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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恨犯罪概念论

2016-03-03温建辉

邢台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温建辉

(天津科技大学法政学院,天津 300222)



仇恨犯罪概念论

温建辉

(天津科技大学法政学院,天津300222)

摘要:随着当前仇恨犯罪的泛滥,仇恨犯罪的概念也西风东渐。与美国一脉相承的译介派有名无实,而生发于我国国内的本土派有实无名。正本清源,仇恨犯罪是出于发泄仇恨、肆意报复社会、造成伤及无辜的犯罪,它的本质是以仇恨为内容的负移情。仇恨犯罪包括仇官犯罪、仇富犯罪、仇医犯罪和仇异犯罪等。仇恨动机是引起仇恨犯罪的充分条件或者必要条件。仇恨犯罪的对象包括人身或者财产,伤害人身的仇恨犯罪居多。全面掌握仇恨犯罪,还需要明辨它与恐怖犯罪、迷信犯罪和瘾癖犯罪的异同。

关键词:仇恨犯罪;恐怖犯罪;迷信犯罪;瘾癖犯罪

近些年来,仇恨犯罪在我国如洪水猛兽,四处泛滥,已然成为一个严峻而重大的现实课题。仇恨犯罪这一名称舶来美国,及至国内,旧瓶装新酒,意思已经改变,这是仇恨犯罪研究中不能不重视的问题。花开两朵各表一枝,与美国一脉相承的译介派是有名无实,而生发于我国国内的本土派却是有实无名。因此,对仇恨犯罪的研究首要问题是正本清源,廓清概念。

一、仇恨犯罪概念概述

仇恨犯罪这一名称首见于美国,而我国近年来由于仇恨犯罪的猖獗,也迫使我国学者和司法界不得不重视这类犯罪。

(一)仇恨犯罪概念述评

形势逼人,洋为中用。舶来仇恨犯罪这一刑事术语来解释和检视我国的相关犯罪实为必要。当此情景,产生了对仇恨犯罪研究的有名无实的译介派。而立足中国现实,从实际出发,亦产生了对仇恨犯罪研究的有实无名的本土派。

1.有名无实的译介派

从仇恨犯罪的内涵上来看,在美国,偏见犯罪的定义见于美国联邦颁布的《仇恨犯罪统计法》中,其将仇恨犯罪定义为“有明显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基于种族、性别、宗教、残疾、性取向、族群等方面的偏见所实施的犯罪,其中包括谋杀行为、故意杀人行为、强奸行为、严重伤害行为、恐吓行为、纵火行为以及对财产的损害和摧毁行为所构成的犯罪。[1]美国仇恨犯罪的动机多为种族、性取向等偏见和歧视,而我国仇恨犯罪的动机则是对社会的仇视和愤恨。

从犯罪的外延上来看,美国没有违法和犯罪的划分,表现偏见的行为社会危害程度低,被认为是仇恨犯罪;而发泄仇恨的行为社会危害程度高,也被认为是仇恨犯罪。偏见和仇恨关系密切,偏见是一种程度低的仇恨,仇恨是一种程度高的偏见,所以在美国因偏见而引起的犯罪和因仇恨而引起的犯罪具有一致性,可以统称通指,美国的仇恨犯罪也称之为偏见犯罪即为明证。但到了中国语境,犯罪行为与违法行为相区别而言,仇恨犯罪是与违法行为相衔接而社会危害较违法行为严重的行为。

综上所述,美国的仇恨犯罪与中国的仇恨犯罪,在概念内涵和外延上都不同,它们虽然有同一名称但实为不同概念。如果在思维活动中,我们混淆了两者的区别,误以为它们是同一概念,那我们就违反了同一律,犯了混淆概念的逻辑错误。因此,直接使用美国的仇恨犯罪来指称我国的仇恨犯罪是不可取的。

2.有实无名的本土派

仇恨犯罪,第一,它是犯罪,第二,它的动机是仇恨。然而,在我国,这样的犯罪却被起了其他名称。具体来讲,主要包括如下三类。可见,我国本土派对仇恨犯罪的研究有实无名。

第一类名称是冠以“报复社会”的犯罪。例如,有学者认为,这些犯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行为人以报复社会作为其犯罪目的,同时,其所体现的个体与社会的对抗关系也是重要的特征,因此,我们建议使用个体报复社会型犯罪的概念来统一指称这些犯罪。[2]也有学者认为,此类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行为人以报复社会为目的,故将其称为报复社会型犯罪或者报复社会恶性案件。[3]

