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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视野下广西边境拐卖儿童犯罪问题探析

2016-03-15蓝彩箫

广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3期
关键词:拐卖儿童边境广西

蓝彩箫

(广西警察学院,广西 南宁 530028)

侦查视野下广西边境拐卖儿童犯罪问题探析

蓝彩箫

(广西警察学院,广西南宁530028)

广西随着中国—东盟环境下中越两国贸易的互通有无,通关过境的方式方法变得简单容易,伴随而来的是各种犯罪活动激增,而拐卖儿童犯罪即为其中之一。近年来,广西虽然始终保持对拐卖儿童犯罪的高压打击态势,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诸多因素导致警方在侦查广西边境拐卖儿童犯罪案件时遭遇一些困境。如何遏制广西中越边境拐卖儿童犯罪活动,采取可行措施以保障儿童合法权益,维护边境地区的社会稳定,是摆在广西面前的一个严峻问题。

侦查;广西边境;拐卖儿童犯罪;问题;探析

拐卖儿童是对人权的侵犯和践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拐卖儿童除侵犯了人身自由权利之外,还使得许多人骨肉分离、家庭破裂,给人们带来心灵上极大的伤害。而跨境拐卖儿童犯罪不但给家庭带来痛苦和灾难,同时还严重扰乱边境地区正常的生活社会秩序,对社会的稳定有着极其严重的危害性。一直以来,广西由于与越南海陆接壤的关系,拐卖儿童犯罪与偷越国边境罪、走私类犯罪成为广西边境地区最常见的三大类犯罪。时有发生的跨国拐卖儿童犯罪案件一直处于上升发展的态势。虽然按照公安部的指示,打击跨国拐卖儿童犯罪的主战场是广西,广西对跨境拐卖儿童犯罪也高度重视,加大打击力度。但是,由于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广西警方侦查此类犯罪案件却困难重重,广西边境地区拐卖儿童的犯罪情况并没有得到完全遏制,由此给受害人、家庭和社会都带来了严重的危害,也严重影响了中国的国际形象。因此,怎样突破侦查此类案件的困境,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预防和打击是一项重大课题。本文就此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寻找积极的对策提高此类案件的侦破率,同时能够做好防范工作,真正地做到保护儿童的合法权利,维护家庭的完整,促进社会的安定和谐。

一、广西边境拐卖儿童犯罪概述

(一)广西边境拐卖儿童犯罪的现状

1.社会现状

案例一:2011年7月,在公安部的统一指挥下,广西、广东两地警方联手,成功破获以越南人为主的“2011.06.08”特大跨国拐卖儿童案,成功解救婴儿8名,抓获犯罪嫌疑人39名。案例二:2014年2月19 日22时,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对“2013.7.03”特大网络贩婴案件专案实施统一抓捕解救行动,摧毁4个特大网络贩婴团伙,抓获涉案嫌疑人1094名,解救被拐卖婴儿382名。在行动中,广西公安机关成功解救婴儿11名,目前被解救婴儿都妥善安置在相关地方福利院[1]。由此可见,目前广西边境拐卖儿童犯罪呈日益猖狂发展态势。

2.政府打击现状

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良好发展态势下,我国于2012年2月签署了《湄公河次区域反对拐卖人口进程第二次联合宣言》,广西也加入到湄公河次区域的合作打拐范围。另外,在广西边境地区一共设立了三个打击跨国拐卖执法合作联络办公室,即2001年东兴市联络官办公室、2007年凭祥市联络官办公室和2008年靖西县联络官办公室,每年定期与越南方面召开边境地区执法信息交流会议[2]。执法合作办公室对于打击跨国拐卖儿童犯罪起到了重大的作用。同时为了解救打拐后续相关事宜,2005年在东兴市成立的被解救外国籍妇女、儿童中转中心,充分作用于打拐后的安置和救助等后续工作。由此可见,目前政府对于跨国拐卖儿童犯罪案件予以高度重视,并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做法,也取得一定成效。

