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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死动物尸体无害化管理的探索

2016-03-11周毛杰青海省果洛州兽医站青海果洛814000

甘肃畜牧兽医 2016年6期
关键词:农牧区尸体无害化

周毛杰(青海省果洛州兽医站,青海 果洛 814000)



病死动物尸体无害化管理的探索

周毛杰
(青海省果洛州兽医站,青海 果洛 814000)

摘 要:当前受文化素质、经济水平、法律意识的差异,运输、经营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的违法行为还有发生,随意抛弃病死动物时有出现,给动物疫病防控和动物食品安全带来了隐患和危害。因此,对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是有效防控动物疫病和保障动物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

关键词:病死动物尸体无害化管理的探索

病死动物尸体无害化是有效预防动物疫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动物食品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重要的举措。本文将对病死动物尸体无害化管理工作做一探索性讨论。

1 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存在的问题

1.1监管体系不健全

我国各大农牧区的监管责任主体是各级党政,基层乡(镇)党政班子一般将责任划归“农牧站”派驻人员分管,“农牧站长”负责制比较普遍,每个乡镇1~3名农牧站工作人员显得人手匮乏,村级监管责任则落实到村主任或村级动物防疫员头上,初级监管网络体系基本建成,但存在多重领导、多面分管、业务不精熟、宣传贯彻不到位等客观问题,加之农牧区地大物博,散养户、适度规模养殖场(户)的违法、违规行为难以实现全覆盖监管,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尸体及违规经营不合格动物产品的现象时有发生。

1.2农牧区普遍存在监管漏洞与盲区

我国属农业大国,以纯农业为支柱产业的省份、乡(镇)占绝对较大份额,目前广大农牧区以推广“适度规模养殖”为主流,尚存在大量的散养户,相对较落后的养殖方式导致无害化处理不被重视,存在诸多监管漏洞与盲区。比如:粗犷、落后的养殖条件下动物疫病风险较大,其中的病死畜禽被“抛尸”周边环境或被不法商贩违规经营流入销售环节、进而流向餐桌的现象时有发生;乡镇、村级的监管责任主体是乡镇农牧站工作人员,在多重领导、多线分管、人力匮乏的条件下,宣传与监管力度不够,监管难以实现全覆盖,散养户、适度规模养殖场(户)业主等法制意识淡薄,仍然存在随意抛弃环境、违规屠宰销售及食用不合格动物产品等。

1.3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

主要是基层无害化处理监管人员身份不明确、专业人才匮乏,监管执法期间无统一的着装,且多数未经专业培训和赋予合法的执法证件,法律支撑不坚实、执法无底气;相关从业人员无固定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实验室及交通等基础性设施,导致该项工作推进滞缓不前;目前,我国相关执法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死动物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技术规程(规范)主要是GB16548-2006《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安全处理规程国家标准》、GB/T18635-2002、NY/T766-2004等,尚存在诸多亟须完善的内容,国内多地均尚无完善的无害化处理规定(条例)、处理技术规范(规程)等,以至于相关从业人员不能实施到位的规范化处理;病死畜禽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的专项补偿资金不到位、监管人员工作经费落实难、处理场所及设施设备缺乏等,也制约了该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1.4无害化处理手段较落后

主要是基层从业人员所掌握的无害化处理技术手段及处理设施建设较为落后,基层人员多数未掌握规范化的实验室检测手段,仅停留在简单的视诊判断,难以准确确定原发病,以至于不能正确决策采取何种有效的无害处置方式;农牧区无害处置设施严重匮乏、处理场地落实较难、处理方式方法不规范等,造成畜禽批量病死情况下应急处理能力明显不足。

1.5监测报告体系不完善

由于农牧区的实际情况多为地广人稀,乡、村、组三级干部的工作重心是完成党政交办的重点工作,多线工作的“重中之重”太多,以至于病死畜禽无害化监管与处置不被重视,村、组两级的监管(监测报告)断链,于是导致农牧区沦为违法(违规)抛弃病死畜禽尸体和交易不合格动物产品的重灾区。

1.6防检互促机制运作不力

基于我国国情,目前乡镇基层的无害化处置监管责任主体仍然是防、检疫业务部门,多数乡镇实行“畜牧-兽医”一体建站,相关工作人员身兼多重职责,畜牧生产、动物防疫、产地检疫、党政交办等工作均由乡镇站站长(行业派驻人员)负责落实,很容易造成业务工作履职不到位,动物防疫、产地检疫监管环节的互促作用发挥不好,造成区域性动物疫病流行,批量的病死畜禽导致高额的无害化处理成本、增加处理难度,也容易造成基层敷衍应付无害化处理规定。

2 建议与措施

2.1普及科学知识及法律法规

将普及科学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相结合,使养殖户既知道随意丢弃或抛售病死动物尸体的危害性,知道随意丢弃或抛售、收购、加工、出售病死动物尸体的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提高广大养殖户正确、规范处理病死动物尸体的能力,杜绝动物疫情扩散和危害人畜健康。同时通过宣传,使全社会每位公民积极参与管理、参与监督,形成全天候、无所不在的监督管理网络,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能力。

2.2保证经费来源,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各级政府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所需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每年在动物卫生监督经费项目中,安排足够资金用于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所需的经费支出,如所需的燃料费、消毒药械费、人工费用等,并与动物因强制免疫发生的异常死亡、重大动物疫情时扑杀的动物给予相应补助和畜禽保险等措施结合起来,对养殖业主给予一定的补偿,消除养殖业主的后顾之忧。

2.3加强技术和队伍建设

县、乡两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专业素质建设,加强技术培训,提高技术知识。制定科学完善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及建立无害化处理报告制度。制度建设须涵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安全措施,病死畜禽收集、运输、投放、消毒等处置全过程以及管理员技能要求、防护措施、定期体检等。

(编辑:晏兵兵)

中图分类号:S851.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6-799X(2016)06-0022-02

作者简介:周毛杰(1977-),女,青海化隆人,兽医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动物疫病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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