第二类名称是冠以“反社会”的犯罪。例如,有学者称此类犯罪为个体反社会性犯罪。个体反社会性犯罪是指犯罪个体在生活中受到挫折后,产生不满、怨恨等不良情绪,并将这种情绪外化,针对社会或某一特定群体的不特定对象实施凶杀、爆炸、纵火、劫持、投毒等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借以引起社会对自身的关注,并达到发泄私愤,表达其不满与怨恨并获得心理平衡目的的一种犯罪形态。[4]

第三类名称是冠以“个人暴恐”的犯罪。例如,有学者称之为个人极端暴力事件。[5]还有学者称之为个人恐怖犯罪。这些犯罪有一个共同特征,那就是为达到多种个人目的(如报复社会,报复公众,发泄怨气等)而不择手段实施具有恐怖性质的恶性暴力犯罪。[6]

然而,因为犯罪学是从犯罪动机的角度来研究犯罪的,而上述犯罪无论是报复社会、还是反社会、抑或其他个人目的都是一种犯罪目的,犯罪目的属于罪过的范畴,它与犯罪动机具有根本的区别,所以在犯罪学的语境中,不宜按照犯罪目的给犯罪归类。或者说,这些犯罪概念属于刑法学的范畴。而如果给这些犯罪在犯罪学上给予定位,那么,它们就是名副其实的仇恨犯罪。

(二)仇恨犯罪概念的界定

正本清源,以求仇恨犯罪的科学概念。科学揭示仇恨犯罪的概念,就要给出它的科学定义,并且刻画它所指称事物的本质。

1.仇恨犯罪的科学定义

我们认为,仇恨犯罪是出于发泄仇恨、肆意报复社会、造成伤害无辜的犯罪。因为仇恨犯罪会伤及无辜,所以仇恨犯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相比于危害特定对象的犯罪而言,伤及无辜的仇恨犯罪的主观恶性更大,所以应当从重处罚。例如,福建省福清市“割肉男”林某在经历过三次失败的感情之后,开始变得偏激、固执。为了发泄内心的不满,2013年8月19日傍晚,林某开始着手实施他的报复计划,他将作案目标集中在长发、衣着暴露、形象跟其前女朋友相似的坐台女身上。林某追踪并伺机用美工刀划割目标女子。此后,在8月21日、27日、30日和9月1日四天时间里,林某先后割伤王某、周某、何某等22名女子。在该案中,割肉男的犯罪动机是发泄内心怨恨,但他报复的对象是与他毫不相干的女子,后果是伤害无辜的女子。这就是一例典型的仇恨犯罪。

2.仇恨犯罪的本质

犯罪的本质是一种不见容于社会的心理态度。[7]仇恨犯罪是将对特定人或对象的仇恨,通过情感转移宣泄到其他人或者对象的身上,这是一种负移情。仇恨犯罪的本质就是一种以仇恨为内容的负移情。例如,福建“割肉男”林某本是一个乐观向上的年青人,但是经历过三次失败的感情之后,林某开始变得偏激、固执。为了发泄内心的不满,林某竟萌生了持美工刀报复伤害不特定女性的可怕念头。割肉男就是将对失恋女友的仇恨转移到其他无辜女子的身上,并在此仇恨心理的驱动下实施犯罪。

二、仇恨犯罪的类型

掌握仇恨犯罪的概念,不仅要揭示它的内涵,还要界定它的外延。从我国《刑法》条文关于罪名的直观表述上看,《刑法》第276条规定的破坏生产经营罪,第249条规定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第250条规定的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第251条规定的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这些犯罪都可以成为法定的仇恨犯罪。而更多的仇恨犯罪会以其他罪名出现。兹分类叙述如下。

(一)以犯罪动机为标准的归类

仇恨犯罪的动机多种多样,按照引起仇恨犯罪的常见动机,我们将仇恨犯罪归为如下几种类型。

1.仇官犯罪

仇官犯罪即出于对个别官员的不满而报复所有政府工作人员的犯罪。仇警犯罪也属于这类犯罪。典型案例如,厦门BRT公交纵火案嫌犯陈水总,男,厦门本地人,1954年生,初小文化,原居住于厦门市局口街24号,1970年随全家下乡,1983年回城,没有住房,没有安排工作,自谋出路直到1994年勉强娶妻生一女,穷家添口倍感拮据,1996年赖以维生的摊子被取缔,靠亲友借贷度日,在家门口支一个50公分大小的玻璃柜卖麻糍,本小利微,勉强度日,没多久又被取缔,后靠打零工艰难度日,至60岁盼能办理退休,没想到户口当年迁移过程中,派出所把年龄填写错误,社保不予办理,跑22趟派出所找公安改错,屡遭踢皮球,遂轻生厌世,为泄对官员仇恨而在BRT公交车纵火,玉石俱焚,造成47人死亡,34人受伤。[8]

