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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精华弘扬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

2016-03-01张岩磊

学术交流 2016年2期
关键词:道法自然礼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张岩磊,高 苑

(1.东北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部,长春 130024;2.吉林省社会科学院 马克思主义研究所,长春 130033)



政治学研究

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精华弘扬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

张岩磊1,高苑2

(1.东北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部,长春 130024;2.吉林省社会科学院 马克思主义研究所,长春 130033)

[摘要]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蕴含着丰富而深邃的法治思想。儒家以礼治为表征的礼法融合、情法互补,道家的道法自然提倡的无为而无不为,以及法家所追求的体系化的、制度化的以法治国思想等无不蕴含了极其丰富而深刻的法治思想与法治理念,为当今时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法治思想奠定了重要的思想基础。我们今天培育蕴含着时代精神精华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法治精神,必须深入挖掘和自觉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法治思想资源,建构起有传统根基、有时代内涵、有世界意义的中国法制史精神。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礼治;道法自然;以法治国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我国在取得了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的巨大成功之后提出的,它既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思想成果,又深深植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在新时期对传统文化精神的进一步传承和发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法治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得以培育发扬的重要保障。没有法制建设的完善,没有法治理念、法治精神的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创建就无从谈起。较之西方法治的相关经验,我国传统文化中的法治精神、法治理念给我们提供了更为深厚的思想资源和理论基础。

一、儒家的“礼治”

以伦理道德为基础的儒家礼乐典章制度中就蕴含着丰富的法治思想,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所范导的法治理念,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以“礼治”为表征的儒家法治思想,主要有以下观点:首先,德主刑辅。这是儒家关于德刑(道德与法制)关系的一个基本观点。孔子主张“为政以德”,注重道德教化,认为德教比刑罚更有效,他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他认为,严刑峻罚虽然能起到威慑作用,使人们不敢犯罪,但是内心却认识不到犯罪的可耻,以道德教化人们,人们有了耻辱之心,就会自觉地避免犯罪。孔子在这里表达了这样一个看法,那就是刑罚是必要的,但是不要独尊、迷信刑罚,他的宗旨是重德轻刑。“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左传·昭公二十年》)所以孔子主张,治国要“宽猛相济”,德刑相辅相成,“一张一弛,文武之道也”(《礼记·杂记》),最后实现“胜残去杀”“必也无讼”的理想状态。荀子提出“明德慎罚,国家既治四海平”(《荀子·成相》),提倡道德,主张少用刑罚。董仲舒明确提出“刑者德之辅”(《春秋繁露·天辩在人》),把德与刑之间的关系明确揭示出来,即德主刑辅。

其次,礼法融合。儒家的“礼”是其核心思想“仁”的道德境界的外化,“包含着西周以来所形成的整套典章制度和风俗礼仪,是以血缘为纽带,以君臣父子为核心的宗法等级制度”[1]。所以儒家以“君臣父子”之伦理道德规定放大为人们需要遵守的国家之“礼”,“肯定礼是治国之本,规范着国家的根本制度,是政治法律的根本指导原则”[2]125。孔子重视礼之本,反对礼流于形式。“礼,与其奢也,宁俭;丧,与其易也,宁戚。”(《论语·八佾》)他提倡“为国以礼”,认为国家政令是人们必须遵守之礼,所以失礼就要接受惩罚。在孔子这里,初步体现了礼与法相融合的倾向。真正奠定礼法融合思想基础的是荀子,他既反对儒家重视礼治而轻视法的作用,又反对法家重视法治而忽视道德的作用,而把礼与法相结合,形成了礼法并施,即“隆礼重法”的思想,开礼法融合之先河。荀子说:“古者圣王以人之性恶,以为偏险而不正,悖乱而不治,帮故为之立君上之势以临之,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使天下皆出于治,合于善也。”(《荀子·性恶》)荀子以其性恶论为基础,展现其礼法并施的思想。但是荀子认为礼比法更根本,“故非礼,是无法也”(《荀子·修身》),所以要先礼后法,在这一点上,他认同孔子的“先教后诛”的思想。在荀子看来,礼与法具有相通性,他说:“礼者,法之大分也,类之纲纪也。”(《荀子·劝学》)礼虽然作为一种道德规范,通过人的内化而起作用,但是其本身也具有约束性,因此,“礼也可以说是广义的法,它是一切法规条例的总纲”[3],所以二者是相通的,基于此,他提出“隆礼尊贤而王,重法而霸”(《荀子·大略》)。

