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认定机制的讨论和完善
——以梁平年画代表性传承人为例

2016-03-01

新闻研究导刊 2016年12期
关键词:梁平代表性年画

王 晗

(四川美术学院 设计艺术学院,重庆 401331)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认定机制的讨论和完善
——以梁平年画代表性传承人为例

王晗

(四川美术学院 设计艺术学院,重庆401331)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抽象的特性,往往以传承人为载体留存和传承,所以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的保护,传承人是关键。目前我国非遗传承人的认定机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梁平年画作为一个群体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传承人认定方面,来源群体的参与严重不足,传承人种类不能很好地还原其历史生态环境,而且官方认定传承人所隐含的“独占性”反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民间艺术家的积极性,影响非遗文化的保护。本文就以上问题做一个初步的讨论和分析。

传承人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梁平年画;非遗保护机制

一、国家非遗传承人的认定机制的讨论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文化部45号令)所称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认定的,承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传承保护责任,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传承人。[1]

文化部45号令对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和管理做了规定和要求,包括一定的申请条件,标准化的认定程序,以及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作为第一部非遗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文化部45号令为非遗传承人的相关工作提供了参考,但它的实验性也是非常明显的,而且作为全国性文件考虑更多的是通用性,而民间工艺最大的特点就是地域性和独特性,这要求地方非遗管理部门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因地制宜的认定和管理办法。

2006年,重庆市梁平县的梁平木板年画被收录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2]目前梁平年画官方认定的传承人仅徐氏一人。

二、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机制存在的问题

到目前为止,非遗在我国只经过10年的发展时间,针对传承人认定方面的实践和研究都不够成熟,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点:

(一)“先认定,再研究”导致对传承人机制的认识不足

文化部45号令第三条规定,认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批等程序。

经过对梁平年画传承人徐家辉的采访,我们得知他成为传承人是一个非常偶然的机会。当时正值梁平年画入选非遗名录,梁平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所需要一个传承人带头对梁平年画实施保护、传承和宣传等相关工作,恰巧徐家辉的家族有梁平年画的制作背景,因此成为了梁平年画传承人。

这也是很多地区非遗项目所共有的问题,那就是“先认定,再研究”,项目成立后,为了能有人代言宣传和带头研究,在缺乏对传承人机制的研究和不充分的评选程序的准备下,常由官方指定一个传承人,很多民间艺人稀里糊涂当上了传承人,其典型性有待考证,义务和权力的不明晰对于其管理和保护也是存在着风险。

(二)来源群体参与度不足

来源群体也称为原生境人,[3]就是指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生、成长环境密切相关,融为一体的民族、自然社区,以及其中的每一个成员,不论其是否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思想、技艺等。

然而对于梁平年画,我们发现代表性传承人与来源群体在某种程度上是分离的。就我们采访的居民对于徐家辉传承人的身份是不太了解的,这是在评选过程参与度太低的结果。因为年画市场的丧失,来源群体和非遗本体的联系已经削弱了,现在非遗更多是出现在学术研究论文和艺术展览的平台上,这些平台跟民间艺术的原生语境是不平行的,是过于高远的。这也是导致隔离的原因。

传承人可以说是唯一与来源群体联系的途径,这是万万不可切断的。

(三)代表性传承人单调的认定机制对非遗传承生态的破坏

非物质文化遗产从诞生到成熟,经过了漫长的时间和社会各方面的因素孕育,才发展成我们现在看到的样子,所以它并不能独立存在,而是需要一定艺术联系和社会关系,这就是所谓的非遗的传承生态。

特别是针对民间工艺类的非遗,比如梁平年画,它包括了造纸、刻板、印刷等大大小小三十道工艺,在过去是需要一个作坊二三十个人共同完成,有画稿、刻板、印刷、销售、采样等为期一年的循环。①但是,根据目前我国的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机制要求,集体是不能被认定为传承人的,这导致这些原本分工完成的程序全部浓缩到了传承人徐家辉一人身上,不仅加大了传承难度,对梁平年画的生存生态也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奈良真实性文件》②提到,“原真性”不仅要考虑遗产本体,还要考虑背后的技艺、文化、民族精神等无形遗产。本身作为非遗,非物质的保护就是针对其工艺、文化精神和历史内涵的保护,它们不仅由年画本体承载,也有部分由社会关系承载,而目前单调的认定机制抹杀了这样的社会关系,不能不说是对非遗保护的漏洞。

(四)官方认定所隐含的“独占性”的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官方认定代表性传承人的不同批次、不同级别,在一定程度上划分了三六九等,影响了外界对于传承人地位、技艺水平的判断。而且由于认定制度的介入,官方传承人与民间艺术工作者往往会形成相互竞争的态势,改变了“非遗”传承人之间的人际关系生态。更何况在如今产业化保护的政策下,传承人的认定伴随着一定的经济效益,这也引发了与过去性质完全不同的行业竞争,“独占性”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削减了民间艺术家的保护热情。

基金项目:本论文为2014年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后三峡时期梁平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口述史研究——以木板年画为例”(项目编号:CYS14186);重庆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后三峡时期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口述史研究——以重庆梁平地区为例”(项目编号:214YBYS091)成果之一