2.仇富犯罪

仇富犯罪即出于仇视所有富人而实施的犯罪。典型案例如,2005年9月11日,32岁的河南农民艾绪强骗乘一辆出租车后在东城区灯市口附近将司机杀死,随后驾驶该车由北向南冲入王府井大街,直接造成3死9伤。他的袭击地点有象征意义,他选择王府井,因为“王府井是中国最繁华的中心,是富人聚集的地方”。法庭上,艾绪强的情绪很稳定,他直言道:“我很少去王府井,因为那里是富人购物、旅游的天堂。我对这些富人很不满,因为他们的存在让我们穷人无法生存。我只能选择在那里与那些富人同归于尽。”艾绪强之所以有这么强烈的“仇富”心理,是因为他曾受过“太多的不公平待遇”。

3.仇医犯罪

仇医犯罪即出于对个别医生的不满而迁怒到其他医生身上的犯罪。典型案例如,温岭市箬横镇浦岙人连恩青为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的患者,对在该院进行的鼻腔微创手术结果持有异议。2012年10月25日上午,连恩青来到医院耳鼻喉科门诊,寻找之前的主治医生。但主治医生刚好不在,他就用匕首捅伤耳鼻咽喉科主任医师王某某,现场的另外一名医生上前阻止,也被捅伤。后连恩青又跑到CT室再将医生江某某捅伤,最终被赶来的该院保安制服。[9]

4.仇异犯罪

仇异犯罪即由于在所接触的异性面前遭遇过感情挫败,而将仇恨转嫁到其他异性身上的犯罪。典型案例如,福建省福清市“割肉男”林某经历过三次失败的感情之后,开始变得偏激、固执。为了发泄内心的不满,于2013年8、9月间,竟然手持美工刀肆意割伤22名女子。2014年4月16日下午,福清市法院公开宣判福清“割肉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林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

(二)以犯罪原因为标准的划分

仇恨作为仇恨犯罪的动机,不能是可有可无的动机,而应当是引起仇恨犯罪必不可少的动机,只有这样的动机才与仇恨犯罪具有确定的联系,也只有这样的仇恨引起的犯罪才能称之为仇恨犯罪。据此,我们将仇恨犯罪分为两类。

1.仇恨作为犯罪的完全动机

仇恨是引起犯罪行为的唯一动力,这样的仇恨动机是引起仇恨犯罪的充分条件,也是仇恨犯罪的完全动机。例如,北京的白宝山案中,出于对军警仇恨,作案人越狱后疯狂抢劫杀人,以达到报复军警的目的。再如,1995年落网的杀人时间跨度最长的云南钱永昌案中,作案人在多次被公安机关处罚后心理不平衡而肆意杀人、报复警察、报复社会。

2.仇恨作为犯罪的必要动机

犯罪由多种动机共同构成,其中仇恨是其中的一个必要因素,这样的仇恨心理就是作为犯罪的必要动机。例如,在美国的1990年代,唐泰·卡特最喜欢选择白人男子作为其抢劫的对象,卡特用被害人的信用卡在豪华旅馆开房间,为其个人和朋友买珠宝和其他奢饰品。在这些犯罪中,卡特标榜自己是白人压迫的被害者,他之所以以白人男子为犯罪对象,是因为他们富有。[10]卡特抢劫是图财,而他选择白人为抢劫对象则是出于对白人的仇恨。

(三)以犯罪对象为标准的划分

从仇恨犯罪的类型角度分析,主要有“财产型的仇恨犯罪”(包括抢劫、毁损财物、盗窃、焚烧房屋或宗教膜拜场所等)、“人身型的仇恨犯罪”(主要涉及普通攻击、持械攻击、杀人、强奸等)[11]和混合型的仇恨犯罪。区分仇恨犯罪的类型,有助于我们有针对性地做好防范仇恨犯罪的工作。

1.财产型的仇恨犯罪

财产型的仇恨犯罪指将对人的仇恨转嫁到公私财物上,而实施毁损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例如,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李某某等为泄私愤而放火焚烧医院的公共财物,其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放火罪。[12]

以财产为对象的仇恨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比较于以人身为对象的仇恨犯罪,它的人身危险性较小。这类犯罪在仇恨犯罪中所占比例较小。