(二)广西边境拐卖儿童犯罪的发展特征

1.犯罪组织集团化、职业化

由于跨国拐卖儿童犯罪行为结构相对复杂,时间较长,因此犯罪分子逐渐产生分工合作的集团化、合伙化的方式。这种犯罪集团分工细密,有人专门负责实施拐骗、胁迫,有人负责控制、藏匿、贩运,有人负责行销,有人负责融资洗钱,整个过程分工合作各司其职,正在向职业化的方向发展。而且,随着集团规模的不断扩大,来自境外的有组织犯罪集团与境内的犯罪集团相互勾结串连的共同合作的趋势日益明显。

2.犯罪方式智能化、专业化

一方面,犯罪分子为成功地进行跨境犯罪,采取了结伙的方式、成立专门组织的方式进行。另一方面,犯罪分子利用高科技的发展,通过在网络聊天室、论坛、贴吧和QQ群、微信群、微博、博客等聊天工具等进行复杂的网络拐卖交易犯罪。同时,犯罪分子还懂得规避我国的法律制裁,在运送过程中,更多时候选择在中越边境线进行交易。坚决不跨过界河,从而逃避我国刑法的制裁。因此,实践中常出现“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现象。

3.犯罪手段隐蔽化、犯罪形式多样化

2011年8月,防城港市检察院批准逮捕了以上述方式作案的特大跨国拐卖儿童案22名犯罪嫌疑人。该犯罪团伙在越南组织怀孕的妇女到广东生子,或者直接在越南收买婴儿,然后将这些婴儿卖给广东的当地人。该团伙在越南寻找已经怀孕七、八个月但不愿意要孩子的妇女,带她们偷渡过东兴市并去广东揭阳、陆丰等地,产子后将婴儿卖掉[3]。可见,因为公安机关打击力度越来越大,犯罪嫌疑人也改变了以往的形式,采用预先“定做”己经怀孕还未生产的孕妇,带到中国产后卖掉亲生骨肉。如此做法较传统的直接拐卖儿童而言,方式更加的丰富多样和隐蔽,也增加了我们的侦破难度。

(三)广西边境拐卖儿童犯罪的成因

1.历史因素

广西边境与越南接壤,两国陆地边界线仅为1000多公里。两边居民大多同属于一个民族,相邻而居,居住条件和生活习惯相差不大。而且两国自古就有走亲戚和互相通婚的习惯。特别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世界为一个地球村,边境国家联系日益紧密,人员流动性较大,客观上为犯罪分子拐卖儿童提供了极为便利的机会和条件。

2.经济因素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没有永远的朋友,只有永远的利益”。可见,利益是促使社会关系相互综合交错复杂的驱动力。广西边境拐卖儿童犯罪案件之所以一直持续的另外一个原因就是市场的需求和经济利益。众所周知,越南的生活水平确不如我国,即便东盟自由贸易区成立以后,双方的经济差距依然很大,人往“高处”走,在高额利益促使下就容易出现拐卖人口的现象。

3.社会因素

传统的重男轻女观念仍牢固地根植于农村地区和偏远山区,即唯男儿才能传宗接代,因此发现生下的是女婴后就想办法处理掉,其中包括转卖掉。另外一个方面是在偏远的山区,很多年轻夫妻产下小孩以后就一直在外务工,把小孩留给家里的老人带,老人没有什么防备意识,基本上也没什么法律知识,当老人感觉没能力抚养小孩以后,就会产生了卖掉孙子孙女的想法和做法。这些无疑给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一个容易得手的机会。

4.法治因素

中国刑法同时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但是,两者的量刑却差距甚大,前者量刑起点为五年,情节严重则可达死刑的程度。而后者最高量刑只为3年,还不如前罪的量刑低点,而且对不予阻碍解救的买方可以不予处罚。事实上“买方”是拐卖越南妇女儿童犯罪形成和发展“生物链”中的重要环节[4]。虽然我们也承认有些买主的确是出于好心收养孩子,但实际上还是侵害了孩子的合法权利。法律的规定客观上纵容了买主,因此也给人贩提供了侥幸的心理,无法断绝其犯罪的动力来源。

