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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数据库侵权表现及原因分析

2016-02-28陈宇航

新闻研究导刊 2016年5期

陈宇航

(四川大学 文学与新闻学院,四川 成都 610064)



学位论文数据库侵权表现及原因分析

陈宇航

(四川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四川成都610064)

摘 要:学位论文数据库侵权在2008年集中爆发,本文以万方数据库系列侵权案为视角,从学位论文数据库授权机制和相关法律的理论视野两个方面梳理材料,试图阐释学位论文数据库的侵权表现和原因。

关键词:学位论文数据库;授权机制;侵权表现侵权原因

2008年,千名硕博士陆续以侵犯学位论文著作权为由起诉万方数据库,这成了当时新中国著作权史上规模最大的群体性维权诉讼。多数文献认为,学位论文数据库对学位论文开发利用过程中出现的侵权行为具有普遍性,相关研究也较为丰富。

以往的学位论文数据库侵权研究在宏观与微观层面都有涉及,总体多是从侵权的客体作为出发点进行研究,少部分研究以侵权主体为切入点,然而其探讨的侵权行为和侵权要件相对零散。本文从主客体角度出发,试图更为系统地梳理学位论文数据库侵权的表现及造成侵权的原因。

一、学位论文的授权机制

学位论文数据库文献获取即是文献部分著作权的获得。以万方数据库为例,其获取方式为“四方主体,三层授权”体系,即学位论文作者将部分著作权以协议形式转授给学校,学校与数据库达成转授协议,从而使学位论文被收录,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第一层授权:作者授权学校使用学位论文

学位授予单位要求学位申请者在提交论文的同时附著作权使用声明,而版权声明即是完成著作权转授的第一步,即作者将学位论文部分著作权转授给学位授予单位使用。

(二)第二层授权:学位授予单位提交中信所学位论文

1984年4月20日,国务院学位办曾向各学位授予单位发出名为“关于寄送博士和硕士论文的通知”,核心内容为国家科委科技情报研究所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情报研究所将分别建立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博士和硕士学位论文文献库以供查询使用。这份文件为中信所合理获取自然科学类论文提供了制度保障。

在这层制度保障上,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给中信所的论文是按照国务院学位办相关规定进行数据库建立和查询使用的行为。学位论文数据库文献获取即是文献部分著作权的获得。

(三)第三层授权:中信所委托万方数据库开发学位论文数据库

2003年12月22日,中信研究所与万方公司签订关于开发学位论文数据库的协议书,这份协议首先规定了论文使用的目的,即只限于开展公益性阅览服务,且是为了加强科技文献资源数字化建设。第二是规定了运营经费来源,在没有国家资助的情况下,仅向用户收取镜像产品开发费用。第三是明确了知识产权相关问题:一是,万方数据库必须取得学位授予单位的授权;二是,知识产权费用在加工费和服务费中提出;三是,知识产权责任由双方共同承担。

综观三层授权,笔者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一是,中信所仅是获得了学位论文全文,但没有明确规定其是否享有学位论文著作权;二是,中信所委托万方数据库建立学位论文数据库的主要目的是公益目的,并非商用;三是,万方数据库如要针对用户收费需要与学位论文授予单位签订知识产权协议,并按适当比例支付知识产权费用。

二、理论视野下学位论文数据库的侵权表现

2008年的万方数据库侵权案中,硕博士认为自身著作权的多项权利受到侵犯。笔者梳理了理论视野下学位论文数据库可能侵犯的权利。

(一)发表权

《著作权法》第九条明确了发表权是著作权人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学位论文数据库将学位论文编入数据库并在一定范围内发表。“根据目前的研究成果,认为学位论文是未发表的作品是当前主流观点。”[1]同时,《著作权法》关于作品著作权权利限制各条目明确指出是“已发表的作品”,因而数据库对学位论文的使用实际上就丧失了必要的法律依据。在这个层面上,数据库极易侵犯作者发表权。

(二)信息传播权

《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信息传播权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此也有规定:除法律、行政规定外,任何组织和个人将他人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获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综上两项规定,可以得出:一是,信息传播权由作者掌控,即是否通过介质进行传播由作者掌控;二是,传播他人作品必须获得权利人许可,否则将构成侵权。

(三)汇编权

著作权中的汇编权仍是可能构成侵权的重要权利。数据库通常会将所获取的学位论文汇编成文集,符合《著作权法》对汇编权的界定,但若不能得到著作权人许可,也极有可能构成侵权。

