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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闻客观性与新闻价值的关系

2016-03-02李析力

新闻研究导刊 2016年8期
关键词:新闻价值

李析力

(重庆商报社,重庆 401147)



浅析新闻客观性与新闻价值的关系

李析力

(重庆商报社,重庆 401147)

摘 要:一直以来,我国的新闻理论研究都面临一个巨大的难题,即新闻的客观性与新闻价值之间的矛盾。不管是新闻从业者,还是新闻理论研究人员,都处于一种两难的困境:追求新闻的价值,就可能与客观事实存在偏颇;而追求新闻的客观性,就可能产生关于价值的不同解释。实际上,从我国的社会情况看,这种两难正是新闻科学与新闻政策之间的冲突。但是,是否科学的新闻就一定是纯客观的?是否具有倾向的新闻是不客观的、带有主观价值倾向的呢?本文试从价值论的角度思考新闻的客观性问题,以期揭示新闻客观性与价值性的内在联系,并对如何客观而有价值地报道新闻提出建议。

关键词:新闻;客观;价值

新闻是什么?新闻界有个认可程度较高的解释,即新闻是对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从这个解释中可以得到新闻的三点基本要素:新闻的本源——事实;新闻是新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事实;新闻必须通过媒介的报道才能成为新闻。所以,新闻从业人员选择报道题材时,这三点是基础要素。按照这些要素,可以成为新闻的事件不计其数,新闻从业人员又是怎么从众多的事实中选择出一部分,并进行客观报道的呢?这个过程其实就是新闻的价值选择过程。不管是题材选择,还是报道方式,都涉及了受众了解到的新闻价值。

一、新闻的客观性是个价值问题

“客观性”一词在哲学上与“主观性”一词相对,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是没有掺杂个人主观倾向的事物的本来面目。新闻报道上,它又指“真实性”。而在我们的新闻报道中,常接触到各种类型的新闻倾向,这又指向价值论问题。二者看似互相矛盾,使得新闻从业人员在实际的新闻报道中产生追求新闻客观性却无法摆脱新闻价值倾向的困惑。

真实的新闻就一定是客观的新闻吗?事实上,在现实情况中,相同真实事件的报道产生不同结果的事件常有发生。例如,2015年10月29日闭幕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放开二胎”政策的报道,我国媒体聚焦点在于:国家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而外国却有不少媒体在二孩政策的新闻点上回顾我国过去计划生育政策的不合理,并对今天的新政策发表消极的言论。同样是关于二孩政策的报道,同样的事实,不同的媒体进行不同的报道,对受众的效果就会有不同程度的偏差。能说这些媒体报道的事实都是客观的吗?

通过观察不同媒体对相同事实的报道,可以发现,人们更偏向在社会、政治类新闻上使用“客观”一词,并同“立场”、“公正”这一类的价值性词语联系在一起,如人们常认为市场媒体比政府媒体“立场公正”,西方媒体常认为中国和其他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媒体充满偏见。由此看来,新闻的客观性更多时候并非指的是哲学意义上的客观存在,而是一个价值选择的问题。

二、定义新闻价值的三种视角

那么,究竟怎么评价新闻的价值?到底有没有一个完全客观的评价标准?复旦大学李良荣教授在其著作中指出:“新闻价值是为了解决究竟选择什么事实才会引起公众兴趣这个难题的,新闻价值就是事实本身包含的引起社会各种人共同兴趣的素质。”[1]也有观点认为:“新闻价值是某些事实固有的在满足受众新闻需要方面具有显在或潜在的作用理念。”[2]笔者认为,不管是从新闻理论还是从新闻实践上看,新闻价值的评价可以粗略地从以下三种角度进行区分:

(一)新闻价值作为事实本身所具有的内在意义,不因理解角度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这类新闻价值的标准更接近于人们通常理解的“客观性”,由于这些事实本身就包含了特定的价值和含义,只要对这一价值含义进行阐释,就能得到客观、真实、公正又有价值的新闻报道。

(二)从受众角度定义的新闻价值要多重视传播效果

“新闻之价值者,即注意人数多寡与注意程度深浅之问题也。”[3]新闻传播,受众是主体,从受众出发选择的价值,能够得到受众的肯定,也能使媒体在不断变化的现代社会中抓住生存的机会。从这个角度报道的新闻,可以说是客观的、有价值的。