三、警方在侦办此类案件中遇到的困境

广西公安厅和其他几个接壤越南的市县公安机关跟越南方面的公安机关一直以来都严厉打击跨境的拐卖儿童犯罪,政府方面也作出了积极的对策,在打击跨境拐卖儿童犯罪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跨境犯罪活动呈现日益复杂多样的状况,警方在侦办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困境。

(一)调查进行难

一方面,现在科技发达,交通便利,互联网迅速发展,这些被视为人类发展进步的标志的确给人们带来了许多的便利,但同时也给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利用便利的条件进行交易。因为作案的方式隐蔽化和智能化,犯罪案发一般存在多个现场,而且由于跨越了边境,很难找到这些交易现场的关联性,这无疑给侦查人员带来了侦查的难度。另一方面,广西和越南是不同的语言体系,双方警力存在沟通上的障碍,在调查过程中需要翻译进行帮助,而我们边境的警力由于教育跟不上,在专业化和语言方面都处于紧缺和不足的状态,这无形中也增加了侦办案件调查的难度。

(二)证据取证难

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我国一向奉行的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事实的关键就是证据。然而司法实践中警方在侦办跨境拐卖儿童犯罪时在证据调取方面并不如意。一方面跨国拐卖儿童犯罪跟其他常见类型的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等性质上不一样,一般没有明显的或者太多的物证和书证(而物证和书证是八大证据类型里至关重要的两类),涉及得多一点的主要是言词证据,但由于很多证人不敢或不愿出来作证,导致可能有的言词证据少之又少。另一方面,因为涉及多个案发现场,区域范围广泛,要进行完整的证据收集需要大量的时间、精力、物力、财力,而且还不一定能收集完整。在证据不完整的情况下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困难非常大,而达不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就只能认定疑罪从无,案件的侦破往往会因此终止,一切努力付诸东流。

(三)嫌疑人抓捕难

跨国性决定了此类案件的抓捕难度。广西境内山区多,犯罪嫌疑人利用山区地形进行逃跑,而山区追逃工作有诸多的限制绝非易事。加上证据链条的不完整,导致抓捕工作不能在短期内完成。另外,司法实践中抓捕行动需要多地方、多警种的有力配合协作,比如交通工具方面涉及到交警,跨境则涉及到边防警等。而司法实践中很多时候只见刑警在单打独斗,各个部门之间却未能形成很好的配合协作,合力不够,这些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抓捕的进度和效率,增加抓捕的难度,导致案件侦破率不高的局面。

(四)办案成本高而投入不足

案件的调查、取证、抓捕、解救、遣返等一系列的行为都需要或多或少的支出,涉及区域范围广泛、人员多、花费成本高,因而经费的保障是侦办跨境拐卖儿童犯罪的坚实后盾。而在真正侦办案件时由于经费支出的程序手续流程等的限制,资金往往不能立即到位,甚至出现资金缺位的情况,影响到案件侦办的深入开展。因此,如何确保打拐经费作为一项专门的预算得到真正的落实,在实践操作中得以正式化、规范化、系统化、流程化是我们面临的问题。如果经费问题不解决,势必会影响前线的战斗,同时也不利于后续的工作,因为解救完以后却得不到妥善的安置和康复,那就表明工作还是没有取得圆满的结果。

(五)法律制度的制约

从我国《刑事诉讼法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时间要求和羁押要求来看,目前广西各级公安机关在办理跨境拐卖儿童犯罪的案件中往往在讯问、采取强制措施和羁押期限内很难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办结案件。从犯罪嫌疑人到案起,在公安机关办案期内进行的讯问中,几乎没有一个犯罪嫌疑人会在12个小时之内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过程和行为。如果侦查人员想继续进行讯问的话,就必须办理相关的手续,否则将会超越法律规定的时限(而这些手续并不是说办就能办得妥的)。稍有办案经验的民警都知道,第一次讯问是突破案件的最佳机会,错过以后再想获得良机就相当困难了。面对此状况侦查人员该怎么办?是为了突破案件铤而走险,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不顾一切延长审讯时间,甚至搞刑讯逼供;还是停下工作脚步,虽面对来自上级的工作压力和社会的舆论压力,却不想有功,但求无过,自保过关?这是一个艰难的抉择,也是当前基层公安机关最为头疼的问题。笔者和基层公安机关一线民警进行过交流,他们都抱怨法律规定讯问的时间过短,在这个过程中很难突破案件,这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四、完善广西边境侦查拐卖儿童犯罪对策的构想

