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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经》中“非”的用法分析

2016-03-18王荣虎

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学报 2016年5期
关键词:牛马经文用法

王荣虎

(南京大学哲学系,江苏 南京 210023)

《墨经》中“非”的用法分析

王荣虎

(南京大学哲学系,江苏南京210023)

《墨经》中‘非’的用法复杂多样,给文本解读带来很大困难,但其大概可分六种:第一种用法是作前置否定词,其辖域是后面的整个语句;第二种用法是作否定联项,“A非B”等价于“A不是B”;第三种用法是作评价词,表示不好的、错误的等含义;第四种用法表示向外、分开、不同、区别等含义;第五种用法表示反对、责难等态度;最后一种用法是作为一个特殊量词,表示排除性选择。对于《墨经》中“非”的固定用法的分析有助于某些疑难文本的解读。

非;用法;否定

《墨经》被认为是中国逻辑学的源头和经典之作,但是长期以来,对《墨经》文本的解读存在很多争议。本文试图以分析的方法,对《墨经》之中否定词“非”的用法进行解析归类,并试图表明,这有助于对《墨经》文本的解读。本文所引用的《墨经》原文主要来自于正统道藏太清部版本。在对语词用法进行分析的过程中,除了参照其他学者的解释,还坚持两个原则:“原文校改最小原则”和“经文与说文相符原则”。

一、《墨经》中“非”的六种用法

基于不同学者对《墨经》原文的校对和理解,《墨经》中“非”的用法可以归为六类:

(一)作前置否定词,其辖域是后面的整个语句

在《墨经》中,“非”的一种用法是置于句子之前表示对整个句子的否定,类似于“¬(P∨Q)”,也就是说它的辖域是其后整个语句。例如《经说上》第七对“仁”进行论证时说,“仁,爱己者,非为用己也,不若爱马,著若明。”①这句话的意思说的是爱人就要像爱自己一样不具有功利性。“非为用己也”是对“为用己也”的否定。在这种意义上,“非为用己也”与“为用己也”不可同世而立。再如《大取》第二中说,“以臧为其亲而爱之,非爱其亲也;以臧为其亲而利之,非利其亲也……非利其子也。”其中的三个“非”都是置于句首对其后完整句子的否定。再如《大取》第六中,“杀一人以存天下,非杀一人以利天下也”。其中“杀一人以利天下也”是一个完整的表达,“非”置于其前是对整个句子的否定。再如《小取》第七关于“乃是而不然”的例举:“获之亲,人也;获事其亲,非事人也。其弟,美人也;爱弟,非爱美人也。车,木也;乘车,非乘木也。船,木也;入船,非入木也。盗人,人也;多盗,非多人也;无盗,非无人也。奚以明之?恶多盗,非恶多人也;欲无盗,非欲无人也。世相与共是之。若若是,则虽盗人,人也。爱盗,非爱人也;不爱盗,非不爱人也;杀盗人,非杀人也,无难盗无难矣。”其中所有“非”都是置于句首,表示对其后整个句子的否定。

由此可见,“非”作为否定词置于句首,它的辖域是其后整个句子。

(二)作为否定联项,“A非B”等价于“A不是B”

在词项逻辑中,直言命题结构中的“常项”除了“量项”之外还有“联项”,即“质”,包括肯定和否定,而否定的“质”是由“不是”来表达的,其一般结构是“A不是B”。《墨经》中也有这种用法,即“A非B”。例如“杀狗非杀犬”的中“非”就是“逻辑常项”。再例如《经说上》五十一说:“止无久之不止,当牛非马,若夫过楹。有久之不止,当马非马,若人过梁。”其中“当牛非马、当马非牛”虽然放在这个段落中似乎是不可理解的,高亨、王讚源等都将其看作比喻,表明前面的表述是相当清楚之意,即牛不是马与马不是牛是非常清楚的,但是“非”的用法确实表现为一种“A非B”的结构。这种结构在《墨经》中非的用法中占据很大部分。再例如《经说上》五十二说,“必,谓台孰者也,若弟兄一然者一不然者,必不必也,是非必也。”其中“是”在此作为代词,那么“非”即为否定谓词,从而“是非必也”也具有“A非B”的结构。再如《经说上》六十四说“……及及非齐之及也”,高亨将“及”校为“尺”,王讚源等保留原文,该句大概说的是(这里的)“及及”不是“齐及”之中的及,从结构上说还是“A非B”的结构。再如《经下》五十四说,“狗,犬也。而杀狗非杀犬,可,说在重。”根据高亨《墨经校诠》,这里漏掉了一个“不”,“可”应该是“不可”,我们接受这个校正,因为前一句是“狗,犬也”,末句是“说在重”。所以“而杀狗非杀犬”之中的“非”是作为否定联项,该句也具有上述“A非B”的结构。在古代汉语中,“A非B”与“A、B也”是对应的,相当于亚里士多德的“SAP、SIP与SEP、SOP”结构,只是没有作量化约束。

