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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性嵌入对道德秩序的强化机制
——苗族村落社会中的神判“致序”个案研究

2016-03-15麻勇恒

贵州社会科学 2016年4期
关键词:神性苗族村落

麻勇恒

(1.凯里学院,贵州 凯里 556011;2.清华大学,北京 100084)



神性嵌入对道德秩序的强化机制
——苗族村落社会中的神判“致序”个案研究

麻勇恒1,2

(1.凯里学院,贵州凯里556011;2.清华大学,北京100084)

在苗族村落社会中,社区道德秩序的强化来源于神性的嵌入;换言之,道德的“重量”由神性的“存量”所决定。在这样的文化场域中,人们对神判后相关当事人惨遭的罹难与灾厄事件的注释,常不可避免地嵌入伦理道德与神性的关联,从而实现神性对道德秩序的强化。诸多案例表明神判正是通过对公平的呵护,对横蛮的惩处,对强恶的制约以及对信任的重建等途径实现道德秩序的建构过程。

神性嵌入;苗族村落社会;神判;道德秩序

著名人类学家阿瑟·克莱曼(Arthur Kleinman)从治疗疾痛过程中的医、患双方的道德关系出发,提出了“道德的重量”问题。那么,“道德的重量”与“神性的存量”是什么关系?苗族村落社会的神判“致序”个案表明,苗族村落社会中道德秩序的强化来源于神性的不断嵌入。换言之,道德的“重量”其实是由神性“存量”所决定。这种文化内部动力机制的确立,与苗族生命伦理“德”之内涵有关。

一、苗族生命伦理“德”的内涵

比较主流的观点认为,“道德是社会以善恶评价方式、依靠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以及社会舆论来调整的人们之间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1]尽管“道德”一词的“道”与“德”的词源涵义都是指应该如何的行为规范,但“道”是外在规范,是未转化为个体内在心理的社会规范;而“德”则是内在规范,是已经转化为个体内在心理的社会规范。[2]然而,当今社会却在不断强化的“科学化”、“经济化”、“医疗化”、“商业化”、“资本化”,进而导致“非人化”的进程中迈入生存的危险。其中,一个重要的表征是道德伦理的缺失,贪欲理性的膨胀以及道德秩序的乱象与法律效力的下降,进而导致社会秩序成本的激增。正如阿瑟·克莱曼所指出那样,“怎样在危险和无常的环境里有道德地生活,是一个仍未解决,但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3]在笔者看来,道德其实是生命伦理的一个表征维度。在苗族村落社会中,在神性的浸润下人们仍然坚持对道德的操守。这种内生于苗族生命伦理中的道德,首先是一种带有神性嵌入的道德,即对神性“的敬畏和忠诚是遵守伦常法则的前提”[4]。换句话说,道德代表公意与神意,具有强大的“致序”能力。具体而言,苗族村落社会中凡是伤害群体利益,破坏邻里关系,诬陷、贪污、盗窃行为都是不道德行为。苗族村落社会不需要法律仍然有序,正好说明这种有神性嵌入的道德不需要法律来撑腰,因为它本身就极为强大,呵护着人们期待的公平、公正。为了进一步理解这种内部的文化逻辑,得先介绍有关对“报应”“灾厄”的理解。

二、对“报应”与“灾厄”的常态化归因

报应原为“佛教用语,原指种善因得善果,种恶因得恶果。”[5]现专指因恶因得恶果。报应作为一种对文化场域中不端、失范行为的处罚机制的设定,服务于社会秩序的不断强化之目的。通过这种设定,使得与神判有关的不幸或罹难事件都能成为秩序强化的策动力之源。有学者从法理学的角度认为:“报应意味着法律正义”[6]72。而所谓的正义,也仅“意味着同等地对待同等物,不同等地对待不同等物”[6]69。斯宾诺沙认为:“正义在于习惯性地使每人都有其法律之上所应得,不义是借合法之名剥夺一个人在法律上之所应得。此二者也叫做公平与不公平,因为执行法律的人必须不顾到一些个人,而是把所有的人都看做平等,对每个人的权利都一样地加以护卫,不羡慕富人,也不藐视穷人。”[7]显然,报应与正义在文化秩序的设定中始终被紧密的捆绑在一起。