最后,情法互补。儒家以血缘亲情为基础,建立其宗法等级制度,主张德主刑辅、礼法融合。这一前提,肯定了人情在儒家法治思想中的重要地位。在儒家看来,以亲情为基础的伦理道德规定远比法律法规更为重要,“事孰为大?事亲为大”(《孟子·离娄上》),所以儒家的法治是法中有情,情法互补,“国法的制定以伦理纲常为指导原则,同时又是伦理纲常的具体化”[4]。如“父母八十者,一子不从政;九十者,其家不从政;废疾非人不养者,一人不从政”(《礼记·王制》)等规定都是伦理人情的法律化。在儒家看来,只有合乎人情之法才会有生命力,“法合人情则兴,法逆人情则竭”,法与人情相结合,才更易为人们所接受。孔子说:“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论语·子路》)正直体现于人情中,儒家认为,只有符合人情之法才是公正的,以人情为基础的法律法规才能为人们所信服。

儒家的法治思想与法家有所不同,它极少直接讨论刑律狱讼等问题,而是以一种防患于未然的法——“礼”法加以约束,使人们自觉地守法,而非被动地惧法。德主刑辅、礼法融合、情法互补等法治思想体现了“儒家法学的礼教中心、义务本位、家族观念、伦理法治等价值和特质”[5]27,而这正是中国法律传统中的主导精神,所以有学者认为“孔孟才是中国司法界的真正祖师,儒家学说才是中国法学的真正源头”[5]27。也有学者指出,儒家的法思想包含三个层次,“一是法的价值层次”,即说“理”的层次,如“道”“仁”“礼义”等,它们属于根本法,“二是法的原则层次”,即根本法与具体法的桥梁,如思维方法论原则、立法原则等,“三是法的具体主张层次”[2]4,即具体法的各种观点,这三个层次是一个有机统一体,共同体现于儒家的法思想之中。如果按照这三个层次,我们就不应对儒家关于刑律是如何界定等问题耿耿于怀,从而认为儒家只是人治而缺少法治,而应关注儒家具体法思想中所折射出的价值理念,所蕴含的人情伦理和人文关怀,这也是符合中国人的思维方式和价值理念的法治观。

法治是现代社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关于法治的价值理念“是在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充分吸收和借鉴古今中外法治思想精髓和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并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经验及充分考虑我国基本国情的基础上提出来的”[6]106-107,它既包含着现代西方元素,又离不开中国国情以及法传统。儒家思想中关于德主刑辅以及注重人情等法治思想,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法治理念提出了重要的思想支撑。

首先,儒家的德主刑辅在我国当前社会转化为法治与德治的相辅相成。刚性的法治和柔性的德治相结合,既体现了作为外在约束的法律的强制性和权威性,又体现了仁义礼智信等传统美德的现代转化,以道德规范的形式内在地约束人们的行为,刚柔相济,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实效。法治与德治的结合,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必要手段。*此处参考了吉林省社会科学院邵汉明研究员“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学习与思考”讲座内容。其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包括依法治国和执法为民等内容,其中执法为民就是儒家的人情思想在现代法治中的升华。社会主义法治以完备的法律制度为基础,这是现代法治社会所必须具备的。然而,法律制度是一个稳固的封闭体系,具有强制规定性,它作为明确的文本规范,总有涉及不到的领域,而现实生活却又是丰富多彩,具有多样性和不可预测性的。所以,法律制度的僵化性无法兼顾现实生活的多样性和特殊性,在这种情况下,人情作为“中华法系”的重要因素,起到重要的调节作用。“法律只有与包括人情在内的各种社会调整手段有机结合,形成彼此协调互动的运行机制,才能真正有效地发挥其内在功能。”[7]社会主义法治以人情等因素调节法治中的僵化与呆板,人性化地实施法律,使“人情化处理纠纷的方式与人们的情感心理需要能保持一致”[8],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使“法治在人情中传递”[9],而这正是是执政为民的体现。

二、道家的“道法自然”

