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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伤保障权益的缺失及风险规避选择

2016-03-15

关键词:风险规避工伤

段 凯

(黄河科技学院,河南郑州450003)



农民工工伤保障权益的缺失及风险规避选择

段凯

(黄河科技学院,河南郑州450003)

摘要:随着城镇工业化进行的加速,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入乡镇和城市寻求发展的机会,这些被称之为农民工的劳动力成为建设城市的新生力量。从社会发展的立场看,农民工经历着难得的发展机会,生存环境和社会角色的变迁,承担繁重工作的让他们工伤风险不断增加,在身体受到伤害的同时心灵也在被疾病困扰。尤其是私营企业和合资企业,一些老板为了提高企业竞争力不惜牺牲农民工的健康。为了全民健康计划的实施,为了劳动力资源能够得到可持续发展,对工伤风险进行解读和研究,并针对风险提出规避的途径和方法,在实践和理论领域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工伤;保障权益;风险规避;工伤保险制度

现今进城的农民工获得了较他们父辈更加多的机会和更丰厚的报酬,但是受到的伤害也是有目共睹的,职业安全和工伤保险的赔偿由四个要素组成,他分别是:用工单位在认识风险的条件下安全预防需求、农民工在认识风险前提下安全预防的需求、工伤保险以及劳动工伤,要素中包含社保机构、用工单位、农民工三个主体。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行业必须接受安全预防和工伤保险并支付相应的成本。

一、农民工权益和工伤保障的缺失

(一)农民工工伤在不完全信息市场情况下的认知缺失

工伤保险市场在现实中是不完全信息市场,保险机构、用工企业和农民工三方中每一方的信息都是不完全的。在农民工没有充分认识工伤风险的情况下,用工企业在工伤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都是无法避免的,

1.职业安全和工伤保险在不完全信息条件下,有明显的区别,对农民工工伤参保水平有一定影响。企业对工伤保险赔偿金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如果能够做正确评估,会降低因对风险事故认识不足而造成的安全和保险赔偿金的水平。在不完全信息市场的情况下,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和职业安全问题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农民工属于弱势群体,在就业形势严峻的情况下,他们会对劳动风险判断不足,在工资提高和劳动保险上,很多人更倾向于前者,一旦发生事故,不仅要以经济赔偿为代价,也会对农民工身体和心灵造成伤害。

2.农民工对风险的认知在不完全、不充分的情况下,很容易疏忽职业安全预防。职业安全和保险覆盖率两者间在不断变化中,不存在独立关系。为了保护农民工人身权益,有关部门将工伤保险列入强制保险范畴,根据行业风险概率制定保险费率并根据相关事故对受害者进行赔偿。但是这种工伤保险强制制度也存在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3.农民工和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双方劳动关系证明,能够明确义务和权力的协议,也是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法律凭证。当农民工遭遇工伤时,合同可以作为索赔的主要依据,也是工伤认定要出具的证明材料之一。因此劳动合同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农民工遭遇工伤后是否能够得到工伤保障和工伤赔偿。

(二)社会普遍缺失责任感

企业本身是追求经济效益的实体,农民工从农村剩余劳动力转化成工人,如果缺失劳动保护和安全教育,会因农民工不具备安全生产常识和缺乏安全责任而造成工伤事故。另一方面,政府缺乏强制管理和监督不力,难以保护农民工利益和履行社会权利。在社会保护农民工不受事故伤害的问题上,要建立社会责任保障机制,明确农民工的利益和目标,用主动诉求来抗衡企业对农民工的侵权行为。

(三)农民工缺乏集体抗衡合力

集体劳权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一种程序性和手段性的权力,它能够抑制资本机能,用来保障和争取农民工个别劳权的生存权。它可以作为资产所有权的对应权,具有不受第三人或者国家侵害的特质。具体表现是集体争议权以罢工形式出现、可以和企业进行谈判的集体谈判权以及在不破坏调节机制和劳动力市场的前提下,农民工要以集体的力量矫正不公平的市场程序的权力。以集体劳权来让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同时维持社会正义。

而事实上集体劳权抗衡力比较缺乏,劳动保护和职业安全健康并不乐观。首先农民工是农村劳力进城后成为工人,本身和全日制职工的福利和保护待遇并不相同,特别是私企,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其次企业代表、工会组织和政府保障部门三方协商模式并没有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制度出现多元化发展趋势,尚未形成农民工事物处理机制。最后农民工缺少表达利益的载体和渠道,不利于集体维权。农民工在和企业矛盾进行调节时处于劣势地位,很多人会因为维权意识和法律常识的缺乏而主动放弃维权,或者因为当初并没有签订合同,让维权的索赔程序无法正常展开。造成劳资纠纷甚至激化矛盾的主要原因是农民工抗衡合力和团结意识缺失。

(四)农民工增强工伤保护意识,但仍缺乏风险防范能力

大部分农民工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认识到工伤风险,但农民工就业仍然处于劣势地位,为了生存农民工只能接受危险性强、劳动强度大的工作安排,岗位选择自由度的缺失削弱了风险意识,让工伤成为现实不能回避的问题。因此要以政府财政支持建立起工伤预警体系,增加农民工和企业安全观的建设,提高防范事故的技术水平。

