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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史视域的媒介审判
——以民国“施剑翘案”为例

2016-03-01

新闻研究导刊 2016年12期
关键词:审判媒介

李 琼

(南京政治学院 军事新闻系,江苏 南京 210000)

新闻史视域的媒介审判
——以民国“施剑翘案”为例

李 琼

(南京政治学院 军事新闻系,江苏 南京210000)

1935年,施剑翘用一只勃朗宁手枪连开三枪将孙传芳杀死后,镇定地宣告自己为父亲复仇成功,然后等待警察的到来,交枪自首。此次事件立即成为媒介关注的焦点,大量的报道和炒作一直持续到旷日持久的法庭审判,直至当时最高法院的判决被国民政府的特赦令推翻。该案的戏剧性发展使得“复仇孝女”成为长达一年的头版新闻。当时,报纸、书籍、戏剧等各类形式的传播使得该案在民间触发了大量的公众同情,最终这种同情很大程度上,也可以说是完全对司法判决形成了颠覆。

“施剑翘案”;媒介审判;公众同情

一、刺杀与自首:“施剑翘案”始末

原名施谷兰的施剑翘,生父是革命先烈施从云(曾和王金铭、冯玉祥、白毓昆等人发动滦州起义),后过继给从云之兄施从滨。施从滨任山东军务帮办兼奉系第二军军长。1925年秋,奉系军阀张宗昌与北洋军阀孙传芳为争夺安徽、江苏的地盘展开大战。奉系第二军军长、前敌总指挥施从滨奉山东督办张宗昌之命迎头截击,在皖北固镇交锋兵败被俘。

孙传芳用铁丝绑缚被俘虏的施从滨,并将其在蚌埠车站割头杀害,悬首暴尸三天三夜,不准施家收尸。孙传芳的行为引起当地红十字会的强烈不满,红十字会出面将施尸草草收殓,后由施剑翘的三叔以同乡名义将施从滨尸首运回安徽桐城埋葬,然后赶到天津给嫂子和侄女报信。

年仅20岁的施剑翘悲愤异常,她决心要为父亲报仇。向堂兄施中诚、山西军阀阎锡山部的谍报股长施靖公求助未果后,施剑翘放开裹着的双足,自己习练枪法。之后,施剑翘听到孙传芳兵败寓居天津的消息,遂前往天津。

此后,施剑翘通过各种途径去了解孙传芳的身貌、口音及活动规律等,知道他每周三、六必到天津居士林听经,随即做了刺杀他的具体安排:购置一台油印机,将准备好的《告国人书》和遗嘱印制出来,打算在杀死孙传芳后散发;把11月13日定为替父报仇的日子,因为这天是星期三,按照惯例,孙传芳这一天必到居士林听经。

1935年11月13日,军阀们很晚到达,施剑翘以为计划要被取消。当孙传芳出现的时候,施剑翘租车返回英租界的家中取回之前买好的勃朗宁手枪。根据她事后的供词,她要确认孙传芳到达佛堂后才敢把枪带出租界。施剑翘在佛堂向跪着的孙传芳背后连开三枪,孙传芳中枪而亡。当佛堂一片混乱的时候,施剑翘保持镇静并胜利地宣布:“大家不要害怕,我是为父报仇,绝不伤害别人,我也不跑。”接着她便“归案自首”,随后被捕。

1935年11月25日,天津地方法院开审施剑翘案。控辩双方主要围绕“自首”及“情可悯恕”两个问题展开争论。关于自首问题,施剑翘刺杀孙传芳后,并未逃离,反是散发传单,申明为父报仇之意,并遣现场人员替己报案。控方认为施剑翘是自知无路逃脱,并非主动自首。所谓“自首”是事前预谋以此希望减刑,是犯罪计划之一部分。

为父报仇,是否“情可悯恕”,是法庭上激烈争论的另一问题。辩方称施从滨并非死于沙场,而是作为俘虏且未经军法审判,被孙传芳个人杀害。另外,替父报仇乃中国传统应有之义,故情有可原。控方指出施从滨并非死于孙传芳个人之手,竭力强调施从滨之死,乃按军法处置,若以其死为仇,应仇法,而不能仇人。

1935年12月16日,天津地方法院一审宣判,认定施剑翘有自首情节,但未采纳“情可悯恕”一节,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施剑翘则认为判刑过重。由此案件上诉至河北高等法院。1936年1月29日,河北高等法院开审。1936年2月11日,河北高等法院宣判,否定了施剑翘自首情节,但认定“情可悯恕”,判处施剑翘七年有期徒刑。施剑翘仍然不服,再上诉到南京全国最高法院(中华民国讼诉制度为三审终审制)。1936年10月14日,国民政府主席林森签署公告予以特赦。

