销售也有倒“搭车”情况,即商标权人还没有意识到通过互联网上的电商宣传让消费者知晓其商品时,电商的在线销售带动了商标权人开辟第二市场的动力,让商标权人省去了市场营销的成本;或者商标权人及其代理商在品牌商品不普遍知名的情况下,故意让电商在网络上销售,网络上的广告效应远远大于传统渠道的广告宣传。在这两种情况下,都是商标权人有意或无意搭电商的“车”。而当电商将市场打开时,商标权人再来主张平行进口侵权,这时,由于商标权人早已知道电商的销售而怠于主张权利,不论在平行进口问题上持有怎样的解释,商标权人的倒“搭车”行为都有违背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嫌疑,既不能得到商标法上的保护,也不能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支持。

未来,当电子商务成为全球消费者的购物平台时,电商经营的商品不会以商品有地区差价而进行采购,有些商品也未必会比传统店的价格低,电商和传统商店融为一体,消费者在家里享受网上购物的快乐还是到实体店中购物是他们选择的自由,商标权人没有理由认为电商有平行进口行为就一定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4、符合自由贸易的趋势

自由贸易已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潮流,在WTO的规则下,各国大幅度降低关税和调整进口商品的配额,这使平行进口商的交易成本大大降低,使之前通过走私渠道入境的平行进口产品转入正规渠道,在客观上鼓励了平行进口贸易。国际贸易中放弃贸易壁垒、扩大自由度是发展方向。在线销售已成为货物贸易的一种必然趋势,越来越多的商家通过网站进行宣传和销售,并且不会在自己的网站上限定销售区域。在法律没有明确排除平行进口销售的情况下,对商标权人的过分保护,容易使商标权人垄断市场,获取暴利。而权利的垄断所带来的对国际市场的人为分割,既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相违背,也不利于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与世界经济的合作与发展。允许平行进口,可以有效地打破商标权人对市场和价格的垄断,促进市场竞争和自由贸易,建立良性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

5、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

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国家发展的新的支柱产业,2012年,商务部发布了《关于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的若干意见》,意见表示,“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增强外贸功能,鼓励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对外贸易,有利于促进内外贸融合,推动内外贸共同发展,提高我国商务事业整体发展水平,夯实我国贸易大国地位”。既然我国对于电子商务发展给予如此高度的重视,在商标平行进口问题上如果采取禁止立场,一定会限制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

最近,美国准备修订早期为互联网服务商制定的“通知-删除”的间接侵权规则,原因是互联网公司无法做到即时删除,谷歌已经不堪“通知-删除”的重负,在接到通知后无法将在谷歌平台上搜索到的侵权内容彻底删除干净的情况下,要让谷歌承担间接侵权责任简直就是一个无底洞。从这一动态看,让电商承担平行进口的商标侵权责任,也同样会是一种替罪羊的选择,不符合公平承担责任的原则。

结 语

平行进口反映了知识产权保护和国际贸易自由化之间的冲突,如果说一国对待平行进口的态度取决于一国的知识产权政策和贸易政策的相互地位及其所带来的利益的大小,那么在电子商务时代,贸易政策已经无法再发挥强大的作用,在线销售本身就是无国界销售,互联网的交易平台让贸易全球化进程瞬间完成,电子商务已经势不可挡,通过网络的平行进口已经不再是地区差价使然,而是消费者足不出户就可以享受全球商品的消费观念和兴趣导向。有这样的无国界平台和消费者的需求,就一定会有商家在世界范围内“搬运商品”,平行进口就无法阻止。而随着自由贸易区的增加,关税壁垒取消,更不应当让知识产权成为新的贸易壁垒。

平行进口的商品来源合法,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认,反而会使商标权人的市场增加。更为重要的是商标权人已经获得了市场的一重利益,法律在给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独占权应当是有限制的,不应当超越其合理的范围。权利与义务对等,权利也与“限制”并存,允许平行进口就是对商标权的限制之一,这也是体现法律的公平所在。

我国对于平行进口作出制度性的认定和规范已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必然选择。要想给平行进口合法化,就必须通过立法给以明确规定,否则如果继续模糊平行进口的法律定性或是由法官根据自由裁量权进行判断,将不利于突飞猛进的电子商务的发展。在相应的立法中应当坚持允许平行进口为基本原则、禁止为例外的立法方向。我国《商标法》修正案已经于2013年发布,在《商标法》中对平行进口进行规范的可能性不大,但是可以借助《商标法实施细则》的修订将平行进口合法化加以明确。特别是目前正在进行的《电子商务法》的制定中,应当考虑加入对平行进口的规定。在线销售的平行进口属于电子商务立法中的特殊问题,在《商标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在未来的《电子商务法》中加以确定。在电子商务立法中原则上承认商标平行进口的合法性,具体操作上,可借鉴美国的“实质差别”理论,对有实质差别的商标商品禁止平行进口。

在立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时候,也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将平行进口合法化,如果在平行进口中有其他损害商标权人及独占被许可人的利益的情况,也可以通过法官的自由裁量在个案中解决。这样,在淘宝网、京东网、唯品会等网站上大量存在的平行进口商品就不会发生“爆炸式”诉讼,即节约了司法成本,又阻止了权利滥用。

借助于电子商务的发展,在我国制定允许平行进口的法律政策,有利于我国自贸区的建设。作为发展中国家,允许平行进口可以获得廉价的海外知名商标的产品,防止代理商垄断价格,最终使消费者获益;另一方面,我国劳动力价格低廉,又是很多知名品牌产品的加工出口大国,在国际市场上生产和销售同样的产品,我们占有很大的竞争力,提倡允许平行进口,并通过努力在国际社会形成一定的共识,又有利于我国企业的平行出口;更为重要的是,采取平行进口合法化的政策,可以在国际贸易的舞台上占有主动地位,表明我国一贯支持贸易自由化、发展市场经济的立场,符合全球贸易自由化的趋势。

Analysis on the Legitimacy of Parallel Import of Trademark in E- Commerce Era

There are still a lot of controversy for trademark parallel importation in the traditional trade, the non-territoriality of Internet itself makes that the issues of parallel importation have become more prominent.This article frstly discusses the basic legal issues, the related academic opinions and case study on trademark parallel importation in the traditional trade.Secondly, the article gives some analyzes that the characteristics of e-commerce environment of trademark parallel importation and new issues.finally, the article given the author's points: on the purpose of trademark law and the trade of globalization perspective, trademark Law does not give the owner a power to monopolize the consumer sales, so the trademark owner’s prohibition of parallel importation should be recognized as a trademark abuse behavior.It should be given clearly the legitimacy for parallel importation on law or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as soon as possible, provides a good environment for competition of e-commerce.

Trademark;E-commerce;Parallel importation;Exhaustion of right

王心阳,香港理工大学硕士,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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