在苗族村落社会中所确认的“报应”,通常与神判事件有关。在湘西方言所流行的“歃血神判”中,报应就是苗语所说的“打清”*苗语“Das nqend”之音译--笔者译.与“遭清”*苗语“Zhos nqend”之音译--笔者译.。其中,“打”在苗语意为死;“打清”,即指因“歃血神判”遭报应而导致的暴亡或惨死。这种因“神判”而惨遭的生命之罹难,属于典型的“死丑”,往往被人们认为是罪有应得,咎由自取,因而很凄惨;其丧事的操办除了其直系亲属及远方姻亲外,村落社会中几乎无人愿意去帮助,叫做“死了无人抬”。而“遭清”,则意为因“歃血神判”而遭的惩罚,但不一定是死亡,也有可能是遇到意外的事故、病灾、牢狱等。显然,“打清”是“报应”最为惨烈的表现方式。因此在苗族村落社会中,任何一桩生命罹难事件通常都不是单一的生命事件或纯粹的自然事件,而是嵌入伦理道德解释维度的社区事件。这种嵌入道德、伦理维度的关于生命罹难事件的文化阐释,其实是为达到苗族生命伦理的自强化目标服务的。神判之所以能产生强大的约束力并高效地服务于非集权苗族村落社会中的道德秩序建构,从而到达降低秩序成本的社会效果,是因为神判有着人们所惧怕的报应与灾厄后果。

我们知道,现代国家法律之所以能对社会行动主体的行为范式产生约束,是基于法律条文的背后有着个体所无法抗拒的国家暴力,如警察、军队、公安等司法机构作为后盾,而且,国家可以垄断地合法使用暴力将犯罪之当事人判刑,甚至剥夺生命。应当说,这是当代国家秩序维持的主要方式。但在苗族传统的非集权村落社会中,没有专职负责处理秩序问题的机构与指定责任人,使得依靠道德、伦理、习俗等方式进行秩序维系成为社会秩序得以延续的主要方式。虽然常态下的社会纠纷之调解可由理老、寨老等人组成的“临时委员会”承担,这种自组织机构在处理案情复杂、证据不足,且当事人双方各执己见以至于难以厘断的情况下,是非曲直甚至吉凶祸福的判定只能由神判来处理。这也就是苗族传统村落社会常定期或不定期操办神判的原因。而人们追求公正,并相信神的公正,所以对神判如此地惧怕,从而遵从神判这一秩序界定的终极方式。因为在人们的认知框架中,神判是巫师调用神圣不可侵犯的力量之介入,对难以厘清的案情进行最公平、公正决断的唯一方式。对此,苗族学者石启贵在相关的实地调查资料中有记载:“苗民思想,遵尚古德,守旧观念,牢不可破。社会人士每以田土婚姻纠葛,财物争端,或受冤不能自白;经人理或法官裁判不决者,往往于神前诅咒之。无论事之大小,理之是非,齐至庙中,一经盟誓,纵费多金,在所不措。所以圣人不以刑法制物,而以观感化物,即此意旨。神道设教,天下服矣。但苗族之盟誓,是本古人之遗意。”[8]这是因为在苗族的信仰体系中,鬼神作为看不见的力量在巫师启动仪式之后,将全权负责监控人们的言行举止,包括对其过去、现在和未来的品行、行为操守程度的复查,并适时对相关的违规与作恶者予以严厉惩处。换言之,在苗族村落社会中人们会把因神判后相关当事人惨遭的罹难与灾厄事件当作“报应”事件,从而使得人们对这类事件的解释与归因,常不可避免地嵌入伦理道德与神性的解释维度,始终在解释过程中不断地建构神灵的公正廉明、正义可靠的品质,从而不断地对道德秩序的强化注入动力。

三、神判对道德秩序的强化机制

在苗族村落社会中,人们对因神判后相关当事人惨遭的罹难与灾厄事件当作“报应”事件,并且对这类事件的解释与归因常不可避免地嵌入伦理道德与神性的解释维度,从而实现了神性对道德秩序的强化与建构。具体而言,神判正是通过对公平的呵护,对横蛮的惩处,对强恶的制约以及信任的重建等方式完成道德秩序的建构过程。

