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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法律顾问制度的多元化模式构建——一个基于校情的现实考量

2016-03-07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16年12期
关键词:法律事务法律顾问治校

王 萍



高校法律顾问制度的多元化模式构建——一个基于校情的现实考量

王萍

(绍兴文理学院 元培学院,浙江 绍兴 312000)

在我国高校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已经成为政策要求的背景下,需重新认识法律顾问制度在依法治校、防控风险和维护权益方面的作用及现行模式的不足之处,立足高校实际情况和现有基础探寻多元化模式的构建,高校法律顾问的独立化、职业化、专业化、全方位立体化应是其未来发展的方向。

高校;法律顾问;多元化模式;校情

继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之后,2012年11月,教育部颁布《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明确要求高校设立专门机构,聘请专业人员作为法律顾问,在学校的决策、管理过程中要发挥参谋和助手作用,对学校的管理措施进行合法性评估、论证。随后陕西、四川、上海、江西、河北、黑龙江、沈阳、厦门、青岛等地教育部门也陆续发布相关规定,提出在学校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随着各地全面推行法律顾问制度的硬性要求出台,可以预见,各高校必然都将实施法律顾问制度。其实,在此之前,已经有很多高校开始探索法律顾问制度,但总体而言高校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和运行缺乏理论指导和实践创新,导致在实际工作中未能充分发挥作用。在法律顾问制度即将全面铺开的背景下,高校不应盲目跟风,无论已经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还是尚未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高校,都应重新审视高校法律顾问制度,对其进行准确定位,建立起符合国情校情及高等教育特色的高校法律顾问制度。

一 高校法律顾问的作用及地位再审视

我国高校目前法律事务管理模式普遍存在缺乏专门性、专业性、全面性的弊端,高校法律顾问制度发展不力,究其原因源于高校管理者对法律顾问作用的认识不清,定位不准,导致法律顾问未能获得应有的地位,甚至面临可有可无的尴尬境地。因此有必要重新审视法律顾问在教育现代化背景下的应有作用及地位。

(一)法律顾问在依法治校中的作用

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方略下的必然要求,也是高校进行现代治理的必经途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也对依法治校提出了明确要求。

由于我国高等教育以公办高校为主体,高校的行政化色彩浓厚,高校服从政府管理的意识根深蒂固,“法治”意识缺失,“依法治校”的观念和实践在高校呈现荒漠化和形式化,从顶层设计到贯彻执行都没有摆脱行政化治理习惯,离法治的要求尚有差距。[1]法律治理是一项理论性、技术性都非常强的专业活动,依法治校的真正实现需要提高现有的制度建设质量,由法律专业人员来处理已成为一种客观需要。[2]高校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是高校法治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高校治理实现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的保障。法律顾问在推动高校强程序化、去行政化治理方面的作用不容忽视。

(二)法律顾问在法律风险防控中的作用

近年来,高等教育发展变革很快,由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转变,高等教育出现市场化、产业化的特点,高校职能也由教学科研向产学研结合、服务社会拓展,这些变化使得高校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都不可避免地进入越来越复杂的社会关系中,高校面临的法律风险日益复杂化、多样化。[3]而从现实情况看,高校在应对纷繁复杂的法律风险时明显力不从心,在很多社会影响较大的法律纠纷中陷入不利局面。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高校现有的法律事务管理水平不高,更多的是事后补救而非事先预防,而法律风险的防控对专业水平的要求很高,非专门的法律顾问难以具备这种能力。

(三)法律顾问在高校权益保护中的作用

高校权益既包括高校自身权益也包括高校师生权益,一方面高校在涉及学校品牌、科研成果等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还比较薄弱,学校的资源未能给其带来应有的利益;另一方面高校在管理过程中缺乏保护师生权益的意识,管理制度和程序设计都存在瑕疵。无论是对内还是对外,都需要系统性地理清高校在各种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为高校发展营造畅通的制度环境。

目前高校法律顾问在以上诸方面作用发挥不足和其地位不高有关,既难以参与到高校决策过程中,在日常管理和各项事务中也未能全面参与,而提升法律顾问的地位、拓展法律顾问的职能范围、加强法律顾问在高校事务中的参与性是发挥法律顾问作用的先决条件。

陈颐磊把几个副师长、参谋叫到司令部来商量对策。毫无疑问,王敬久在万难中派人送信通知突围实属不易,这或许也是八十六军唯一的出路,问题是,面对四面围城,这几千人又如何突围,那几百号重伤的弟兄又怎么办?