综上所述,学位论文数据库在理论上可能构成对著作权人的多种侵权,关键在于是否获得著作权人授权,具体表现为:首先是援引合理使用原则时能否“对作品是否发表”做出界定,如若不能将构成侵权;第二是一般情况下,只有著作权人才能对作品许可使用进行授权,因而学位论文数据库使用学位论文必须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第三是获得授权需明确以何种形式支付报酬。

三、学位论文数据库侵权原因

从上文得出的结论来看,判定学位论文数据库是否侵权的关键在于著作权人是否授权,这是数据库侵权的重要因素。结合前文,其侵权原因具体表现为:

(一)学位论文著作权侵权的法律法规界定模糊

结合万方数据库侵权案主要有三点表现:

1.对著作权财产权的部分权利界定模糊。以发表权为例,发表权的表述为:著作权人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那么如何决定是否“公之于众”,虽然主流观点认为学位论文属于未发表作品,但是不少学者认为著作权应该属于已发表作品。

2.对学位论文著作权界定的模糊。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中规定了知识产权归学校或是归完成者所有的不同情况,其中的关键是是否“主要利用高等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高等学校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是否利用了高等学校的这些条件也是争执的重要问题。

3.对授权声明法律认定模糊。按照合同标准,学位论文授予单位与作者签署的授权声明属于格式合同范畴,在著作权视角下可以推论其是著作权虚空使用协议。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来看,授权声明并未明确法律规定的条件,这也显示授权声明有效性的法律界定是模糊的。

(二)论文获取主体行为失范

学位论文授权机制流程的复杂性。由于缺乏严格规制,促使侵权主体行为也是导致学位论文数据库侵权的重要原因。就万方数据库侵权案来看,论文获取主体失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中信所:利用便利提供论文。中信所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规定的学位论文收藏单位,负责收藏各学位授予单位寄送的论文并供各单位查阅。

由于缺乏相应规制,中信所利用自身作为论文收藏单位的便利,直接将所收藏的学位论文提供给万方数据公司使用的行为是对学位论文著作权的漠视,其失范行为直接导致侵权的出现。

2.万方数据库:忽视使用协议。万方数据库与中信所签订的协议明确了三个要点。第一,万方数据库需与著作权人签订协议;第二是,收录论文只用作公益性阅读和检索目的;第三是在无国家专项资金资助情况下才可向用户收取数据库加工费。

而在实际操作中,万方数据库在这三个方面均出现了行为失范。首先其将收录的论文商用是法院认定的普遍结果,违背了数据库的本来目的;第二是万方数据库并未与所有著作权人签订协议,违背了授权精神。在起初的“482起案件中,有364起案件,中信所并未获得作者的授权,有的甚至没有与作者所在学校签订论文使用协议”。[2]

(三)学位授予单位内部失范:授权声明的不规范性

关于学位论文著作权归属及授权问题,笔者发现各高校在学位论文著作权归属问题上有不同政策,如北京师范大学、四川大学、重庆大学等高校未在学位论文中提供授权条款或未明确学位论文著作权归属,其授权情况自然无法明确;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吉林大学等则在学位论文中的授权条款中明确说明学位论文著作权归学生个人,任何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侵犯其著作权。

此外,许多高校的学位论文管理规定中授权声明成为硕博士提交答辩的前提,如不签署声明,将不能参与答辩。在普遍遵守这一规则的背景下,硕博士实际上丧失了对是否授权的选择权。在《我国研究生学位论文著作权许可制度完善》一文中提到通过实证调研,目前的授权模式无法体现学位论文作者的真实意愿。[3]由学位授予单位强制要权所带来的这两方面结果均为侵权行为的发生埋下了伏笔。

由此看来,学位论文授予单位的授权声明均不完善,现行的学位论文授权声明是极不规范的,这也成为学位论文数据库侵权的重要原因。

四、结语

学位论文数据库侵权涉及多个主体、多层授权,其侵权原因也复杂多样。综合前文,高校对学位论文的管理机制的问题以及整体授权机制缺乏强有力的监控都是造成侵权的重要原因。对于学位论文数据库的侵权治理,目前最需要的是宏观上的规制,诸如对整体流程的规范,具体有效的管理办法的出台均是可采取的措施。

参考文献:

[1]沈丽红.学位论文的利用中的法律问题[J].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2011(3):12-15,22.

[2]陈允.高校学位论文数据库的几个知识产权问题研究[J].研究与发展管理,2014(7):223-225.

[3]佚名.法院建议中信所对学位论文尽快梳理[N].法制日报,2008-11-4.

[4]褚兆麟,等.学位论文版权使用协议规制探讨[A].广西图书馆学会2012年年会暨第30次科学讨论会论文集[C]. 2012 (12):19-21.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883(2016)05-0056-02

作者简介:陈宇航(1993—),男,湖北武汉人,四川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