(一)完善拐卖儿童案件侦办模式

1.加强地区情报信息工作

“情报信息是侦查工作的灵魂”,是打拐工作的基础,只有做好基础工作,方能为后续抓捕之事奠定扎实的根基。为此要做到:一是强化人口的管理,包括本地新增人口、迁出人口、流动人口、外来人口的管理和本地社会闲杂人员的管理以及对于出入越南边境地区的人员管理,同时不能忽略对有前科犯罪人员、人贩子的生活习惯和生活规律的监管;二是建立情报据点和涉外情报特情,这是做好基础情报工作的关键手段,要充分利用网络、朋友、线人、关系人的信息,辐射到相关的圈子,随时掌握相关情报,充分发挥情报信息的功能。

2.加强出入境地区的管理

针对广西和越南特殊的地理位置,要对进出接壤境内的几个地区进行严格的管理。一是对出入证的审批制度,必须严格执行。杜绝虚假的材料和假冒的证件,一定要做到凭证进出。二是要提高边境地区港口的管理,提升监测技术。接壤边境的东兴、防城、凭祥都为港口城市,要提高运输的监测检查技术,防止犯罪分子利用船舶等优势条件运送儿童进行拐卖。三是对偷渡者或者有偷渡嫌疑的对象要尽到监管的义务,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或者信息录入,对其信息动态随时追踪。这对于防止其跨境拐卖儿童具有重大的意义。

3.健全刑侦日常工作机制

一是成立和完善打拐专业队伍。边境地区相关部门领导要提高重视,没有成立专业打拐队伍的尽快成立。已经成立打拐专业队伍的要继续完善。笔者通过边境干警了解,现阶段我区边境打拐案件侦办人员有很大一部分是专科教育的背景,而且大都没有外出深造过。广西地区相对来说教育就比较落后,总体而言综合能力素质和专业素养都有待提高。可以多引进一些诸如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毕业生,提升整体侦查人员的学历结构,扩大办案思路,提高破案技术技巧。同时还需多培养具有高素质的翻译人员,增强边境侦查人员整体的综合素质。二是发挥媒介和群众的监督力量。当今世界是网络一体化的世界,因此媒体和群众的监督力量不容忽视。新闻媒体可以通过以案说法的方式进行报道,以舆论的方式预防犯罪的发生。发挥社团的监督力量,增强维护儿童权益的监督力度。另外,在日常生活中群众发现有收买儿童的行为相对比较容易,可以通过相应的奖励措施提高群众积极性,为我们提供更多的线索。

(二)加强国际执法合作

调查取证难和抓捕嫌疑人难两个是各地公安机关办理跨境拐卖儿童犯罪案件存在的共同点。犯罪嫌疑人通常是境内与境外共同实施犯罪,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不可能到境外实施取证和抓捕工作,只有通过外交途径对境外犯罪嫌疑人进行身份核查及相关的取证工作。证据不足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只能撤销案件、不予起诉或无罪释放。而这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放后往往会继续作案,从而等于在某种程度上间接放纵了犯罪。面对这一问题,必须通过国际执法合作机制来请求境外相关国家在我国办案合作期限内及时加以解决,以保证该案件能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不能仅靠两国地方警察部门通过所谓的会晤解决问题,应从国际执法合作的高度来推进。

(三)树立大侦查概念,增强内外合作

一是“中越两国经济合作越紧密,就要求双方在打击边境犯罪上越要加强合作。”广西社会科学院副院长黄志勇表示,越南是中国“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合作伙伴,两国正在多个口岸边境城市规划建设跨境经济合作区,中越边境地区融合发展将会大大提速。两国警方必须加强沟通和协作,共同打击边境犯罪,为两国经济合作和人员往来提供安全保障[5]。因此,中越两国应该更加密切地建立警务合作机制,对打拐犯罪信息进行共享,提高侦破案件的效率。二是各地各级公安机关应该树立“天下公安是一家”的大局观念,这样才能相互合作,实现信息和情报共享。特别是在跨省跨市的案件上,异地的公安机关必须为抓捕犯罪嫌疑人提供必要的帮助,协助对犯罪嫌疑人的抓捕。同时加大跟其他兄弟单位的合作。三是跨境买卖儿童犯罪因其案件的复杂性,已成为一种全球性的犯罪,因此在侦查过程中若有必要可以请求国际刑警出动,在经费方面也可以向联合国基金会提出相关申请,共同做好打拐工作。