以老庄为代表的道家文化中也蕴含着丰富的法治思想。道家以“道法自然”为法治的基本立论根据,使法统摄于道之中,并把法从宇宙论本体论高度的探讨下落至社会政治层面的探讨,形成不同于儒法等学派的法治观,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法治理念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支撑。

道家无为而治的思想从其自然哲学拓展到政治哲学,成为其政治思想、法治思想的核心。在老子看来,道生万物,天地万物之规律也须遵循道的规律,而“道法自然”,即道的规律就是自然而然,所以“效法大道,就应顺应万物的自然本性,顺应时势”[10],万物自然会有条不紊地运行。把这一原则拓展到政治领域,就是无为思想。老子认为,天下混乱无道是因为统治者所奉行的“有为”政治,统治者的“法令滋彰”“食税之多”等肆意行为使社会陷入混乱。所以老子认为,治国也要效法“道”,效法“自然”,这样国家和社会才会顺其自然地正常运转,这就是他极力呼吁的“无为”政治。无为政治首先要求统治者遵循自然规律,不恣意妄为,不扰民,老子说“治大国若烹小鲜”(《老子》第60章),喻示着君主为政要清静无为,不以多事琐碎来扰民,减少赋税与战争,这样才能得民心。其次,统治者要“常使民无知无欲,使夫智者不敢为也”(《老子》第3章)。在老子看来,名使人争夺,利使人生贪念,人一旦为名利所蛊惑,就会产生伪诈巧利的自作聪明的心智活动,而这也正是社会混乱的原因。而解决的办法就是使民众没有伪诈的心智,没有争盗的欲念,使一些自作聪明的人不敢妄为。依照无为的原则,即以顺其自然的态度去为,就会“无不治”。最后,统治者自身也要节制私欲,“去甚、去奢、去泰”(《老子》第29章),以身作则,创建宁静敦厚的社会环境,用庄子的说法:“君不私,故国治。”(《庄子·则阳》)道家以“无为”思想为核心,力图实现心中理想的政治状态:“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老子》第57章)

道家公正无私的思想中蕴含着法治思想。首先,老子认为道是公正无私的,它对包括人在内的天地万物,都无所偏爱,任其按自然本性生长,老子说“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老子》第5章),“天道无亲”(《老子》第79章),天地不情感用事,对待万物都一视同仁,因此是公正的。“圣人不仁,以百姓为刍狗”(《老子》第5章),圣人也要效法天地,做到“不仁”,即不偏爱,不情感用事,公正地对待百姓。其次,由于道的公正无私,它所化育的包括人在内的万物都是平等自由的,进一步来说,就是万物平等,人人平等。庄子说“以道观之,物无贵贱”(《庄子·秋水》),“吾之所谓天之非人乎?所谓人之非天乎?”(《庄子·大宗师》)人与万物的生命都是由天地所赋予,都存在于宇宙之中,所以二者并无本质区别以及高低贵贱之分,都应受到平等对待,得到应有的尊重。他还认为,“与天为徒者,知天子之与己,皆天之所子”(《庄子·人间世》),君主与百姓也是平等的,都是天之子女,因此在庄子看来,在社会生活中,人人都是平等的。最后,从人人平等出发,道家批判当时社会上“损不足以奉有余”(《老子》第77章)以及“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等种种不平等、不公正现象,批判不平等的社会,希望“人之道”也如同“天之道”一样公正,“损有余而补不足”(《老子》第77章),“圣人无常心,以百姓心为心”(《老子》第49章),平等对待一切人,以保证社会之公平。

除此之外,道家以其辩证智慧展现了物极必反的运动规律,主张以“守柔处弱”“取后不争”等原则处事,最终实现柔弱胜刚强,这一点也蕴含着其法治思想。首先,老子一再强调“弱者道之用”(《老子》第40章),统治者也要效法道,效法自然。老子“以‘兵强则灭、木强则折’来告诫统治者省刑罚、宽政务,不要以高压手段和恐怖方式治理天下”[10],以严刑峻罚的方式来维持社会秩序的国家不会得以长久,到了“民不畏死”的程度,国家就更加危险了。其次,老子主张法令禁忌之规定要适度,禁忌越多,反倒起到相反的治国效果。他说:“天下多忌讳而民弥贫;民多利器,国家滋昏;人多伎巧,奇物滋起;法令滋彰,盗贼多有。”(《老子》第57章)天下的禁忌越多,人民就越陷于贫困;人间的利器越多,国家越陷于昏乱;人们的技巧越多,邪恶的事情就连连发生;法令越森严,盗贼反而不断地增加。最后,法令的执行要有专人进行,“常有司杀者杀。夫代司杀者杀,是谓代大匠斫者,夫代大匠祈者,希有不伤其手者矣”(《老子》第74章),有专人负责刑杀,不能随意让他人替代,“这里开始涉及司法分工、独立的概念”[10]。