2.人身型的仇恨犯罪

人身型的仇恨犯罪指将对特定人的仇恨转嫁到不特定的人身上,而实施伤害的犯罪行为。例如,2010年3月23日上午7时20分,在南平市实验小学门口,福建南平特大杀人案主犯郑民生手持砍刀,连续砍死砍伤13名等待入校的小学生,造成8名学生死亡,5名学生重伤。42岁的犯罪嫌疑人郑民生原是南平马站社区诊所医生,无精神病史,2009年6月辞职,受审讯时称其作案动机是报复社会。

以人身为对象的仇恨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比较于以财产为对象的仇恨犯罪,它的人身危险性较大。这类犯罪在仇恨犯罪中所占比例较大。

3.混合型的仇恨犯罪

混合型的仇恨犯罪指将对人的仇恨转嫁到不特定的人身上和公私财产上,而实施毁损财物和伤害人身的犯罪行为。例如,厦门BRT公交纵火案的陈水总,1970年因家庭生活来源被切断,随全家下乡,历尽艰辛于1983年回城。之后因为一些事情,屡次上访遭拒,所以产生了报复社会的念头。2013年6月7日下午6点30左右,厦门BRT快1线途径金山站往南500米处发生起火并爆炸,共造成47人死亡、34人因伤住院。爆炸嫌犯陈水总被当场烧死。[13]

(四)仇恨犯罪的心理性质

仇恨是仇恨犯罪的动机,而直接故意的犯罪才有动机,因此,仇恨犯罪只能是直接故意犯罪。而间接故意和过失不能构成仇恨犯罪,例如,2014年9月4日凌晨5时许,胡某某因与丈夫申天全发生矛盾,遂携带打火机、菜刀、铁质硬物等,将停在新疆哈密市石油基地某区某单元楼下,自己家的新LXX号奔腾B70型小轿车主驾驶位的前挡风玻璃砸开一个洞,并用打火机点燃废纸塞入车内,引燃了车的坐垫,后胡某某打电话报警,但仍然继续点燃废纸往车内塞,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其阻止并把车内火势及时扑灭。新疆维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认为,胡某某在居民区楼前故意放火燃烧机动车辆,极易引起火灾、爆炸等,危及周围车辆、液化气管道及居民的生命财产等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14]在这个案件中,因为胡某某对于公共安全的危害不是出于仇恨的动机,因此,该犯罪不属于仇恨犯罪。

三、仇恨犯罪概念辨析

全面认识仇恨犯罪,在掌握其概念的基础上,还需要明辨它与相似犯罪、相关犯罪的联系和区别。与仇恨犯罪相似相关的犯罪主要涉及恐怖犯罪、迷信犯罪和瘾癖犯罪等。

(一)仇恨犯罪与恐怖犯罪的辨析

1.仇恨犯罪与恐怖犯罪的相同之处

恐怖犯罪指以理性的组织策划来实施非理性的仇恨犯罪,它是仇恨的集体无意识的表现形式。[15]仇恨犯罪和恐怖犯罪的犯罪动机都是仇恨,在本质上,它们实为同类犯罪。因此,有学者将仇恨犯罪称之为个人恐怖犯罪。与仇恨犯罪相对应,恐怖犯罪就是有组织的仇恨犯罪。

2.仇恨犯罪与恐怖犯罪的区别

仇恨犯罪与恐怖犯罪的根本区别在于犯罪的主体形式。仇恨犯罪的主体是个人,而恐怖犯罪的主体是有组织的群体。例如,“割肉男”是个人实施的仇恨犯罪,而2014年3月1日昆明火车站的暴恐事件则是恐怖组织实施的恐怖犯罪。仇恨犯罪与恐怖犯罪的区别还在于犯罪主体的组织形式。虽然仇恨犯罪也有共同犯罪,但仇恨犯罪的多个人并不是构成了像恐怖组织一样的稳定的犯罪团体,也没有恐怖组织的政治目的。例如,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李某某因医疗问题对西双版纳州人民医院产生仇恨,遂预谋到西双版纳州人民医院放火,并组织噶某、廖某某、徐某某、欧阳某某、美某和李某某等6人共同实施放火犯罪。该共同犯罪人系临时组织,也没有进行长期犯罪的政治目的,因而他们的犯罪属于仇恨犯罪,而不属于恐怖犯罪。