(四)加大打拐科技建设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当前跨境拐卖儿童犯罪呈现智能化和网络化的犯罪倾向,因此作为侦查部门,要在科技上更胜犯罪人一筹。这一方面要提高侦查人员的学习能力,另一方面要确保有专项的打拐资金,资金充足才可以更好承载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仪器。总之要真正落实好科技强警。

1.完善DNA数据库

早在2000年的打拐专项斗争中,我国利用侦查信息平台进行受害人及其亲属DNA的输人与比对,成功实现了受害人的“网上解救”。公安部在2009年建立了首个“打拐”DNA数据库,并且由于DNA技术的快捷、准确、权威等特性,打拐DNA数据库已成为全国打拐工作中的重要一环[6]。此数据库的建立对于打拐及解救工作具有重大的意义,但司法实践中由于提取血液毛发工作相对复杂,边境地区的干警并非人人都会加以关注。因此接报案后只是对当事人进行了报案登记,对于血液等未进行采集并入库,造成数据库数据对比的缺失。另外,在农村地区很多案件当事人不知道数据库的重要性,案发后往往只是简单报案,没有意识到须对其近亲属血液毛发等进行提取(或者觉得成本高而没有去做),这些都导致有的数据库形同虚设。因此,边境地区打拐要完善DNA数据库,一是要让当地的干警高度重视,普及数据库建立的技术知识,做好数据库的录入工作;二是对于广大人民群众要进行大力宣传,让大家知道数据库的重大意义,对于偏远山区到县里提取数据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应给予解决交通问题。

2.建立网络作战平台

随着科技的发达,可以说通过网络这个平台来破案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方式和必要的途径。公安部下达了相关的文件,要求建立和完善网络作战平台,做好案件当事人信息的录入。但是,由于广西地处偏远,有点山高皇帝远的感觉,具体怎样去落实还是需要各个机关提高重视。再者广西地处偏僻,网络科技欠发达,在边境的山区甚至没有信号,更不用说覆盖网络了,所以如何提高网络防范也就无从下手。因此,要彻底的贯彻落实好相关指示尚需相应的科技投入,当然前提是打拐专项经费要到位,相关的网络设备仪器要到位,建立完备的网上作战平台。网上“打拐”平台应该至少包括通过侦查信息平台进行“网上发现拐卖案件”“网上摸排”“网上申并案”“网上认定犯罪嫌疑人”“网上扩大战果”“网上追逃”“网上解救”等,真正实现“打拐”工作网络化[7]。

(五)建立和完善拐卖儿童侦查协作机制

前面在提及困境中阐述到跨越国边境的拐卖儿童犯罪因为区域广、时间长、人数多,因此不单纯是刑警的努力就可以侦破案件的,而是必须要多方面的警种,多单位多角度相互配合协作才能够给予犯罪分子以严厉打击。

1.建立公安机关跨区域、多警种打击拐卖儿童犯罪协作工作机制

跨越国边境的犯罪案件必定会涉及到两国的公安机关共同协作。此外,由于还涉及到拐入地、中转地和拐出地等地区的公安机关,这就要求在侦办案件过程中需要跨区域间的警方相互配合协调。特别是对于有组织的集团化犯罪的团伙更加需要各警种之间的团结合作,要求民警加强可疑地区的巡逻,刑警提供侦查技术,交警加强排查等通力合作、互通信息、共同侦查才能更好地制裁犯罪分子。同时应该设立相应的奖惩或者监督制度作为保障。

