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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标准化的参与主体与实施机制

2016-03-01

学术交流 2016年2期

王 拓

(东北林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哈尔滨 150040)



经济学研究

农业标准化的参与主体与实施机制

王拓

(东北林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哈尔滨 150040)

[摘要]农业标准化是我国农业现代化、市场化、产业化和国际化发展的必然要求。近些年的中央1号文件均明确提出大力实施和推进农业标准化,虽取得部分阶段性成果,但发展不均衡、标准不统一和态度不积极等问题仍普遍存在。已有理论研究往往仅从某个具体主体单独出发,研究该主体的农业标准化实施与推广模式,鲜有具体研究农业标准化主体职能及其之间关系的理论成果,亦未剖析主体职能作用下的农业标准化实施机制。基于此,通过在众多学者的文献研究基础上,明晰农业标准化实施的主要三大参与主体(政府、农户和社会公众)及其内在联系,并针对主体的权利和责任设计农业标准化实施机制,保障农业标准化的顺利实施与推广。

[关键词]农业标准化;参与主体;实施机制

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严格管理农业标准化实施进程,核心问题就是明晰各参与主体的权利与责任机制,通过合理调适各主体之间管理关系,设计出合理的保障农业标准化顺利实施的相关机制。基于此,本文结合农业标准化建设成果及成功模式,明晰农业标准化实施的主要参与主体及其内在联系,并针对主体的权利和责任设计合理的实施与运行机制,保障农业标准化的顺利实施。

一、农业标准化的参与主体

研究显示,政府、农户、企业及合作社均可作为农业标准化实施的参与主体,而事实上农业标准化实施是多部门各主体共同参与的过程,只有在众多主体共同达成合作和共识的情况下,农业标准化才能够得以顺利进行,否则难以实现真正意义的农业标准化。农业标准化实施对其相关主体的经济利益具有直接影响,经济利益的得失也影响着相关主体的决策动向。李鑫等(2008)认为政府部门仍然是农业标准化的主体,协会与企业以架构形式笼络农民要素,[1]并在其后续研究中运用实践案例提出我国农业标准化的8大实施模式与4个阶段,总结其模式运行的动机机制就是市场需求、利益驱动和国家保护。[2]陈松等(2010)也提出类似模式,主要有政府主导、企业主导和合作社主导三大类模式,认为真正的执行主体仍然是农户。[3]

结合学者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成果,本文根据其职能提出三个农业标准化参与主体,即政府主体、农户主体和社会公众主体。其中,政府主体涵盖了中央及地方等各级政府职能机构;农户主体不但包括普通农户,还包括以农户为纽带的企业、协会与合作社等;社会公众主要指农业标准化实施的终端,以直接或间接的消费者为代表的社会大众群体。

(一)政府主体

自农业标准化进入我国以来,政府在宣传和贯彻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政府参与也是将农业标准化在我国大规模实施的必然条件。政府作为农业标准化实施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主体,这是由我国的实际国情决定的。我国农业一直以来是分散性农业,大规模农场式经营模式仅局限于少数地区,农民固有思维模式只有通过政府有效宣导才能实现统一和跨越式发展,同时农业发展关乎社会稳定,政府有责任和义务加强农业发展,以政府为农业标准化发展驱动方,符合惯有政府统领的工作模式,特别在我国农业标准化仍处于初中期的发展阶段,政府的激发与启动显得尤为必要。政府的推动作用并不仅停留在政策导向和资金支持,还要充分挖掘各区域的农业特征,寻找实施农业标准化的最佳地点和时机。

然而,经验表明仅仅依靠政府主体,难以使农业标准化得以切实有效贯彻,往往由于缺乏农业标准化理论体系和科学方案,流于形式,导致事倍功半,此时单靠政府的弊端已经显现,需要在政府牵头主导下,营造推进农业标准化实施的环境与氛围,充分调动各参与主体的积极性,形成发展的合力,随着农业标准化在我国的推进与发展,政府的职能定位更倾向于监督与管理。

(二)农户主体

农户是我国农业运作与发展的主体,也是农业标准化的主要源头和执行者,是推进中国农业标准化不可或缺的主体之一。政府通过推广和实施农业标准化也将达到农民增收的目的。目前普遍存在的以企业或合作社主导的农业标准化模式虽然形式不同,但均将农户作为农业标准化的生产操作者,在企业中,农户是企业的员工,而在合作社中,农户是合作社的签约合作者。以企业为载体的农业标准化模式与农户之间形成具有利润目的的农业标准化推广与生产,通过企业的技术、操作和管理监督标准,提供良好的标准化生产保障;以合作社为载体的农业标准化实施与农户之间形成自愿互利的关系,按照合作社的统一技术和操作要求,通过合作社这个载体,实现农户与市场有效对接,起到政府、企业和农户之间的纽带作用。

