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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检察机关涉案财物管理中的问题及出路

2016-03-19王翠玲霍成茹赵立策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财物办案检察机关

袁 枫,王翠玲,霍成茹,赵立策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北京 102627)

试论检察机关涉案财物管理中的问题及出路

袁 枫,王翠玲,霍成茹,赵立策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北京 102627)

涉案财物管理关乎司法公信力,关乎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关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涉案财物管理的规范及流转的高效是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的内在要求。从检察机关涉案财物管理的现状来看,仍然存在移送环节缺乏监管、保管环节工作分散、审查处理标准不统一、涉案财物流转不畅等问题,建议确立以移送“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为原则的衔接机制,探索建立专门性涉案财物管理机构,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涉案财物程序性处理的内部监督以及实体性处理的外部监督机制,以更好地实现公平正义。

涉案财物;管理;监督

涉案财物管理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刑事诉讼活动是否能做到“案结物清”、“人物均衡”,关乎司法活动的经济高效、当事人的权益保障以及执法公信力的提高。然而我国刑事诉讼在传统上偏重于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实践中“重人身权利、轻财产权利”的现象较为突出,一些案件甚至出现涉案财物遭到不当处置的问题,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能得到应有的保障,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1]随着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对司法公正提出了更高要求,司法过程中需进一步关注涉案财物的处理,确保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有机统一,从而全面实现正义。就检察机关而言,在刑事诉讼的中间环节注重解决涉案财物保管、移送、监管、处理等环节存在的问题,势必有利于加强公检法三家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推动涉案财物管理的全面“转型”。修订后的《人民检察机关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 《刑诉规则》)明确了案件管理部门统一负责涉案财物管理,为进一步规范检察环节涉案财物流转提供了机构保障,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以及高检院《人民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为确保涉案财物管理依法进行提供了制度基础。然而从我院案管部门接管涉案财物后的工作实际来看,在移送、保管、审查处理等环节,仍然存在一些典型问题亟待解决。

一、涉案财物管理运行现状

当前我院涉案财物管理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入库出库量较为均衡,大部分流转至审判机关

根据大兴区人民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办公室接管涉案财物管理后的数据统计,①本院自2014年3月起,涉案财物管理职能由行政装备处调整至案件管理办公室。文中涉案财物相关数据均来源于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截至2015年8月,共接收入库涉案财物154件,其中一审公诉案件附带财物140件,占90.9%;反贪局立案侦查案件附带11件,占7.1%;未成年特别程序案件附带3件,占1.9%。入库后,随案移送至审判机关的涉案财物131件,占入库总数的85.3%;检察机关返还涉案财物当事人的5件,占3.3%;退还侦查机关财物的7件,占4.7%;另有11件为尚未办结案件附带财物。新增已结案件涉案财物积压情况较少。

(二)接收以程序性审查为主

根据《刑诉规则》第153条规定,案管部门受理案件时,应立即审查移送的款项或者物品与移送清单是否相符。但在侦查机关移送案件当日,要对是否符合移送要求作出判断是较为困难的,客观上即使进行了程序性审核,也很难做好把关工作,况且,有的案件还存在不符合管辖规定、需要移送其他检察机关;有的在案管部门接收案件后,经由公诉部门审查实体上不符合受理条件,又要退回侦查机关处理等诸多不确定情况。[2]实践中案管部门主要对侦查机关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清单进行程序性审查,再将清单转交公诉部门作实体审查。

此外,在接收涉案财物过程中,发现侦查机关移送赃物存在包装简易的现象,对一些受害人的内衣物、身份证、螺丝钉、钥匙等物品无包装或用塑料袋随意兜装。但依据规定,如出现必须移送的砖头、衣物等沾有嫌疑人或受害人身体体液的物品,应由侦查机关进行必要的消毒处理,并且密封后移送;零散小件物品也应在归类密封后方可移送。由于《刑诉规则》并未规定检察机关在接收环节,能够针对侦查机关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实践中案管部门对侦查机关此类问题仅有建议权,并无强制力。