2.加强与交通运输部门的通联

为了尽快地成功拐卖儿童,犯罪分子必定会乘坐或利用某种交通工具转移、运送被拐卖的儿童到相应的地方,这就要求在侦办案件时必须加强与交通运输部门的联系。可以说,对于运送过程的侦查是侦破案件的难点也是关键点。因为广西特殊的山区地形,接壤越南的东兴、凭祥等地由于已经形成固定的运送模式,犯罪分子有时声东击西,通过其他的路径和方式把儿童辗转运送到目的地。因此,公安机关必须与交通运输部门及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随时做好沟通部署工作,及早发现犯罪分子,力争在运送过程中将其截获。

3.提高与法院、检察院、民政、计生等其他部门的配合

首先要转变观念,各单位改变固定思维,不能想当然地认为拐卖儿童犯罪只是与侦查机关相关,而必须意识到与检法系统、民政妇联计生等都有着密切的联系。对于重大拐卖案件,要求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了解具体案情,提供办案意见,监督办案全过程。从案件发生到侦查、立案和审判都需要公检法相互配合协作,而对于儿童的解救、安置、遣送需要民政、计生等部门相互帮助,才能使得后续的工作更加圆满而顺利。只有提高与法院、检察院、民政、计生等其他部门的配合度,发挥好各个机关和部门的功能,才能更好地打击跨国拐卖儿童犯罪的犯罪分子和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儿童是绝对的弱势群体,法律必须给予保护。跨国拐卖儿童犯罪严重地侵害了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剥夺了儿童所应有的其他权利,对国家、社会、家庭来说都是一种毁灭性的灾难。因而打击拐卖儿童犯罪是公安机关的职责所在,义不容辞。事实上,解决拐卖儿童问题是一项长期的、持续的社会工程,在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框架下需要中越两国甚至国际各个相关的职能部门通力合作,进行解救工作,切实维护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发展。

[1]王克础.不到两个月贩卖婴儿20多个:“6·8”特大跨国拐卖儿童案昨日开审[N].南国今报,2012-08-28(12).

[2]蒋慧.广西地区打击跨境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调研报告[D].桂林:广西师范大学,2013:23-25.

[3]广西破获特大拐卖妇女儿童案解救被拐儿童40名[EB/OL].(2010-11-19)[2015-12-30].http://news.sohu.com/20101119/n277767831.shtml.

[4]孙小迎,李碧华.关于反对跨境拐卖越南妇女儿童的调研报告[J].东南亚纵横,2006(12):43.

[5]伍光红.CAFTA环境下的中越跨国贩卖妇女儿童犯罪问题研究[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3):42.

[6]李静睿.全国打击拐卖儿童DNA数据库建成、可免费查询[N].新京报,2009-05-01(3).

[7]张鹏.“网络化”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及其侦査对策[J].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6):36-38.

责任编辑:覃珠坚

[Abstract]The mutual exchanges and benefit in Sino-Vietnam trade under China-ASEAN environment breeds easy and convenient customs and immigration procedures in Guangxi,accompanied by a sharp increase in the number of criminal activities of various kinds,including crimes of abducting and trafficking children.In the past few years,despite the momentum of keeping a high-handed crackdown on crimes of abducting and trafficking children,which resulted in some achievements,the police encountered dilemmas in investigation of cases of abducting and trafficking children in Guangxi border areas for numerous factors.Accordingly,an urgent and serious problem faced by Guangxi is to make efforts to prevent and control the crimes of abducting and trafficking children in Guangxi-Vietnam border areas,take feasible measures to guarantee children's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and maintain social stability in the border areas.

[Key words]investigation;Guangxi border areas;crimes of abducting and trafficking children;problem;analysis

An Analysis of Crimes of Abducting and Trafficking Children in Guangxi Border Areas:A Perspective of Investigation

LAN Cai-xiao
(Guangxi Police Academy,Nanning 530028,China)

D918

A

1008-9438(2016)03-0049-06

2015-10-19

网络出版:http://www.cnki.net/kcms/detail/45.1333.D.20160519.1546.022.html

蓝彩箫(1987-),女,瑶族,广西南宁人,广西警察学院教师,法学硕士,主要从事侦查学和刑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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