(一)神判是对公平的呵护

任何一种社会存在,都有自身的道德规范标准。这些标准规定什么是公平,什么是正义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应该去维护公正,什么情况下应当去谴责横蛮与贪婪。在苗族村落社会发生的神判案例中,就有相当的一部分是出于对公平与正义的呵护以及对集体利益的坚守。我们所生活的世界里,不单单存在自然秩序,也存在一种道德秩序:自私、残酷就是不对,仁慈、诚实就是对的。[9]在苗族村落社会文化场域中,做事趁人之危,趁火打劫,撒谎、恶意诬陷、欺凌弱者等行为都是不道德行为,是人们所不齿的行为。如果在神判仪式的操办过程中,有哪一方出现这样的不道德行为,那么,对方可以撤讼。

案例1:趁人之危必遭遇天报

2013年4月19日,松桃县公安局刑侦大队长田天华开车陪笔者去响水洞村调查发生于2013年农历正月间的一个村落社区“歃血”神判案例。关于这个案例的有关线索,是在一次对县民宗局的领导访谈中得知的。这一案例之所以特别重要,是因为它发生在国家法日渐深入人心的现代法制社会背景下。田队长凭他多年在基层工作的经验与直觉,告诉我要作好被拒绝访谈的心理准备。他说发生于2013年正月的“歃血”神判事件,其目的是为了罢免一位有点飞扬跋扈的村长。正因如此,该村极有可能还处于秩序紧张的状态中。这次“歃血”神判成为村里人人皆知的事,但对于我们这样的外来者,在问及此事时人们必然是敬而远之,避而不谈。因为他们不知道,我此次调查“歃血”神判的用意是什么。基于这种考虑,我们决定采用间接访谈的办法来探知这一事件的真相与前因后果。

行前我们打电话给盘闷村的村长,道明我们的来意并请他提供一些情况以免出现一些可能的误会。天华因曾任过世昌乡的派出所所长,处理社会治安的相关问题使他经常与各村的村长.支书联系紧密,有的还成为好友。通过田天华的关系,我们与盘闷村的龙村长取得了联系。他家住在响水洞通往黄连坡脚下的小河边,建有两栋房子,一砖一木,半洋半土。我们驱车到家他家门前的路口时,他才刚起床,两眼惺忪地坐在堂屋沙发上看电视。他看去有三十多岁,爱抽烟,脸色有些腊黄,但那双眼炯炯有神,一眼便知是年轻时爱打架出风头的人。苗族村落社会中的头人推选资格,除了要办事公道外,还得有些个人本领或社会资源,比如有一身不错的武功及有一定的家族势力,最好是有人在官府当差。

龙村长明白我们的来意后,直接打通了响水洞村村长的电话,但呼叫几次都无人接听。龙村长说:“他不愿意接电话,说明他可能心情不好,你们直接去村里找人询问也不会有人愿意说真话的。”在龙村长看来,对这种有点敏感的事件的面对面访谈,最好能在酒吧里的聊天室进行。他还答应帮笔者邀约响水洞村的现任村长田××,在某个赶场天在松桃县的某个酒吧摆谈,说些我们想问的事。接着,他自告奋勇地向我们聊起17年前他的房族伯父家与另一外姓人家因“田边地角”纠纷而举办的歃血神判事件。

龙村长在叙述中,回顾起1996年夏的某一天发生的事件*该案例材料来自于对口述者的录音整理。情景:

我伯父家与同村田氏的某户人家因田边地角的资源权属问题而发生争吵,具体来讲,事件归因于我大伯家的庄稼地土坎边坡上长有一株硕大的杉木,在“土地下放”(土地承包到户)时就分给我大伯家。但由于本村田氏的一户人家也有一块土地正好与我伯家那块土毗邻接壤。那天,我大伯家的人正准备砍倒那株杉木树用于解板子装修房子,没想到的是,却遭到田氏人家的阻拦,双方为此而争执不可开交。双方均有家族力量,势均力敌,因而闹不好会诉诸武力,最后决定通过歃血神判了结此事。这次歃血神判的“原告”人是我家大伯。我家大伯对田氏人说:“你家既然要强词夺理说是你家的,当时予以边界划定的村干部及其他可以作证的人又都不在人世了,无人能证明谁是谁非,那就歃血神判吧!你家若敢歃血神判,那树就送你家了。”对方也就答应“应讼”。