二 高校法律顾问制度的模式比较

随着教育部和各地依法治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政策的推行,越来越多的学校设置了法律顾问机构或聘请了法律顾问,考察高校法律顾问制度的现有模式,大致可以分为有专门机构和无专门机构两大类:

(一)有专门机构

在设置了专门的法律顾问机构的高校,组织架构和运行模式也有所差别,有的是单独设置,如武汉大学于2003年成立依法治校领导小组,由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共同担任领导小组组长,统一领导学校的依法治校有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法制办公室合署办公,同时选聘本校法学院不同专业领域的教授担任校长法律顾问,组成顾问团。目前采取这一模式的高校较少,更多的高校采取的是在校长办公室下设专门机构或与校长办公室合署办公的模式,例如浙江大学在校长办公室下设法律事务办公室,聘任本校法学教授担任主任和副主任,行使法律顾问职责;浙江工商大学法律事务室与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等机构合署办公,由党办校办副主任兼任法律事务室主任。设置专门机构的高校多是一些办学层次比较高的一、二本综合性大学,一般都设有法学院,有较为丰富的法律顾问资源,法律顾问的整体专业水平较高。

(二)无专门机构

在没有设置专门机构的高校,一般是采取聘请法律顾问的方式,设有法学院系或专业的学校多由本校具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教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没有法学专业的学校则是完全通过市场化的方式从校外的律师事务所聘请法律顾问。

三 高校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方向

(一)高校法律顾问制度应立足校情探寻多元化模式

总法律顾问制度具有更高的层次、更强的专业性,在依法治校上的优势毋庸置疑,应当是高校法律顾问制度发展的方向,我国部分高校也已经就此进行了探索,黑龙江省在2005年就在全省高校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并且要求规模大、院系和独立分支结构多的高校设置总法律顾问。但同时应当看到,我国高校在办学层次、办学水平、隶属关系、办学体制上都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总法律顾问制度很难在所有高校一步到位。高校法律顾问的机构设置应因校制宜,根据自身条件和需求设置与之相适应的专门机构。对于法学师资雄厚、双师型人才比较多的高校,应充分利用这一人才优势,积极构建高水平的总法律顾问制度。对于不具备条件的高校,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建立法律顾问机构,甚至可以探索联合组建、资源共享。

推进高校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应当以求真务实的态度,从高校的实际出发,统筹安排,分步实施,稳步推进,务求实效。要在总结试点经验和借鉴国外高校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真正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

(二)高校法律顾问地位的提升及职业化专业化建设

高校法律顾问目前存在层次低的问题,这使得法律顾问对高校的各项工作尤其是重大事项的参与性低,很难从源头防控法律风险。因此应改变法律顾问机构的附属地位,保持其独立性,法律顾问机构的负责人应由高级管理人员或决策层的成员担任,直接对高校法定代表人负责,参与高校重大决策,赋予法律顾问机构协调高校各部门、各环节涉及法律事务工作的职权。[5]

另外,高校法律顾问作为高校的专门法律事务机构,应当配置稳定的具有专业背景的工作人员,但目前很多高校并未配备专职人员或者专职人员不具备专业背景,而兼职的法律顾问难以应对全部纷繁复杂甚至琐碎细小的法律事务,因此加强法律顾问机构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也应提上议事日程。

(三)高校法律顾问的职能应侧重防范并贯穿管理全过程

法律顾问的工作基本可以分为“事前防范型”和“事后补救型”两大类,前一类应当是法律顾问工作的重点,也是高校设立法律顾问制度的目的。但现实中,高校法律顾问开展工作重事后补救、轻事前防范的现象比较普遍。[6]而从经济学的角度而言,预防优于救济,法律顾问的职能应侧重事前预防。[7]评价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水平和业绩,不应当仅仅是看其“打官司”的能力和业绩,更重要的是要考察其避免纠纷、消除“打官司”隐患的能力和业绩。这就要求其在参与高校涉及法律问题的重大管理决策中“不仅仅说不”,即不仅仅从法律的制约性上否定一项决策,指出其风险所在,而且要为高校管理者指明法律上可行的管理途径,使高校教育管理决策得以实施。

高校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能还应由目前过于单一的平面管理模式转变为全方位立体式的工作模式。高校的法律事务在传统观念中只存在于学校层面,而高校的各二级学院、部门和系所在工作中会经常与校外发生联系,其行为代表了学校,是较易出现法律风险的区域。[8]因此,应当拓展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其职务行为必须渗透到高校教育管理的全过程,建立高校法律顾问参与整个教育管理过程的机制。

[1]杨光钦.大学治理的机遇、挑战与回应[J].教育理论与实践,2016,(7):26.

[2]俞锋,祝敏.社会转型关键期高校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合理构建——基于浙江高校的区域本土化[J].生产力研究,2012,(12):101.

[3]江德平.高校移植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构想[J].教育与职业,2009,(20):176-177.

[4]蒋圆圆.美国高校总法律顾问办公室的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现代教育科学,2012,(5):72.

[5]蒋圆圆.高校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多重视角研究[J].南通大学学报,2009,(1):16.

[6]郭秀晶,王霁霞,马乐.首都高校法制机构建设调研报告[J].北京教育,2008,(9):5-8.

[7]陶永峰.高校法律顾问制度运行模式研究及其完善——以湖南本科院校为例[J].怀化学院学报,2014,(7):128.

[8]陈剑波,陈海民.高校法律事务机构的职能及运行模式探讨[J].教育与职业,2013,(3):36.

(责任编校:张京华)

2016-06-11

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2016年度(高校)研究课题“高校法律顾问制度的多元化模式构建:一个基于校情的现实考量”(项目编号2016SCG140)。

王萍(1977-),女,安徽颍上人,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经管系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D920

A

1673-2219(2016)12-01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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