可见,无论何种农业标准化模式,就实际参与实施主体而言,均将农户作为农业标准化的执行主体,农户在农业标准化实施的主体地位毋庸置疑。因此,有必要将农户作为农业标准化的培训对象,通过政府宣导、企业及合作社的组织和培训,加强农户的标准化生产意识,以市场需求作为拉力,充分发挥农户在农业标准化实施的执行力。

(三)社会公众主体

社会公众与农业标准化密切相关,农产品的安全直接影响到社会公众的日常生活和健康状况。因此,在推进农业标准化的过程中,最有发言权的主体就是社会公众主体,但实际上中国并没有把社会公众完全纳入到农业标准化的推广与实施体系中,食品安全和大众健康状态并未得到有效的保障,在农业标准化实施与推广方面并不具有话语权。而实质上,以消费者为代表的社会公众是农业标准化实施与推广的重要主体之一,其在市场上对商品选择和舆论宣导对农业标准化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若将社会公众这部分接受农业标准化成果的主体排除到农业标准化之外,将直接降低农业标准化的实施与推广效果。

社会公众不但是农业标准化结果的受益者,而且其选择策略也直接影响到农业标准化的发展方向,他们更倾向于选择通过标准化生产及经过品牌认证的农产品。社会公众的参与行动并不是一个单纯的个体消费者行为,更是一个集体参与行为,集体行为的规模与影响力直接影响农业标准化的实施强度与规范化程度。一方面,优质和安全的农产品市场需求源于社会公众,使其具有参与农业标准化实施和推广的期望;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对于农业标准化的结果具有舆论和光晕效应,及时地将市场需求反馈给政府与农户,优化农业标准化的政策导向与执行标准。

(四)三大主体之间的内在联系

随着农业标准化的实施与推广,政府、农户与社会公众的主体作用不再固定于独立,加之市场逐渐成熟,以市场目标为导向的农业标准化发展态势逐渐兴起,各主体也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形成多元主体的农业标准化发展模式。政府为主导与后盾,农户为执行主体,社会大众为反馈主体的农业标准化实施的主体体系逐渐成为主流。企业与合作社分别作为农户的载体,以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基地)为依托,组织和协调农户进行农业标准化的实施与推广。在科技的支撑下,以市场的导向和大众反馈机制作用下,政府、农户与社会公众各主体通过分工与合作,共同推动标准化在农业产业上的发展。一方面,注重农业标准化过程中各参与主体的分工。在农业标准化实施和推广过程中,政府、农户与社会公众各司其职,政府给予政策支持与宏观氛围塑造,农户通过企业与合作社形式以基地为依托开展联合生产,切实实施与执行农业标准化生产,社会大众通过消费与监督方式将农业标准化要求反馈给政府与农户主体,政府则根据宏观趋势与市场要求进行资金扶植与宏观调控。另一方面,注重农业标准化过程中各参与主体的合作。

上述各参与主体虽各司其职,但在运行过程中形成一个闭合循环,政府注重外部市场与宏观氛围,农户注重标准化地实施推广,社会公众注重反馈与监督,形成多元主体的合作机制,促进农业标准化实施及其不断的改进与升级。

二、农业标准化的实施机制

农业标准化的实施与推广依赖于三个参与主体的多元化分工与合作,只有合理的实施机制才能保证和促进农业标准化的不断推广与升级,结合三个主体的职能分工对农业标准化的具体实施机制进行设计。

(一)政府主体的实施机制

政府作为农业标准化实施的主导与服务主体,随着农业标准化发展的逐渐成熟,其职能由主导型逐渐向服务型转变,为农业标准化实施与推广提供更多的方针、政策及氛围的调控与保护。从政府视角出发,涵盖了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等多个职能部门,具体实施机制如下:

1.政府规划战略机制

农业标准化的实施与推广需要国家标准化战略目标的支持,将标准化农业发展纳入国家发展的战略层面,结合我国基本国情和特殊资源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标准化发展道路。以标准化为核心战略目标,以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为依托,将思路贯彻到农业发展的各项具体规划和政策方针上,明晰农业标准化的具体路径与方法,在中央政府的领导下,地方政府根据各地区独特的农业资源制定相应的农业标准化发展思路和战略方针,通过产前、产中和产后的规划战略使中国整体上的农业走向标准化之路。