(三)“非”作为一种价值评判,表示“不好的、错的、坏的”等含义

在《墨经》中,“非”还有一种价值评判的含义,表示不好的、错的、坏的等含义,正如“为非作歹”中“非”所具有的价值性评判含义。例如《经上》十七说:“廉:作非也”。根据《经说上》以及前后文字,应该是对“廉”的定义,王讚源从李渔叔之校,将“非”作“菲”,即“薄”的意思,而高亨并未对原文作校对,说“作借为怍。廉者知耻,所行者非,则内怀惭愧,故曰‘廉,作非也’。”[2]46由此可见,该句意思是说“如果廉者做了不好的事情自己会内疚惭愧,所以不会做不好的事情”,我们采用高亨的解读。所以“作非也”意思是“对错误的或不好的行为感到羞愧”。所以“非”有评价含义,作“不好的、错的、不对的”理解。另外此处“非”作为“不好的、坏的”之意理解的佐证是《经说上》十七对该句的进一步解释:“廉,己惟为之,知其餌也。”,孙诒让将“惟”校为“虽”,后继学者从之。高亨认为“餌”应作“耻”理解,从之,所以该句意思是“廉者所行或非,己虽过而为之,而心知其耻。”[1]47再如《经上》第一百说“正,无非”,与此相应,《经说上》第一百的解释是“若圣人有非而不非。”经文中“无非”指的是没有错误,因此“非”有价值判断。而后一句有不同的校正,若从原文“若圣人有非”是指如果圣人有错误,其中“非”同上也是错误、过错的意思。梁启超将说文中的“圣”改为正,笔者认为这样一改,“不非”之中的“非”不好理解,并且说文不能起到对经文进一步解释。若从原文,那么“不非”中的“非”既可作“错误”解释,也可作“反对”解释(属于下述第六种用法),这都与古人对“圣人”的理解相符。再如《经说下》第三中说“……為非以人,是不為非,……”,根据高亨的解释说的是“为非以人,其为非也,非自由动,乃由被动,是虽为非,而不为非。”[1]130意思是说被别人强迫做错事,虽然做错了事,但不是出于自愿,所以不是做错事。可见原文中两个“非”都有价值判断的本体性。再如《经说下》第九中“假必非也而后假”之中的“非”也表示“不对的、不存在、不真实”之意。高亨将其中的“假”作假设之意,而王讚源作“真假”意义上的假。但是,根据经文第九“假必悖,说在不然”,显然对“假”给出了进一步的解释,基于此“悖”和“非”等价,所以“非”表示“不真实的、不实然的”之意。