道家的法治思想以自然无为为核心,强调法律的公正性,反对以严刑峻罚和众多法令作为惩罚百姓的手段,这些充满朴素智慧的法治思想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当前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了有益的思想支撑。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就是在充分吸收包括道家法治思想在内的人类一切优秀成果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先进理念。首先,坚持党的领导,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党不仅要领导人民制定法律,而且要领导人民遵守法律”[11],党作为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以身作则,维护法律权威,采取“民主集中制基础上的决策程序”,避免法律由于某个人的喜好而成为专制的手段。同时,在党的宣传和引导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正在全社会弥漫开来,逐渐深入人心,这些既是坚持了现代法治与民主,也是对道家自然无为思想的进一步扬弃。其次,社会主义法治保证了司法的公正性和客观性,保证了传统社会无法真正兑现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了公民的自由和权力,推动了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这也是对道家公正无私思想在新时期的进一步升华。最后,社会主义法治以宪法为依据,各项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完善以保障人权为准绳,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在具体的法律制度中,不仅有对公民生命权、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平等权、政治权、劳动者权益、宗教信仰自由以及经济、社会、文化和其他权利的保障,更有在执法和司法环节上对人权的保障,如“严格控制并慎用死刑”等适度的法律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以人为本的现代法治的品格及执法为民的宗旨,为我国社会的良性运转奠定了重要基础,而这也同样是道家思想所追求的治国效果。

三、法家的“以法治国”

除却儒家和道家,在中华传统文化中,法家思想中的法治精神最为典型。法家的“以法治国”思想既是法家文化的基本特征,也体现了法家文化的最高成就,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强调的法治,自然要从法家“以法治国”的思想中汲取营养,使法治思想之根基更为牢固。

一定意义上,法家是把法治法制化。管子首次明确提出“以法治国”的理念。对包括管子在内的法家来说,以法治国,法律至上。“正如儒家以礼的原则去解释一切制度,法家则以法的原则去定义一切制度,试图把一切制度都按照法的精神去规划,也就是把一切制度都加以明确规定。”[12]所以,在法家看来,法(由君主依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所立,具有客观性)具有至上性。具体说来:首先,法治高于德治、礼治,法家反对儒家那种充满温情的德治理念,认为治国理政不能寄希望于道德教化或百姓自觉,必须通过强制性的法律来实现。其次,法家认为以法即以法律的严酷刑罚惩罚作乱行为,是治国的有效方法。商鞅甚至明确提出“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商君书·赏刑》)。对于犯罪行为施重刑,能够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以这样一种严刑重罚、“以刑去刑”的方式治国,长此以往,百姓就会自觉遵守社会规范。“故以刑治民则民生威(畏),民威(畏)则无奸。”(《商君书·开塞》)最后,法家认为,法律具有绝对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对现有法律提出质疑和私议[13]136,“故有道之国,法立则私议不行。”(《慎子·大体》)对于私议法律的行为,严重动摇了法律权威,必须禁绝。

在以法治国的基础上,法家提出了明法的原则。法家的这一原则首先体现在立法上,立法“务明易”,要通俗易懂,便于人们遵守。商鞅认为,如果立法太“微妙”,不够通俗简明,人们就会不知所云,遵守法律便无从谈起。所以他说:“圣人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商君书·定分》)韩非也提出“三易”:“‘易见’即容易使人看见;‘易知’即容易使人懂得;‘易为’即容易使人执行和遵守。”[14]其次,在司法上,法家主张法律规定要公之于众,以便人人皆知。“号令必著名,赏罚必信密,此正民之经也。”(《韩非子·难三》)这样一种明法原则,体现了法律的公开性,使百姓一方面从“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恐惧中解放出来,积极投入到社会生产之中,另一方面,百姓明确了自身的权利与义务,官吏徇私而非法害民的行为就会有所收敛, “吏不敢以非法遇民”(《商君书·定分》)。[13]136最后,法家还主张“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韩非子·五蠹》),使百姓和官吏都向法官学习法律,加强法律的宣传和教育,以使人人都知法守法。