(三)实行单独保管、实物移送的管理模式

在保管方面,检察机关设有专门的赃证物管理室,配备了较为先进的保管设施,指定专人负责涉案财物的保管工作。在移送方面,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清单,在公诉部门承办人审查后,认为相关物证确属证据需要随案移送的,再要求侦查机关将实物移送至检察机关,由案管部门涉案财物管理员会同公诉部门承办人对涉案财物进行审查并办理入库手续,并在审判机关立案受理后由案管部门移送至审判机关。在处理方面,主要依据审判机关判决中对涉案财物及其孳息的处理决定。一旦审判机关判决未涉及涉案财物处理时,检察机关往往将涉案财物作退回侦查机关的处理。

二、涉案财物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一)移送环节缺乏监督权,易导致物证证明力缺失的风险

司法实践中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均是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而任何一个证据要转化为审判机关据以定案的根据,必须具有真实性和相关性的证明力属性。对于种类物的物证而言,鉴真的方法要求证明 “保管链条的完整性”。所谓 “保管链条的证明”,其实是指从该物证被提取之后直到法庭出示它的整个期间,所有持有、接触、处置、保管过该项物证的人,都要就其真实性和同一性提供令人信服的证言,以便证明该项证据在此期间得到了妥善的保管,其真实性是不容质疑的。[3]可见,完整的证据保管链条需要对证据的来源、证据的提取和保全过程作具体的验证。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物证、书证的保全并没有提出明确的要求,但对该类证据的提取和收集过程却建立了法律规则,并要求司法人员对这些提取、收集过程进行全面的审查。[4]在此情况下,检察机关缺乏对侦查机关移送环节开展监督的法律依据,对侦查机关移送时随意包装或不进行包装等行为缺乏行之有效的制约措施,可能导致涉案财物在移送审判机关时,其重要特征或检材已经灭失,可能引起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对物证真实性的质疑,进而当庭否认物证的同一性;或者使物证无法在庭审过程中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削弱了该物证的相关性,进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此外,涉案财物在诉讼程序中一般要经过公检法的多个办案人员的流转,有些涉案财物还要随案件的一二审程序在各机关上下级之间流转,徒增了涉案财物遗失或损毁的风险。

(二)保管环节与侦查、审判机关尚未形成集中管理平台,易导致执法不规范

检察机关日益重视涉案财物管理保管场所的规范化建设,《人民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了涉案物品保管场所需要配备的安全防护硬件设施,软件设施亦具有高度信息化趋势,以应对新形势下涉案财物日趋多样化、复杂化带来的挑战。从检察机关涉案财物保管现状来看,大部分涉案财物均随案件的诉讼程序流转至审判机关,涉案物品积压于赃证物室的压力较小,且《刑诉规则》明确了案管部门为涉案财物的管理部门,检察环节涉案财物的管理和流转较为规范。但涉案财物的流转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全过程,检察机关不仅要加强自身对涉案财物的管理,还应致力于与侦查、审判机关通力配合,确保规范司法,维护财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最大化。然而从司法实践来看,对于审判机关而言,对实物移送的,人民审判机关应当如何管理,由哪个部门负责管理,要放在哪个地点集中管理,等等,相关法律并无作出规定,导致涉案财物管理混乱,容易造成财物贬值甚至丢失。[5]在侦查机关,一部分执法办案单位和办案部门现有的保管场所已不能满足随着执法办案力度增强而逐年增量的涉案财物的存放需求,不得已采取变通的办法来缓解涉案财物统一存放管理的压力,例如对涉案车辆和大型物品,办案部门只能自行寻找社会停车场等地点保管,结案后作出收缴、没收或销毁等处理决定的,必须继续自行保管,等分局同类财物达到一定数量后,由警保处联系有关单位进行统一处理。[6]这种自行保管方式给涉案财物管理带来较大的安全隐患,较容易造成涉案财物的损坏或丢失,且导致侦查机关对于检察机关做退回处理的涉案财物的接收存在抵触心理。

(三)处理标准与侦查、审判机关未达成统一,易导致涉案财物积压

案件审查终结作出不起诉或者人民审判机关作出判决以后,案件承办部门或者办案人员应当及时处理保存于检察机关的涉案财物。实践中,存在由于审判机关判决未认定的涉案财物积存在检察机关,财物又无法退回侦查机关处理的情况。一些涉案财物的财产权属不明确,而审判机关对如何处理又没有作出相关的法律裁决,如何处理成为一大难题。各机关对此认识不一,甚至出现相互推诿争执的情况。