2.政府宏观调控机制

农业标准化的发展离不开市场资源配置与导向的作用,而市场作用往往可能出现偏离,如自发性、滞后性、波动性等问题,可能造成农业标准化实施与推广的市场失灵。为了我国农业标准化市场的合理有序的发展,需要政府的介入进行农业标准化的宏观调控。以农业标准化为宏观调控的重点,在保证农业供给与需求的基础上优化产业结构,转变农业生产方式以实现全面的可持续的农业标准化发展。为实现农业标准化的顺利运行,有必要加强我国政府的宏观调控以实现在农业标准化过程中资源的合理利用。关于宏观调控方面,政府可以使用经济和法律两种主要手段,并以必要的行政手段为辅助,实现农业标准化实施与推广目标。推动地方政府相关职能转变,实现财税、金融和投资等方面改革,运用多种调节手段,推动和鼓励农业标准化技术的开发,积极开展农业标准化相关工作。

3.政府公共服务机制

十八大三中全会对政府职能进行了更加明确的定位,政府应逐渐从竞争型主体向服务型主体转变。在农业标准化工作推进的过程中,尽管政府的宏观作用不可替代,但农业标准化技术的发展仍应该由市场配置导向,这就需要充分调整和转变政府职能,通过简政放权为农业标准化实施开设绿色通道,建立农业标准化的相关监督制度,为农业标准化发展营造公平的外部环境。政府在农业标准化实施与推广过程中的主体作用不是干预微观主体的市场活动,而要侧重于对市场的维护和监管,确定微观主体的市场地位,减少行政审批和降低市场准入门槛,通过激励等方式实现微观主体农业标准化实施和推广行为,增加并提高农业微观主体进行标准化生产的意愿和积极性。

4.政府监督管理机制

为保证农业标准化的有力推进,需要政府有力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通过对合作社和企业内农户的农业标准化实施过程以及标准化农产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可以有效地规范农户生产行为,使农业生产向安全、健康和统一的良性方向发展。地方政府应结合区域特点和农业资源的实际情况,结合中央政府农业标准化发展的战略思路与方针要求,建立一套有针对性的、全面的、科学合理的农业标准化的评价统计指标和监督体系,按时和定期进行农业标准化生产的专项检查,也可委托相关行业协会和第三方机构进行联合监督。政府应逐渐简化相关行政审批职能,与其他职能部门形成统一的监管体系,保障监督的效率性和公平性,使农业标准化的监督方针有序和有效贯彻。

5.农业产业调整机制

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农业发展仍停留在初级的粗放型经营阶段,进行农业标准化工作首先必须要进行农业产业的调整与升级。依据区域优势,对小规模的同品类农业生产进行整合管理,建立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针对不同规模不同层次的农业标准化生产合作社和企业给予不同的优惠政策,将这些企业和合作社公开向市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在农业产业调整过程中,农业标准化技术的引入至关重要。政府应落实农业标准化实施技术的整体发展规划和相应的优惠政策,建立标准化技术研发和推广基地,通过政府补贴和激励等形式逐渐将适宜性标准化技术引入农业生产中,根据农业标准化基地发展规模和主体差异采取不同水平技术的引进,逐渐淘汰落后、禁用和无效的农业生产资料与方式,以农业标准化实现全方位的农业产业调整与升级。

6.标准化农产品认证机制

农业标准化的执行主体农户,虽然以企业和合作社为载体存在,其仍以盈利为目的,提高农户在农业生产中的标准化行为需要消费者的激励。通过建立农业标准化认证体系,向产品市场传达标准化农产品消费信号,建立消费者标准化农产品的采购导向也将促使各主体实施农业标准化。消费者对标准化农产品的认可将迫使合作社和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引进农业标准化资料和技术,实现农业标准化实施目标。这就需要政府结合各类农产品标准体系,构建一套完整的农产品产品质量认证体系,对不同质量、不同标准化程度的农产品进行分类和分级,并分层次授予农产品标准化标志,以便于消费者的识别与购买,同时依据标准化认证体系与标准,定期对具有农业标准化标志的产品进行管理,保障其质量标准化程度。