徐家辉告诉我们,他参加展览的年画只有加上自己的印章和名字才被收藏家青睐,而学徒的作品往往是无人问津,这在某种程度上也造成了传承的难度。

三、应对措施的分析和讨论

(一)加强法律法规的普及教育及研究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是全国通用的关于非遗管理的法律文件,我们应该在国家通用性法律文件的指导下,根据地区特色和不同的非遗类别制定符合自身特色和发展的地方性法规。

在充分认识了传承人,并且对其认定过程、权利保护、义务界定等方面做了系统全面的分析和梳理之后,对传承人本身和非遗保护工作的开展都会更加得心应手。

(二)优化评选机制以加大来源群体的参与性

文化部45号令中第四条中规定要通过“申请”和“推荐”的方式,经审核成为传承人。这对于民间艺人有点不切实际,非遗传承人大多不了解相关制度,有些甚至无法识字和读写,谈何准备各种冗杂繁琐的证明材料,非遗保护意识的淡薄也使得一般民众和组织不会为其偶然发现的非遗传承人去充当“认定”的推荐人。[4]

尽量减少门槛,灵活地评选,以掌握技艺和对非遗保护和传承具有热情为基本要求,尽可能接受更多元全面的人才。这就需要我们非遗研究人员主动深入到民间去,通过实地考察和探访,紧密联系来源群体,有目的地寻找传承人,然后通过提名的方式,组建由专家领导、一般民众参与的评审团队,评选出最理想的传承人。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减少来源群体与非遗传承人之间隔离程度,尽量选出民间心目中真正认可的传承人。

(三)通过多层级多渠道多种类的传承人评定尽可能消除“单调性”和“独占性”

1.国家—省级—县级多层级

目前大部分都已按照多层级方式评选传承人,但是层级评选所带来的是对传承人地位和工艺水平的潜在划分,在刺激传承人的积极性的同时,也会带来一些不利于民间艺人交流和合作的隐患,这需要非遗工作者做出积极的促进和引导。

2.官方—民间多渠道

其实从1996年起,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就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下属的国际民间艺术组织合作,开始“民间工艺美术大师”等称号的评定工作,其中涉及几十个民间艺术门类,涵盖156个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可以说民间组织在扩展民间艺人群体方面作了很多的贡献。

但是对名单的比对分析,民间杰出艺人与官方认定传承人有高达30%的重复率,这是对民间组织工作量的巨大浪费,也违背扩大民间工艺人群体的初衷。这种状况显然由于我国行政机关设置不科学、职责不清、权属不明、条块分割所导致,也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所确立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的原则相背离。[5]

最好的解决方法是建立数据全国共享的数据库,通过大数据模式在加强交流的同时做到信息透明共享,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做到资源最大利用化。

3.个人传承人—团体传承人多种类

之前提到在我国传承人认定办法中,团体和组织是不能被认定为传承人,但在很多非遗保护相对发达的国家,其传承人的类型是多元的,如日本的文化传承人不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集体,其认定措施有三种:“个别认定”“综合认定”及“团体认定”。[6]这样的方式,不仅有助于丰富传承人保护制度,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构建非遗的原生语境。

四、结语

民间工艺的精髓在于其技艺,而技艺只能以人为载体,技随人走,所以对传承人的保护是非遗保护与传承的关键所在。我国非遗保护起步晚,但是发展快,由此可能存在一些不够完善的地方有待我们改进。我们要加紧步伐,在学习和借鉴其他国家做得优秀的地方的同时,要根据地域特色和项目特点,因地制宜,制定出适合自身发展规律的政策,刺激“非遗”往更强大更有活力的方向发展。

注释:①该材料来源于笔者对梁平年画艺人、重庆市美术家协会会员刘勇的访谈。

②《奈良真实性文件》是在日本政府文化事务部的邀请下,于1994年11月1至6日出席在奈良举办的“与世界遗产公约相关的奈良真实性会议”的45名代表起草。文件以“文化多样性和遗产多样性”部分为铺垫,强调多样性的意义。在此基础上,文件在“价值与真实性”部分大胆地提出,真实性不能基于固定的标准来评判,反之,“出于对所有文化的尊重,必须在相关文化背景之下来对遗产项目加以考虑和评判”。这样,文件成功的重新定义了“真实性”,改写了原有的评判标准,也为原本弱势的东方文化遗产保护开创了新的篇章。使东方文化 取得与西方文化同等的地位。

[1] 中国文化部令第45号令.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S]. 2008.

[2]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DB/OL]. http://www.china.com.cn/ culture/zhuanti/whycml/node_7021179.htm.

[3] 高轩.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法保护研究[M].法律出版社,2012:245.

[4] 李华成.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与支持——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29至31条[J].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63-67.

[5] 田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制度探究[J].政法论坛,2013(4):81-90.

[6] 冯彤.日本无形文化遗产传承人制度[J].民族艺术,2010 (1):13-22.

G122

A

1674-8883(2016)12-0010-02

猜你喜欢

梁平代表性年画
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简介
中华蜜蜂为梁平柚授粉的效果及梁平柚蜂蜜品质研究
牛年画牛
年画
漳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录
闽台地区代表性道地药材
昆士兰大学
缸鱼年画之旅
The Color Purple
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勉冲·罗布斯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