(四)与相关部门及单位沟通不畅,易导致涉案财物流转不及时

在涉案财物移送过程中,有的情况下案管部门、公诉部门及审判机关之间沟通不及时,影响了涉案财物的处理和流转。例如,有的案件在我院涉案款物管理人员收到审判机关立案通知书时,案件已开庭审理完毕,审判机关承办人拒收涉案物,造成物品只能积压在我院或退还侦查机关。究其原因在于,我院移送案卷时,如果注明有赃证物,则审判机关方面因物与案卷没能同时到达而拒收;如果未对涉案财物做出说明,审判机关承办人不知道哪些案件附有何种财物,是否需要移送。若双方单位承办人就案件涉案财物问题不沟通,双方款物管理员无从得知案件何时开庭审理,因此延误送物时间。

三、完善涉案财物管理的思路

(一)建立以移送“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为原则的衔接机制

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2款规定:“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可见,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在保持原有涉案财物移送管理规定的同时,进一步明确和突出了“应随案移送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的立法原意。[7]在现有的涉案财物管理模式下,检察机关应当围绕该移送原则,积极协调侦查、审判机关等相关单位,建立涉案财物移送工作的衔接机制,实现涉案财物流转信息的资源共享,并对不规范移送的执法行为进行通报,确保移送物品的及时性和安全性。案管部门应充充分利用律师接待、程序性信息查询等对外窗口平台,以及对涉案财物的出库入库管理等工作,积极搜集相关部门和单位在涉案财物处置工作中的不规范行为,并监督整改。在操作层面,针对侦查机关移送环节常出现的不规范问题,可依托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将涉案财物流转的相关信息纳入其中,由案管部门定期汇总整理涉案财物流转过程中发现的侦查机关对不宜移送物品进行移送、移送物品包装不符合要求或违反规定不及时将涉案财物返还给被害人及利害关系人等不规范行为,并反馈至侦查监督部门或公诉部门,由检察机关在共享平台上予以通报,并视情节由侦监部门或公诉部门采取口头纠正、发送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等监督措施,进一步推动侦查机关侦查办案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有机结合。

针对审判机关未及时依据裁判对涉案财物进行处理的情况,在目前尚未建立相关信息共享平台的情况下,可进一步加强与审判机关办案部门、信访部门的沟通,及时提出意见建议,督促审判机关重视落实涉案财物处置的责任,切实维护涉案财物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建立专门性涉案财物管理机构

设立专门的涉案财物管理机构,旨在将涉案财物保管职能从公、检、法三家剥离出来,形成涉案财物保管的统一局面,从而进一步整合公检法三家涉案财物保管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确保涉案财物管理机构的中立性和有效性,及时纠正涉案财物流转各环节的不规范行为,降低管理成本,提升工作效率。公检法三家单位分别派人入驻涉案财物管理中心,承担各自诉讼阶段的管理义务,坚持保管义务互不替代,制约职能互不越位。[8]办案机关将扣押的财物统一存放于管理机构,案件转移时只需移送财物清单,对于需要当庭出示的涉案财物,办案部门可以申请提取。根据刑诉法第234条的规定,“人民审判机关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孳息进行处理。”待到审判机关判决生效后,由管理机构根据判决负责财物的处理,亦符合刑诉法的规定。上海及北京的局部地区已经开始对专门性涉案财物管理机构进行了有益尝试。

目前,我院就建立大兴区专门性涉案财物管理机构也进行了探索,与大兴审判机关、大兴侦查分局进行协商,并在三机关联席会议上,就涉案财物流转问题进行了沟通研讨,会议达成共识,即由公检法共同申报建立赃证物管理中心,同时成立专案组,公检法均派员参加,专门负责处置涉案财物,为未来对赃证物实行统一管理、进一步畅通流转渠道进行积极的努力。

(三)完善检察机关涉案财物程序性处理的内部监督

一是确立已结案件涉案财物处置的完成时限。对于检察机关已办结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或者起诉至审判机关后,审判机关判决未予以认定的涉案财物,应当坚持“谁持有、谁处理”的原则,并明确办案部门的处理期限,以及职能部门的督办职责。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办案部门或者办案人员应当在案件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对此类涉案财物处理完毕,案管部门在到期届满之日前一周,对尚未财物有效处理措施的部门及办案人员应发出书面预警。纪检监察部门每年对全院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移送、处理等情况开展检务督察,发现和解决相关突出问题,促进处理责任的有效落实。