7.农业标准化问责机制

在农业标准化政策贯彻与具体实施的过程中,由于多方参与主体的经济利益与目标不同,往往可能出现中央政策难以切实可行地贯彻到地方层面的情况,企业与合作社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也可能在农业标准化实施过程中投机取巧。这就需要制定相应的考核与问责机制,将农业标准化相关指标纳入相关合作社和企业的考核指标中,形成目标明确、责任明晰和等级分明的农业标准化目标考核制度。在将农业标准化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和干部考核目标范围后,还需要建立和健全农业标准化的目标责任制,对农业标准化的各项指标进行考察和评估,对于农业标准化实施规范的区域与责任人进行表彰与奖励,对于重视程度不够和标准化未达标的区域与责任人进行惩罚和整改。通过建立完善的问责机制,明确并强化政府、合作社、企业、基地和农户的标准化实施责任,切实保障农业标准化工作的有效实施。

(二)农户主体的实施机制

农户是农业标准化的执行主体,主体的行为决定了我国农业标准化的实施与推广效果。将农业标准化的执行主体确定为农户,并非单纯狭义的农户,还包括企业、合作社、协会与基地等。从执行主体的农户视角出发,具体实施机制如下:

1.农业标准化主体明晰机制

农业标准化需要农户主体的重视和执行,将农业标准化视为每一个农户的社会责任。在农业生产实践中,应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实现农业生产要素的合理使用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完善农户主体的生产规范和企业化制度体系,使其直接成为农产品市场的竞争主体。通过建立有效地农业标准化实施的激励机制,将粗放型的农业生产逐渐向集约型农业生产方向转变,使用绿色健康的生产资料,推行有机无公害生产,严格执行各地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尽可能的充分利用资源和采用标准化技术工艺,实现绿色安全生产。在农业标准化实施过程中,要明确农户、企业、合作社及基地等职能主体的基础性作用,将标准化生产理念贯彻到农业各个阶段的发展战略、目标、体系和日常管理过程之中,减少不规范的生产操作,从基础层面实现农业标准化的实施与推广。

2.农业标准化目标责任机制

为合作社、企业和农户建立农业标准化的目标责任制,将有效地明晰其主体职能,明确其在农业标准化实践过程中的目标和责任。针对执行主体的不同形式,建立农业标准化的目标责任,对农业标准化实施成绩优秀的主体给予奖励和宣传,对于农业标准化不规范的主体给予惩罚和整改。目前缺乏针对具体企业、合作社及农民制定的有效目标责任制,应进一步强化农业标准化执行主体的目标责任制。具体机制设计:强化农业标准化主体的目标责任制定,无论合作社、企业还是农户主体必须严格执行和落实责任,对于是否完成相应的任务目标应采取必要的奖惩措施进行处理;在制定目标时应该严格设定目标责任的完成时间,并以此形成严格的任务考核体系,将任务完成效果与业绩考核挂钩,督促各责任人按时完成农业标准化实施任务;签订和落实标准化目标任务书,通过签写“军令状”的形式加强农业标准化目标的实际完成力度,责任书的签订为奖惩提供明确的依据,避免由于责任不清带来的投机行为。通过合理的目标责任机制能够有效地约束合作社、企业及农户主体的标准化实施不当行为,有力地保证农业标准化工作的顺利实施。

3.农业标准化利益诱导机制

农业生产主体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实现农业执行主体主动进行标准化生产需要采用一些利益诱导方式推动自愿标准化生产。因此,合理利用市场经济制定相应的利益诱导机制,使农业主体在实行农业标准化生产的过程中可以获得相应的利益。

一般来说,构建农业标准化的利益补偿机制是最有效的方式,因为目前的农业标准化仍处于初级阶段,制度和技术的不成熟很可能使农业主体进行标准化生产风险增加和成本加大,很容易降低标准化主体的生产积极性,采用利益补偿机制将弥补由于标准化实施带来的利益损失,保障农业标准化实施过程中合作社、企业及农户的积极性与持续性。当然,利益诱导机制要同政府宏观调控机制相结合。例如,对农业标准化的执行主体实行税收减免机制,通过减免税收弥补成本的增加,从政府财政中划拨部分资金专门支持标准化实施,以帮助合作社、企业及农户采用新标准化技术,降低农业标准化实施微观成本。