(四)作“向外、分开、有距离、不同”等含义使用

我们知道,“非”字从甲骨文到金文再到小篆,基本形状没有改变,该字左右部分对称向外并且中间有空隙,寓意为“向两边,分开、不同”等义。《墨经》中非的用法再次证实了这一点。例如《经说上》六十七说,“于尺无所往而不得。得二,坚异处不相盈,相非,是相外也。”根据高亨校对,在“于”之前加“坚”,“尺”校为“石”,校对后,根据经文的意思说的是“石”之坚白二性,如果坚白不相盈,那么相非,就是“相外”了。因此这里的“相非”与“相外”同义,表示一种空间上的反对关系。王讚源对“相非是相外”的注解是“坚白互相排去是互相分离的。《释名·释言》:‘非,排也。人所恶排去也’。”[2]49可借鉴。关于这个用法《墨经》在“二分法”中给出了一个很好的范例:《经下》六十说,“非半弗斱,则不动。说在端。”《经说下》六十的进一步解释是:“非,斱半,进取前也。前则中无为半,犹端也。前后取,则端中也。斱必半,毋与非半,不可斱也。”“斱”即“砍、折、分”意思,前文已经讲到过。高亨对经文中“非”做了校改,王讚源认为“非半”是“不是半”的意思,这里表达的是墨家反对名家“取半”思想的。但是经文一开始似乎是对“非”的解释:“非,斱半”。所以此处“非”应为“分半”的意思。据此经文大体意思说的是:将某物从中间分为两半,这样持续下去最终不可砍断(分割),因为有一个“端”,即点是不可再分的。说文是对经文进一步补充:将一物分成两半,取其前半继续分再取其前,最终前部分不可再分为二,而是点。继续取其后,则端在中间。某物必然会被分割为两半,但是不能无穷二分,因为最终之点不可分割。由此可见墨家反对名家“万世不竭”的取半思想,认为存在一个最终不可分的点。由于说文首先就对“非”作了定义,即“斱半”,所以我们不采纳高亨的校对和王讚源的解释。“非”即是在“分开、分割”的意思,严格来说是在“思想”中的分割,而“斱”是现实的分割。

(五)“非”表示主体的否定态度或反对行为本身

在《墨经》中还例示了非的另一种用法,它着重强调主体对于某一事情表示“反对、责难”等态度。例如“无可厚非”以及“非攻、非乐”等所表达反对的态度。如《经说上》第十八说“所令非,身弗行”。该句通常被校为“令所非,身弗行”,说的是令所反对的事情,自己是不能去做的。所以“非”即反对或排斥。再如《经说上》七十四说,“彼,凡牛枢非牛,两也,无以非也。”其中的第二个“非”也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无以非也”根据高亨的校对,该句意思是“两方所持为两个命题,则无以相非,无以生辩,故曰:‘无以相非也。’”即没有什么东西可以拿来反驳它。再如《经下》七十八关于“诽”的论述:“诽之可否,不以众寡,说在可非”,首先,“诽”本意是批评、提出意见的意思,《墨经》中有论述。值得注意的是该句子的核心思想就是体现在最后一个“非”字上,如果不能正确把握这个“非”字的意思,那么对这个句子就不可能有正确的认识。这个“非”字应作“反驳,批评”理解。高亨将“说在可非”校为“说在可诽”,从而不可区分句首之“诽”与句尾之“诽”,故不予采纳。王讚源将“说在可非”作“理由在有可非议之处”[2]160,可借鉴。因而该句意思是:对他人是否可以批评或批评是否得当,不在于批评的多少,而在于这个批评本身是可以反驳的。也就是说批评成立与否不在于批评的数量,而在于批评背后的理由,墨子更看重的是“诽”之背后的“理”。这个解释可以得到说文的佐证:“论诽,诽之可不可,以理,之可非,虽多诽,其诽是也;其理不可非,虽少诽,非也。”当然这段文字需要校正:“其诽是也”之中的“诽”应该是“非”,即这并不是批评;“非也”之中的“非”应该是“诽”,所以整句的意思是“讨论批评是否得当,是要根据理由的。虽然批评很多,但是如果理由是可反驳的,这个批评终究也是站不住脚的;虽然批评少,但是如果理由是不可反驳的,那这个批评也是站得住脚的。”再如紧接着《经下》七十九说“非诽者誖,说在弗非”意思是“反对批评的人会陷入悖境,原因在于不能反驳”,因此两个“非”都是反对、反驳的意思,如果你反对批评,那么你这个反对本身就是批评,因此必悖。《经说下》七十九对此的解释是“非诽,非己之诽也。不非诽,非可非也。不可非也,是不可非诽也。”即“反对批评,就是反对自己的批评;不反对批评,别人的错误就可以反驳,这是不可反驳的。所以不反对批评”。因此除了第三个“非”作错误解释,其他都是作“反对,反驳”使用的。

(六)作为一个特殊的量词,表示“排除性选择”