(二)仇恨犯罪与迷信犯罪的辨析

1.仇恨犯罪与迷信犯罪的相同之处

迷信犯罪指由于迷信而丧失理智、不能自持的犯罪。[16]例如,河南省镇平县原县政协副主席、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吴天喜迷信通过采阴补阳之术,可以延年益寿、官运亨通,就肆意捕猎幼女,强奸目标是100个处女。仇恨犯罪和迷信犯罪的共同之处是:第一,它们都具有非理性犯罪动机,并且这种非理性的情感动机已经导致行为人丧失理智的地步;第二,它们都能够不顾“冤有头,债有主”的报应常理,而滥杀无辜、殃及平民。

2.仇恨犯罪与迷信犯罪的区别

仇恨犯罪与迷信犯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们的犯罪动机不同。仇恨犯罪的动机是仇视和愤恨,把非仇人视作仇人,并进行报复。而迷信犯罪的动机是鬼迷心窍而发生认识错误,并在这种盲目的情感驱动下实施犯罪。例如,2001年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案犯靳如超,为泄私愤,持刀行凶,并致死人命;又以极其残忍的手段,连续在居民楼内制造骇人听闻的爆炸案,造成人员重大伤亡和财产巨大损失,其中死亡108人,受伤38人。该犯就是一例典型的在仇恨动机支配下的仇恨犯罪。

(三)仇恨犯罪与瘾癖犯罪的区别

1.仇恨犯罪与瘾癖犯罪的相同之处

瘾癖犯罪指痴迷嗜好、不能自拔的犯罪。[17]常见的瘾癖犯罪有盗窃癖、恋童癖、虐待狂等。仇恨犯罪和瘾癖犯罪的共同点是它们都具有非理性犯罪动机。仇恨犯罪将非仇人视作仇人是非理性,是一种仇恨的任意发泄;而瘾癖犯罪痴迷癖好、不管不顾外界情况的行为,也是一种个人癖好的任意发泄。这种任意宣泄个人的负面情感是仇恨犯罪和瘾癖犯罪的共同特征。

2.仇恨犯罪与瘾癖犯罪的区别

仇恨犯罪与瘾癖犯罪的区别在于它们犯罪动机的内容不同。仇恨犯罪的动机是无端的仇视和愤恨。例如,杨佳因为对个别警察的执法工作不满,而迁怒于该执法警察所在单位的所有干警,于2008年7月1日闯入上海公安局闸北分局,不问青红皂白,连刺11人,致死6人,重伤5人。而瘾癖犯罪的动机是不能自拔的自娱自乐,而这种上瘾和癖好却严重地危害社会。比如盗窃癖是出于盗窃上瘾,满足癖好,而不是为了钱财。

参考文献:

[1]Hate Crime Statistics Act,As Amended,28 U.S.C.§534.

[2]莫洪宪,吴爽.论个体报复社会型犯罪的概念及发生原因[J].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3,(4):33.

[3]王燕.报复社会型犯罪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1年硕士学位论文;肖琼辉.试论政府在预防报复社会恶性案件发生中的责任[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5).

[4]陈晓娟.新时期我国个体反社会性犯罪的预防对策[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9,(5):115-119.

[5]赵建生,周树华.社会学视域的个人极端暴力事件探析[J].公安研究,2011,(11).

[6]黄政钢.个人恐怖犯罪与社会公共安全对策研究[J].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4):24-27.

[7]温建辉.犯罪本质新论[J].理论探索,2012,(1):135.

[8]“陈水总微博遗书内容曝光纵火犯跑22趟派出所改年龄被拒”[EB/OL],http://www.wmxa.cn/a/201306/29158_2.html.

[9]浙江温岭一患者砍伤3名医生致1死2伤对之前手术结果不满[EB/OL],http://www.guancha.cn/society/2013_10_ 25_181074.shtml.

[10]Wiley A. Hall,“Color of Crime is Green,Not Black or White”. The Baltimore Sun,Jan.6,1994,p.A2.

[11]刘晓梅.美国的仇恨犯罪及其立法与研究动态[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1,(13).

[12](2014)西刑终字第60号.

[13]“纵火犯跑22趟派出所改年龄遭拒陈水总案件值得反思”[EB/OL],http://www.wmxa.cn/a/201306/29159.html.

[14](2015)哈市刑初字第1号.

[15][16][17]温建辉.非理性犯罪论纲[J].兰州学刊,2014,(9): 101,100,101.

[作者简介]温建辉(1974-),男,河北邯郸人,法学博士、博士后,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处副处长.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转型期非理性犯罪调查研究”,项目编号:14YJC840031;天津科技大学引进人才科研启动项目“非理性犯罪研究”,项目编号:201405010

[收稿日期]2016-01-02

中图分类号:D9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658(2016)02-006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