(三)从传播者角度定义的新闻价值是新闻活动的指导标准和准则

新闻传播的过程中,首先是新闻从业人员对新闻事件的选择,如果没有相应的价值准则,新闻报道就会没有规则可循,新闻从业人员也无从下手。在无限的新闻事件与有限的新闻版面之中,传播者必有一个价值选择。所以,新闻价值是新闻从业人员用以衡量和选择事实是否成为新闻的标准。

三、坚持新闻的客观性、价值性

新闻的客观性与新闻的价值之间具有内在的联系,这一点我们毋庸置疑。有经验的新闻工作者能够对新闻的客观与价值保持准确的直觉,并做出高质量的新闻报道。但现实的新闻事业中,不管是新闻的客观性,还是在价值选择方面,依然存在许多问题。例如,常见的“标题党式”的新闻标题(或网络“标题党式”的假标题),往往受众看到新闻时就歪曲了新闻价值,甚至产生严重的社会后果。例如,2014年9月23日,新晚报刊登新闻《一方管钱不给花也是家暴》,编辑排版上正好与《妇女权益保障条例11月1日起施行》的新闻并排。“凤凰资讯”的编辑在选择稿件时,没有仔细阅读两条新闻的内容,误推出“哈尔滨出台规定赚钱不给老婆花算家暴”新闻标题,一时网上盛传,成为新闻界的笑柄,亦使本来严肃的政策条例颁布造成滑稽的效果,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又如,现在人们打开电脑,会收到自动弹出的新闻推送,在这些推送的新闻页面中,在严肃新闻板块的边缘角落,甚至是版面醒目的地方,有不少吸引人的“标题党式”新闻,这些新闻内容抓住了人们的好奇心,且通常展现低俗、恐怖类型的新闻。

这些新闻往往有许多都是没有经过客观价值选择的新闻,它们的发布只会占用信息页面,并涉嫌强制影响受众价值观的问题,这样做不仅不会对社会产生良好的影响,反而使得人们对新闻界产生不良看法,甚至会使社会丧失良好的风气。所以,在坚持新闻的客观性和价值性方面,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新闻从业者应形成客观报道的职业习惯和素质,选择有意义有价值的新闻题材

数字化时代,人们接收信息的方式和渠道拓宽了,信息量也容易过剩,所以人们对新闻的可靠性和价值要求也相对更高。新闻从业者,包括新兴媒体的从业人员,应该自觉保持客观报道的职业习惯,不报道假新闻,不能没有底线地去选择新、奇、怪、性、暴力、犯罪、自杀等内容的新闻进行报道,应具备基本的判断能力,将新闻事实中的各项价值进行平衡,为新闻界提供有意义、有价值的新闻报道,创造良好的新闻秩序。

(二)落实新闻职业规范

新闻客观性与新闻价值性的内在联系决定了新闻从业者在选择新闻题材进行报道时,会有一定的规范。《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有规定和具体的要求:“报道新闻不夸大不缩小不歪曲事实”,“不得刊播违反科学和生活常识的内容”,“认真核实新闻信息来源,确保新闻要素及情节准确”,“刊播了失实报道要勇于承担责任,及时更正致歉,消除不良影响”等。但在实际操作中,我国新闻行业仍然缺乏与操作性和监督性配套的规范。随着网络在人们生活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网络新闻对人们产生的影响越来越大,对网络新闻的要求也应该愈加完善。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同一诽谤信息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人”。这一司法解释目前只适于诽谤他人的“标题党”假新闻,但网络上许多为了吸引眼球并造成轰动的假新闻并不涉及诽谤他人。其实,人们发现假新闻很容易,问题在于,发现了到哪里去检举?检举了又由谁来处理和处罚?接案者不作为又该怎样办?现行规章在这方面的规定还需要更加细化的条款。

参考文献:

[1] 李良荣.新闻学导论[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262.

[2] 丁柏铃.论新闻的双重价值标准[J].新闻界,2000(4):28-29.

[3] 余家宏,宁树藩.新闻文存[M].中国新闻出版社,1987:302.

[4] 王焕平.新闻本源哲学属性辨析[J].郑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166-170.

[5] 唐野仓.新闻价值的哲学思辨[J].新闻战线,2010(05):67-68.

[6] 孙彦杰.报道题材新闻价值的哲学思考[J].德州学院学报,2005(10):91-93.

中图分类号:G21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883(2016)08-0245-02

作者简介:李析力,广西大学商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重庆商报社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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