事实上“非”还有一种特殊的量化功能,或者说表示“排除性选择”。例如《论语》中的“非礼勿视、非礼勿听”以及我们通常所见的一些诸如“非满十八岁不得入内”,等等表述中的“非”具有一定的量化含义。也就是说,“非礼”表示那些不合乎礼的东西,“非满十八岁”表示那些所有不满十八岁的人,概而言之:“非A”即表示那些不是A的东西,因此它是一种特殊的量化方式。我们将此用法称之为“排除性选择”的用法,《墨经》中就有这种用法。例如《经说下》三十四说:“智论之,非智无以也。”其中“智”通“知”,高亨对该句的解释是:“论者论事物也。吾人知此事物,方可论此事物,方可推论他事物,非知此事物,则无以论之。”[1]176-177所以“非智”指向的是那些“不知道的人”,因此这里的“非”也是排除性选择用法。再例如,《经说上》七十五关于辩的解释说,“辩,或谓之牛,或谓之非牛,是争彼也。不是俱当。不俱当,必或不当。不若当犬。”这句话的意思是说,“有的人说是牛,有的人说是非牛,这即是“争彼”,必然不会都是“当”的,即必然有一个是不“当”的”。显然“牛”与“非牛”在外延上是相反的,因此“谓之牛”与“谓之非牛”是矛盾的,不能两个都肯定,也不能两个都否定。这里的在外延上是借助于“牛”而被给出的,即那些不是牛的对象都归于“非牛”这个概念之下。

二、评价与意义

我们对《墨经》文本中“非”的用法进行了精致的分析,或许有人问:这样的分析意义何在?事实上,在我们的分析过程中,对“非”的固定用法的强调,已经突显出了这种工作的重要性,它使得我们在解读有关文本时,不再漫无目的,而是能够选择最恰当的释义。下面我们将本文的分析成果应用到《墨经》中两种著名的疑难句。

(一)对“不可两不可”的分析

首先我们看一下《墨经》中关于“不可两不可”之矛盾思想。其原文如下:

《经上》七十四:“攸,不可两不可也。”

《经说上》七十四:“彼,凡牛枢非牛,两也,无以非也。”

对于这两句文本解读,历来有很大的争议。我们先看一下经文的校解。对于“攸”有不同的校解,王讚源校为“仮”,作“反”的意思;高亨和孙中原校为“彼”,孙中原认为“彼”作代词,代指词项、命题等逻辑的东西,高亨认为“彼者,所争辩之命题也”[1]85。总之“不可两不可也”是对“攸”的定义或解释。“攸”中至少有两,只有当“攸”作相反的意思时,自身才含有“两”的因素,所以对于“攸”的校解从王讚源,即为相反的意思。所以这句话的意思是是说,相反的东西不能两个都否定。那么在什么情况下相反的两方不能都否定呢,显然是矛盾的双方不能都否定,因而“攸”刻画的是“矛盾”而并非“反对”。

基于对“攸”的校解,王讚源也将此句理解为“仮,是说互相矛盾的两个命题不可以皆假(也不能同真)”[2]55。孙中原和高亨将“不可两不可也”校为“不可两也”,从而将该句解释为辩论双方应该就同一问题辩论而不能甲说A而乙说B。高亨解释说,“此命题甲肯定之,乙否定之,只能有一,不可有二。如甲方所持,为一命题,而乙方所持,为别一命题,则无辩矣,故曰:‘彼不可两也’。”[1]85因对原文校改太大,故我们不采纳。下面我们看一下对说文的校解。

对于“彼,凡牛枢非牛,两也,无以非也”这段文字,不同学者的校解也不同:孙中原保留了“彼”,代指命题;王讚源将彼校为“仮”,即为相反的意思,从之;高亨也保留了“彼”,含义同上。另外,高亨将“凡”校为“兕”,将“枢”校为“貙”,分别指两个动物,犀牛和豹子,其次,还在在“无以非也”的非之前加“相”。根据高亨的校解,说文是举例来证明经文“彼不可两也”,将本句解释为“有人说兕是牛,有人说貙不是牛,这是两个不同的命题,因此则无以相非,无以相辩,故曰:‘无以相非也’。”我们不从高亨校正,其一是对原文修改太多;其二,即使“凡牛,枢非牛,两也”意思是“有人说兕是牛,有人说貙不是牛,这是两个命题”,那么原文也应该是“凡牛也,枢非牛,两也”,即必须在“凡牛”后有判断词“也”。其三,即使“两也”也并非无以非也,也就是说最后一句解释与前文相去甚远。其四,“彼”不一定是作为“争论的命题”来解释,可参考《经下》六十八与《经说下》六十八关于“彼、此”的讨论。王讚源从高亨,在“非”前加“相”,将这段文字释为“凡牛,枢非牛,是两个互不相干的命题,彼此之间没有是非关系,不形成矛盾,不用相非”[2]55,而他对经文的解释是“仮,是说互相矛盾的两个命题不可以皆假(也不能同真)”[2]55,我们从其对经文的解释而不从其对说文的解释,原因在于在他的解释下,说文与经文的意思不符合,因为“仮”既然作相反的意思,而凡牛与非牛也应该是相反的,而不是不相干的,相反的自然会形成矛盾,从而不可两不可。另外经文与说文意思相符是我们理解《墨经》文本的一个原则,在其解释下经文与说文不符,故而有理由不从。

