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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闻自由的思考

2016-02-28

新闻研究导刊 2016年5期
关键词:新闻专业主义言论自由新闻自由

林 周

(中国传媒大学,北京 100024)



关于新闻自由的思考

林 周

(中国传媒大学,北京100024)

摘 要:关于自由的讨论自古就层出不穷。与新闻传播领域相对应的应该是新闻自由。但对新闻自由的定义一直存在着诸多说法。本文首先对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新闻自由的定义进行了梳理,指出新闻自由包括新闻媒体发布消息事实的自由,也包括公民个人发表自己对公共事务看法的自由。在对概念初步厘清的基础上,本文又对我国新闻自由情况进行了探讨,发现了其中伦理失范、滥用自由的现象,并且最后在对我国新闻自由的维护上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新闻自由;言论自由;新闻专业主义;媒介伦理

由于新闻运作过程中始终离不开观点的表达和出版发行,所以可以说,新闻自由是言论自由和观点自由的一个延伸。关于新闻自由的定义,学者们一直有很多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新闻自由其实就是一种言论自由,也有人认为新闻自由这种提法其实是一种错误,应该改为新闻出版自由。笔者认为,想要弄清新闻自由的定义,首先要认清新闻自由与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区别。下面笔者将对这些区别进行详细的讨论。

首先,新闻自由的主体是独特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都是针对整个社会上的人民而言的,但是新闻自由一个主要的主体,是专门从事新闻传播工作的新闻媒体,这里还包括新闻工作者。

其次,新闻自由涉及的内容也区别于其他两个领域。这点我们可以结合新闻的定义来考察。一个广为接受的新闻的定义是“公开传播的新近发生的事实的信息。”[1]这就要求不论是专业的新闻工作者,还是对社会有着自己关怀的人们,在新闻自由这个问题上,发表的都是新近的、有价值的、与社会利益息息相关的内容。讨论的也是与公共事务相关的内容。而这与言论自由中认为一切言论都可以得到自由地发表的观点不尽相同。正如《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所说,言论是天生的并且与人不可分离的,也是人的社会存在须臾不能离开的。相反新闻界是发达社会的一种公共机构,一种使用机器的公共机构,并且是一种随着新工具的发明所起的作用日趋扩大的公共机构。[2]

综上所述,在这里笔者比较认同的一个观点是认为新闻自由就是公民应该享有的,对社会现象和社会事件进行符合事实的采访、报道和评论的自由,其外在形式包括报纸期刊的自由发行、电台节目的播放不受限制、新闻采访和报道方面的自由,以及公民发表新闻言论的自由。[3]这里主要包括采访、传递、出版、阅读和收听等方面的自由。

在对新闻自由以及相关的自由的概念进行梳理后,现在要回到实际运用的问题上来。

关于新闻自由的问题,我国其实没有相关的专门法律予以确认,在宪法中也只是提及了公民享有言论和出版的自由。这也可以看出我国的新闻业事其实仍然处于努力赶上西方国家的阶段。目前我们所处的这样一个互联网时代,技术改变了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毫无疑问也会给新闻自由的发展带来极大的影响。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看到了自由的曙光,但是正如硬币的正反面,我们同时也面临着更多的媒介伦理问题。下面我们就以明星嫖娼吸毒的事件报道以及后续影响为案例,从新闻自由的两个主体入手,分开论述在我国新闻自由的得与失。

首先新闻自由中一个主要的主体就是新闻媒体。新闻自由中媒体的自由,其实维护的是受众的知情权。受众依靠新闻媒体传达的信息来了解周遭外部世界。新闻媒体享有采访、报道、出版、发行等的自由权利。这一概念也可以扩展到新闻界采集和发布信息,并提供给公众充分的自由。新闻媒体作为第四权力,理应尽力为受众提供翔实且真实及时的信息并对权力进行监督。但是当今媒体行业媒介失范现象依然层出不穷。

新闻媒介一直为人诟病的一点就是它受到坏的市场经济力量的侵蚀。我国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逐步形成了新闻媒体的“一元体制二元运作”模式,这也就导致除了政治力量之外,商业力量也在不断地侵蚀新闻自由。在当今互联网发展,导致受众注意力的稀缺并进而引起媒体竞争日趋激烈,在这种情况下难免会出现为了吸引受众注意力而不择手段得现象。在这里,美国长盛不衰的一份报纸——《纽约时报》的报道理念值得媒体借鉴,那就是“报道一切适于刊载的报道”,以独立的立场由衷表达自己的意见。强调报道内容的准确性和庄重性,而不是只为了吸引受众眼球而制造大量的噱头。这种过度的报道其实也是一种越界。联合国大会1966年12月16日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就规定,“发表意见的权利”受两个方面的限制,其中之一就是“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名誉”,我国也在宪法第二章第五十一条规定,我国公民在行驶自由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对于涉毒涉黄明星的曝光性报道,笔者认为是对明星隐私权的一种侵犯,其实并不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新闻自由。

通过上面对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虽然在发展过程中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我国新闻媒体行业仍然受到着多种力量的牵扯,无法做到彻底的公正客观,新闻自由时常被过度使用,新闻行业的信誉存在危机。