依托明法的原则,法家又提出壹刑原则。法家的“壹刑原则”首先从立法上强调法律要统一、稳定,无内在矛盾,有客观标准。这就一方面要求立法权必须由君主掌握,“立法者,君也”(《管子·立法》),统一立法权;另一方面要求法律的内容统一、协调,无自相矛盾的两种法律,同时保持法律的客观、稳定,不能朝令夕改,“法莫如一而固”(《韩非子·五蠹》),“法禁数易”(《韩非子·解老》)[15]。其次,从执法上,一方面法家强调“刑无等级”(《商君书·赏刑》),“法不阿贵”(《韩非子·有度》),除君主之外的任何人,只要触犯了法律,都必须接受惩罚,不能因为身份地位的显赫就能享受特殊待遇。这一点体现了法家在法律上的平等诉求,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礼制传统,“把除君主之外的所有人都公平地置于法律的约束之下”[13]137,虽说不能与西方近代资产阶级所提出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相等同,但无疑也是具有进步意义的。另一方面,如何进行赏罚,法家认为应有客观的绝对标准,必须遵循同一的法律,这样才会使法律的威信得以确立,人人都会主动守法。

法家的法治思想对于我们今天仍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其“法学传统在当代中国虽已碎裂,然其余绪并未中绝,思想的碎片散落在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和行为之中。它的‘尚法’、‘尊法’精神暗合了当代中国推行法治的潮流”[16]。不可否认的是,当前的“依法治国”与法家的“以法治国”存在着时代和内涵的差异,然而尽管如此,我国在治国中强调“法”的重要性确实直接源自法家的理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扬弃了法家的“法治”理念,形成了具有现代意义的法治观念。首先,法治就是依法治理,建设成“法治中国”。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上不断探索,不懈追求,在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国家基本方略和全社会共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逐步确立,“全社会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普遍增强,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正在形成”[6]109。其次,进一步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国的立法逐步完备,在宪法基础上,制定了一大批法律法规以及条例规章,涵盖了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法律体系逐渐完善,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这一点也继承和发展了法家的明法原则。最后,真正实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法家的“壹刑原则”等初步体现了平等原则,为社会主义法治提供了重要思想基础。但是不容忽视的是,法治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法家所处的封建社会,君主具有绝对权威,君权高于法权,所以即便提出“以法治国”“刑无等级”等,但是仍无法实现真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最终避免不了陷入人治的窠臼。而在现代文明社会,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代替了人治,法律真正具有了公正性和严肃性,人民在法律面前真正实现了人人平等。

综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蕴含着丰富而深邃的法治思想。无论是儒家以“礼治”为表征的德主刑辅、礼法融合、情法互补,道家的“道法自然”提倡的无为而无不为,还是法家鲜明追求的体系化、制度化的以法治国思想等无不蕴含着极其丰富而深刻的法治思想与法治理念,这些宝贵的思想资源为当今时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法治”价值观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相较于西方知性思维模式下基于人性恶理解基础之上的契约、制衡理念的外在于人心的法制范式,我国传统文化中的法治理念,即儒、道、法结合的德礼法交融而内蕴于人心甚而形成人性自觉的法治精神更符合我们中国人的人性直觉和法理体会。一定意义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法治”价值观的提出就已经自在的蕴含了我们几千年传统文化的思想底蕴和当下的时代精神。今天我们要树立和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出实现不同于美国梦、欧洲梦的中国梦,必须自觉、自为地深入挖掘和积极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法治思想资源,大力弘扬社会主义的“法治”价值观,最终建构起有传统根基、有时代内涵、有世界意义的中国现代完备的法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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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冯胜利〕

[中图分类号]D90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284(2016)02-0061-05

[作者简介]张岩磊(1981-),男,山东滨州人,讲师,博士,吉林大学社会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10&ZD066);吉林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课题“构建吉林省终身教育的理论与实践研究”(ZD14010);长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哲学基础研究”(CSK2015ZYJ—005)

[收稿日期]2015-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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