二是加强对移送起诉涉案财物的动态管理。根据《刑诉规则》第669条第2款的规定:“案件管理部门对本院办案部门或者办案人员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不符合有关法律和规定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确立了案管部门对涉案财物的管理职责。将涉案财物随案移送至审判机关,是检察机关阶段性处理的一种表现形式,理应纳入到案管部门涉案财物的范围。因此,对于案件提起公诉时的涉案财物,案管部门应当加强巡查及动态管理,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定期统计在办案件附带的涉案财物情况,并通过流程监控及时了解相关案件的进展情况,一旦案件被起诉至审判机关,案管部门应及时与办案部门沟通,督促承办人及时与审判机关联系,促进涉案财物的顺利流转。

(四)完善检察机关涉案财物实体性处理的外部监督

检察机关在起诉阶段将涉案财物返还被害人时,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实体权利与义务产生了实质性改变,这实际上属于一种纠纷裁决与执行行为。[9]由于此类处理直接涉及到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切身利益,一旦处理不当,极易发展为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因此对此类处理应高度重视,谨慎处理。由于案管部门对涉案财物的管理主要是程序性管理,对庭前返还的实体性处理决定,更需要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等利益群体的外部有效监督,促进涉案财物实体性处置的妥当和程序的公正。

一方面,要充分保障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无论是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还是诉讼过程中涉案财物的保管,抑或涉案财物权属的认定和最终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和利害关系人都应当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并有权对合法权益遭到不当侵犯的情形提出异议。[10]对于检察机关拟庭前返还的涉案财物,可在作出决定前进行公示,告知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对于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之间存在重大返还分歧的,检察机关应主持召开听证会,解决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之间的纠纷,并确定涉案财物的权属。

另一方面,要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救济权。对于检察机关庭前返还财物确有错误的,应当赋予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检察机关在履行国家赔偿后,可通过公益诉讼的途径,代表国家利益提起不当得利之诉,追回被错误返还的涉案财物。

四、结语

如卢梭所言:“规章只不过是穹隆顶上的拱梁,而唯有慢慢诞生的风尚才最后构成那个穹隆顶上的不可动摇的拱心石。”在涉案财物管理中坚持人权保障与正当程序,以法治思维不断解决司法实务中涉案财物处置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涉案财物管理机制及配套措施,切实维护涉案财物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是营造法治风尚“拱心石”的又一砖瓦。

[1][10]戴长林.依法规范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处理程序[J].中国法律评论,2014(2):29,31.

[2][7]杨宏亮,沈东林.刑事诉讼中涉案财物的移送及监管问题研究[J].人民检察,2013(20):31,30.

[3][4]陈瑞华.刑事证据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157,175.

[5]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厅课题组.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问题研究[J].法律适用,2014(9):92.

[6]展萍,张薇雯,彭岚.关于加强涉案财物管理的实践与思考[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4):63.

[8]程建.刑事诉讼涉案财物集中管理的实证调研和制度构想[J].法治论丛,2013(2):43.

[9]吴光升.审前返还刑事涉案财物的若干问题探讨[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1):93-100.

Issues on Management of Property Involved of the Procuratorial Organs

Yuan Feng,Wang Cuiling,Huo Chengru,Zhao Lice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Daxing District of Beijing City,Beijing 102627)

The management of the property involved embodies the judicial credibility,involves the legal property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ies,and determines the reform process of"trial centered"litigation system.Viewed from the present management situation,we can see many issues including lack of supervision to the transfer process,review standard not unified,and poor circulation to the property involved,which is proposed to establish a cohesive system which takestransferring"serve as tangible evidence"as the principle.The article hereby explores to establish a professional property management agencies involved,further perfect the procuratorial organs’internal and external supervision mechanism so as to better achieve fairness and justice.

property involved;management;supervision

DF73

A

1671-5101(2016)02-0031-05

(责任编辑:孙雯)

2016-01-08

袁枫(1965-),女,吉林长春人,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研究生学历。王翠玲(1970-),女,河南新乡人,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主任,研究生学历。霍成茹(1982-),女,河北唐山人,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法学硕士。赵立策(1988-),男,山东烟台人,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书记员,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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