再来看新闻自由定义中涉及的另一个主体——参与到公共事务意见表达和交流的受众。在这个层面,新闻自由其实维护的是受众的表达权。前面我们已经提到,互联网环境对我们的交流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互联网即时、高效的特点让我们能随时随地将身边的新鲜事发送到网络中与群体共享,“柯震东吸毒案”最初就是在微博上被网友爆出,引起网友的关注和猜测,最后得到了传统媒体的证实。互联网的双向交流的特点又让我们能够就各种话题与其他人交换意见。互联网为公民发表新闻言论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但是我们也不得不正视的是,由于互联网的进入门槛低、使用难度小,使得互联网使用者鱼龙混杂,媒介素养参差不齐。所以很多时候受众并不能很好地使用自己的新闻自由权。仍然以“柯震东吸毒案”为例,在事件得到确认之后,虽然大部分的受众都能理性地对事件进行甄别,但是仍然有大批柯震东的粉丝到他的微博下面留言,给予他“爱的抱抱”,并且认为“吸毒并不是大事,明星都这样”。柯震东的粉丝以年轻女性居多,这里我们就可以看到,并不是所有的受众都有明辨是非的能力,也不是所有受众都能够准确无误地行使自己的新闻自由权。

由此可见,我国新闻自由的实现仍然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无论是新闻媒体还是公民个人,想要充分行使自己新闻自由的权利,都是很有难度的事情。

启蒙运动时期著名的思想家卢梭曾经说过,人们生来自由却无往不在窠臼之中。在这世界上没有无限度的自由,任何的自由都是在履行了自己责任的前提下实现的。新闻自由的权利也不例外。互联网时代,人们常常会发出这样的疑问,传统媒体到底会不会死?新闻到底会不会死?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互联网时代信息海量化、碎片化的结果就是人们会越来越需要专业且负责的新闻界来为之筛选信息,提供信息。所以新闻自由和新闻责任的命题在当今中国仍然是有讨论价值的。因为新闻自由具有极高的价值是公认的信念,“言论与新闻自由接近于一切自由权的中心意义。哪里的人们不能自由地传递彼此的思想,哪里就没有自由可言。”[2]为了在我国真正形成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早日实现公共利益,建立民主国家,下面提出几点建:

首先是要重视政府的力量。政府对媒介不能仅仅是控制,而应该运用自己的权利充分保障媒介的自由。政府与媒介之间的关系应该是“监督与被监督”,而不应该是“领导与被领导”。在我国,这种关系的转变仍然山高水远。保护表达自由的最有效的力量是政府,政府不仅应该保护新闻支持自己的自由,也保护媒体反对自己的自由。[2]

我国在新闻法规等方面的空白也亟待填补,只有具备了明确稳定的法律条文,才能使新闻自由在我国的实现更有据可依,也更有规律可循。只有具备了法律的限制和规定,才能保证新闻自由更好地实现。而法规的制定也有赖于政府的力量。

其次是媒体本身的自律。新闻专业主义的理念是在1947年《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发表之后大范围地进入公众的视野之中的。自此以后,新闻专业主义成了媒介自律的一个标准。在之前的案例分析中我们也看到,我国媒体的新闻专业主义意识缺乏。一方面是由于媒体本身,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获得更多的利益,就不得不向商业力量屈服,选取更多的煽情化的内容进行报道;另一方面是新闻从业者个人,由于现阶段我国的新闻也对新闻从业者没有明确的考察机制,所以新闻工作者的新闻素养高低有待考察。

最后是从新闻自由的另一个主体——受众层面的建议。在互联网发展势头日益迅猛的今天,传者和受者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传播的权力下放,从上海踩踏事故到天津港爆炸案,越来越多主流媒体报道的新闻素材首先是从微博等新媒体流传出来的。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使用难度的降低,人们采集和发布自己身边新闻的难度越来越低,对传统媒体以及决策者的影响也越来越大,经常是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之间形成观点的震荡,然后这股震荡的余波逐渐扩散到决策者那里。但是这面临的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参与的门槛降低,容易造成互联网系统的信息量加大,出现大量的虚假信息或者低级信息。想要保证信息系统的绿色,政府就必须要对其进行管制,这就或多或少地会影响到公众发表言论的新闻自由的实现。

为了保证自己发布言论的自由,公民也必须要提高自己的媒介素养,保证共同营造一个绿色环保的信息环境。

综上所述,在迈克尔·舒德森的《发掘新闻》一书中,他描述了19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新闻业的繁荣景象,“新闻不再是偶然涉足的一份工作,而成为自己选择并愿意为之奉献的职业”,[4]“在19世纪八九十年代,记者广受赞誉”。[4]反观我们当今的新闻界现状,不禁让人赧然。

正如《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开篇所讲,新闻自由是政治自由的基础,哪里的人们不能自由地彼此传递他们的思想,哪里就没有自由可言,哪里存在着表达自由,自由社会就在哪里发端。因而每一种自由权的扩展就具备了现实性。表达自由在各种自由权中是独一无二的,它促进和保护着其他所有的自由。[2]维护新闻自由对于在中国建立民主社会,促进中国社会的发展有深远的意义。所以实现新闻自由是整个社会应该为之努力的目标。从政党到媒体再到每一个公民,都应该为之付出行动。在中国实现新闻自由任重道远,但是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是我们永远的向往。

参考文献:

[1]张允若.简论新闻及其相关概念[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9(3):24-29.

[2]新闻自由委员会(美).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M].展江,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5,64,68-69,3.

[3]周叶中,韩大元.宪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205.

[4]迈克尔·舒德森(美).发掘新闻——美国报业的社会史[M].陈昌凤,展江,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60-61.

中图分类号:G21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883(2016)05-0048-02

作者简介:林周(1992—),女,山东威海人,硕士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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