案件审理过程中,时为冯玉祥参谋施剑翘的弟弟施则凡等人四处奔走,为求得特赦而努力。施剑翘利用各种机会向大众媒体反复诉说为父报仇之心迹。综观检察院、施剑翘、孙家亲友之作为,无论是意图扩大舆论还是限制舆论,三方都意识到社会舆论与审判的密切关联。

二、跟风与失控:施剑翘的“媒介时代”

案情审理过程中,施剑翘利用各种机会向大众媒体反复诉说为父报仇之心迹。据其事后回忆,此种作为,是想利用复仇故事,博取社会同情,以达减刑之目的。当时的新闻报道中,“孝女”“军阀”“复仇”等词语出现的频率极高,关于该案的连载小说、戏剧、评书、画报相继出现,从社会舆论呈现一边倒的态势看,施剑翘此一策略,确实准确把握了公众心理,可谓相当成功。

(一)大众传媒的跟风报道

11月13日晚,事发后仅数小时,当地报纸《新天津报》印发了号外报道该事件,以最快的时效性抢夺报道先机。14日,被评论家林语堂推举为民国时期众报纸中唯一品质可靠的天津《大公报》以《血溅佛堂》的醒目标题报道了这一事件。报道中出现“脑髓溅流”“狙击”等词,并详细描述施剑翘的三枪分别由前额、左太阳穴和腰部射入。《大公报》本身的影响力、骇人听闻的事件、详尽的细节吸引了受众对施剑翘刺杀事件大量关注。

媒体炒作并没有因施剑翘被捕而告终。接下来的时间里,各大报刊对施剑翘刺杀案的前因后果、当事人和军阀的前世今生进行了大量的报道。施剑翘不满判决结果先后两次上诉,最终至最高人民法院。从判刑到获得国民政府的特赦,该案件的戏剧性发展使得“复仇孝女”成为长达一年的头版新闻。

作者简介:李琼,南京政治学院军事新闻系2015级硕士在读。

(二)连载小说、连环漫画引人入胜

“还原”施剑翘刺杀事件的小说和连环漫画迅速流行舆论场。1935年11月20日~1936年1月11日刊载于《新天津报》的连环画《血溅居士林》“忠实”记录了这件事的前因后果,《血溅居士林》用对比鲜明的黑白笔,把施剑翘从离家到如何准备刺杀再到刺杀最后入狱进行了详细描画;1935年,《新天津报》刊登了连载小说《禅堂流血》的广告,该小说从1935年11月20日~12月19日连载。当年12月10日,首印五千册的小说售罄,由于供不应求,这篇6000字的小说再次翻印5000册;北平《实报》对该事件进行了改编,发布了连载小说《侠女复仇记》。

“侠”字,代表着媒体对施剑翘的评价,也暗含了对这一案件的评价。在公众心中,“侠”完全无法和法庭上的“罪人”画等号,所以对于施剑翘的判罚,民众不买账。作为一个英勇的、对法律僭越的“传奇”,施剑翘的故事经过重组将一种英勇的孝放置于一般大众的道德核心。

(三)弹词和戏剧的解读点评

相较于强调故事性的新闻报道和连环画,弹词和戏剧的评论性更强,此种艺术形式传递的观点往往也更能影响受众。当时天津“惠灵”广播台开始播放“血溅佛堂”的弹词,用朗朗上口的韵文评论这位“巾帼英雄”。弹词12月中旬开播、差不多一周一次,播放时间段特意选择中年人收听的黄金时段——晚上9~10点。话剧《天津士林血案:施剑翘枪杀孙传芳》由“时代话剧团”排练上演;《施小姐枪毙孙传芳》由曙光剧社在东南大戏院上演;《孙传芳被刺记》在福安游艺场上演;《全部孙传芳》在天蟾宫上演(该剧名后改为《全部复仇女》)。据《大公报》报道,来自济南、青岛等其他城市的剧团也将此次事件改编为戏剧,吸引当时爱看鸳鸯蝴蝶派小说的小市民来剧院。

这些戏剧的传统伦理道德倾向性极为明显,无不突显施剑翘的孝女、侠女形象。戏剧的迅速流行,也正契合了当时民众的心理期待,亦可见一般民众早以传统伦理道德为根据,作出了自己的“正义”审判。