4.农业标准化企业使命机制

企业是市场发展的产物,不断追求着自身的利益最大化,一般的经济学理论也支持这一观点,而实际上作为社会群体的一部分,社会经济学认为经济体的生存是高于利润最大化这一目标的。农业的发展也是如此,农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要深刻认识到其社会责任,形成社会使命感和社会价值观,不但要作为理性的经济人,还要扮演好社会责任人这一角色,在实现经济利润的同时还要注重社会责任,推动农业标准化实施及农业标准化技术的使用,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合同管理,建立符合农业资源的标准化管理方案,为社会提供安全、绿色和无公害农产品及标准化意识的形成与发展履行其应有的责任。

(三)社会公众主体的实施机制

农业标准化实施不单纯是政府和农户的责任,目前的食品安全也与社会公众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也离不开社会公众的参与。就社会公众参与农业标准化实施而言,具体实施机制如下:

1.农业标准化宣传机制

农业标准化实施需要社会公众的参与,通过宣传增强社会公众的标准化意识,进而反馈和促进农户的农业标准化实施行为。通过宣传可以强化全民的标准化意识,共同抵制农业的无良生产,使社会形成标准化农产品的选择意识,将发展农业标准化成为全社会奉行的价值观。从宣传机制而言,最主要的就是要采取多种手段向社会公众选择宣传农业标准化生产的思想,动员广大群众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强化标准化农产品的宣传,保障社会公众对标准化实施的监督权力,迫使和激励农业标准化主体的行为。

2.标准化农产品消费导向机制

农产品产业链终端直接面对消费者,而作为社会公众的消费导向直接影响了农业标准化实施。通过推进绿色消费和环保消费将使标准化农产品获得更广泛的市场,使标准化农产品深入人心,这样理性的消费观念将迫使不健康和具有安全隐患的农产品丧失市场,同时可持续的绿色消费观也将使标准化农产品拥有越来越广泛的市场,使社会上的每一个公民都了解农业标准化实施的重要性,倾向于选择具有标准化标志的农产品。这种市场导向也将使越来越多农业生产步入标准化发展道路上,有效的实现我国农业标准化工作的全面化。

3.农业标准化第三方监督机制

对于农业标准化的监督,并不仅仅是政府的职责,社会公众也起到的一定的作用,而以团体形式存在的第三方公益组织将对农业标准化实施具有更为有效的监督。例如,食品安全出现问题后,很多企业在食品安全控制过程中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借鉴这种形式,在农业标准化实施过程中,将第三方的公益组织或者社会大众团体引入其中,充分发挥第三方组织监督职能,检举和揭发农业生产中不安全的生产资料和不规范的生产方式等相关行为,以保证农业标准化执行主体按规则和流程规范进行农业生产。

三、研究结论

农业标准化是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重要支撑,是提高我国农业综合能力的重要手段,是我国农业走向国际化、进入市场化和形成产业化的必然要求。只有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实施,才能提供更多安全和绿色的农产品,满足消费者要求,提高农民收入和生活质量。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严格管理农业标准化实施进程,核心问题就是明晰各参与主体的权利与责任机制。

本文结合各主体的职能特点及农业生产过程,将农业标准化实施的参与主体分为政府、农户与社会大众三大类,形成以市场目标为导向,政府为主导与后盾,农户为执行主体,社会大众为反馈主体的农业标准化实施的多元主体体系与发展模式。结合三大主体的职能特点,设计了农业标准化实施的多元化分工和合作机制。

政府主体主要涉及七大实施机制,分别是规划战略机制、宏观调控机制、公共服务机制、监督管理机制、产业调整机制、产品认证机制和问责机制;农户主体主要涉及四大实施机制,分别是主体明晰机制、目标责任机制、利益诱导机制和企业使命机制;社会公众主要涉及三大实施机制,分别是宣传机制、消费导向机制和第三方监督机制。

各主体共同参与,各司其职,各显其能,充分发挥各主体实施农业标准化的主动性,将农业标准化实施与推广落到实处,将有效地促进和保证农业标准化的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李鑫,徐长兴,张日成,等.中国农业标准化实施途径研究——中国农业标准化基础与基本模式[J].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4):16-20.

[2]李鑫,林晓丽,徐长兴,等.中国农业标准化实施模式与途径研究——农业标准化案例与运行机制[J].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5):25-31.

[3]陈松,钱永忠,王芳. 农业标准化实施模式及推进政策研究[J]. 农产品质量与安全,2010,(5):34-37.

〔责任编辑:刘阳〕

[中图分类号]F320.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284(2016)02-0128-06

[作者简介]王拓(1984-),男,黑龙江哈尔滨人,博士研究生,从事农业经济研究。

[收稿日期]2015-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