(五)教育层次和职业风险因素影响农民工风险意识

生产环境恶劣、劳动强度大、工作时间长是发生工伤事件的外在因素,事实证明劳动环境的优劣和事故发生率有直接关系,而建筑工人和挖掘工人更容易受到劳动伤害。劳动安全意识和劳动制度是影响事故发生率的内在因素。目前农民工因教育程度的提高,风险保护意识正在加强,企业和社会更有必要从教育和职业风险角度提高农民工防范风险的能力。

(六)农民工在事故赔偿上是弱势群体

在经济资源分配中,企业势力强而农民工属于弱势群体,一旦出现工伤事故,农民工处于弱势地位。首先经常由于劳动合同缺失,农民工难以提供材料而不能申请工伤赔偿;其次由于某些事故归属难以确定,资方从经济利益出发,对于一些慢性职业病,在其症状出现前终止合同,以至于农民工工伤难以确定,司法程序难以展开。最后农民工工伤赔偿无法可依,企业刚性政策缺乏,致使农民工伤害赔偿问题困难重重。必须在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和管理制度,并在经济上进行处罚以保护农民工的权益。

(七)日趋严重的农民工职业病

农民工经常从事着有害有毒的作业,在工作中防护较差或者没有防护,给农民工带来严重的危害,使他们成为职业病高发人群。农民工职业病有一下几个特点:首先职业病危害多,患病数量大。受毒物、粉尘、噪音等伤害的八层以上是农民工。其次农民工职业病在更广的行业中爆发。职业病危害已经从化工、煤炭、冶金等传统产业向制药、汽车、计算机、生物工程等新领域发展。第三农民工的职业病伤害转移明显、流动性大。投资和技术的引进,让受职业病危害的工艺技术和生产企业有境外向境内、大型企业向小型企业、城市向农村转移的特点。最后农民工职业病有潜伏期长、迟发性和隐秘性等特点。

(八)工伤保险成为农民工事故以及工伤的社会保护形式

工伤保险具有互偿灾害损失、分散风险负担等功能,无论是企业还是农民工都会从中受益。保险缴费有资方承担,事故赔偿使用无过错的原则,可以保障农民工方的权益,从根本上改变弱势状况。特别是高危险工种以及高危企业,必须强制参保,将农民工权益纳入社会工伤保护网,以此来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力。

二、农民工工伤风险的规避途径

工伤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职工在受到职业病和工伤伤害时能够获得经济补偿和医疗救助的一种保险制度,能够分散企业工伤风险,促进职业康复和工伤预防,达到减少和防止安全事故,保护人民财产和生命安全,加快经济发展的体制。

(一)相对稳定的工伤保险成为农民工劳动和职业安全的后盾

工伤保险是由缴费单位或其他方法按一定比例缴纳和统筹的,保障农民工受到工伤或者职业病侵害时,得到赔偿和救助的专项资金。首先保险资金统筹办法、运转方式和资金管理由国家法律来制定,其预防性和康复性体现了社会福利性质,在支付上享受优先原则,较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待遇优厚。最后工伤保险基金实行收支双线管理,纳入社会保障资金,国家对工伤保险筹集、基金收支以及运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用相互制约的机制保护农民工权益。

(二)社会公法制度体现公共产品的政府责任

保险制度是一项重大的公共政策,具有一定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不能由市场提供,理想的支撑主体只能是政府。工伤保险从长期维护工伤人员基本生活出发,工伤所需要的费用、服务、药物列入支付目录。加入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住院期间的治疗费、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由社保基金承担。

(三)工伤保险率要有利于普及推广,符合用工单位承担能力

按照国际上的惯例,劳动者在为社会和企业创造利润的同时应该得到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保障,因此企业要完全承担农民工工伤保险的责任。保险费率是影响保险能否普及和普及覆盖率的主要原因,应该将缴纳保险费和用工总数、缴费资金和工人工资直接挂钩,不同行业制定出不同的保险费率。一般风险较小的单位缴纳工资0.5%左右,中等风险的缴纳1%左右,风险较大的缴纳2%左右,我国保险的额度较低,是在充分考虑企业承受能力上制定的,这样更有利于企业缴纳保险费,保障农民工权益。

(四)实行工伤保险立法,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支持

我国工会法、劳动法都要求企业和农民工签订合同时要参加保险,对于应参加却未参加保险的企业,农民工只要凭借同事证明、单位工资条等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就能享受工伤保险。在工伤涉及当地经济利益和劳资冲突时,农民工提出的伤情确认申请以及发生的费用由用工单位承担。保险用立法的形式约束企业,保障农民工利益。

三、结语

工伤不但影响农民工身体健康,还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在农民工职业病和工伤日益严重的今天,风险认知、集团维权、社会责任感普遍缺乏的条件下,农民工是被工伤伤害亟需得到保护的弱势群体。只有实行工伤保险制度,从立法层次让农民工得到有效的法律支持,增加农民工认知工伤风险和伤害的严重性,促进工伤保障体制的形成,提高农民工安全系数,保护他们的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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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玉玲,张雪莲,于会永.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思考[J].今日科苑,2011,(18).

[5]姚东.珠三角新生代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研究[D].湖北:武汉理工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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