我家大伯回去捉来只公鸡,带着一柱香纸,一把菜刀和两个碗直奔本寨的寨神面前,田氏人家也如约而至神灵面前。在举刀砍鸡诅咒前,我家大伯提出要求,说要将家中病危的老母排除于诅咒对象之外,即老人因已病危,其生死不列为神判报应范围内。但田家的人却不允许,以为这样可以“趁人之危”,让对方“输理”。这样,我家大伯就走了。而田家的人以为是我家理亏怯场而放弃,就自己杀鸡诅咒,血酒一地。我家大伯之所以在与对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放弃歃血神判,是担心他家中病危的老母万一歃血神判后就死了,深怕寨里人耻笑为“遭血*歃血神判专用语,为zhos nqend,意为被血领遭报应,为不光彩事件。”而死,由此背负不孝之骂名。

但奇怪的是,大伯家中病危的老母居然在对方歃血神判诅咒后,苟延残喘地活过三年才死,享年84岁。田氏那家人自以为得理,结果砍鸡歃血神判后不到三年时间就相继死了两个儿子。其中,大儿子是上山砍柴时不慎跌悬崖而死的;二儿子大学毕业后,在福州的一所中学任教,结果不幸被车撞死。那肇事车辆逃逸,找不到赔偿的直接责任人,最后只好由所在学校出资安葬,并通过社会募捐最终仅得15万元的经济赔偿。

龙村长说,对于田氏人家三年内就接二连三惨遭两个儿子罹难之事,知情人都认为是他家歃血神判遭神罚的结果。一方面认为,他家本来就是想强占那株杉木树,就已经无理。另一方面,在龙氏因怕连累正病危的母亲而主动放弃神判的情况下,田氏人家以为抓住了对方的软肋和痛处,硬是不依不饶地强制性进行神判,自己砍鸡自己发誓。这种行为本身就是趁人之危的行为,属于神灵所不能容忍的不道德行为。因此,田氏那家人不到两年就折了两子,沉浸在悔恨与自责的痛苦中。但在人们看来,那只是在神灵面前不道德而咎由自取的后果。

(二)神判是对横蛮的惩处

案例2:J村年纪最大的未婚男子的漂泊之隐

本个案之所以称为“隐情”,是因为对这一事件知晓的人实在不多。个案中的主人公的苗名叫果日[10],目前近60多岁,尚未婚,是J村最为年长的未婚男子。他曾做“地理仙”,行走江湖,漂泊不定,如今已经回到村里,住在村委会帮建的小砖房。

果日一直没有娶到婆娘,不仅是因为他的智力有问题,更重要的是他的身体出现了后天性的缺陷。果日是个瘸子,两瓣屁股中的右瓣由于小时候从树上跌下来摔伤奇怪地向后凸出而致残。据说在小时候,他去偷麻老愿家的板栗,被麻老愿追逐骇骂,惊慌而从树上摔下来受了伤。回家后,他不敢将此事告诉其父母,后来骨头长变形了才导致他变成了现在的瘸子。他走路时,总是一高一矮,虽颇有起伏感,但很是可怜。民政部门准备将他列入“五保”系列,但却遭他的反对。因为他还未婚,还不算是“老人”。果日家败落到这种境地,其实是遭“歃血神判”报应的结果。

果日的父亲叫大田,解放前还活着。解放前,他家曾有一块土在老祥家的林地里,但随着那块土的面积的不断拓展而侵伤了老祥家的林地。大田认为凡是在他家土坎上的树林都是他家的,硬要强占。结果,两家就举行“呼清”,请祭司来诅咒了断此事。两家“歃血神判”后,老祥就将这块林地索性让给了大田。

现在,J村的一些知情者认为,大田家的败落是因为遭到报应,即“遭清”。因为,打那次“歃血神判”后,大田夫妇不久便相继死去,留下果日与其两姐姐。两姐姐长大后出嫁成了别家的人。果日在其两个姐姐出嫁后就变得更加“自由”,他自作主张地变卖了他父母创下的家业,包括房子和田土。土地下户前,村里人见他可怜,便让他住在大队的社屋里;土地下户后,果日依然不加勤奋干活,恢复家业。不久,社屋被拆,果日真正成了无家可归之人,只得同其最亲的房族居住。如今,光棍一条的他随着年龄的增长日渐让人不欢迎。因为,大家都害怕他万一突然暴亡,给自己带来麻烦。所以,大家都认为果日虽然还没有上西天,但他家也就这样后继无人了,绝了!