根据我们对“非”之用法的分析,“凡牛枢非牛”中的“非”若从高亨的校解,则是上述第二种用法,作否定联项,表示“不是”,即“貙不是牛”。若不从高亨校解,则是上述第六种排除性选择用法,即“非牛”表示那些所有不是牛的东西。而“无以非也”之中的“非”若从高亨,在其前加“相”,则是上述第四种用法,表示区别、分开的意思。若不从高亨校解,则是第五种用法,表示“反驳、反对”。我们在此不从高亨校对。根据前文的分析“攸”指的是一类命题——矛盾命题。矛盾双方不能同时否定,这是一个逻辑真理。《经说上》的句子是对“不可两不可也”的进一步解释,“凡牛”与“非牛”是两个矛盾的概念,即在外延上是矛盾的而不是反对的,因此可以根据上下文将说文解释为“当有人说某一物或是牛或是非牛”时这是不可反驳的”,因为你不可能将“凡牛”和“非牛”同时都否定,即某一物或者是牛或者是“非牛”。当然这种解释依赖于对“枢”和“凡”的解释,枢在本意上是门户的转轴,因此如果将“凡牛枢非牛”之中的“枢”理解为其本意,则难以理解,因此这里的“枢”应该作为连词“或者”的意思。而“凡”本意是铸造用的模子,引深为“所有”,《广雅》说:凡,皆也。因此“凡牛”表示所有的牛,这样与非牛的外延完全矛盾,不存在中间地带。关于这一解释的佐证是《经说上》七十五关于辩的解释“辩,或谓之牛,或谓之非牛,是争彼也。不是俱当。不俱当,必或不当。不若当犬。”说的是“有的人说是牛,有的人说是非牛,必然不会都是“当”的,即必然有一个是不“当”的”。显然“是牛”与“是非牛”是矛盾的,不能两个都肯定,也不能两个都否定,这足以说明墨家有关于“不可两不可”的矛盾论思想。

(二)对“牛马之非牛”的分析

除了“不可两不可”,我们再看一下《墨经》中著名的“牛马之非牛”。其原文如下:

《经下》六十七:“牛马之非牛,与可之同,说在兼。”

《经说下》六十七:“或不非牛而非牛也,则或非牛或牛而牛也,可。故曰‘牛马非牛也’,未可;‘牛马牛也’,未可。则或可或不可,而曰‘牛马牛也,未可’亦不可。且牛不二,马不二,而牛马二,则牛不非牛,马不非马,而牛马非牛非马,无难。”

这段话历来被认为有歧义或者难以理解,在笔者看来,这种难以理解性无非是由于其中的“非”所引起。首先我们看一下学者们对经文的校对。对于“与可之同”不同学者有不同的校对,高亨将其校为“与可未可”,作“有时可有时不可”之义解释。孙怡让校为“与不可之同”。梁启超校为“其名不同”。

我们对以上的校对暂都不采纳,原因是大部分解释将“非”作为“不是”的意思,即采取的是我们所分析的“非”的第二个用法。但这显然是讲不通的,因为牛马之中肯定有牛,牛不可能不是牛,所以“非”不能作否定联项“不是”来解释。这里的意思应该是“牛马”与“牛”是不同的,因而是属于第四种用法。因为无论是内涵还是外延,这两个概念都是不重合的。这个解释的佐证是后两句:“与可之同,说在兼”,不对原文校改,意思是说“可以有共同之处,但是这里说的是整体”,也就是说“牛马”与“牛”确实有共同之处,从外延的个体上讲,牛马之中有牛;从概念内涵上说,牛马之中也有牛。但是,从整体概念来讲,或者从外延的整体来看,牛马与牛都是不同的。即牛马不同于牛,无难矣。