整个事件的前因后果经由媒介报道后,施剑翘不但不是“杀人凶手”,反而成为了“传奇”“忠孝”“烈女”的代名词。一个基于部分事实由各类媒介加工的施剑翘已经很完善,一个由媒介勾勒出来的事件已经成型,通过媒介这一唯一渠道,了解该事件的大量受众已经完全被放置于由媒介勾勒出来的“拟态环境”当中。

在当时大众文化有一定程度发展的背景下,这被媒介进行议程设置近一年的公共事件,让大众沉溺其间。施剑翘之所以能够获得特赦,很大程度上是媒介的集中报道、戏剧小说等对施剑翘的“美化”。这种美化实际上成为了一种媒介审判。

三、反思与总结:“施剑翘案”媒介审判解读

1936年8月13日,施剑翘不服天津市高等法院改判的有期徒刑7年判决,再上诉到南京全国最高法院。曾与施剑翘生父施从云发动滦州起义的冯玉祥,联合国民党元老于右任、李烈钧、张继、宋哲元等30位党政要人向政府吁请,媒体报道纷纷谴责司法系统,呼吁给施剑翘“公道”。1936年10月14日,在舆论压力下,国民政府主席林森签署公告予以施剑翘特赦。这一事件中,媒介影响了最终判决,完成了一场司法干预和媒介审判。

(一)媒介审判的呈现

“媒介审判”(trial by media)是指新闻媒介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对被报道对象所做的一种先在性的“审判预设”。从法理学的视角看,“媒介审判”损害媒体作为社会公器的形象,是新闻媒体的职能错位,它使得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的天平过分倾斜,有悖于法治精神。

“施剑翘案”中,媒介审判的过程大致呈现出:媒体刺激大众(骇人听闻的刺杀事件)——引起大众的不满(侠女与义女)——政府出于“维稳”等因素的考量选择息事宁人——政府通过政治体制影响司法(特赦)——达到改判的效果平息社会矛盾。

(二)抢夺司法话语权

传播学者李普曼在《公共舆论》一书中用“拟态环境”(楔入在人和环境之间的虚拟环境)来描述公众生活在一个媒介构造出来的环境之中的状态。我们通常把舆论氛围看成一种能够感觉到的但较为模糊、笼统的精神文化环境。施剑翘案件中,“孝女”“巾帼英雄”“侠士”等词语形象地描述了这一被赋予的精神文化环境。

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媒介环境和舆论氛围在共同作用下所形成的意见倾向和舆论总和。在当时新闻、报纸、戏剧、小说等集体“轰炸”之下,“公共舆论”形成了一股巨大的力量,媒介给公众呈现的是倾向于给予施剑翘“特赦”的舆论场。在这个舆论场中,个体为了维护自己本能的道德判断,在媒介报道的影响下发出自己的意见——给予施剑翘特赦。

(三)感性诉求胜于理性诉求

勒庞在《乌合之众》中对群众运动的心理状态进行了剖析,认为群众运动的引导意志不仅可以是崇高的,也可以是残酷的、盲目的。感觉中以普遍接受的道德价值为支撑的民意并不一定是正义的、完全合乎法律的。换言之,以近似于普遍接受的道德价值为支撑的民意并不一定是完全合乎道德与法律的。

分析“施剑翘案”及相关报道,不难发现对于案件的公众呈现,媒体最具发言权和控制力。一个柔弱少女为父报仇的故事栩栩如生,“侠女”“义女”塑造下的先占性画面代替了法律理性(故意杀人)的表达分析,“弱者抗击强权”是大众习以为常的悲情故事,自然而然大众期待一个惩恶扬善的结局。传媒在第二阶段用形象塑造战胜了法律的规则论证,而公众的感性诉求则被放置于法律诉求之前。

[1] 林郁沁(美).施剑翘复仇案·民国时期公众同情的兴起与影响[M].陈湘静,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1:62-101.

[2] 沃尔特·李普曼(美).公共舆论[M].阎克文,等,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3-4.

[3] 苏全有.孙传芳被杀真相[J].文史精华,2010(07):34-35.

[4] 黑栗.施剑翘刺杀五省联帅孙传芳案始末[J].文史春秋,2002(09):27-29.

[5] 谭特立.施剑翘刺杀孙传芳案审始末[J].湖南文史,2002 (08):13-15.

[6] 任伟.施剑翘案——“罪行”与“义举”[J].看历史,2011 (5):9-11.

G206.2

A

1674-8883(2016)12-004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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