案例3:银项圈被盗的神判与报应

1983年3月27日,平祥家丢失银项圈、手镯等共计约750克的银子。按当时市场价的估算,这次被盗损失大约是1400多元,在现在看来这点损失也不算多。但在那时,这样的损失还是比较大的。这些银饰被盗后之所以让主人家采取“歃血神判”,不仅是因为其价值昂贵,更重要的是那失窃的银项圈为妻子之娘家打发的陪嫁品,其意义非同一般。其实,这次偷窃事件的“作案者”是谁已经被查清。那人是唐家寨当时有名的痞子——商富,他家就住在平祥家屋背后。案发当年,商富年纪刚20出头;他不仅长得骠悍结实,还练就了一身不错的武功。通过在长兴堡赶集与别人打了几次架获胜后,商富便小有“名气”。显然,他偷人家的财物亦也是自恃有本领,以为寨里老实人对他没有办法。

平祥家查知商富是盗贼后,便委托寨老以种种委婉的方式告诉商富,并催他归还财物。平祥家作出承诺:只要商富交还财物,保证不公布他的恶名,坏他的名声。同时,还动用唐家寨头人去劝商富的父亲,催他规劝自己的儿子悄悄地将所偷盗的财物归还平祥家,但结果都无效。于是,平祥家只好用“歃血”这一神判方式来了结此案。

这次“歃血神判”的参与者只是唐家寨和麻家寨的各个家户的代表,“歃血神判”的地点还是在“德呼清”[10]。商富这次也来了,他知道如果他无故“缺席”,众人一定会以为他是作贼心虚。这次“歃血神判”的诅咒者是从“作康”请来的苗族巫师,那巫师虽然年事已高,但还健康。

这次“歃血神判”后不到一年,商富便因盗牛而被公安逮捕入狱,判刑8年。出狱回家务农两年就外出打工。结果就一去不复返,从此在这个世界消失。至于何因而死,没几人清楚。有人说是他发疯被车撞死……反证有许多人悄然议论,他的死是“歃血神判”遭到报应的结果。

(三)神判是对强恶的制约

在苗族村落社会中,由于没有专职的权力机构处理那些断不清,道不明的纠纷;也没有专人负责对强权的压制。因此,“神判”在某种意义上成了弱者应对强权、暴力的文化制衡机制。在本研究的田野案例中,就有因资源边界纠纷无法解决,最终采取“歃血神判”抑制强者对弱者欺凌的事件。

案例4:一强势家支的神秘败落

“董勾挑”是鸡爪沟麻氏地盘所辖之地。它位于鸡爪完小背后的左侧,相当隐匿。那儿曾经是一个有二十多户人家的寨子,在民国中期还相当兴旺。到了民国后期便迅速破败,最后迁出来的一户是麻炳章家,现已迁居谢洞寨。董勾挑那曾用作屋基的台地均被开垦成田土。据田野报道人(informant)所说:在鼎盛时期的董勾挑寨的人丁仅算青年男丁就有捌拾多人,而且大多数家户有钱有势,有人在松桃县城当官差,是一个势力强大的家族。也正因如此,这个家族常仗势欺人,当地无人能在实力上与之抗衡。