现在我们再看说文。我们先看前四句:“或不非牛而非牛也,则或非牛或牛而牛也,可。故曰‘牛马非牛也’,未可;‘牛马牛也’,未可。”,沈有鼎在第一句的而字之前加“或非牛”,孙诒让版本中没有最后一个“可”字,但道藏版本有。这几句话历来被认为是不好理解的,它包含着推理的述说方式。但是从集合的角度看墨家这一论述,事实上很清楚,假设牛马的集合为A:{a1a2a3a4a5b1b2b3b4b5},牛的集合为B{b1b2b3b4b5},虽然B⊆A,但是A≠B。也就是说A不同于B,因为这里A和B是作为整体的,即说在兼。因此第一句中的“不”应该删掉或校为“可”,第一个“非“应该是上述分析中第四种用法。整句的意思是“有的不同与牛(可与牛相区别)因此不是牛。”正如集合A中有些元素不是b一样。第二句中的非作第二种用法,即否定联项,因此该句的意思是说“因此有些不是牛,有些是牛。”第二句分别是第三和第四句的前提,因为有的是牛,有的不是牛,因此说牛马不是牛是不对的,说牛马是牛也是不对的,因此这里似乎出现了矛盾,问题在于前者是从集合的整体来说的,而后者则是从元素来说的。接下来的论证更有意思:“则或可或不可,而曰‘牛马牛也,未可’亦不可。”意思是:因此在牛马是牛和牛马不是牛之间,必然有一个成立有并且另一个是不成立,但是现在两者都不成立。这里的逻辑思想很有趣,即牛马是牛和牛马不是牛必然有一真有一假,因为这是一对矛盾命题,据此逻辑我们可以肯定其中之一个而否定其中另外一个。但是墨家认为,这两个人都不对,原因在于“且牛不二,马不二,而牛马二,则牛不非牛,马不非马,而牛马非牛非马”,其中前两个“非”作第四种用法,“不非”即不可区分,后两个“非”作第二种用法,即否定联项。所以该句的意思是“牛不是一个复合概念,马也不是一个复合概念,而牛马却是一个复合概念,牛不能与牛相区别,马不能与马相区别,而牛马不是牛也不是马。”王讚源对“不非”的解释是“不非,即牛,双重否定等于肯定”[2]46,然而墨家没有必要使用双重否定来表述,如果将这里的“非”解释为第四种用法,那么它就蕴涵了莱布尼茨的“不可分辨的同一性”思想。

三、结语

《墨经》中“非”的用法较为复杂,我们大致分为六类,也许不止六类,也许不到六类,这只是划分标准的问题。例如,“非”字放在句首与放在句中所表达的意思可能是相同的,即(非(A&B))与(A非& B)表达的意思往往可能相同(其中&表示任意谓词),但两者的结构不同,前者我们可以称为“从言否定”,后者可以称为“从物否定”,并且在非二值情况下,其表达的思想也是不同的,但在二值预设的情况下,这两种表达的含义可以是相同的,也就是说上述“非”的第一种用法与第四种用法在结构上虽然不同,但在某些情况下表达的含义往往相同。

注释:

①本文所引《墨经》文本依据《墨子》正统道藏太清部版本。

[1]高亨.墨经校诠[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

[2]王讚源.墨经正读[M].上海.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11.

(责编:彭麟淋责校:明茂修)

Analysis on the Usage of Negative Words in Mohist

WANG Rong-hu
(Department of Philosophy,Nanjing University,Nangjing210023,China)

The usage of fei in Mohist is the most complex which has rose much difficulties to our interpretation on text,but it’s can be divide in to six different types:firstly,as the preposition negation,its dominion covered the whole sentence behind of it;secondly,as an negatively connective term,A fei B equate to A is not B;thirdly,as an evaluation term meaning bad or wrong;fourthly,expressing the meaning of outward,divided or difference;fifthly,expressing such attitudes as objection or censure;sixth and lastly,as an special quantifier expressing a selection by exclusion.The analysis on the fixed usage of fei in Mohist is helpful for our interpretation on the text

Fei;Usage;Negative

B81

A

2096-0239(2016)05-0044-06

2016-01-15

王荣虎(1986-),男,陕西彬县人,南京大学哲学系2014级博士生。研究方向:逻辑学、分析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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