本来,在董勾挑左侧的山林是老实人麻光兴家的,但是,董勾挑的那些人硬是要侵占。由于他们有人在官府当差,麻光兴家人丁弱小而家贫,不能与之抗衡。所以,不管是比智谋,还是赛武力,麻光兴家始终占不了上风,结果麻光兴家有冤无处伸,有理无处诉。没有办法,麻光兴就到“务办嘚”[10]找巴狄(苗族巫师)操办“歃血神判”以了却此案。“务办嘚”的巴狄先对引发纠纷的山界进行勘察,以确定是谁理亏。之后,巴狄对麻光兴说,举办这堂巫事要花一些钱米,问光新家是否支付得起。麻光兴为了出一口恶气,便尽力筹齐操办巫事所需要的钱米。在操办“歃血神判”的时间确定后,麻光兴家便派人随祭司到“务办嘚”抬来三具专门负责“歃血神判”神判的鬼神雕像,并按祭司的吩咐分别置于山脚、山腰和山顶。一切准备就绪之后,巴狄便开始启动巫事,巫事是以猫为牺牲。这堂巫事进行了三天三夜才结束。巫事完毕,麻光兴等人护送巴狄,并抬着三个神像回“务办嘚”。途中,巴狄对麻光兴说:“代勾,你家的这堂‘呼清’赢了。在你未老之前,你将可以看到他家(对方,即董勾挑家族)开始衰败”。果然,这次“歃血神判”神判不久董勾挑这一兴旺的家族便开始衰败,一些男丁相继夭折、暴亡、病死,如釜底抽薪。到解放时只剩下五家,解放后到现在又败绝两户。幸存的三户,现均已搬出董勾挑这一凶险之地。

案例5:一强势盗贼家庭的败绝

这一事件大致发生于民国中期。当时,X寨有一户人家人丁兴旺,生有五子,个个长得身材魁梧,且各自练就一身不凡的功夫。在当时人少受人欺的社会环境下,这样的人力资源结构无疑是家族势力的一种呈现方式。但不尽人意的是,这五弟兄德行不佳,且常仗势欺人,横行霸道,他们还常偷寨里人的东西。因为他们都比较懒惰,成天不务正业,每到青黄不接之季便常去偷别家的包谷、割人家的麦子。若是被物主家人撞见了,他们还会威胁说:“谁要是去报信,说我是贼,毁坏我名声,我便要杀死他!”如此作恶乡里,终于引发公愤,于是寨子头人只好聚众召开惩奸除恶大会,举行呼清神判仪式。不久,那户人家遭报应:五兄弟中有四人相继得怪病暴亡。剩下最小那个弟也差点被村寨头人主持大家捕杀,他东躲西藏而无处安身,最后只得到别处落草。但侥幸跑悼的他后来婚而无子。这样,那家人就灭绝了。对此事,大家都心照不宣地知道那是神判遭报应之结果。

(四)神判是对信任的重建

在生命伦理被严重扭曲的当今社会,信任危机是一个极为严重的问题。由于信任的危机,家庭中夫妇关系紧张,相互猜忌从而最终导致婚姻破裂的的案例比比皆是。但在苗族村落社会中,离婚率极低。就其文化层面的原因来看,一是离婚别寻新欢并不是一件值得赞许的事件;二是苗族婚姻的缔结过程就嵌入了“神判”*这一环节的苗语称谓是:beux gheab qub,意为杀鸡订亲。在举办这仪式之前,男女双方都可随时反悔。因此,在苗族传统社会中,婚姻具有神判的蕴涵。的环节。因此,离婚或相互之间的背叛不仅得不到世人的特许,而且也是对神意的背离。正因为此,神判从应用的角度还可实现对信任的重建,进而实现濒临绝境的婚姻关系的修复与拯救。在本次调研中,笔者在一个偶然的机会收集到这样的案例。

案例6:重建信任,拯救婚姻

一位名叫远略君(化名)的朋友近年来官运亨通,由此与他结交的男女也就比未为官之前多了起来。每到节日,总会收到若干的祝贺短信或问候电话。其中,有些短信就是女同事发来,甚至有时表现出亲昵与淡淡的暖昧。这些日渐让人烦心的短信终于让他的老婆发现,于是产生怀疑,以为自己的丈夫在搞婚外情,养情人小三。某君无论怎样的解释,老婆总是不信。于是,双方的矛盾终于在失信的场域中升级,濒临破裂。为了对这个濒临绝境的婚姻作最后的拯救,双方最后商议到神灵面前起誓。于是,在2014年2月15日那天,夫妇俩拿着香纸到凯里市大阁山那尊香火极旺的土地神面前向神表白,并烧化了双方约定的誓言如下:

为构建和谐家庭秩序,化解情感纠纷,澄清误会,经双方协商,愿在神灵前起誓如下,敬请神灵明察,神断。

(夫):如果我与妻子以外的女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包括恋情,请神赐我疾病缠身,暴死。如果我对家庭不负责,不努力成为一个称职丈夫、父亲,让我暴死街头。

(妻):如果对丈夫不忠,乱搞男女关系,不努力成为一个称职的妻子,请神赐我暴死。奇怪的是,经过这一仪式后双方和好如初。因为他们相信,神灵前的誓言是不可违背的,违者必遭灾,这种灾厄的降临是双方不能承受也无法承受的耻辱与伤痛。

四、结语与讨论

事实上,在“敬畏”丧失的前提下单凭法律的“完善”试图实现人们期待的法治状态已经面临日趋严峻的困境。正是基于法律作为现代社会主流制度设置本身所遭遇之困境的反思,引发了学界对道德研究的回潮现象。但这种讨论主要是从“道德与经济理性”之间的张力,以及“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两个维度展开,并由此产生一些重要的理论洞见。例如,在“道德与经济理性”的关系问题上,莫楠认为 “当今社会对经济效率的过分强调使名利成了许多人的唯一目标,成了衡量人生价值的标准,自然避免不了心绪纷扰,道德堕落。更让人担忧的是,不少地方打着国家利益的旗号片面追求GDP发展,这种GDP主义常变为对经济发展的无节制追求,为经济利益不顾其他,酿成不少恶果。贪欲不仅是个人的,还可能会演变成为社会、国家的,而且会在集体的外衣下被误认为是先验道德的。”[11]王继全等学者则指出:“道德与利益之间就存在着永远的矛盾和张力,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必须正确对待和处理好道德与利益的关系。”[12]因此,只有真正地让“知足不辱,知止不殆”[13]的思想内化于心中,才能遏制贪欲的膨胀,才能避免无谓的争夺,进而避免“国家陷入对欲望不断追逐却始终无法满足的恶性循环中。”[11]在“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问题上,姜裕富等人认为“从公民社会层面看,由于社会存在分工与合作,每个人面对的交易对象不是一个熟人,而是一个陌生人,陌生人社会难以在合意基础上达成普遍性的道德并以此来约束各自行为。陌生人的交易只在理性的基础上,撇开具体的人际关系,服从非人格关系的制度,即法律,并依赖公共权力(国家)来监督执行。”[14]张文显则认为:道德依靠内心的良知和社会舆论的压力而实施,法律则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因此,法律的约束为“硬约束”,道德的约束为“软约束”[15]。马进则认为“法和道德的基本精神都是创造和谐,均具有普世价值。”[16]因此,石文龙作了一个形象的比喻说:“如果我们把法律比作太阳,道德就是月亮,如果说法律象严父,道德就象慈母,同样,如果说法律代表着阳,道德就是阴,法律和道德协调之后,社会才得以健康发展,离开道德的支持,社会主义法制不过是一句空话。人类社会的历史表明,法治的败坏首先起源于道德的沦丧,现实生活中,贪污腐败的堕落首先起源于道德的颓废。”[17]

然而,以上关于道德问题的研究虽然见解深刻,但都没有触及道德与神性的关系,即道德的“重量”与神性“存量”的关系。但透过本研究的个案可以看出,在苗族村落社会中每次神判事件都是对道德秩序的重申与强化。换言之,道德的“重量”其实是由神性的“存量”所决定。并且,“德”是构成苗族生命伦理的最重要维度。然而,这种内生于苗族生命伦理中的道德,首先是一种带有神性嵌入的道德;其次,“德”代表公意与神意,具有强大的“致序”能力。因而凡是恃强凌弱、强取豪夺他人财物、趁人之危等均为缺德、失德行为。神判正是通过对公平的呵护,对横蛮的惩处,对强恶的制约以及对信任的重建等方式完成道德秩序的建构过程。据此可以认为,在苗族村落社会中举行神判正是出于对德性的重塑,因没有了德,则生命伦理也就缺失,人性就将被扭曲,使人类偏离自己的道德方向,并最终导致整个人类社会“秩序成本”的激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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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明秀丽]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西南少数民族文化生态研究”( 11AZD070);凯里学院博士专项课题“神性的重量:苗族神判中的秩序成本研究”( BS201417)。

麻勇恒,苗族,清华大学社会学系博士,凯里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文化人类学,苗学。

C954

A

1002-6924(2016)04-107-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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